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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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际上被称为有组织犯罪0(Organ.izedCrime),是当今国际司法界面临的共同挑战,而有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表现主要就是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旋,将“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相关犯罪的意图而积极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或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二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

能够概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

二、广东和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样本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这不同地区表现出不同的样态。

在广东地区,因改革开放较早、经济发达,主要特征是和国外黑社会势力勾结,经济支撑比较强。

,表现为该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先进”性。

在东北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表现出“传统特色”。

下面我们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广东和东北这两个具有代表意义地区的样本实行分析。

(一)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分析1.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使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发展之初就与海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形成组织网络。

广东地区毗邻港澳,陆路、海路交通非常方便,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大量吸引外资,我国在出入境管理上简化了境外人员入境的手续。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

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

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亚文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审判。

本文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二、案件基本情况1.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刑满释放后,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包括张某、王某等10余人。

该组织在李某的领导下,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敲诈勒索: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对多家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

(2)故意伤害:李某指使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

(3)寻衅滋事: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三、法律审判过程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李某及其组织成员抓获归案。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审查起诉,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1)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庭前审查,明确了案件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

(2)庭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判决: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了定罪量刑。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涉黑案件,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

我国法律对涉黑案件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黑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黑案件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标准:1. 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威胁性或者恐吓性;(2)具有明显的非法性、严重性;(3)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系统性;(4)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利益性。

3. 社会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涉黑案件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1)犯罪组织的基本情况;(2)犯罪组织成员的身份信息;(3)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4)犯罪组织所造成的危害。

2. 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犯罪组织成员进行讯问;(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7)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鉴定;(8)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技术侦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更方面得到了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开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平安。

为了稳固改革开放的成果,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康开展,我们要对其进展严厉打击。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及现状1979年,在新中国实施的第一部"刑法"中,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概念。

到了1997年,为了适应打击黑社会性质刑事犯罪的需要,应公安部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刑法",即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在新"刑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因而,我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

2000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围展开。

为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了解释。

然而,在打黑除恶斗争中,新问题出来了:一些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尽管其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非常明显,但由于背后没有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即没有形成黑"保护伞",或者〞保护伞〞很难查清楚,而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与适用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与适用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与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通常称为《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释义及适用法》,亦称《反黑法》,是专门用以反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犯罪专门法。

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全面取代原有“禁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暂行规定。

反黑法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对象,定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组织犯罪分子的概念,明确了反黑法的宗旨、原则、特色;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和犯罪情节;建立了成立、变更、解散、清理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管理制度;增设了整团惩处、对法人追究责任、对伤害者做出补偿等相应措施,以有效打击黑社会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规范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

反黑法明确,非法违章和有害言行主要有:口头恐吓、诽谤、毁坏财物、妨碍机关禁止活动、实施暴力控制行为、实施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

若涉及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以抢夺、盗窃、诈骗、抢劫、恐吓或者其他手段,索要财物,拒不受理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等,将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重处罚。

反黑法还规定,依照反黑法规定打击组织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坚持以派出人员或者委派代理人,直接在履行其职责的机关办理反黑法的措施;可以采取制检、检查、禁止活动等措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违章;有权检查批准新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调整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加强管理。

反黑法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依法处以监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组织犯罪集团,或者对个人可能负有共同犯罪责任的,应当追究分子的刑事责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子犯罪,有拒不改正行为、拒不向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或者危害警察、严重影响案件调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佩戴脚铐及限制自由。

反黑法规定,贯彻实施反黑法的各种行政机关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调查、检查;应当及时监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犯罪情形,进行相应的反黑处罚;有义务完整保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档案,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证据和文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及时发现并报告司法机关,并为检查和审判协助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及支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1. 引言1.1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是当前社会治安领域的重要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

恶势力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利、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团伙。

两者都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

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往往常常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犯罪网络。

这些组织以谋取私利为主要目的,不择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给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进行明确定义和界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需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加强对这些犯罪组织的监督和打击,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2 研究意义和背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涉及到社会治安、法治建设、民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助于揭示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提供科学依据,也有助于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和区别,能够更好地认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异,为相关部门制定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

面对这一现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亟需从根本上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和区别,进行深入探讨,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国家法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努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组织严密、等级分明;活动隐蔽、规模庞大;具有强烈的暴力倾向;利益驱动、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横行霸道、藐视法律;勾结黑恶势力,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历史积淀。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都是存在于社会中的犯罪组织,但它们在性质和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下面我将从组织形式、活动特点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这两者进行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层级。

其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组织关系和组织纪律,通常由领导者或者领导团队来统一决策。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以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强迫等手段进行经济利益的获取,例如走私、贩毒、勒索、抢劫等。

而恶势力则通常是一些临时性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关系松散,行动不够有组织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以暴力手段为主要工具进行活动。

他们常常使用武器和暴力威胁来控制或打击其他竞争组织或个人,以达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目的。

而恶势力则更多地采用雇佣暴力的方式,通过雇佣承包或者雇佣暴徒来进行犯罪活动,以减少自身被发现或追踪的可能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能力。

他们在特定地区和特定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能够对社会和经济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

而恶势力则往往在某一时期内短暂存在,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渗透能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财富。

而恶势力的目的可能更加多样化,有些可能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有些可能是基于个人私利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在组织形式、活动特点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准确划分这两者的界限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非常重要,这需要警方和司法机关等执法机构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以及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犯罪行为。

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提高法制意识,增强群众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一些非法组织,其成员通常从事非法活动,如暴力犯罪、勒索、贩毒、走私、恶意敲诈等,以实现其经济和政治利益的组织。

这种组织通常具有一定的行为特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为特征:1.暴力和威胁行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常以暴力手段来进行恐吓、威胁和打击对手,并维护自身的权威地位。

他们可能使用暴力手段对违规成员施加惩罚,也可能对反抗他们的个人或团体使用暴力。

2.利用恐吓和敲诈勒索:这些组织经常以恶意敲诈和威胁来获取金钱、财物和资源。

他们可能威胁要毁坏商家的财产、威胁殴打顾客和员工,以此达到获取金钱的目的。

3.贩毒和非法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往往与贩毒、非法赌博等非法活动有关。

他们可能走私毒品、合成和分销药物,并从中获利。

这些组织还可能组织非法赌博和其他欺诈性活动,以获取不法利益。

4.社会渗透和控制:这些组织通常会对社会产生广泛的渗透和控制,例如在娱乐、教育、经济等领域影响力的扩展。

他们通过资金投资、经济活动和非法手段获得社会地位和权力。

5.有组织犯罪网络: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网络,成员之间相互合作、分工明确。

他们可能通过合伙人关系、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以及其他非正式的组织方式来实现协作和合作。

6.高度保密性:这些组织通常保持高度的保密性,避免与执法机构和其他有关联的组织产生过多的接触。

他们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组织成员的身份和行动,例如使用代号、加密通信,以及限制对外界的透露。

7.社会影响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常常通过暴力手段和其他非法活动来建立自己的地位和声誉。

他们可能在一些社区或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甚至能够对当地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产生影响。

8.招募新成员:这些组织通常会通过各种方式招募新成员,可能通过暴力威胁或诱骗手段拉拢年轻人加入。

他们可能以提供经济帮助、保护和身份认同等方式吸引新成员,以扩大自己的力量和影响范围。

总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一系列的行为特征,包括使用暴力、进行恶意敲诈、从事贩毒和走私等非法活动,并通过渗透和控制社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当今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问题。

这种犯罪形式不仅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还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其内部存在明确的层级划分和分工。

处于核心地位的头目往往掌控着整个组织的运作,他们通过下达指令,指挥手下成员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而这些成员则各司其职,有的负责暴力行动,有的负责经济运作,有的负责联络和情报收集。

这种严密的组织架构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高效地实施犯罪,并逃避法律的打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手段多样且极其恶劣。

他们常常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对民众进行欺压和控制。

比如,在一些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手段垄断市场,强迫商家接受他们的不合理条件,否则就会遭受暴力报复。

在建筑工程领域,他们可能会通过暴力手段强揽工程,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涉及绑架、勒索、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恐慌。

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驱动力。

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富,如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走私贩毒、组织卖淫等。

同时,他们还会涉足合法的经济领域,通过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实现对某些行业的非法控制。

这种对经济领域的渗透,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会对社会的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

一些组织会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拉拢腐蚀政府官员,为自己寻求保护伞。

这些被收买的官员在权力的掩护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使得打击犯罪的工作面临巨大的阻力。

这种官黑勾结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政治的清明。

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文化和道德也产生了负面的冲击。

他们所宣扬的暴力、贪婪和无视法律的价值观,会对社会的风气和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一些青少年可能会受到这种不良文化的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性质、组织结构、活动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差异。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是指一种非法的、以经济活动为主要手段的犯罪组织,一般都有明确的组织结构,成员互相认识,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

其目的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勒索、抢劫、贩卖毒品、走私等恶劣活动。

与正常经济组织不同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不受法律的保护,它的合法性是被否定的。

黑社会组织的成员通常被称为“黑帮成员”,他们通常经过一定程度的考验或称为“入门考核”才能加入组织。

一旦成员加入黑社会,就会接受组织的指挥和调度,无论是在经济活动中还是在其他领域上。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其要求成员遵守组织的行为准则并且绝不向外透露组织任何信息。

而恶势力则是指那些以暴力手段为主要手段的非法犯罪组织。

其活动的特点为不择手段,通常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犯罪,以恐吓弱势群体为其活动的手段,像街头霸王等属于恶势力的典型例子。

它们通常没有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和运营体系,其成员多为流氓、流浪汉、犯罪嫌疑人等社会底层边缘人群,他们缺乏切实的获得利益的方法,以此来谋取一定的收益。

因此,恶势力组织成员之间有效的信任和团队协作机制相对较少。

在恶势力的活动过程中,传播的是暴力、不稳定等负面价值观,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民生。

在两者之间的区别上,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不同点,即黑社会成员在组织上更加团结、具有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其目的在于非法获利;而恶势力成员组织松散、手段极端,多是社会底层人群,追求的是通过暴力手段来获取一定程度的利益。

因此,对于管理和治理机构来说,在执法上应该分别对待,对于一个成熟或正在分裂的黑社会组织,应该加强侦查、切割和打击,以此遏制其犯罪行为;而对于燃起蓬勃的恶势力,在其组织结构松散的之前尽早介入预防,以此阻止其进一步的发展。

总的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对于切实维护社会安全、打击犯罪等方面都需要加强管理和治理机构的协作与配合。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指由黑社会组织犯下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的政治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主要表现在政治空间的扭曲和社会安定的破坏。

为了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有必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一、黑社会犯罪对政治空间的扭曲黑社会犯罪会对政治空间产生较大的扭曲,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治安环境受到破坏。

黑社会犯罪常常以暴力手段来实现其目的,他们会利用党政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漏洞,从而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长期以来,黑社会犯罪成为治安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2、政治竞争受到干扰。

黑社会组织往往与政权、企业集团等权力机构相伴而生,以此为基础发展出政治权力。

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能够对政治权力产生干扰,甚至对政治竞争造假,以一种野蛮和不公正的方式占据政治空间。

3、社会治理能力受到损害。

由于黑社会组织往往依附于特定利益集团,政府部门往往缺乏对这些利益集团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黑社会犯罪不仅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会损害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从而影响到政治空间的整体质量。

二、社会安定的破坏黑社会性质犯罪破坏了社会安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信任受到破坏。

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会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和交往。

黑社会组织的存在,使得人们之间相互疑虑、防备心理强化,也使得人们的信任感受到极大的破坏。

这种破坏将导致社会秩序恶化,导致社会稳定性不稳定。

2、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得到加剧。

黑社会组织往往与有钱有势的人联系在一起,它们彼此之间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各自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中的各个阶层之间会产生不小的矛盾和冲突。

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会导致社会的进一步分化和不稳定的局势。

3、社会文化的自我净化能力受到损害。

黑社会性质犯罪会对社会的人文环境产生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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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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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定义 二、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原因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 四、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 五、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种类 六、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 展与现状 • 七、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控措 施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 的定义
• 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款中 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根据该款的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 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 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 (六)黑白合流型 • 所谓黑白合流型黑社会性质组 织,是指黑社会成员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相互渗透形成的黑社会性脚也千方百计地 打入政治领域,特别是公安部门,寻求庇护, 寻找保护伞。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金钱优势, 利用请吃请喝、送礼行贿、色情引诱等手段在 政府部门搞投资渗透,将少数意志薄弱者拉下 水,充当其代理人或关系户,必要时为其所用 。许多犯罪组织都极尽拉拢腐蚀干部之能事, 积极向政界渗透,企图操纵政府或公检法机关 ,或者在这些部门寻求保护伞和代理人。有的 在其纲领中写道:“要为生存而争寸土,要为 争夺领导权而奋斗终生。”哈尔滨市有一个具 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头目,声言要“用 钱买个政协委员当当”。
• 3、目的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 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 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
• 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 • (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 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 • (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 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行业 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 • (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 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 、积累巨额财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会严重地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还会严重地损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

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和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及其中涉及的三个案例。

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主犯曹某某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聚集一批不良人员,进行非法勾当,通过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该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后,依法对曹某某及其涉黑组织进行了依法打击,最终依法定罪。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一涉黄团伙案在该案中,该团伙采用“采用威胁、抗拒管理、打砸杂乱等手段违法牟利”的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向游客和居民非法售卖性服务,并通过举办夜总会等聚集性场所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案例二:四川省乐山市涉黑恶团伙案在该案中,该团伙实施了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强迫摊贩纳保金、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后,针对涉黑恶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打击,最终依法对该涉黑团伙进行了定罪和打击。

案例三:广东省佛山市一涉黑案件在该案中,该涉黑团伙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聚集一批不良人员,搞钱色交易,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通过暴力手段垄断当地的街道经济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公安机关最终对该涉黑团伙进行了依法打击。

因此,无论是哪个案件,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打击,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过上安定和和谐的社会生活,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拒不认罪、潜逃等情况下,公安机关要依法采用暴力讯问、抓捕等手段,坚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量刑,并对其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是两个不同概念,但很多时候容易混淆。

下面我将从组织形态、活动范围、目标、成员特点等方面给出两者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成员关系的犯罪团伙。

它们通常以经济利益为目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进行勒索、敲诈、绑架、走私等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严密的组织架构,按照一定规则运作,成员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关系。

这些组织通常具有长期的经验积累和广泛的社会联系,其存在时间可能较长。

其成员多数为犯罪经验丰富、行动能力强的人,并且具有一定的血缘或地域关系。

而恶势力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违法活动的团体。

这些团体通常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成员关系,成员之间更多是暂时性的合作关系。

恶势力通常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为目标,如打击竞争对手、获取非法利益等。

其活动范围较局限,往往是围绕着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展开。

在目标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加注重经济利益的追求,成员通常以犯罪活动为手段获取财富。

而恶势力则更多以追求权力、控制和意图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为目标。

在成员特点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多为经过精心选拔和培训的人员,具备一定的犯罪经验和能力。

他们通常会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管束。

而恶势力的成员通常是一些在社会边缘或者经济困境中的人群,他们可能缺乏正当的生活来源,通过参与违法活动来获取利益。

在社会影响力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会造成严重威胁,它们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恶势力的影响力通常较小,但在一些特定的地方和时期可能会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

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在一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组织形态、活动范围、目标、成员特点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界分。

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对两者做一个准确的辨别,并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打击和维稳工作。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一、绪论
黑社会性质组织(简称黑社会)是一种活跃于经济犯罪领域的犯罪组织,主要以暴力,胁迫,专利作恶,犯罪集团与帮派为特征。

近年来,黑
社会犯罪组织与各类犯罪势力逐渐形成直接竞争关系,成为非常令人担忧
的犯罪活动渊源之一、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增多,影响力扩大,已经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抑制和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对黑社会形态的研究,阐明特征,分析行为规律,把握分析特点,精确把握犯罪预防和打击的针对性措施。

下面,我将全面阐述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的侦查研究。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
黑社会犯罪,也称黑帮犯罪,是指由拥有特殊分子组成,以职业化成
员团体形式从事非法活动的犯罪组织。

其特点是涉及到大规模的经济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和社会暴力行为。

2、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因素
(1)社会因素:社会分层、社会动荡、民粹运动和犯罪现象发展,
都是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提供了前提。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们的社会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颗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毒瘤”。

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侵蚀着人们的安全感和对法律的信任。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

其内部往往有明确的层级划分,从首领到各级骨干成员,再到普通成员,形成了一个类似金字塔的结构。

这种层级结构有助于他们实施犯罪活动时的指挥和协调,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高效和有组织性。

在经济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手段多样且恶劣。

他们可能通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方式获取巨额利润。

比如,在某些地区,他们垄断了特定的市场,强迫商家只能从他们指定的渠道进货,否则就会遭到暴力威胁。

这种非法的经济控制不仅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暴力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

他们可能使用殴打、绑架、伤害甚至杀人等极端手段来达到目的。

这些暴力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也让整个社会陷入恐惧之中。

比如,在一些社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收取所谓的“保护费”,对商户进行暴力威胁和骚扰,使得商户们生活在恐惧之中,生意无法正常经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常常与腐败现象勾结。

一些腐败官员为了个人私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庇护和支持,使得他们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官黑勾结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的公正性。

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还体现在对社会价值观的扭曲上。

他们的存在和行为向社会传递了错误的信号,让一些人误以为通过暴力和非法手段可以获取财富和权力。

这种错误的价值观对青少年的影响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为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们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法律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要制定更加严厉和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处罚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其次,执法部门需要加强打击力度。

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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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及现状为了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特 征,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该《解释》明确了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措施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 秩序和经济建设,我们对其要严厉打击,但是我们 更多还要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 全民动员”的方式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 发展,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 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我们要结合其特征和我国法制的现状,积极研究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那么,我们应该 采取哪些防治措施呢?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
2. 3. 4.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 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 织纪律;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 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 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我国《刑法》 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 条规定 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 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 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一 完善法律制度 1、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解决法 无明文规定的问题 2、增加财产刑
3、增加对“保护伞”现象相应刑法处罚的立法
(二)加强执法力度惩防结合 二 加强执法力度惩防结合 1、实行专项治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破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基础 3、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质基础 4、加强国际合作原则 5、实行防治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 案例:文强案
目前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 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 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 实际状况。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伴 生物,准确地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欲 求无度膨胀的产物; 第二,它也是国家对社会有效控制弱化的产 物,具体地说,是国家在社会转型中,尚难 以建立适应新的社会形态的对社会有效控制 的管理体制,犯罪机会增多的产物。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认为,我国大陆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但 是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是一种向黑社会过渡的 雏形状态。 我国刑法界也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 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 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 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 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阶 段, 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 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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