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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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行政措施

何晓欧 20090510147 2009级社会工作指导教师:陈太红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是需要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他们的教育现状岌岌可危,

本文分析了留守儿童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并从行政措施方面提出了改善此现状的观

点。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障现状行政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是需要社会关注的问题。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如何改善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正是本文即将分析的。本文从教育现状起分析,进而提出个人在行政措施方面的对策。

(一)留守儿童及教育权的界定

1.留守儿童的定义

留守儿童的定义根据学术界的基本共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2)留守在农村的未成年人;(3)发生长时间的亲子分离,由祖辈或他人抚养。为了概括的全面性,由以上内容,本文将留守儿童界定为: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打工在外,留守在农村由长辈或他人抚养,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人。

2. 受教育权含义

受教育权就是指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受教育权的主体享受什么样的受教育权以及如何享有。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主要指公民通过学校、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对知识的接受、经验的传递和技能的掌握;从狭义上说,受教育权主要指的是通过学校使公民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

(二) 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突出情况

留守儿童是伴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所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从当下社会的现状及各种研究报告看他们的教育确实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有些是流动人口子女本身的问题,有些问题是与我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中所存在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的。以下从三方面总结教育方面展现的问题。

1.学习问题

第一,这表现为学习不理想,成绩下降。在大多数学校中,留守儿童学习一般或较差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教师普遍反映留守儿童大多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习惯不良,学习动力不足,学习兴趣缺乏,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缺乏热情,只有少数自控力较强的留守儿童能刻苦学习,

保持较优异的学习成绩。

第二,留守儿童的厌学、逃学,辍学现象较突出。留守儿童在学习上往往出现两种极端,小部分能够认识到父母外出打工的艰辛,刻苦学习,学习成绩特别好,大部分学生缺乏应有的管束,加之外出打工挣钱的负面效应和新一轮“读书无用论”的影响,使很多学生对读书缺乏正确的认识,产生厌学情绪,逐渐发逃学辍学的现象。

2.品行问题

此方面表现在品行不端正,留守儿童的品行问题是令许多老师和家长都很担心的问题。大多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约束,自由散漫,我行我素,常沉迷于电视、录像、游戏。在学校不遵守规章制度,说谎,打架,小偷小摸,轻视老师;在家里不听教导,顶撞辱骂祖辈,抽烟,酗酒,花钱大手大脚,有些甚至拉帮结派,违法乱纪。

3.心理问题

表现为心理异常、性格偏激。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大多年龄在8—15岁之间,正是情感、品德、性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他们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很容易形成偏激的个性,表现出孤僻内向、失落自卑、自私冷漠、脆弱,任性、暴躁等性格特征。留守儿童学校的老师反映不少留守儿童出现下面两种个性发展问题:一是攻击型,情绪自控力差,动辄吵闹打架,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二是畏缩型,表现为情绪冷漠畏惧、抑郁、自卑、胆小、不合群,喜欢独处、害怕与人交往等个性障碍。以这样的心理基础,在感到生活走投无路时,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原因分析

留守儿童是是儿童的一部分,而且在农村儿童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他们的受教育权理所当然受到现有法律和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保障。但是法律和政策只是从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儿童和改革农村基础教育的整体出发,对于特定时期和环境中出现的“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面临的教育问题却没有具体的涉及。作为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大多数留守儿童在同等的教育环境下不可能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的成长,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该对留守儿童盼教育赋予更多的关注,弥补他们因留守而带来的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教育空缺。

诚然,近些年一些地方为了帮助“留守儿童”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大多是一些自发的、零散的、微不足道,远远不能够解决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教育问题。留守儿童已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针对留守儿童的探讨越来越多,但至今还没有一项法律明确涉及到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还没有一项可行的政策和系统的措施去专门维护留守儿童的利益。可以说,现有的保障状况不

理想,措施远不到位。

(四)构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机制

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是留守儿童问题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能否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直接关系着留守儿童的成长,进而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教育改革政策,但对留守儿童而言,还存在制度保障的不完整,保障措施不具体、不到位等问题。在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行政保障是关键,行政保障是指行政机关对学生合法权益提供的保障措施,包括对学校工作的监督、为保障学生权益提供的政策支持以及对学生权益受损的救济。本文在这里提出了四点行政措施方面的改革。

1.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从而带动留守儿童受教育状况的改进

农民工子弟就地入学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城乡壁垒的种种限制使进城农民工无法把子女带在身边,。以至于出现大量儿童只得留守在家。在今天中国人口流动已出现大规模“由个体化转向家庭化”趋势的时期,重构现行的教育制度,使不断增多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地区与丰富的教育资源有效结合,形成系统机制,促使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全面实现,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应切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从政策上保证农民子弟就地入学。第一、要求流入地政府应千方百计依靠自身财力满足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需要,同时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设立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分担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压力;第二、改革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依户籍地就近入学”是妨碍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公立学校上学的直接原因,也是流入地学校谢绝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学校上学的最主要借口,改“依户籍地就近入学”为“依居住地入学”,使外出父母能够把孩子带在身边并能接受好的学校教育;第三、建立农民工子弟入学的“绿色通道”,减少农民工子弟进城读书所需的费用,减免各种杂费,以尽量保持在农民工家庭经济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第四、降低民工子弟学校的创建门槛。城市学校可能接纳不下那么多学生,政府应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创办民工子弟学校,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并与周边学校共享教育资源。

2.继续加大政府对农村教育投入的力度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政府应该而且必须为每一名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以公共财政满足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费里德曼的观点,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一是提供国防与外交,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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