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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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结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能和企业信用等级状况,有针对性的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五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三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七条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六)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七)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八)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八条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四)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五)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对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危险性、公共危害性或对公共环境、资源和社会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性企业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在认定的信用等级上提高“日常检查”等级。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条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经认定信用等级为AA级、D级企业名单可依法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的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四章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将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企业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巡查、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企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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