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俸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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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俸禄制度

摘要:俸禄制度是官吏制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上起战国秦汉,下至清末,2000多年以来,历代王朝对其不断改革与完善。探索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官员俸禄制度,了解俸禄制度的诞生、演变与发展,对现今社会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俸禄制度封建统治启示

中国俸禄制度源远流长,其诞生、演变和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造就和培养封建统治人才,起过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俸禄制度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官僚制度的派生物,受封建政治制度本质属性影响,俸禄制度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为现实社会服务。

一、俸禄制度的建立

我国俸禄制度的建立始自西周。商代虽然国家体制已经形成,官吏阶层也已产生,但是那时“牛羊土地财产均为氏族所公有,所谓帝王亦是氏族部落的族长,所以在这时候,虽有政府财政活动,但是尚无俸禄之制”。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的封建国家,土地实行国有。国家按诸侯贵族官爵的高低划定大小不等的土地作为他们的食邑或领地,各级官吏就是以各自土地上的收入作为禄食,不由财政另行开支俸禄。这便是历史上所说的“分田定禄”制度,也就是中国俸禄制度的起源。

战国时代,各国实行俸禄改革,废除世代世袭的世卿世禄制,转为“尊贤尚功”、“见功而与赏”,按军功计酬,按等级分爵,有军功者封官授爵,按官品爵位取禄,并以租税收入用之分配。从此,官俸支出开始成为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此后,虽然因朝代的更替和经济的发展,历代支付官吏俸禄的形式有所不同,或以谷栗、或以布匹、或以土地、或以金属货币、或以纸币、或以实物与货币兼用,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政府对其官吏为国家服务而支付的物质报酬。

二、中国古代俸禄制度的演变

这一问题可以概略划分为官吏分等级给予俸禄的准则和俸禄发放物的变化两个方面来叙述。

(一)官吏划分等级发给俸禄的准则

就不同历史时段的特征而言,官吏划分等级发给俸禄的准则,大体经历了秩石制和品级制两大阶段。秩石制起源于战国时期的秦国,秦汉成为定制,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前后推行约千年。战国素有“百石之官”、“千石之吏”;西汉成帝时,从中二千石至比百石,共在18个秩别;若加上高于中二千石的丞相、太尉和低于比百石的斗食佐吏,西汉秩石大约有20个等级;东汉初年,从三公到佐史,共有17个秩别。总之,秦汉时期,官吏以秩石分等次为“定制”,在官吏中共约有18个左右的秩阶。三国时曹魏官分九品,但与秩石并行,官品与秩石的双轨制,历两晋南朝不改。

秦汉时官吏以秩石分等次和魏晋南朝时秩石、官品双制并轨,与职官体制相对稳定和重大变革有关。秦汉时期,职官体制有所变化,从一个层面上看,丞相制向三公制的发展,尤其是东汉中叶以后三公九卿权力削弱,“事归台阁”,但是,作为尚书台的官员(包括令、仆)仍然“文属”九卿之末的少府。从另一个层面上看,代表朝廷监察郡县的部刺史权力扩大,但州牧、刺史,作为郡县之上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军事长官,到东汉末年才正式完成。这些变化,大体上还只是皇帝集权制加强的具体措施,仍然没有从法制的意义上改变职官的总体体制。

尚书令仆和侍中、侍郎从少府中分离出来,并且形成尚书、门下、中书三台者,与曹魏职官九品制几乎同步推行。三公虽成虚荣,九卿职权衰落,可是这一官僚系统仍然存在,其原已具备的高等级秩石依旧保留,而三省六曹(或五曹、七曹)等实际执掌决策、政务等关键部门的重要官僚,多源出自少府,其相对卑下的秩品不可能遽行废止。新颁行职官九品等级制,既要反映职事的轻重繁简,又要照顾原职的等级关系;加上官僚机构中决策、政务、事务系列正处于调整完善的过程之中,机构、权限在不断增减、调整;而官分九品又无法包容秩石制时的18个左右的等级。因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得不并行秩石、官品制。从而出现同品之中,秩石不一,同一秩石而分入不同官品以及职官给俸禄不依官品,仍从秩石和按官品而不按秩石占田荫客等错综复杂的矛盾现象。

“官品制”发端于曹魏,至北魏太和末年颁布《后职员令》,官分九品,品别正从,行“一代之别制”,即按九品18等,抛弃秩石制而以官品定俸禄。此制,历北齐至隋、唐统一,推行于全国,一直沿袭至清末。

自隋唐至清末的千余年间,基本上实行以官品品级发给俸禄的“品级制”。品级制的实施,以北宋颁布《嘉祐禄令》为界,又可区分为前后两期。隋唐以来,以本官(主要指职事官)品级颁发俸禄,有时另给虚衔加官以示尊荣;但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由皇帝差遣某官以“使”名执行某项任务,初为临时差遣,事毕复本官职任,在“使”任期并不改变以本官给俸的规定。唐中叶后,这种“使职差遣”日渐增多,任职时间益长,出现了“官与职分”、“名与实殊”的情况,北宋嘉祐年间定禄制,改变只依本官官品给俸禄的“寄禄制”,代之以主要依据本官,部分依据差遣职务定俸禄的“综合”给禄制。从而,一方面强化了官、职、差遣三者的分离,形成“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指文学职名,类似前代的加官)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洽内外之事”的局面,而洽内外之事的“使职差遣”,至明朝演化成为“知府”、“知州”、“知县”之类的正式官职。另一方面,这种“综合”给禄制,部分解决了“名与实殊”的矛盾,使官员的本官与职务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接近起来,有利于发挥“使职差遣”官员“洽内外之事”的积极性。

(二)俸禄发放物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的官员俸禄制度中,官员的俸禄主要有土地、实物、钱币等形式。商周时期,

公卿大夫都有自己的封地采邑,将封地内的经济收入扣除应上缴天子的部分,剩下的就是实际俸禄。因此,商周时主要是以土地作为俸禄的支付形式,即封地的大小就是俸禄多寡的标准。而春秋末年至隋唐之际,主要以实物作为官员俸禄的支付形式,其中又以粮食作为实物支付的重要种类。唐代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则主要以货币发放给朝廷官员作为俸禄支付形式。

秦始皇灭六国后,统一了度量衡,官阶和俸禄均以“衡”的单位“石”来表示。到了汉代逐渐将官阶与俸禄分成两种方法表示,官秩(秩为官员等级标准,禄为官员的报酬)以“石”表示,如万石、二千石等;官俸则用“量”的单位“斛”来计算,如最高秩万石月俸三百五十斛等。

汉代官俸虽以“量”为单位,但俸禄形式并非都是实物,尤其是在粮食运输困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下,出现了将谷粮折算为钱币发放的形式。实际上西汉时大多以钱币支付,而东汉则是半钱半谷,除常俸外官员还有衣物的供给,酒肉果品的赏赐以及医疗待遇等。

魏晋时期群雄割据,民生凋敝,俸禄混乱。曹魏时俸禄以布帛和米、麦等实物支付。西晋时官俸按春秋两季发放,支付形式有米、绢、绵、钱、菜田、杂役等。为了优待官员,从西晋开始实行占田制,官吏按品占田,一品五十顷,以五顷为差等降,至九品十顷,此制直到明朝始废。北魏初期百官无俸,贪污成风,自北魏太和末年至隋初,俸禄仍给谷帛,属于实物俸禄制。

在隋唐时期官员俸禄形式主要有米、田两种。隋代官员的俸禄分京官、外官两种支付标准。京官按品级,外官按州、郡、县的等级计户食禄。除俸禄外还有职分田,以品为差,由一顷至五顷不等。

唐代俸禄分岁禄、月俸、职分田三种,以实物、货币、土地形式支付。岁禄就是禄米,依品级按年发给;月俸则是对官员的补贴,包括食物、庶仆、杂用等多项,每月以钱支付;职分田是朝廷给官员的土地,本人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其租税按份收益,凡调任或离职则要交还。另外还有永业田,自正一品六十顷至五品五顷不等,子孙可袭用。

至于宋代则因货币的广泛流通,俸禄多以钱币计算。百官除正俸外,还有服装、禄粟、茶酒厨料、薪炭、盐、随从、衣粮、马料、纸笔、差费、职钱、公使钱及恩赏等各种补贴,地方官则配有大量职田。而元代官员俸禄以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支付,地方官俸禄中无实物部分,但却享有职田收入,作为俸禄的补贴。

到了明代则实行折色俸禄制,即以米为单位折算成钞、钱、布、银发给百官,并以货币为主。而清代官员俸禄是银米兼支,但以银为主。京官有俸银、禄米,外官有养廉银。三、中国俸禄制度的启示

古代官员俸禄所体现的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封建等级制。高官厚禄,低官薄俸,官员之间最大的收入差距往往是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西汉九卿(相当于今天正部级干部)的俸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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