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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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信用成为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市场中出现了一些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社会,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成为重要的任务。

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1.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通过分类监管,提升市场竞争水平,推动企业以自身诚信、品质、服务等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加强市场秩序维护。

分类监管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不诚信企业、不合法经营行为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3. 建立信用社会。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建立信用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强制企业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培养公民信用意识,建立彼此信任的社会氛围。

三、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1. 建立市场信用分类体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信用分类指标,将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企业表示该企业的信用良好,B级企业表示该企业存在一定程度诚信方面的问题,C级企业表示该企业信用度不高,D级企业则表示该企业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可以通过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价得出。

2. 实行主动公示机制。

采取“先行赔偿”制度,即未按规定公开信用等级或未按规定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企业,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即被要求立即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同时,相关部门要求企业以公告、报纸、电视等方式进行信用等级公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了解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在经济活动中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

3. 实行信用奖惩制度。

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要及时公示并给予奖励;对于信用等级为D的企业,要及时曝光、公示,并予以相应的惩罚。

4. 不断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沧政办字〔2021〕175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以实现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我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迭代更新,动态管理。

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市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市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市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现就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重点领域为先锋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以优化提升一批、推进实施一批、探索开展一批的步骤带动推进,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有制度、有监管、有结果、有应用”的要求,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差异化监管模式,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二、主要任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行业信用评价,对信用主体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一)完善信用监管基础。

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依法依规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

依法依规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

(二)健全信用承诺机制。

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确保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应覆盖尽覆盖。

统筹推进所属领域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容缺受理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加快健全主体全覆盖的信用承诺机制。

有效畅通信用承诺线上线下渠道,完善共享公开机制。

加强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全面及时记录承诺主体未履行信用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况信息,并依法依规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主体信用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构建行业监管评价。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行业监管类指标,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鲁市监信规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市场监管制度性成本,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富有山东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市场监管风险点进行监测预警和精准识别,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建设、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

2021《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及分类监管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参评单位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第四条【评价范围】以下单位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二)根据管理需要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建设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环境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环境信用信息产生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工作。

第六条【信用承诺】鼓励参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7月14日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信用信息来源】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二)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三)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四)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良信息和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不良信息;(五)荣誉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六)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8.18
•【字号】沪食药监械安〔2004〕588号
•【施行日期】2004.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食药监械安〔2004〕588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推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的建议,保障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督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规定》自2004年8月25日起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辽工商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第一节信用分类标准第五条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 四级。

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对市场监管风险点进行监测预警和精准识别以及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开展市场监管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组织和指导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设和维护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分类实施、协同监管的原则,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协同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第六条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可参考本办法,在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重点产业园区、外国企业等领域,结合该领域监管实际,构建专项风险分类模型,制定市场监管特定领域和特定监管事项风险分类监管办法。

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第七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选择风险指标,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第八条企业信用分类结果不对外公布,仅作为政府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执法的参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商务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商务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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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有序运行,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及《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企业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为主要目标,以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为核心,以着力解决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不全面、纵向横向不统一、服务社会不广泛、基础建设薄弱等问题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公示监管警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公示服务子系统、面向各级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金融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协同子系统和信息报送子系统等构成,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财政经济大数据融合中心等政务平台数据互联共享。

通过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实现公示查询、联动监管和决策辅助等功能,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第四条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负责公示监管警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相关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考核制度;负责监督本级及下级机关对企业相关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

第二章归集主体及原则第五条各级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等工作。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结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能和企业信用等级状况,有针对性的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五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

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三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3.0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7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2009年7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创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结合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自身职能职责所采集的企业的守法、守信、经营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类别对企业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的企业监管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宽严有度,内部评价、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山西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归集和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指标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市场准入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1、企业名称;2、投资人的身份;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章程或合伙协议;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7、前置审批文件或前置许可证;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9、住所使用证明;10、经营期限;11、变更登记情况;12、分支机构情况;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14、年检申报材料;15、法定备案情况;16、法定公告情况。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支撑对企业的精准化、差异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是对企业自我合规守信经营方面存在问题可能性的描述,风险越高,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越大。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是基于已知企业信息,对其未知信用风险进行分级归类预判的一种方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部门归集整合企业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对企业进行动态分类和风险监测预警、运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在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基础上,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拓展到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特定自然人监管对象。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设有关管理系统,归集整合企业信息进行自动分类,为其他部门提供分类结果查询和运用支持。

其他省级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统筹本系统企业信息归集工作。

县以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综合运用分类结果对本辖区、本领域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企业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部门内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可以作为信用体系平台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时的参考,但不直接用作评价结论,不提供给被评价对象。

第六条各级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的保护,防止发生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七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采用通用+专业的分类模式。

通用分类是基于共性指标,对全量企业进行的统一分类;专业分类是在通用分类基础上,增加个性指标或纳入自建指标体系,对特定类型、行业企业进行的分类。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威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2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0日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或实际经营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以下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根据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通用指标体系中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信息系统,分析监管数据,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以及组织实施本系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牵头推进部门间联合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1•【文号】工商企字[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

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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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结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能和企业信用等级状况,有针对性的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五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

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三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七条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六)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七)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八)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八条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

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

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四)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五)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对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危险性、公共危害性或对公共环境、资源和社会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性企业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在认定的信用等级上提高“日常检查”等级。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条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经认定信用等级为AA级、D级企业名单可依法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的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四章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将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企业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巡查、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企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明细表
会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性企业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在认定的信用等级上提高“日常检查”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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