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PPP模式的创新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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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PPP模式的创新与运用

中电建路桥集团在高速公路投资项目实施中,强调项目生命全周期概念,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参与深度,并巧妙利用股权结构、工程总承包方式、经营收益方式等三个维度的多元组合,创新性的发展开拓了政企合作PPP模式。

高速公路项目具有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双重性质,因此在进行项目政企合作模式中,应兼顾政府方与企业方的利益,理清各自的权、责、利归属,以最终实现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近年来,中电建路桥集团先后实施了多个高速公路投资项目,不断加强在项目前期工作上的参与深度,合作模式管理上,通过在股权结构、工程总承包方式、经营收益方式等三个维度有机结合,逐步由单一的BOT、BT 模式,同时创新出可适应于不同投资项目的多元化的PPP模式,为基础设施项目商业模式创新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摩砺以须,加强项目前期参与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PPP项目经济效益,切实降低投资风险,中电建路桥集团在项目运作实施中着重强调项目生命全周期概念,并重点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参与深度,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的项目审批立项、规划设计等具体事项,协助加快项目推进步伐。一方面,通过与地方政府充分协商,在项目前期即共同拟定项目全周期的商务模式及投融资方案;另一方面,发挥自身在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的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等规划设计前期工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时为下一步项目合作奠定良好基础。

另外,着力加强了对项目的交通量、工程造价等指标的专业预测分析,并重点对项目周边经济、社会环境开展调查研究,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因地制宜,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

在股权结构方面,根据各个高速公路项目实际及与地方政府洽谈情况,中电建路桥集团在实践中主要有参股、控股和全资三种方式。

参股方式。由地方平台公司代表地方政府控股,由投资人参股项目公司。适用情况: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较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相对较为充裕;平台公司资金、资信状况较好,投融资能力较强;项目预期收益水平总体较低,后期运营风险较高。优点:投资人可以参股方式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以较低资金投入获得项目全部的工程总承包任务。

控股方式。投资人控股项目公司,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作为参股股东。适用情况: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较为紧张,在项目建设期难以筹集足额资本金;平台公司资信状况略差,无法独立办理项目融资事宜;如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费用,可以该费用参股项目公司。优点:投资人掌握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主动权,通过与工程总承包部管理相结合,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全资方式。全资方式适用条件与控股方式较为接近,如地方政府不参与入股项目公司,应由投资人负责全资设立项目公司。在全资方式下,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筹措,项目建设及运营责任由投资人独立完成。投资人的主动权最大化,但相应的投资风险也相应增加。因此,投资人应积极向地方政府申请多项优惠补贴与扶持政策,降低项目资金压力及管理难度,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种股权方式的转换。以上三种方式在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投资人可通过资本运作,实现股权结构变更,以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及风险最小化的目的。其中,投资人增持股份,是在高速公路投资项目处于建设期或运营初期,根据分析预测,如未来收益将高于初始预期,投资人可选择增持项目公司股份,增加预期收益。投资人减持股份,是在项目实施期间,如分析预测未来收益低于初始预期,投资人可选择减持项目公司股份。另外,可通过减持甚至全部出售所持股份,可实现项目前期投资成本及收益提前变现,加快资金回收速度。

精益求精,加强施工总承包管理

在项目建设阶段,通过将设计任务纳入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减少建安费下浮比例、征地拆迁费由政府包干等方式,在降低项目投资造价的同时,努力提高项目整体收益水平。

将设计任务纳入工程总承包。中电建路桥与交通行业领先的设计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向规划设计等产业链上游延伸。在高速公路投资项目中,积极争取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将设计任务纳入总承包范围中。采用该方式,一方面投资人可实现向规划设计等产业链上游的延伸,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可加大项目设计优化力度,提高工程施工利润空间。

减少建安费下浮比例。在工程施工承包价方面,争取在建安费在设计概算的基础上不下浮或尽量减少下浮比例,以保证工程施工利润空间。

征地拆迁工作及费用由政府包干。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建设用地作为稀缺资源其单价逐年攀升。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土地征用及建筑物拆迁等相关费用也呈快速上涨趋势。由于征地拆迁实施主体为地方政府,费用受偿主体即土地所有者多为个体企业或集体农户,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的难度较大,且相关费用后期超出概算的风险较大。作为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而言,征地拆迁相关风险是项目实施主要的风险之一。

中电建路桥在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中,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全部工作,就征地拆迁费用,可选取以下方式之一: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费用,该费用不作为项目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地方政府以征地拆迁费用入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初设概算中征地拆迁费用金额支付给地方政府,由其包干使用;通过以上方式,可达到锁定征地拆迁成本,将投资人相关风险降至最低的目标,为项目整体经营管控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五重锦囊妙计,确保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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