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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交通事故无责代赔经典案例

xxx省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管民初字第1929号

原告某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福。

委托代理人周**,xxx华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记辉,xxx华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言彬。

委托代理人刘向明,xxx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川东,xxx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海良和张记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川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称, 4月9日17时30分,李小磊驾驶豫KLF311时风牌轻型货车沿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与盖红伟驾驶的豫 AL306G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后经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李小磊负事故全部责任,盖红伟无事故责任。豫AL306G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等险种。原告认为,依据我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

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04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1、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6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因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不应当承当保险责任。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应由交强险优先赔付,原告的损失应当向侵权方主张赔偿。

经审理查明, 9月24日,原告某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处对其所有的豫AL306G货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4月9日17时30分,李小磊驾驶豫KLF311时风牌轻型货车沿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原告公司的司机盖红伟所驾驶的豫AL306G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盖红伟受伤及车辆受损。后经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李小磊负事故全部责任,盖红伟无事故责任。后盖红伟入住某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治疗1天,花费医疗费1277.60元。经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豫AL306G货车受损损失为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所有的车牌为豫AL306G的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缴纳保险费用,在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伤害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被告以该损失应当向侵权方李小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进行先行赔付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依据其单方提交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6条中关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辩称由于在此次事故中的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盖红伟无责,因此承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不应当承当相应的保险责任;且辩称保险条款是保险单的一部分,均印在了保险单的背面,并已交付给了原告。经查验,原告提交的保险单原件背面并没有印制相应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庭审中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向原告履行了相应保险条款的告知及说明义务,且《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6条的约定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的主要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当在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以下损失:医疗费以其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医疗费为1277.60元;原告未能就需要护理的人数提供相应证据,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原告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参照上年度xxx省的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盖红伟的护理费为25379元/年÷365天×1天计69.50元;盖红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日计算应为30元/天×1天计30元;盖红伟的营养费按照15元/日计算,原告的营养费应为15元/天×1天计15元;原告的交通费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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