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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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2〕46号)、《关于调整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财企〔2012〕596号)及《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库区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2〕7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财政安排我区,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中的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市财政局批复的投资预算为依据,以项目为载体,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为目标,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

包括: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教育培训与促进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及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社区建设与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完善;其他相关移民遗留问题与政策问题处置等。

(二)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

包括: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的运行和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作业;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屏障区建设;库区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支流水土保持等。

(三)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方面。

包括:三峡库区崩塌、滑坡、危岩体治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塌岸防护;移民安置区高切坡防护;监测预警项目和应急处置;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等。

(四)其他支出。

包括规划编制及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经费支出等。

第五条对符合上述使用范围和规定条件的项目,以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扶持。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财企〔2012〕120号)执行。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

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规定的申报原则和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会同区移民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预算,报区政府审定后上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批,并报重庆市移民局备案。

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的下达。

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区移民局依据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给项目法人执行,同时抄送区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项目法人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项目法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
料:
(一)拨付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经有关部门(单位)签章的《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
(三)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提供的各类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开户银行及账号(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验原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

区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根据批复的资金预算和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经有关部门(单位)签章的《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以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的各类资金到位情况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实施进度,同比例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法人。

对新开工项目,在完成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后,按项目投资筹措结构匹配项目建设启动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启动资金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的25%,以后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

对批复专项资金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区财政按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的8%预留保证金;对批复专项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区财政按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的5%预留保证金。

预留保证金待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财务决算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对收到的专项资金必须要明确专人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并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对使用专项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到区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并由区财政局委托代理银行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批复的投资计划确定的任务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结余由区政府收回并重新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

项目法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和区级有关部门,由区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于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相关部门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决算评审和批复工作。

对使用专项资金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核;对使用专项资金500万元(含)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审计局负责审核;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报市财政局审核。

审核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在专项资金管理“体制不变、性质不变、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库区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类项目融资。

遵循“业主负责、总量控制、谁融资谁偿还”的原则,对已纳入当期《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并明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在专项资金到位之前,可适当引入银行信贷或社会资金投入,提供阶段性贷款,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由项目业主立即归还。

融资本息不超过已核准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标准和规划投资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

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其增加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第十七条对项目法人各类资金来源未能及时落实到位以及因其他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停建、缓建、改建或中止的,由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区财政局暂缓拨付专项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专项资金。

(一)未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的;
(二)不符合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的;
(三)业主单位未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的;
(四)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技术问题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
(六)未报送拨款申请和手续不齐全的;
(七)检查和审计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八)借出、挤占、挪用资金的;
(九)其他与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相符的。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接受移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估,追踪问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不包括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7月20日印发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2〕7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直接拨
付申请表
项目法人单位(盖章):项目名称:单位:万元、人
项目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编
制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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