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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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

第六条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1-2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车辆多的单位或工作需要须增加定点维修企业的,报市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第九条维修服务项目:车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由车主单位商保险公司选择。

第十条维修程序:

1、车辆使用方根据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由单位车管人员开具“送修单”,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等情况,凭单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送修单”需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2、“送修单”一式两份,车辆使用方、定点维修企业各执一份,作为市管理处车管科审核车辆维修的必须凭证。

3、在维修过程中,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单位。车辆使用方接通知后应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1、定点维修企业应对交接前的完工车辆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确保车辆安全。要按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执行。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进行无偿返工,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2、在质量保修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车辆使用方同意,定点维修企业应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责任。

第十二条资金结算:

定点维修企业应在交接完工车辆前通过电脑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维修结算单,“结算单”上应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更换部件、消耗材料、维修工时及应收费用。车辆使用方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否则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各单位在结算经费前,必须附上送修车辆的“送修单”、电脑打印的有效签单人签字的“结算单”和正式发票,作为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审核盖章的必须凭证。未实行国库集

中支付的自收自支单位,也必须将维修车辆有关凭证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盖章后,方能报销。

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车辆单位直接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

各单位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办理车辆维修业务,在定点维修企业之外的维修支出,不予报账。以下情况经市管理处审核后,单位财务凭结算单报销维修费用:

1、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

2、因公到莆田市以外地区出差,确需途中维修的;

3、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

第十三条定点维修企业每季度初15日内将上季度市级机关在该企业维修的车辆明细、金额等信息,分类汇总后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市政府采购办。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如“送修单”与“结算单”项目不符,定点维修企业应予以澄清。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定点维修企业的违约行为。

4、维修当中因维修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使用方提出更换维修企业,经双方同意,报市管理处备案,在剩余期限内,可与另一定点企业签约。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2、必须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材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定点维修企业的权利:

1、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车辆使用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车辆使用方的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定点维修企业的义务:

1、优先为车辆使用方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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