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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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意向协议(适用资产管理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
收购意向协议
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共同订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执行事务合伙人:
授权代表:
住所:
甲方拟以公开方式转让“户不良债权资产包”(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债权明细见本协议附件),乙方有意向购买标的资产,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购意向
甲方拟于年月日前以公开方式转让标的资产。乙方有意向以不低于甲方设定的底价参与此次公开转让。(具体情况以转让公告为准)
乙方承诺,若乙方成功竞得标的资产的,则于竞价成交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已支付的保证金抵作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乙方逾期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应以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二、保证金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未来甲方公开转让标的资产时乙方参与收购的保证。保证金可分期支付,总额不超过万元。
若甲方公开转让标的资产之前10日内,乙方向甲方累计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万元的,乙方承诺在交易所、拍卖公司等交易中介机构要求的保证金支付截止日前补足。
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应在3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停止对外转让标的资产的;
乙方报名参与资产包竞买,需向交易中介机构缴纳保证金的;
标的资产对外公开转让完毕,乙方虽然参与收购,但第三方竞买成功的;
甲方未在年月日前以公开形式对外转让标的资产。
三、其他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用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