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规范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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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具体处理方法在后面专门介绍。
<<XX县政府关于转发XX行署关于转发XX省政府关于 XXX(事由)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公文标题拟制禁忌
2.公文标题不可随意省略事由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除一 些非正规的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司法部门所使用 的专用公文之外,如:司法机关用于公布审判结果的布告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 告>>等,一般公文的标题都要标出事由(即简明、概括公文 的主要内容),不可缺少。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 会、国务院关于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病逝的公告>>和<<苏州 市公路管理处关于宁沪二级公路(312国道)昆山段征收车 辆通行费的通告》才是规范的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拟制禁忌
பைடு நூலகம்
但是,应注意: A.批转、转发的原文中没有介词“关于”,新拟标题出 现介词“关于”的,新拟标题不得省略文种。如转发/印发 《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标题可拟为:<<关于转发( 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或拟成<<中共中央办 公厅关于转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在一 般情况下,批转、转发的原文中无分词“关于”的,最好 不采用省略文种这一形式,应提倡”《关于转发(出国人 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这种形式。
公文标题拟制禁忌
1.公文标题不可随意省略行文单位
“行文单位”即公文处理法规所称的发文机关。从写作 实践来看,下行文错误省略行文单位的情况比较普遍。这 样做不仅不庄重,也不利于今后的使用,有时还会造成歧 义和误解。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特别 行政区的命令》,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 澳门部队发的命令,可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特别行政 区的命令》。
作为确切表示公文这一事物名称的文种来说,无论在什么 情况下都不能省略。无文种的公文标题大体有三种类型: 1.一般常用公文被误作法定公文,致使标题无文种。 2.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文种被无故舍弃,致使标题 无文种。主要误区有三:一是错将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某 公文文种视为本公文的文种;二是错将无“通知”文种的批 转、转发、印发类公文视为省略;三是错将“批转”、“转 发”等视为新文种。 3.连一般常用公文文种也没有而随意乱造或采用非公文 式题目,致使标题无文种。
公文标题拟制禁忌
有正式版头(发文机关标记)的,行文时可省略发文机 关。 上行文和平行文的去函,一般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但 是,如没有正式文头的行文,不可省略发文机关,不然,
看完文件后,方才知道是谁行的文,不符合公文“简明”
要求。
公文标题拟制禁忌
转发上级<<通知>>时,不管什么情况,必须省略“文种 ”,不然的话,新拟标题中的介词“关于”、文种“通知 ”,就会反复出现,不仅显得标题累赘、冗长,而且不简
公文标题拟制禁忌
下行文和平行文的复函,一般要在标题中标出发文机关,不
可省略。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 如:<<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 、<<XX(发文机关)关于XX (事由)给XX(来文机关)的复 函>>。
但转发和批转式的通知一般不标明发文机关。
如<<批转省编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撤区并乡后乡镇 党政群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公文标题拟制禁忌
3.公文标题一般不可只有文种
公文标题即使省略,也不宜将“三要素”省略两项。在 一般情况下,只有文种的公文标题是不规范的。如《通知》 (×政发〔19××〕140号)、《通报》(××办〔19×× 〕36号),则不适当地省略了行文单位和事由,均应补上。
公文标题拟制禁忌
4.公文标题绝对不可无文种
一、基本概念
二、结构形式
三、拟制禁忌
四、公文文种
五、标题标点
六、标题排列
七、其他
结构形式
公文标题是表明公文主旨或事由的概括性题目名称,
除会议纪要外,一般由发文机关(即行文单位名称)、公 文主要内容(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也 可称作公文标题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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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 么发文和用什文种发文。
公文标题规范拟制 此处看到的幻灯片标题
2011.12.28 2014.11
一、基本概念
二、结构形式
三、拟制禁忌
四、公文文种
五、标题标点
六、标题排列
七、其他
基本概念
公文 公文是党和国家机关在治国理政的进程中,用以表达意 志、发布号令、传递交流重要信息的最主要载体和工具,是 一种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二、结构形式
三、拟制禁忌
四、公文文种
五、标题标点
六、标题排列
七、其他
公文标题拟制禁忌
(一)要素不全。 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2012年施行的《党 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 事由和文种组成。”。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 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常见的病 例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事由。如《××县人民政府决定》 ,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 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 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 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 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 得省略事由。
基本概念
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眉目”,也可称作“眼睛”和“窗 口”,尤可堪称公文所有组成项目中最精华的要素。它最 能体现行文主旨和行文关系,最能体现公文内容和文种的 正确使用,最能体现公文处理法规的最新规定,最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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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修辞和逻辑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技巧,也最能
体现作者的才华和智慧,而且便于阅读、管理和使用,在 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行文单位制作公文的水平。
结构形式
一般构成: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
除三要素外,有两个常用的虚词:介词关于联结发文机 关和事由,助词的连结事由和文种。 文种是中心词,发文机关和事由共同充当文种的限制成 分。 如: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
结构形式
拟写要求
结构完整 事由明确
文种恰当
语言规范
文字简洁
文题相符
一、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