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对秦朝的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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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对秦朝的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公元前20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在秦二世的手中败落了。不久之后,刘邦建立汉朝,史称西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篡夺皇权,不久之后又被农民起义军推翻了。公元25年刘秀建立了政权,史称东汉。西东两汉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要继承与发展前朝秦朝的他们认为有用的部分。纵观历史,后朝不可能对前朝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进行全盘否定。那其中必定有为下一朝所吸取的东西。历史逼毕竟是连续的。

汉朝对秦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必要的继承,不但继承,而且还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汉朝的法律制度对以后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的形成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难以想象没有汉代,我们的民族现在会是怎样一种境况。

现在具体来看一下汉代究竟是怎么对秦朝的法律制度进行继承与发展的。

首先从立法思想上看,在汉代初期,黄老思想占绝对的支配地位。在汉代建立初期,经过长时间的战争,百业待兴,民生凋敝。这时,统治者要做的就是休养生息,让经历过战争的人们进入和平的年代,借以安定民心,稳固政权。而黄老思想在这个时候刚好无意识的迎合了统治者的心理。黄老思想产生于先秦时期,兼容道法两家的思想。由此看来,汉代从立法思想上全盘的接受了秦朝形成的黄老思想。但是秦朝的立法思想却是重刑主义,明显是与它截然相反的。这只能说明汉代对秦朝的发展。

之后进入西汉中期,它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显发生了变化。不再以黄老思想为指导,董仲舒确立了儒家思想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地位。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董仲舒提出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君子”。之后他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与秦朝的重刑主义明显不同。是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的进一步完善,推动了中华民族的法制文化的进步。这是它的一项不容忽视的贡献。之后的东汉同样也是遵循这一立法指导思想。

再看汉代的司法制度与秦朝的联系。

汉朝的司法制度,以秦制为基础,也伴随着历史的进步,它的司法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汉朝设立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两级制。这与秦朝的司法机关是基本一致的。秦始皇在秦中央设立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最高审级,享有对一切案件的最高审判权。在中央审级中,专职司法官为廷尉;在地方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地方行政机关代行司法权。秦朝时秦始皇建立了郡县制,汉代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发展,设立州郡县,相应每一级设立司法机关。第二点是诉讼审判制度的联系。汉代的诉讼制度相比秦朝而言更为完善。汉朝的起诉分为两种方式:弹劾和类似与现在的公诉,与秦朝所不同的是汉代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及谋反等重罪以外,亲属之间不负有告奸的法律义务,而在秦朝有连坐原则,即使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连坐制度是在重刑的思想下产生的,它具有不合理性,在汉代就被废除了,不能不说这是一个进步。另外,春秋绝狱,疑狱献报,录囚,秋冬行刑等司法制度都是汉朝首创,对中国的古代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秦代并没有这些制度。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以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其次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官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其次它通过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无罪,或减轻处罚,试图矫正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入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疑狱献报是各地方官将疑难案件逐级上报,直至报送廷尉处理,廷尉不能决断的案件还要奏请皇帝召集大臣集体裁决。录囚制度是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囚犯,检查下

级机关的抓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裁判案件的制度。秋冬行刑是在秋冬季节决狱行刑。

再从法律的主要内容方面来看两者的联系。汉代的法律内容有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在这个方面汉代基本与秦代的结构是一致的,但内容却有一些变化。

在行政法律中,两个朝代都不可避免的把皇权的巩固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不同点是汉代的地方行政体制中与郡县与封国并存的制度,封国在秦朝是没有的,它是汉代君主分封宗室子弟土地使其成为诸侯国的一种制度。后来,诸侯的实力过大,统治者为了限制诸侯的实力,采纳晁错“削藩”的建议,在行政法中也体现了这一政策。在监察制度方面,汉代基本沿用秦制,在中央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为监察长官,其下设御史中丞。在地方监察机关设立司隶校尉和州刺史,汉初司隶校尉隶属于御史大夫,后来隶属于大司空,主要职责是“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汉代废除了秦朝常设的地方监御史。由丞相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在公元前106年,废除监察郡县的丞相史,将全国分为13州部监察区。

在刑事法律中,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是一个进步。在秦朝,是以身高来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汉代却并没有继承秦代的这一制度,它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这一改变使得刑事责任能力制度更为科学。在汉代,还有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恤刑这些秦代没有的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在罪名方面,汉代主要有危害政权罪,侵犯皇权,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罪名,不敬,大不敬罪,违反诏令罪,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违反伦常罪,而秦代的罪名主要有降敌罪,不敬国君罪,以古非今罪言论罪,可以看出,这其中有的与秦代相同,有的不同。在刑罚制度上,汉代有死刑,肉刑,笞刑,劳役刑,徒边,禁锢,赎刑,秦代的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羞辱刑,财产刑,汉代的刑种与秦代有的一样有的又不一样。

在民事法律方面,汉代与秦代都是封建等级社会,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皇帝,贵族,官僚的社会地位高于常人,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普通人并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只有限制的行为能力。汉代继承了秦朝重农抑商的策略,限制商人的行为能力,他们只能是受到限制的民事权利主体。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在汉代没有奴隶,而在秦代是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不可避免的会有关于奴隶的法律出现在民事法律中的;汉代并没有关于奴隶的法律。在汉代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秦代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也有私人能够拥有土地。并且在汉代,国家是保护土地的所有权的,当所有权因归属不明而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诉诸法律,这和秦代的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基本一样。在汉代,有关于遗失物处理的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以及家畜家禽者,要送到官府,如果无人认领,贵重的物品官府受为公有,小件物品则归拾得人所有,这和现在的遗失物的处理基本一样。汉代还有秦代同样有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不过汉代的婚姻制度较之秦代更为完善,对离婚有七去,三不去的规定,这样妇女的权利进一步的得到了保护,尽管还不是那么尽人意。

最后从最后一个方面——经济法律——来看看汉代是怎样对秦代的法律制度进行继承和发展的。尽管汉代同秦代一样推行重农抑商的策略,但汉代在经济立法发面较之秦代有较大的发展,主要集中在税赋立法和工商管理立法两个方面。赋税立法主要包括田税,算税和口税,关税;工商管理立法主要体现在盐铁酒专卖法和重农抑商制度。

以上简单的介绍了汉代是怎样对秦代的法律制度进行继承和发展的,这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不当之处,敬请指出。

法学1003班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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