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租赁合同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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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xx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xx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乙方的25吨轮式起重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第二条租赁期间
2.1 租赁期限以机械设备进场双方验收完成后正式干活开始计算时间,到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退场时止,乙方因任何原因而未按通知规定时限退场的,将不再计算租赁费。
2.2 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能力、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或处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租赁内容和地点
3.1.租赁内容:配合甲方施工现场吊装作业等服务内容。
3.2.使用地点:重庆轨道交通十号线土建10111标项目部施工现场。
第四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4.1 租赁方式: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服务。乙方雇佣操作和作业人员,仍保持对机械设备的所有权、控制权。
4.2 乙方为每台机械设备配备1名操作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等工作。操作人员必须依法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等完成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证照。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将检验资料报告和操作人员证件一份到甲方存档。
第五条租赁费用和结算、付款方式
5.1 租赁费用:不含税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每月人民币22310 元/月/台(大写:(贰万贰仟叁佰壹拾元整),设备租赁增值税率为3% 。本租赁价格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为一个月,不足整月者按实际租赁工天折合计算租赁费。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不予调整。
5.2 租赁费起止时间
5.2.1 计费时间以在甲方对设备验证合格后开始。
5.2.2 在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因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由双方协商计算。
5.2.3 合同期满时,甲方必须提前 3天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及时办理结算退场手续。
5.3 租赁时间签认
双方授权的委托人每天对服务的时间、内容进行签认,以便计算租赁费用。
5.4 机械设备的进退场及费用承担
机械设备进场时甲、乙双方需确认: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出厂时间2007年、已投入使用年限9年、设备入场时的暂估价100000元。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用:乙方负责机械设备进退场费用及进退场运输。
第六条付款方式
按当月日历天数计算1个月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租赁费(以现金或电汇方式),每月25日结算一次,由乙方凭甲方负责人签认的租赁费凭证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到甲方财务领取。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机械设备租赁。
第七条双方义务和责任
7.1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7.1.1 租赁机械设备由乙方控制使用,乙方应提供状况良好的机械设备和证件齐全的操作人员,机械设备必须经甲方验证合格,并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维修和保养记录、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作业设备人员证》原件给甲方核实,并提供一套复印件给甲方。
7.1.2 乙方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满足甲方施工要求。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安排,配合甲方施工,保证24小时随叫随到,但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作业。
7.1.3 负责配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设备技术状态完好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每月因维修造成累计停机超过两天以上,则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列租赁费。
7.1.4 负责提供润滑油、机油、滤清器及配件。
7.1.5 与甲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赁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作。
7.1.6 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存放机械设备,并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机械设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7.1.7 合同期间,乙方必须优先听从甲方现场指挥人员的作业安排;因乙方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1.8 乙方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派遣,若有不服从统一安排的,每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5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7.1.9 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机械设备调离甲方工地范围或者承揽私活,否则乙方必须缴纳给甲方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1.10 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退场运输、道路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乙方及第三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进行赔偿。
7.1.11 乙方接到甲方退租通知书后不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或乙方拒不接受租赁物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灭失、损毁、保管等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2 乙方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凭甲方退还的原不合格增值税发票的原件,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1.13 乙方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7.1.14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