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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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1、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申请范围 的理由
•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都需要保护 和救济,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权利。
• 其次,从行政复议的性质上来说,它既是上 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又 是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救济手段。
• 第三,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来说 ,也应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为对 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宗旨和目的上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和监督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 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的决定不复的;
• 不管是许可证、执照,还是资质证、资格证, 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 动的所必需的,没有这些证书,公民或组织就 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因此,法律对取得这些 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也应当 是必要的。
• 依法取得许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权利。如果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 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等证书,或者申 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申请复议。
• 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 教育权利的行为
• 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 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法规 规章备案规定》,它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备案 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也能解决问题。
• 现在出现问题多的是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 要点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定 不合法的,如何提出审查申请
• 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 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 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推 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它是由村(组)集体经济 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其他承包者之间通过签订承包 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 的权利义务。
• 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 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 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 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 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 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 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 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
• 1.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 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2.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 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 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 庭形式审查。
• 法律意义:
• 1.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 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复议的成本;
• 2.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 行政程序中获得解决。
•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对农业承包经营 活动进行干预,擅自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因此,行政复 议法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纳入 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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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为
• 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权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 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 1、性质:
• (1)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 (2)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 (3)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 2、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不服的。
•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
•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育、收容 遣送、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行约束、强 制带离、强制搜查等。
•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等。
• 要点2、对哪些规定可以提出审查请求
• 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范 围很广,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但是,纳入复议 审查的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排除了 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复议审查。
• 这是考虑到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层 次较高,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命令,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
• 12.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审 查的规定
• 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 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的规定;
•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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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人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发展。据 统计,到1990年底,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颁 布以后,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施行,1990 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 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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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 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 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
护,而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 的规定
• 2.居间行为。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处理是解决 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也不是最 主要的方式,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因此,为了尽快解决民事纠纷,行政复 议法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 者其他处理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
• 4、行政确权行为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的
• 本项列举的自然资源中增加了“海域”,这 是宪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但也应当包括在 宪法规定的“等”之内。海域的所有权属于 国家,但公民或集体可以获得使用权,因此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海域的使用权不服 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无论是抚恤金、社会保障金,还是最低生活 保障费,都是公民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本项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前十项列举不全面可 能带来的遗漏,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目的 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它表明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 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
• 确立该制度理由:
• 1.有利于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 符合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
• 2.有些经过行证听证的行政争议,行 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该行政争议的二审;
• 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 行为所涉及到的行政事务相对比较熟悉, 通过书面复议一般可以查清行政复议案 件的事实真相。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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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 一级复议制度 • 书面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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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复议制度
• 概念: •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
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 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 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一种法律制度。
• 确立一级复议制度理由: • 1.尽快解决行政争议,实现 自我纠错的考虑。 • 2.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 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 权的;
• 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是搞活企业的必要措施, 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深化经济 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是 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法定权利,因此,企业 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干预企业 的经营,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 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 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10.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 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 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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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专题
•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
• 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 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 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 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 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也有一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此后,随着 “左”的思想愈演愈烈,行政复议制度也 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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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义:
• 为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违法具体 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 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 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途 径的同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 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 途径。
(二)书面复议制度
• 概念:
•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 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 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 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制度。
• 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严 格依法作出。
• 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都可以申请复议。
• 行政强制执行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 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 、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收兑等,对人 的强制包括强制拘留、驱逐出境等;间接强 制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
四、行政复议的范围
•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 ( 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 1、行政处罚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
•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 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 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 依据。
• 本法规定能够提出审查请求的只是受依据该 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样规定也能够避免 行政机关陷入不断的纠纷之中。此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 件提出审查请求,必须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
• (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 1.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多种,其 中最主要的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人们 称之为“三乱”。
• 行政复议法将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等纳入复议范围,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制 止“三乱”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8.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
• 法律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 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 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经过近10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 少成功的经验,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已经 成熟。1998年10月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 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九 次会议三次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 法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 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