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摊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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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摊点管理制度
一、设置户外经营摊点的基本条件:
1、要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
2、保证设置摊点后机动车辆能双向通行和行人通行;
3、不得有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
4、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5、不得影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设置户外经营摊点的审批程序:
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县城管局;
2、县城管局会同交警、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批准;
3、经批准设置的户外经营摊点,由县城管局划定设置摊点范围,并发放户外经营许可证。
三、对户外经营摊点的管理须达到以下要求:
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五包”,并与县城管局签订责任书。
2、“五不准”即不准超出已核定的摊位数量和超摊位线经营;不准乱搭乱挂;不准乱丢垃圾、乱排(倒)污水废水和乱堆放物品;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准堵
塞交通和超过规定时间经营。
四、对户外经营摊点的管理办法:
1、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宣传教育,引导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经营,以文明执法感动群众,以良好作风感染群众,以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2、对现有的摊点进行了重新规划设置,对早餐、擦皮鞋、水果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摊点,进行统一的调配设置,其他地段摊点一律入室经营,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规范户外摊点集中经营管理,着力解决摊点设置随意性大和存在的散、乱现象。
3、对户外摊点进行随机监督。对户外摊点经营情况定期、不定期实行跟踪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户外摊点经营人作出相应教育。
4、实行监督考评。经批准的户外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严格管理,负责监督考评。
5、建立健全摊点群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有适当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卫生保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