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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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CSSZ)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依法实行特殊监管措施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允许在区域内实施一系列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旨在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海关监管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这些区域通常位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沿海港口、边境沿线地区等,依托其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吸引海外投资和促进贸易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1.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FTZ):自由贸易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是实行最宽松的特殊监管政策的区域。

自贸区允许实行零关税或较低关税、放宽货物流转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贸易流通。

2.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出口加工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主要用于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加工区通常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提供原材料加工、生产制造、质量检验、报关报检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贸易平台。

4. 保税区(Bonded Zone):保税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通常位于港口、机场等地,是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和创造贸易便利的环境而设立的区域。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免税或缓税进入区域,经过加工、加工、分拣等环节后再出口。

保税区还可以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仓储物流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这些区域可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增长、提高产业升级水平,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特殊监管区域也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贸易平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竞争力。

总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促进贸易流通和经济发展。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有关通关单管理工作的.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有关通关单管理工作的.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有关通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0〕2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依法行政,规范监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涉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对境内区外进入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货物,海关不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问答书》(署政法答〔2003〕第29号停止执行。

二、总署科技部门已经调整了H2000系统的相关设置,对上述货物,取消了提示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审证要求,并随H2000 1.0.91版本更新上线。

三、各海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上工作,加强对外宣传,规范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述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述评

*作者简介:佘建明,南京海关所属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述评佘建明*㊀摘㊀㊀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设立至今,已基本形成了有别于区外的行政管理㊁海关业务㊁税收管理等模式,对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㊁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其在区域设置㊁功能定位㊁监管理念㊁行政管理以及政策调整等方面均出现不适应区内企业发展的状况.本文分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以及存在问题,提出在中国经济发展新时代的背景之下,顺应特殊区域功能定位的调整以及贸易便利化的要求,优化特殊区域在行政㊁监管㊁税制等方面的管理模式,激发特殊监管区域应有的活力,发挥特殊区域的效能,以促进区内企业健康发展.关键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监管;税收管理㊀一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现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㊁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特殊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㊁出口加工区㊁保税物流园区㊁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和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㊁保税港区㊁综合保税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则是综合保税区等4种特殊区域的综合体.特殊区域的设立需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审批,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区域内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具备保税等功能.(一)行政管理制度中国现行特殊区域一般属于保税监管区域,由地方政府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52040 022019 03会承担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的属地化管理.管理委员会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等问题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各个特殊区域在具体做法上各不相同.一些管理委员会职能缺位,不具备完整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管理职能;一些管理委员会职能越位,没有理清自身与海关㊁企业㊁市场等之间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了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区内其他部门的业务管理,一般注重治理型的管理而忽略服务型的管理.大部分特殊区域的管理委员会没有获得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充分授权,企业仍要到区内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特殊区域内涉及事务较多,区内事务一般由海关㊁工商㊁税务㊁外汇管理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管理,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在特殊区域管理中,各职能部门功能相对独立,难免存在各自为政㊁相互制约㊁相互推诿的现象,有时难以满足区内企业的高效便捷服务.各部门在国家层面,缺乏真正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管理部门,以致特殊区域内行政效率不高㊁行政管理不畅通.①(二)海关管理模式1.海关机构的设立.特殊区域海关机构设置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综合管理型.即综保区海关㊁保税区海关机构的设置,配以通关监管㊁后续稽核查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体系.以成都综保区内设立的综保区海关为例,综保区海关下设办公室㊁综合业务科㊁通关一科㊁监管一科㊁通关二科㊁监管二科等机构.②二是区内外兼顾型.通关㊁监管查验等部门分别同时处理区内与区外业务,即一个职能部门既处理区内业务,又处理区外业务.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为例: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是隶属南京海关的副厅级海关,其内设驻综合保税区办事处管理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2010年底前,苏州工业园区海关驻综合保税区办事处作为一个隶属机构,设立办公室㊁审单㊁查验㊁核销等科室,负责综保区内业务的办理.2011年1月1日后,几经机构整合,驻综合保税区办事处现只办理区内账册的备案㊁核销等业务,区内企业的通关监管单证的审核㊁流转分别由综合业务处和物控处负责,区内企业管理由稽查处办理,驻综合保税区办事处不再是一个完整的区内企业的海关管理机构.2.通关监管模式.特殊区域与区外相比在海关通关监管方面的特点是实行封闭式的卡口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规定了卡口㊁围网㊁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离隔离网内㊁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卡口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㊁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62①②徐伟:«经济转型时期中国海关的政府治理与制度创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成都海关所属综保区海关简介,h t t p ://c h e n g d u .c u s t o m s .g o v .c n /c h e n g d u _c u s t o m s /519397/519398/519666/i n d e x .h t m l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述评监管㊁巡逻的专用通道,横宽不少于4米等相关硬件标准.同时该标准也配套了 保税港区与区外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等监管措施.2015年获得国务院批复的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现有规划面积内划出专门区域作为贸易功能区,要求参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的验收标准进行建设.特殊区域作为一个封闭性管理的区域,在海关通关监管方面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账册备案㊁通关监管㊁核销结案㊁后续核查以及对违规违法事件的处理等.具体业务流程与区外基本一致,包括申报㊁征免税㊁查验㊁放行等.3.税收征管制度.特殊区域税收征管制度一般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㊁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牵头制定,海关是税收政策的执行单位之一.特殊区域的主要税收政策特点是:一是实行有别于区外的免税政策.税收制度是特殊区域有别于区外监管制度的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在特殊区域设立之初,大部分企业之所以选择在围网之内开办企业,主要原因在于区内实行了较为优惠的免税政策.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㊁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㊁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机器㊁设备㊁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等特殊区域,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二是优惠于区外的保税政策.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㊁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除免税货物㊁征税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和生活消费用品㊁通过综保区等特殊区域直接进出口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等特殊区域的货物予以保税.与区外企业不同的是,区外企业按照要求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 实转 管理,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三是特殊区域的征税政策.特殊区域的税收优惠并非全免,仍实行税收征管政策.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㊁生活消费用品照章征税;特殊区域运往区外的货物,需要征税的,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㊁废品,以及加工生产㊁储存㊁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经海关批准运往区外的,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残次品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四是特殊类型的税收征管制度.2014年,国务院同意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内划出专门区域作为贸易功能区,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㊁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在苏州工业园㊁昆山等7个特殊区域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便适用特定的税收政策.72040 022019 03二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分析特殊区域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其管理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但是在具体管理过程中,管理理念㊁管理方法㊁管理制度等并未得到同步改进和提升,只是进行局部修补,特殊区域发展后劲不足.(一)部分特殊区域的设立未充分体现科学的论证自1990年6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至今,特殊区域的发展已经过了近30年的历程,至2017年,中国批准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31个,其中保税区10个㊁出口加工区28个㊁保税物流园区4个㊁保税港区14个㊁综合保税区73个㊁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各1个.至2018年底,特殊区域升至为140个.保税区最早设立于1990年;作为整合区域功能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综合保税区成立于2006年;具有区域组合功能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则成立于2013年.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于31个省㊁市㊁区,主要地区为长三角㊁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其中,东部沿海有81个,约占61.8%.特殊区域与外向型经济紧密联系,与口岸及其腹地交通息息相关,与地区资源特色存在关联.如果离开对特殊区域设立可行性的科学论证,只是讲平衡㊁图政绩,盲目跟风,将不可避免地带来资源的极大浪费.极端的思维和离开科学论证的政绩观是有害的.东部沿海地区并非是设立的越多越好,也不是每个地区都必须拥有才是公平.事实上,东部沿海地区因为有开放型经济和港口发展优势,大多数设立的特殊区域较为兴旺,进区企业多,生产经营态势好,但沿海也有一些特殊区域勉强维持,虽设立多年,投资数亿元进行基础建设,但是入区企业寥寥无几,特殊区域的效能未能发挥.中西部地区既非完全不能设立,也非一定要处处开花.中西部地区设立的特殊区域有较为兴旺发达的,如重庆等地,但也有许多特殊区域 批而不围㊁围而不用㊁用而不足 ,大量资金的投入和闲置的土地令人心疼,这完全背离了特殊区域设立的初衷.(二)特殊区域功能定位调整与实际功能作用的发挥尚不能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需要㊀㊀特殊区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同的特殊区域虽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位与目标,在功能设置与监管模式上也有不同.其设立的初衷是支持 两头在外 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不鼓励甚至限制㊁禁止区内企业承接国内业务,这一传统的功能定位不能适应新时代经济形势发展需要.从实际情况看,特殊区域这一功能定位人为地割裂了区内㊁区外8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述评产业协作与产业链条的完整性,客观上形成了区域的经济 断点,使得企业研发㊁生产㊁物流㊁销售等环节不能形成一体,影响了区域产业联动和产业链的拓展,造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作用不明显,甚至制约区域经济的整体化发展.③如果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功能定位尚有对国内市场的保护作用,时至今日,企业过分依赖保税加工和出口,忽略进出口均衡发展的弊端日显.而过分依赖出口和国际市场的结果是忽略了快速发展的国内市场,难以在 统筹两个市场㊁两种资源 中使产业优化升级.2012年,国务院在颁布的«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特殊区域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特殊区域向保税加工㊁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但是,综观特殊区域的功能发展,不少特殊区域的功能仍停留于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在功能拓展方面成效不明显.中国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大为增强,外汇储备充足.中国制造在走出国门,为世界增加更多产品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遭遇贸易摩擦.党的十九大高瞻远瞩,提出: 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 ,要 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2018年7月,在贸易保护主义㊁逆全球化浪潮不断涌现的形势下,国家制定«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扩大进口,既有平衡国际间贸易的作用,更有促进国内消费和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作用.因此,特殊区域应突破传统的鼓励出口㊁限制进口的功能定位,在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前提之下,拓展功能定位,使其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和国家经济转型的需要.(三)特殊区域的海关监管理念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海关对特殊区域的监管理念来源于20多年前外向型经济形势,针对早期特殊区域的吸引外商投资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㊁扩大对外贸易的功能定位,海关设计了特殊区域的围网卡口封闭式管理,与此相适应,特殊区域实行 一线放开㊁二线管住㊁区内自由 的监管原则,全国通关一体化之后,特殊区域的通关作业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实施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差别化管理,同步推进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提升保税监管的总体管理效能.目前,特殊区域的业务监管系统处于金关二期系统即将推广运行的过渡期间,通关监管尚维持原先模式,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仍需申报㊁查验㊁放行;特殊区域内的备案核销模式与区外加工贸易监管无明显区别;卡口登记货物范围的有限制约,加大了特殊区域卡口管理的难度,也给更多的区内企业带来困惑.特殊区域开放程度低,一线货物监管较为严格,特殊区域的监管理念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内企业的发展.在这种监管模式之下,海关申报手续繁琐㊁企业管理成本较高㊁区内厂92③唐芳㊁张奇:«自贸试验区背景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模式的思考»,«国际贸易»2017年第11期.040 022019 03房设备等利用率降低等问题日渐显现,企业发展活力受到限制.(四)个别政策红利对特殊区域的企业不具备普遍性特殊区域种类较多,针对不同的特殊区域,在区域功能㊁进出口(境)税收政策㊁出口退税㊁申报制度㊁贸易管制㊁外汇管理㊁临时进出区业务管理等方面均有具体的政策规定.近年来,随着特殊区域转型升级的需要,各类特殊区域的政策总体未变化,只是少数特殊区域在发展过程中申请新的试点政策,这些政策具有个别性㊁针对性的特点,并不适合所有特殊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如围绕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和加快整合优化改革的要求,国务院批复在综保区内设立贸易多元化功能区的区域仅有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旨在提升试点区域的贸易水平,提高试点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能力.2016年下半年,由国家税务总局㊁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的关于赋予特殊区域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选择昆山㊁苏州园区等5个综保区,以及上海松江和河南新郑2个出口加工区开展试点.至2018年12月底,参与试点的特殊区域扩展为24个,全国共有133家企业申请参加试点,其中生产型企业88家,贸易型企业45家.④相对于全国的特殊区域来说,受众面极小.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在区内注册的241家企业中,仅有20家企业申请开展试点,占区内企业的8.3%.(五)突破现有管理制度或申请新增政策耗时长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特殊区域在发展过程,部分区域的原有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区内企业发展的需要,一些特殊区域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地方管委会,向上级部门申请新的政策措施.如两单一审㊁区内企业开展全球维修㊁非保税货物入区存储等政策几经申请,通过上级部门的长期多次调研,一般需2-3年才能同意选择某些特殊区域开展试点,期间花费较大的人力.有的企业本看好特殊区域的区位优势㊁某些优惠政策或者区内配套企业的互补功能,拟入区开展业务,但是因为其他政策不配套㊁不允许,在海关㊁地方政府等部门帮助企业不断向上级申请提出政策需求的同时,企业往往不再等待,而是寻找其他途径开展业务.(六)特殊区域的联合行政管理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特殊区域由海关总署㊁财务部㊁商务部㊁税务总局㊁外汇管理局等多个国家部委实行联合管理,具体管理由特殊区域辖区内海关㊁税务㊁工商㊁外管局㊁管委会施行.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各部门功能相对独立,各自为政情况比较明显,对区内企业缺少综合管理的机制,以致解决区内企业管理问题困难重重.如有区内企业在经营不善倒闭后,03④张怀水:«综合保税区收政策大礼包:企业可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每日经济新闻»2019年1月10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述评有的将自有厂房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有的将厂房用于开设经营消费设施,此举已不符合关于综保区管理的191号令规定,由于涉及综保区内多家行政管理单位㊁出租方和承租方,并且承租经营企业因前期较多的资金投入,不愿意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地方管委会㊁海关等单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协调各联合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清理和整改过程颇费周折,最终通过多方协调合作予以解决.三㊁调整和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的若干设想党的十九大提出: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要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2012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 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㊁保税物流园区㊁跨境工业区㊁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三年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提出了 整合名称㊁整合存量㊁整合政策㊁整合管理 , 优化产业结构㊁优化贸易形式㊁优化业务功能㊁优化监管模式 的 四整合㊁四优化 目标.据此,笔者提出若干设想:(一)调整特殊区域功能定位,整合特殊区域名称打破特殊区域的鼓励出口㊁限制进口,分割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功能定位,针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产业目标,调整特殊区域的管理和税收政策.这是赋予特殊区域活力㊁促进特殊区域有更大发展的根本所在,需要顶层设计的正确指导和法律法规的同步修改.如果这作为特殊区域发展的远程目标,一时难以实现,那么在现阶段,可以有选择地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对 一线 ㊁ 二线 物流过于严格的限制.现阶段,要实现特殊区域管理类型和功能的统一.自1990年6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至今,特殊区域依旧存在出口加工区等多种类型,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作为一种新的区域类型出现,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㊁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㊁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面积28.78平方公里.2014年底,上海自贸区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㊁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㊁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㊁金桥出口加工区㊁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七个区域.此后,广东㊁天津㊁福建,辽宁㊁浙江㊁河南㊁湖北㊁重庆㊁四川㊁陕西㊁海南等地相继获批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前后出台25项制度,并要求在其他特殊区域推广.笔者以为,作为特殊区域,既然已经确定了整合优化的方向,理应以此为目标,科学界定特殊区域的概念,赋予特殊区域应有的政策,在设置类型㊁功能等方面实现统一.改变目前特殊区域因类型不同而赋予不同政策措施的现状,改变因特殊区域缺乏政策而13040 022019 03不断修修补补,致使不能满足区内企业的需要而搬至区外的状况.建议在所有特殊区域将目前在少数特殊区域试点的贸易功能区㊁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及其他各类试点的政策配置齐全,使特殊区域真正成为政策和功能齐全的区域.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将选择政策的主动权交给企业,变企业要政策为给企业政策,由企业根据自身产业结构㊁发展需要自由选择和搭配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组合作用,激发区内企业活力,使特殊区域真正成为开放层次最高㊁优惠政策最多㊁功能最齐全㊁手续最简化㊁自由度最大的特殊开放区域.(二)优化特殊区域企业管理政策,实行特殊区域企业的差别化管理海关对企业的认证管理是以特殊区域外企业为主要对象,套用于区内企业,因特殊区域监管模式㊁政策法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对区内外企业来说,以信用管理为基础对AEO认证企业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未体现区内外的差别化管理.特殊区域实行物理围网全封闭管理,区内企业所有进出区货物都接受海关监管,其中包括报关货物以及临时进出区的非报关货物.在报关货物中既有进出中国关境的 一线 货物,也有进出关境内区域外的 二线 货物.区内企业的通关监管模式要复杂于区外企业,进区货物除适用通行的通关㊁保税等常规法规外,还有其特定的管理办法.比如通关查验,区外通关是H2000自动报关系统根据企业类别设定不同参数,企业通关时给予企业差别对待,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特殊区域不仅运行H2000自动报关系统,还运行由各海关自行开发的特殊区域计算机管理辅助系统,区内企业通关还受其他风险监控要素的控制,通关 优惠 ㊁ 便利 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认证.从一定意义上说,在现有特殊区域监管模式下,经过审核认证的企业,在区内实行的是无差别的管理.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之下,还可能出现因跨距离㊁跨时空审单可能带来的关企沟通后滞的情况,建议考虑在以企业为单元管理模式之下,建立特殊区域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实行诚信守法企业的层级管理和海关差别化措施的动态管理,在通关㊁查验㊁担保㊁核查核销等环节实施有别于区外的差别化管理,形成企业诚信守法即享受便利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整合特殊区域监管政策,实行优于或等同于区外企业的特殊区域海关通关监管管理㊀㊀在特殊区域特定围网管理的现状之下,如果特殊区域的各项监管政策一直参考区外㊁或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做适当调整,显然不适应特殊区域长远发展.1.解决卡口围网管理与进出区货物通关的矛盾.封闭式管理造成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以及境内区外进出货物,都需要申报的情况.一线进出区实行备案制,所使用的备案清单与区外的报关单单证格式㊁申报要求㊁作业流程等要求基本相同.二线进出区环节,需区内㊁外企业两次申报,手续更为繁琐.因此,卡口围网的存在,对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实际上仍是一线㊁二线㊁区内三重管理.已经上线使用的金关二期工程在一定程度23。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年3月30日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

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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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执法范围】海关在特殊区域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共享范围,实现功能,开发要求均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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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务类型】为实现加工、物流、贸易、口岸等功能,在特殊区域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二)国际采购、分销、流通性简单加工与配送;
(三)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口贸易;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与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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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要求】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特殊区域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的其她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她设施。未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置除海关监管设施以外的其她设施。
特殊区域建设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因发展需要,对特殊区域内基础设施与监管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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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与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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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管理】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有关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与核算。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方式的管理和监督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方式的管理和监督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方式的管理和监督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方式是海关重要的工作职责之一。

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方式的管理和监督,海关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这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和监督1. 特殊监管区域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监管区域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特殊监管区域可分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

2. 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海关工作人员在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他们需配合相关部门,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企业、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监管:海关工作人员需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进行入库、出库、清关等操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监管职责。

(2)企业监管:海关工作人员需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许可等管理,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3)人员监管:海关工作人员需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出入境检查等工作,确保人员的合法进出。

3. 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督为了确保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有效进行,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进行监督工作。

他们需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和企业的情况,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进行监督。

二、特殊监管方式的管理和监督特殊监管方式是海关为特殊情况下的进出口货物提供的一种特殊管理手段。

海关工作人员需对特殊监管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1. 特殊监管方式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监管方式是指在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核放等环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与一般货物不同的监管措施。

根据不同的情况,特殊监管方式可分为企业自主申报、备案管理、专业验收等。

2. 特殊监管方式的管理海关工作人员在特殊监管方式的管理中起着核心作用。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
◆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
◆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加工区标准,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2.2)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
◆集中、分类申报,突出重点。
◆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
◆区内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
◆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
9
功能及业务范围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从事加工生产,不具有口岸功能。
◆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适应大型IT企业加工贸易“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业务需求。
◆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取得海关注册编码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2.4)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14
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区外采购物料视同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对比(2)
(2.1)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1
依据
◆国务院令(第3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65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海关监管区的管理第六条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六条申请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七条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6.11.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72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
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

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

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

四、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区内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在海关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是一个专门用于监管和管理进出口货物的特殊区域,通常位于港口、口岸或其他交通枢纽附近。

海关工作人员负责确保这些区域依法运作,并且货物能够安全顺利地进出。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定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以特定区域为边界,并实行与其他地区不同的进出口货物监管制度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设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定和程序,旨在确保货物进出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职责1. 监管货物安全:海关工作人员负责监管特殊监管区域内所有进出口货物的安全。

他们要负责检查和审批货物的文件、声明和证件,确保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走私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2. 提供专业咨询: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国际贸易和相关法规,并能够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持。

他们应该熟悉各种业务流程和程序,并能够帮助企业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顺利的进出口交易。

3. 报关和清关手续:海关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和批准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的报关和清关手续。

他们需要核实货物的数量、品质和价值,并确保相关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正确缴纳。

同时,他们还需要监督货物的装卸、包装和运输等环节,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

4. 执法和调查:海关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执法和调查工作,以侦破和打击走私、偷税漏税和其他违法行为。

他们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货物封条和查验等操作,必要时还可以依法采取逮捕和抓获等措施。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挑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海关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挑战:1. 制度规范: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制度规范。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并且准确执行这些规定,以确保货物的合规运作。

2. 信息共享: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

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共享,海关工作人员需要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加强信息互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
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 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 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
1、物流中心(A)型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型(A)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备注:报税物流中心型(A)相对 B 型,A 型属于自用型。 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 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权限 是:海关总署负责场所的审批,入区退税政策则由国务院审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3、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政策:除进口自用物资、设备不享受税收优 惠外,其他同出口加工区。 4、物流中心(B)型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一线放 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 口径掌握。 十、珠海跨径工业园区 1、珠海跨境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 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 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全国只有 1 个跨境工业园区就是珠海跨境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二出口加工区1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及业务管理简介

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及业务管理简介

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及业务管理简介导言:加工贸易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已经成为全球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模式,它可以帮助企业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地理条件,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并且有效加强了国际合作。

然而,在加工贸易过程中,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跨境货物的进出口以及相关流程的管控成为十分重要的环节,这正是海关的职责所在。

本文将对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及业务管理进行简要介绍。

一、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的职责1. 监管进出口货物:海关在加工贸易中负责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进口和出口货物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处理与这些货物相关的所有流程。

海关通过检查和审批进出口商品的申报单据,控制贸易行为,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

2. 管理加工贸易区域:海关对加工贸易区域的管理是重要的一环。

加工贸易区是指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特殊便利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其他类似的区域。

海关根据规定,对加工贸易区域的设立、管理、监管等进行相关的工作,确保其运作的顺畅和合法性。

3. 开展监管业务:海关开展加工贸易监管业务,主要包括核对加工贸易合同、核定加工贸易品种等。

此外,海关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安检设备、电子报关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确认,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4. 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特殊需要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对这些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非常重要。

海关根据相关法规,对特殊区域的设立、管理、运作进行监督,确保其规范稳定。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的职责1. 平行制度的协调管理:海关对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整个业务的协同进行。

加工贸易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如海关、外汇管理局等。

海关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加工贸易业务的顺利进行。

2. 监测和分析加工贸易数据:海关负责监测和分析加工贸易数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海关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如海关数据大屏、电子化数据分析等,对加工贸易业务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工作,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优化整合存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二)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三)有利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实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

第三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并符合规模适中、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且原则上为一个区块。

未经国务院批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地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有拟入区项目。

入区项目须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等要求。

禁止落后产能和高耗能、高污染等项目入区。

拟入区项目占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规划面积的50%以上。

第五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要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外贸进出口和加工贸易进出口的发展情况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己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与发展水平为参考。

第六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化整合应按照从优发展、集约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申请扩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己基本完成了开发建设;(二)依法供应且建成的土地面积不低于批准规划面积的80%,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有关要求;(三)原则上扩区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规划面积。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己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存在未完成开发建设或项目入区情况不符合要求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退出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出新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办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28日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发展目标。

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

完善政策、创新制度、拓展功能、优化管理,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环境,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量质并举。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

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

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于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同时废止。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一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

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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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工作,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优化整合存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
(二)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三)有利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实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

第三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并符合规模适中、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且原则上为一个区块。

未经国务院批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地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有拟入区项目。

入区项目须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等要求。

禁止落后产能和高耗能、高污染等项目入区。

拟入区项目占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规划面积的50%以上。

第五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要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外贸进出口和加工贸易进出口的发展情况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己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与发展水平为参考。

第六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化整合应按照从优发展、集约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申请扩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己基本完成了开发建设;
(二)依法供应且建成的土地面积不低于批准规划面积的80%,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有关要求;(三)原则上扩区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规划面积。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己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存在未完成开发建设或项目入区情况不符合要求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退出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出新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申请。

第九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

请示文件应说明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要求,并随附有关规划方案及入区项目情况;
(二)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批转意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拟申请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开展研究审核、部门会商或实地调研;
(三)在各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海关总署起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并会签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扩区等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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