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住所信息申报表(盖章表格)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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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注:1、本表格适用于申报工商登记时无法提交规定的产权证明或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变更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本企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3、已提交产权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且属于椒江区《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的情形的,“有关部门证明”一栏无需填报。

4、已提交租赁合同的无需产权所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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