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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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协会章程
泾阳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泾阳县慈善协会是由在泾阳县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
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
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
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泾阳县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慈
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阳县委员会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

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
的捐赠;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
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
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

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

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交流与合作。

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类慈善公益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我县的慈善救助项目。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

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我县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开展与县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三)在本会创始期间的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四)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志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议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行使第十四条(一)、(四)项的职权;
(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聘请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九)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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