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二)货物贸易规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TO货物贸易规则

一、GATT的主要内容

GATT本质上只是一个国际条约,而不是一个国际组织。这不仅可以从GATT 的谈判签署过程中得到印证,而且,其条文措辞和结构也与一般条约并无二致。但与此前的多边国际条约不同的是,GATT的修订频率之高、加入国家数量之多是较为罕见的。

1.GATT1947及其适用

GATT1947包含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仅两个条款:普遍最惠国待遇和减让表。第二部分21个条款涉及GATT的主要实体规则,包括国民待遇、海关程序、配额、补贴、反倾销、取消数量限制、例外规则等,GATT机制下贸易争议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为该部分的最后两个条款。第三部分主要包括一些程序性的规则,如总协定接受、生效和登记,减让的停止或撤销,关税谈判等。其中第24条是关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该条规定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齐头并进,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四部分是1964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是GATT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贸易与发展。

根据使GATT生效的临时适用议定书,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应毫无例外地实施,但第二部分只要求成员方“在不与现行立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适用”。这一规定被称为“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祖父条款解决了一个现实问题:它使多数国家不需经过议会就可批准GATT。但该条款对于GATT在其运行的四五十年间所表现出来的法纪松懈、壁垒丛生负有重大责任。

2.GATT1994及其适用

《马拉喀什协定》附件部分包含GATT119941。从内容上看,GATT1994与GATT1947又存在着紧密联系,但GATT1994不同于GATT1947,从条约批准的角度上看,它是乌拉圭回合新缔结的协定。

GATT 1994包括:(1)GATT历经多次修改后的文本,即GATT1947;(2)《马拉喀什协定》生效前在GATT 1947项下己实施的法律文件,包括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加入议定书,但不包括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以及祖父条款;根据GATT 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马拉喀什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GATT 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3)以下所列

1《马拉喀什协定》的目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并将包括GATT在内的贸易协定涵盖进去。因此,延续GATT

第30条关于条约修正的程序不仅会导致各国议会表决复杂化,也不利于《马拉喀什协定》和其他协定的一

揽子接受(single undertaking)。这也是将GATT1947及其修订、解释、豁免合并命名为GATT1994,而不

采取修订GATT1947的原因。

谅解:《关于解释GATT1994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GATT1994第17条的谅解》;《关于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关于豁免GATT1994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GATT1994第28条的谅解》;(4)《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此外, GATT1994还在措辞2上作了一些处理:GATT条款中的“缔约方”应视为“成员方”;“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执行秘书”应视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GATT1947规定应由缔约方全体履行的职能应由部长级会议履行或进行分配。

二、非歧视原则

原GATT体系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两个非歧视原则,来实现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待遇,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目标,WTO承继了这个目标。

1、最惠国待遇

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石。它集中体现在GATT1994第1条,GATT 其他许多条款也有体现。例如,第3条第7款关于数量规则,第9条原产地标志等规定。

(1)最惠国待遇基本条款。GATT1994第1条第1款概括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国内税费)和第4款(国内法规)3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相似产品。

(2)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尽管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是无条件的,但其适用却有诸多例外,具体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

一般例外。第20条规定包括10项内容: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关于金银进出口的措施;为实施与本协定各项规定无抵触的法律和规章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海关法令等;有关罪犯所制产品的措施;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关于保护有限天然资源的措施;为履行符合总协定原则的任何政府问的商品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保证国内工业需要而对某此地原料采取的输出限制措施;对于当地非常缺乏物资的取得和分配而采取的措施。

2由于GATT1947在其运行的47年里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但在各国国内法上,GATT仍不具备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便是对此中情形的变通。对于“祖父条款”问题,由于临时适用议定书已不复存在,“现存立法”自然也就无法在GATT1994规则面前得到豁免。

3第3条第2款(国内税费)和第4款(国内法规)所指的所有事项,是指国民待遇。

安全例外。第21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对核裂变物质,武器军火贸易,在战时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或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第24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毗连国家的优惠(第3款);不得阻止各缔约方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第5款)。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例外。第18条规定,不发达国家可以为建立某一特定工业提供所需要的关税保护;可以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第36 条规定,发达缔约国对不发达缔约国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它非关税壁垒的义务,不应期望得到互惠;第37 条规定了发达缔约国对发展中缔约国应承诺减税和放宽限制的义务。此外,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还通过了“授权条款”,授权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的、更加优惠的待遇。

除上述例外,GATT还规定了以下几种例外:历史上的特惠安排;经缔约国大会批准的豁免;因国际收支不平衡而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为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2、国民待遇

GATT1994第3条第1款是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概括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

(1)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该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国内税收及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是在商品各流通环节国民待遇的规定;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此类法规通常直接或间接要求受其管辖的任何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案例10-2】

意大利歧视进口农业机械案

意大利1952年7月颁布第949号法律,该法第三章规定,对某些类别的农场主购买意大利产农业机械给予特殊信贷便利。意大利政府根据该法建立了循环基金,授权农林部对购买原产于意大利的农业机械授予特殊的信贷便利。该资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