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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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与退还
追溯 Hale Waihona Puke Baidu收
退还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 口的产品,例外情形下可以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 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 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 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 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四)日落条款与司法审查
(3)中国的调查机构:商务部;农产品反倾销 调查机构是商务部和农业部。
2.利害关系方及其程序性权利
利害 (1)申请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 关系 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 方 (2)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
(3)出口国(地区)政府; (4)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权利 (1)陈述意见权与论证权;
日落 (1)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
1.倾销的认定规则
正常 价值
出口 价格 价格 比较
(1)一般规则:a.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b. 出口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c. 结构价格 (货物在出口国的成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销 售费用和利润)。 (2)特殊规则:针对原产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产品计算正常价值时,发达国家采用替代国制 度。 进口产品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2)延长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 期不得超过6个月。
(1)初步裁定:肯定性初裁;否定性初裁。
(2)终裁决定:肯定性终裁;否定性终裁。
4.反倾销调查的终止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 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3)倾销幅度低于2%;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 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 (5)调查机关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 查。
(2)请求保密权; (3)资料查阅权: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3.反倾销调查程序
调查 方法
调查 期限
调查 结果
(1)一般方法:a.问卷调查;b.抽样调查;c. 听证会;d.现场核查;
(2)境外调查: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 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 (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1)一般期限: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 起12个月内结束;
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1)在出 厂价的水平上比较;(2)在同一时间基础上 比较;(3) 考虑货币兑换率。
2.损害的认定规则
损害 损害的客体是“国内产业”:(1)是指同类产品的全部
客体
或者主要生产者;(2)“同类产品”是指:a.相同产品; b.相似产品。
损害 (1)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 类型 威胁;
(1)总共14个条 款;(2)内容涉 及保障措(1— 10)、灰色区域措 施(11)和其他条 款(12—14)
总共七个附件 灰色区域措施附件
倾销
损害 因果 关系
一、《反倾销协定》
(一)反倾销实体规则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的价格。
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 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五节 WTO国际贸易救济协定
名称 《反倾销协定》
正文 (1)3个部分18 个条款 构成; (2)其中第1部 分用15个条款规 定了采取反倾销 措施的实体规则 和程序规则
附件 关于反倾销调查 的两个附件
《补贴与反补贴 《保障措施协定》 措施协定》
(1)11个部分 32个条款;内容 涉及总则、补贴 规则、反补贴规 则和其他条款。
或终止临时措施:(3)中止或终止征收反倾销
税。
违反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调查机关可以立
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3.征收反倾销税 (1)反倾销税的征纳
实施 时间 纳税 主体
税额 确定
进口国调查机关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之后。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
(1)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 销幅度;(2)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 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3)对未包括 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 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 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程序规则 1.反倾销程序的启动与调查机构
程序 启动
调查 机构
(1)反倾销调查机构根据国内产业的申请启动 调查程序;
(2)反倾销调查机构依照职权主动启动调查程 序。
(1)美国的调查机构:商务部负责对倾销进行 调查并作出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对损害进 行调查并作出裁定。
(2)欧盟的调查机构:欧盟委员会
2.价格承诺
主体 内容 时间
(1)出口商和进口国调查机关; (2)一方提出经另一方同意,遵循自愿原则。
出口商向进口国调查机关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 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调查机关认为 可以消除倾销的有害影响。
进口国当局做出肯定性初裁结论之后。
效果 (1)结束对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调查;(2)中止
3.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倾销 (1)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 因素 (2)因果关系的确定应以当局对其所拥有的全部相关
证据的审查为基础。
非倾销 (1)当局也应审查除倾销的进口产品之外的其他已知 因素 的因素,这些因素同时正在造成对产业的损害,由其
他因素造成对产业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的进口产品; (2)非倾销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因素:a.以非倾销价格 出售的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b.需求的减少或者消费模 式的变化;c.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d.贸易限 制措施;e.技术的发展以及出口实绩;f.国内产业的生 产能力。
(2)正在建立的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阻碍。
认定 (1)进口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因素
(2)价格:降价销售;抑制价格;阻碍价格的提高;
(3)生产者:销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 投资收益、生产设备的利用;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 工资、增长率、筹措资金或者投资能力等方面实际或潜在 的负作用。(4)累积评估规则
(三)反倾销救济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适用 条件 救济 措施
实施 期限
初裁决定得出了肯定性结论,可以采取 临时反倾销措施。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中国商务部 建议;关税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 (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 式的担保:中国商务部决定和公告。 (1)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 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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