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监管 - 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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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 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应当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公示
《条例》明确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3、明确规定多项信用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4、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建立抽查制度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
4、经检查发现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在 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 予以公示。 5、经检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 定,并予以公示。 6、检查过程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见《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三、抽查的方式
抽查的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不设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 业的名单,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 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 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 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 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企业信用监管
周佳2016-03
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及配套规章 构建 商事制度改革后监管新机制
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及配套规章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 行办法》
四、《条例》的亮点:
1、废除年检制度,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 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 化的重要措施。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 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也对 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2、建立了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 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 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 告知举报人。
七、被抽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 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 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2、《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被列为抽查对象的企 业开展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见《办法》第 十条)
一、《条例》的意义:
1、《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的企 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 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 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 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办法》按照不同情形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1、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在当年年报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概念、时间、比例和管辖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比 例的企业,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 查的活动。 每年年报公示结束后,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取辖区内不 少于3% 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检查名单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随 机摇号确定。 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 登记的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 查。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建立公平的抽查制度,规范抽查执法行为。《企业公示信息抽 查暂行办法》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 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1、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 ,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 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 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2、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 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办法》明确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原则 《办法》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全国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 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 理工作。
三、《办法》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情形 1、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 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 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1条,明确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列入情形、 列入程序、移出情形、移出程序、异议处理等内容,具有较强的 操作性。 经营异常,是指企业未依法履行义务,处于非正常的经营状态。
2、《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 》,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 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 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 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3、《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 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 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 置的经济。 4、《条例》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信息 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 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这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
5、注重保障企业权利,规定了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6、充分体现社会共治,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7、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背景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建立公平规范 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 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哪些信息须公示?
工商部门需要公示的:
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公示的:
由企业自行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 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3、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 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 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4、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 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 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 、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 义务。 1、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 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2、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 用信息的需求。
6、《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该条例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4号国务院 令。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 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中国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 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是转变监 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四、实施检查的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检查、实地 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
五、抽查的内容
抽查的内容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 ,主要包括两方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 示信息。
但企业的年度报告的信息无论是否公示,都应纳入抽查范围。 抽查的信息时间范围不局限在当年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
六、对抽查结果的处理
1、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2、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 责令的期限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 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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