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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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57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158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159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160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持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161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162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163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164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165条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166条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制备所用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167条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168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
第169条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
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
表3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报警
浓
度%CH4
断电
浓
度%CH4
复电
浓
度%CH4
断电范围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
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装有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
作面回风巷≥1.0 ≥1.5 <1.5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专用排瓦斯巷≥2.5 ≥2.5 <2.5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
工作面进风巷≥0.5 ≥0.5 <0.5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
作面进风巷≥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进风
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
采煤机≥1.0 ≥1.5 <1.0 采煤机电源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
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
工作面≥1.0 ≥1.5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
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
风流中
≥
1.0
≥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1.0 ≥1.5 <1.0 掘进机电源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
风侧≥0.5 ≥0.5 <0.5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
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的
≥0.5
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
风流处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
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
特殊型蓄电池机车
≥0.5 ≥0.5 <0.5 机车电源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域中,主要回风巷
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
蓄电池机车
≥0.5 ≥0.7 <0.7 机车电源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
机的井筒≥0.5 ≥0.7 <0.7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0.5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泵站
输出管路中
≤30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
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
管路中
≤25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下风
侧栅栏外
≥1.0 ≥1.0 <1.0 抽放瓦斯泵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170条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传感器。
第171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172条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173条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174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175条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