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6【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2019新旧对照摘要:一、土地管理法修改背景二、2019 年新旧土地管理法对照三、修改内容概述四、具体修改内容1.耕地保护制度2.土地征收程序3.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5.用地审批程序正文:一、土地管理法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管理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土地管理需求,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
二、2019 年新旧土地管理法对照2019 年8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多个方面,下面我们将新旧土地管理法进行对照。
三、修改内容概述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征收程序、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地审批程序等方面。
四、具体修改内容1.耕地保护制度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同时,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2.土地征收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3.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同时,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蔡继明: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蔡继明: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以致三农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根源就是现行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一、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但同是土地公有制,二者并非同地、同权、同价。
具体表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受限。
宪法赋予了国有土地所有者(国务院作为代表)对其土地拥有全部产权,包括占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剩余索取权等,而集体土地所有者却不能买卖其土地,其所有权首先就是不完整的;集体土地处置权受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给任何合法的经济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外资企业),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首先在集体成员内部初始配置,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和转让给集体成员之外,农地的承包权亦不能抵押,其流转也受到一定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受限。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从事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农用土地要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首先要通过政府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
农村集体的土地即使已经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为建设用地,要用于农民自住房、村办企业以及公共设施以外的建设,也必须首先被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
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以及村民集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只能卖给本村居民,如果卖给外村特别是城市居民,则被视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对城乡居民收入的影响上述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排除了农民平等地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权利,抑制了农民财产收入的增长,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凡是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无论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律采取政府征收的形式变成国家所有,而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完全是单方面垄断定价,其水平远远低于被征地的真实价值或机会成本,二者的差额被地方政府攫取。
从2003年到2008年,政府得自土地出让的净收益高达1.7万亿,仅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就高达2.9万亿,同比前年增长106.2%,超过了全国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第二个“意料之中”:积极稳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中国的城市化与土地制度改革

也 要 强行征 收 , 是 从 外 部对 集 体 土 地 所 有权 的 这
一
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 , 多种所有制并存 , 只不过具 体涉 及城 市 土 地 时 , 定 了一个 国有 制 。如 果 城 规
市 土地 实行 国有 制 为主体 , 种所有 制 并存 , 和 多 这
当一个土地所有权不能在经济上实现即带来地租 时, 这种所有权事实上是被废除的。其二 , 现行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与稳定家庭 承包关系是矛盾的。 既然每一个所有制成员一出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 集体所有制成员 , 那就应 当获得一份土地 。而土 地分完 以后再 进行调 整 , 又违反 《 土地 承包法》 。 《 土地承包法》 说要保持长久不变 , 任何组织不得 改变 承包 这种 关 系 , 包括 集体 所 有 权 人 本 身都 不
业, 只要是商业 开发 , 只能通过土地市场 , 与土地 所 有者 进行 公平 交 易来 获得 土地 。
土地的农民会失去社会保障。首先 , 土地兼并并
不可怕 , 城市产业 都有 土地兼并。至于农 民的社 会保障, 当年我们之所以没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 据说是 因为农民有土地 , 现在我们又 以担心农 民 失去社会保障为理 由, 不让农民真正获得土地。 其 二 , 人 担 心 土地 私 有 会 导 致 大 量失 地 农 有
民涌入 城 市 , 而增 加 城 市 的 就业 压 力 。这 次 国 从
二、 地产 权的还权赋 能 农
首先需 要 指 出 , 谓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是 所
笔者 认 为 , 三条 途径 只能 是权 宜之 计 , 第 上述
矛盾 的最 终 解 决 , 能 通 过 第 二条 途 径 。沿 着 上 只
到 18 年这 2 年中, 国的《 92 8 我 宪法》 一直没有否 定农 民的土地 所有 权 。如果 我们 把 土地 的所有 权
蔡继明:用新型土地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

蔡继明:用新型土地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
骆阿雪
【期刊名称】《城市住宅》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2013年,“城镇化”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如何建设新型城镇化,专家学者各出己见。
清华大学人文社科院教授蔡继明以其对土地改革等相关政策的一贯热忱,建言用新的土地管理制度来促进新型城镇化。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骆阿雪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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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四位一体"土地制度改革——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的土地改革观 [J], 财经杂志
2.蔡继明:小产权房的出现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J],
3.土地利用规划要引导和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利用规划研讨会”综述 [J], 蒋仁开;张冰松;肖宇;薛翠翠
4.踩准新型城镇化的步调促进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语境下房地产业的机遇与挑战浅析 [J], 周莉
5.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 [J], 吕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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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和利益分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和利益分配——重庆市和成都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蔡继明【专题名称】农业经济研究【专题号】F2【复印期号】2010年12期【原文出处】《学习论坛》(郑州)2010年7期第59~62页【英文标题】Main Subject and Profit Distrib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A Political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 in Chongqing and Chengdu City【作者简介】蔡继明(1956- ),男,河北省唐山市人,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084【内容提要】在现行政府主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中,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政府。
政府并不是通过市场交易购得土地,而是仍然以征地方式变农村集体土地为城市国有土地,从而占有了农地转用增值的主要部分,这无疑仍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
今后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应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建设问题:在城乡统筹战略思维下实行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土地用途管制不能和土地所有制和征地制度画等号;尽快修订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和利益分配近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地在城市扩张、工业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土地征用和流转需求的增长加速和全国范围内土地管理日趋严格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阻碍了某些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
各地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已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中,结合当地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资源供求状况,普遍采取了当地群众愿意或能够接受的各种各样的“大胆创新”做法。
让小产权房合法入市——访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蔡继明

36 |让小产权房合法入市——访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 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蔡继明文/本刊记者 李士虎 赵卉寒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该内容的提出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显然,全面把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设置目的、构成及其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动态调整,已成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
在此背景下,农村的土地格局和土地流转将迎来什么样的变化?《经济》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蔡继明先生。
《经济》:我国农村的土地结构特征是什么?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蔡继明: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在解读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时说: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3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
只有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才算作经营性用地,才可以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问题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大概有17万平方公里,其中绝大部分是宅基地,真正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乡镇和村办企业用地所占比例很小。
如果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原有的乡镇和村办企业用地,如此建立起来的所谓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占比重和发挥的作用就微不足道了。
. All Rights Reserved.37 |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使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应该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根据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如下动态调整。
其一,随着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以及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农民自住性宅基地所占比例会逐步缩小,公共设施用地也会相应减少,应允许由此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的历史回顾和修改建议

《土地管理法》的历史回顾和修改建议
孙佑海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导刊》
【年(卷),期】2009(006)011
【摘要】@@ 历史回顾rn1998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一次修订.首先要肯定,那一年的修改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一是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是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三是对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经济利益的损失提高了补偿标准;四是建立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并对土地征用审批权进行了调整,等等.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孙佑海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土地管理法》修改中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历史、原则与制度——以该法第四次修订中的土地权利制度为重点 [J], 陈小君
2.关于《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几点修改建议 [J], 杨继瑞;杨继伦;
3.可信·鉴今·育人——对《中国近现代历史纲要》(2013年修订版)“中编”内容的修改建议 [J], 尹业香;王光霞
4.历史价格回顾:回顾历史价格剖析硬件行情近期配套市场行情回顾 [J], 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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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主席令[第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主席令[第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013e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4b.png)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国务院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一)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一)作者:钟京涛来源:《资源导刊》2020年第05期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扎实做好新《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本栏目邀请有关专家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供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学习交流。
1.《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哪几次修改?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正式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此后,《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四次修改。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根据宪法修正案新增“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拉开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序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土地基本国策,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把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內容。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历程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历程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践和发展需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已经成为一部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下面将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历程、内容及意义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修改历程中国的土地管理法是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而制定的。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转变了土地制度,从集体经营到家庭承包,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
然而,这种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1990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该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行了明确,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2002年,中国国务院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依据。
2019年,我国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激发农村土地的活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修订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土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依据。
二、修改内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权责任: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来使用土地。
这样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规范,鼓励农民合理流转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规范土地收益权的分配: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收益权应当由承包人享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对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
5.规范土地的流转、抵押等制度: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流转、抵押等制度,为土地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推进“四位一体”土地制度改革——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的土地改革观

推进“四位一体”土地制度改革——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的土地改革观作者:暂无来源:《乡村科技》 2017年第4期在2016 年 3 月全国“两会”期间,针对“三块地改革试点”彼此割裂、城乡分离的状况,我曾提出“推进三位一体城乡互动的土改建议”(详见《财经》2016 年第17 期“土改须‘三位一体’‘城乡互动’”)。
最近,中央已批准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扩大到现在的33 个试点地区,但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维持在原15 个试点地区。
考虑到“三块地”改革中,关键是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对非公共利益的土地需求,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70%~80%是宅基地,如果宅基地流转只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量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足以构建起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另一方面,限制农地入市,城市的土地供给由政府独家垄断,使市场不能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就不能缓解一线城市土地供不应求房价飞涨、而三四线城市住房闲置、空城鬼城频生的局面。
所以,“三位一体、城乡互动”的土改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一、应允许宅基地外部流转根据《宪法》,中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土地所有权本身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有期出租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除了公益性用地,无论是工业用地还是商业用地和商品房用地,都是通过招拍挂进入一级市场的,为什么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仅限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呢?如果城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非保障性住宅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出租、入股、抵押,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则不允许进入市场,何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又何谈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里显然还是存在着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歧视。
我认为,要做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应该将城乡土地都划分为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在城市,除了划拨的保障房用地,其他土地均可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农村,除了农民自住房宅基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包括农民个体或集体兴建的非自住房宅基地)均可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而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可以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
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1986]国土[宣]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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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1986年10月15日[1986]国土[宣]字第1号)全国人大六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土地管理大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由分散多头管理转为集中统一管理;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的新阶段。
人口多、土地少,后备耕地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大量土地被占用,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日趋尖锐。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对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具有深远意义。
由于土地管理涉及面广,所以抓紧《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的一段时间,在各级政府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以及乡、镇、村广大公民中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活动,增强公民依法管地、用地的法制观念。
一、学习宣传《土地普及法》的要点是.(一)土地管理立法的宗旨和重要意义,(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三)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含意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四)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措施;(五)城乡建设和农民建房征拨土地的程序及其规定;(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土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八)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实施《土地管理法》的责任。
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若干建议

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若干建议
蔡继明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新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献,对2009年一号文件具有强有力的指导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这是以减小城乡差距为出发点的新一轮土地改革。
它必将有力地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实现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再次飞跃。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蔡继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思考 [J], 李玲
2.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若干建议 [J], ;
3.基于保护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健康视角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的若干建议 [J], 张敏
4.基于对比EASA和FAA法律法规体系的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问题研究 [J],
许湘笛
5.探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路径——书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第2版)》 [J], 马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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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构想

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构想
蔡继明
【期刊名称】《经济学家》
【年(卷),期】1992()1
【摘要】农村第一步改革中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对解放农业劳动生产力起了重大的作用,但土地的人均分配和零碎分割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土地租赁制。
由于目前还存在着价格双轨制,所以,将承包租赁制作为由家庭承包制向租赁制过渡的形式是可行的。
【总页数】6页(P73-78)
【关键词】土地制度;农村;改革
【作者】蔡继明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11
【相关文献】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想 [J], 李楠
2.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十八大精神背景下上海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总结与展望》课题报告(节选二) [J], ;
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J], 刘宇华
4.淄川区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J], 武江
5.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J], 黄丽萍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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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
地方政府过重依赖土地财政建议修法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主任蔡继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蔡继明认为,现行土地管理法存在征地范围过大,补偿标准过低,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方政府过重依赖土地财政,造成城市房价高居不下,人口城市化严重滞后于空间(土地)城市化;城乡群体事件、暴力事件频发,城乡矛盾、官民矛盾激化等弊端。
因此他建议,严格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只限于公益性用地范围并修改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取消“商品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和“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等规定,并增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他表示,既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城市建设(包括商品房开发)就未必一定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给私营企业甚至外资企业使用,这丝毫没有改变国有土地的性质,为什么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或更一般地建设用地)不能有偿转让给集体所有制成员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使用呢?
议案全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
1. 案由:现行土地管理法存在如下弊端
1.1 征地范围过大,补偿标准过低,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只要列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村土地,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律通过行政性征地方式把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城市国有土地。
由于征地范围过大,征地补偿(按土地农业用途补偿)过低、安置不到位,造成了大量三无农民,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城乡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不同价,堵塞农民财产收入来源。
即使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只能用于乡办村办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民自住房建设,而要用于商业开发或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通过行政性方式首先变成国有土地,这就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不同价,堵塞了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收入的源泉,排斥了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的权利。
1.2 地方政府过重依赖土地财政,造成城市房价高居不下,人口城市化严重滞后于空间(土地)城市化
在经营城市的口号和土地财政的驱使下,地方政府热衷于不断扩大城市的空间,而抵制进城的农民落户、迁徙的民工定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仅建成区面积扩张了5倍,而真正的城市居民只增加了2倍。
2012年官方公布的城镇化率是52.6%,但其中至少包含了2亿多虽然在城镇务工6个月以上但并没有完全享受城市居民福利的农民工。
所以我国真实的城市化水平不过35-36%。
这不仅造成2亿多半截子市民和农村4800万留守儿童及数千万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从而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难以真正启动国内消费需求,影响四化协调发展。
1.3 城乡群体事件、暴力事件频发,城乡矛盾、官民矛盾激化
近年来,关于征地拆迁等问题的信访始终占总量的一半以上。
仅2007年12月,就有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南岗村等72村四万农民、三门峡水库库区陕西省大荔县、华阴市、潼关县76个行政村约七万回迁农民、江苏省宜兴市省庄村250户农民,分别向全国发表公告,宣布拥有农地和宅基地永久所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实现“居者有其屋”。
从2008年的黑龙江东宁、福建泉州,2009年的山东胶州、四川成都、北
京海淀,到2010年的江苏盐城和东海、江西宜黄,直至2011年的湖南株洲、江苏灌云等地,自焚等极端方式,屡次撕裂社会底线,引发政府高额补偿和官员下课。
2011年发生的乌坎事件也是由于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的。
2. 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2.1 宪法第一章第第十条第一、二、三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根据宪法的上述原则,政府征地行为唯一的法理基础是“公共利益”,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就不能采取征收的方式,而应该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并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应该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3. 方案
3.1严格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只限于公益性用地范围。
建议将第68条(修正草案新增)【征收土地范围】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征收(或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
有关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2 将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3.3 取消土地管理法拟增加的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商品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
理由:既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城市建设(包括商品房开发)就未必一定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3.4 取消土地管理法拟增加的第九十条:“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给私营企业甚至外资企业使用,这丝毫没有改变国有土地的性质,为什么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或更一般地建设用地)不能有偿转让给集体所有制成员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使用呢?
3.5 增加一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权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和商业(包括房地产商品住宅)开发。
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入股、出租、抵押,农民的住房连同宅基地可以出租和出让给农村集体所有制成员以外的人员。
农村集体耕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转变为建设用地并直接进入市场。
允许农村集体之间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自主进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除非自愿,政府不得把增减挂钩的指标变成征地指标。
城中村的改造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