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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现状与监管制度

设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脉。企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企业信用监管就是通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自律,从而达到对企业的监管到位。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带来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充分发挥市场信息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严管,是国务院的要求。在这种“宽进严管”的大背景下,加强对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境外考察

(一)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三种模式

经过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历史不同,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民营模式。其特征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采用这种企业信用体系模式。

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它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企业信用体系。该系统是非盈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采用这种企业信用体系模式。

第三种是会员制模式。由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协会的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日本采用这种信用体系模式。

(二)国外信用监管体系发展的启示

一是征信体系的建立是基础。无论是政府主导模式还是市场主导模式,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程度高。

二是信息传播体系是关键。社会公众如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是企业信用体系的关键,应该及早着手建立全区联网甚至全国联网的企业信用状况咨询系统,以方便广大用户对于信用信息的消费需求。

三是失信惩戒机制的目标。将信用个体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将政府对失信企业的管理矛盾转化为失信企业与整个社会的管理矛盾,从而建立起对失信者的联防机制。

四是政府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作用。一方面是制定法律法规,为企业信用体系的规范运作制定规则;另一方面通过将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到政府的社会管理活动中,对失信者给予制约,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的企业信用体系不会停留在最初的单一模式水平,必然吸收其他国家的优点,不断完善本国的企业信用体系,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我国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

我国以信贷为主的征信业起源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而以企业经营行为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主的征信始于 21 世纪初,经过 10 来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组织架构的雏形,制定了一些制度规范,工商等部门已经建立覆盖全国的市场主体全国联网企业信用征信体系,重庆、深圳、湖南、浙江等省市还建立了地方联合征信的工作平台,征信中介机构也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世界上的信用制度已存在 150 年,纵观企业信用环境优良的国家,其企业信用管理大都具备“完善齐全的信用管理立法制度、蔚然成风的信用文化、开放准确可靠的信息数据、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严格有效的信用管理惩罚机制”几大特征。相比之下,国内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信息归集度不高,企业诚信档案不全。从政府层面看,80 年代末至21 世纪初,采取的是公共征信的方式,由社会信用办、企业信用办等临时机构负责,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统一标准,临时组织机构大多形同虚设,企业信用档案尚未有效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可利用价值不高;从市场层面看,征信公司、信用担保、资信调查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发达,很难有效完成信息征集、信息评估等一系列工作,难以满足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的商业需求。

二是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企业信用制约乏力。从政府监督制约层面看,政府普遍缺乏信用监管长效机制,信用准入与退出的机制尚未建立,企业一处失信,并不至于遭到象西方国家那样的驱逐,企业失信与否,对企业自身发展影响不大;从社会监督制约看,信息公开渠道不畅,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总体上说,我国企业商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商业资信判断时数据收集成本过高,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无法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有关商业资信资料,社会监督制约作用难以发挥。

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信用惩治太弱。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虽然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但二者因具有较强的部门色彩,对其他部门的归集和公示没有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信用监管的制度设计

根据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各地的实践经验,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信息记录和信息归集

开展信息记录和信息归集,就是记录并收集能反映企业各个方面的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记录和信息归集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基础。现实中,无论是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中,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企业的信用信息有着迫切的需求。我国企业信用信息较为分散,政府部门因为工作需要重复采集,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交易信息较为困难,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降低了行政效能,而对于企业和社会公众来说,客观上造成信息不对称,难以规避交易风险,对于失信者来说,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失信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归集分散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十分必要。

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三个部分:一是证明企业身份合法的基础身份信息。包含注册登记信息、行政许可、资质等级信息等。二是反映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等。包含: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履行纳税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信息、履行司法判决情况的信息等。三是与企业信誉相关的信息。包含政府部门的各类评比结果等。

(二)信息公开和共享

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减少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是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前提和主要目标。由于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大多是政府部门建立的,公开也主要通过专门的公开网站、提供窗口查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开。从重庆实践看,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供政府职能部门使用的内网共享查询系统,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网实现全市政府部门乃至法院、检察院的互联互通;二是在每个区县设立查询服务窗口,免费为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群众提供查询和打印信用报告服务;三是建立互联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企业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满足社会公众的查询需求。

(三)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是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评价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履约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日益深远。特别是加入WTO 以后,我国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保障体系,及时揭示和预警信用风险,才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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