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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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公共设施项目监管协议书

甲方(监管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 大鹏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一号

电话:

乙方(竞得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定位为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下沙片区”)是大鹏新区“三城四区五镇”空间结构中具有独特岭南风格的综合型滨海旅游度假区,是深圳未来引领旅游业高端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大鹏新区旅游开发的启动区和示范区。

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大鹏新区保护与发展综合规划(2013-2020)》、《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14﹞号),制定本监管协议。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

1.1 项目名称为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整体开

发项目,以下简称“整体开发项目”。

1.2 项目用地指标:深圳市大鹏下沙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出让土地面积869838.07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429559.64平方米(其中:05-06-02地块面积1000平方米,为LNG供冷站建设用地;05-08地块面积55138.32平方米,为商业用地;06-02地块面积94087.32平方米,为商业用地;07-01-01地块面积23138.30平方米,为拆迁安置物业建设用地;07-01-02地块面积54487.76平方米,为商业用地;09-01地块面积15440.64平方米,为文体设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公园绿地;09-02地块面积29931.89平方米,为商业用地;10-01地块34285.67平方米,为商业用地),其他用地440278.43平方米(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92127.05平方米,广场用地面积7750.96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面积107569.49平方米,沙滩32830.93平方米)。

1.3 以上指标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

第二条监管项目名称

2.1本协议所称的监管项目是指整体开发项目中产权要求为建成后移交甲方的公共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广场绿地和拆迁安置物业等,统称“公共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2.1.1 07-01-01地块的拆迁安置物业(含核增的地下停车场);

2.1.2 09-01地块的体育场馆、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库及相关设施;

2.1.3 05-06-02地块的LNG供冷站(不含供冷设备和管线);

2.1.4 06-02地块中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和公共休闲服务设施,07-01-02地块中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

2.1.5 规划确定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水域、沙滩、广场等。

2.2 上述一至五款公共设施项目详细情况见附件。

第三条公共设施项目投资方式

3.1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规模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深圳市大鹏新区下沙片区城市设计》为准,建设标准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标准,工程造价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确定。

3.2乙方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3.3 公共设施项目造价以协议签订时为基准,须按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予以调整。

第四条监管内容

4.1 甲方对乙方整体开发项目中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移交及营运管理等进行全程监管。05-06-02地块、07-01-01地块、09-01地块均不得用于抵押。

4.2 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

4.2.1 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尽可能保留原始风貌,让城市融入自然,同时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大鹏历

史文脉,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大鹏新区品质。

4.2.2 公共设施项目应当具备前瞻性的公共服务设计、高标准的建筑质量、优良的环境质量和良好的兼容性、拓展性,充分体现人性化、智能化和绿色环保节能特征,且须与整体开发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4.2.3 本项目市政交通设施应采用低碳市政技术,低冲击开发模式,充分做好太阳能、风能、冷能、热能、雨水、中水的利用和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的应用等。

4.2.4 本项目建筑物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规定的二星级标准。

4.2.6 09-01地块的体育场馆、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库等相关设施中须增加不计容积率的公共停车场库,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6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4.2.7 07-01-01地块的拆迁安置物业须在同一地块内配建不少于760个地下停车位,且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少于26600平方米。

4.2.8 05-08地块与09-02地块的社区健康中心可合并建设,05-08地块与10-01地块的社区警务室可合并建设,最终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为准。

4.2.9 各公共设施项目建筑室外部分须按甲方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装修,室内部分(含地下部分)以毛坯房交付。其中07-01-01地块物业须不低于乙方同类物业建设标准,且乙方须在07-01-01地块物业规划验收并与甲方签订移交协议后,方可申

请办理可分割销售物业的预售。

无偿移交甲方的07-01-01和09-01地块的停车场库须完善配套及设施,且不得低于乙方同类停车场库建设标准。

4.3 公共设施项目报建

所有公共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含预算)均应参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相关规定,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含预算)报甲方后,甲方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乙方进行优化设计或设计变更的,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4.4 工期和移交

4.4.1 乙方须自《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完成07-01-01地块物业规划验收并与甲方签订移交协议;四年内完成05-06-02和09-01地块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验收并与甲方签订移交协议;五年内完成所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4.2 乙方应按照“分项移交、整体确认”的方式,在相关工程法定验收完成后120日内,将本协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甲方。

4.5 建安工程造价

4.5.1 07-01-01地块物业建安工程造价不低于建筑面积(含不计容积率部分)人民币3900元/平方米;

4.5.2 09-01地块物业建安工程造价不低于建筑面积(含不计容积率部分)人民币3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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