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8-03-28

[作者简介]丁伟东(1967-),男,江苏泰兴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李玉华(1968-),女,江苏泰兴人,社会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社区建设与管理研究。

第30卷 第1期2009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HARBI N UN I V ERSITY V o.l 30 No.1

Jan .2009

[文章编号]1004 5856(2009)01 0058 04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

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丁伟东,李玉华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 225300)

[摘 要]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文章对中美产品责任缺陷认定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缺陷认定;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 901:D908 [文献标识码]A

一、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概述

产品缺陷认定(以下简称 缺陷认定!),是

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缺陷认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侵权法不发达的情况下,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和财产损失并没有什么保障,当时的 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产品缺陷负责,除非以明示保证此责任。

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但此时法院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所以近代法院往往采取 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危险,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此为美国首创。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中的三次突破

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在其历史发展中,出现了三次重大突破,它们不仅是美国产品责任日益成熟的重要标志,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发展均有重要影响。

1.突破契约关系理论之约束,将产品责任纳入疏忽责任的范畴

产品责任形成初期,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既简单又比较稳定,产品的买卖主要是通过合同契约进行的,契约条款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早期的产品责任被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但契约关系原则逐渐不再适应公平处理产品责任问题的需要。美国产品责任中疏忽责任扩大了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把侵权责任引入产品责任领域,在理念上实现了

从要求买方注意!到要求卖方注意!的转变,从着重保护生产者和销售者转向着重保护消费者。

2.突破疏忽责任理论的局限,将产品责任纳入严格责任的范畴

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在产品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它要求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人和销售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这是比疏忽责任更完善、更进步的一种制度。在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时代,要求受害人去证明被告的疏忽也是非常不合理的。而实行严格责任后,消费者只需要证明以下三点:(1)产品存在缺陷;(2)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

(3)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显然,后者体现出了很大的优势,它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不要求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产品作出明示或默示担保。

3.防止产品责任绝对化,将严格责任作相对保守的变革

严格责任的确认并被广泛适用,既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果,反过来又促使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但产品责任的绝对化的严格责任逐渐暴露出其缺点:(1)严格责任对制造者和销售者有时显得过于严格,明显有违公平原则;(2)在某些情况下,仅依赖严格责任原则对受害人又难以提供合理的补救。所以,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严格责任制度作了必要与合理的限制,比如美国法律认为制造者可以把自己不能避免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到社会中去。我国亦应防患于未然,在规定动作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能够对生产者构成足够威慑的高额赔偿时,也应适当考虑生产者的利益。我们应该从美国产品责任危机中吸取必要的教训,将赔偿数额进行合理限制。[1](P451)

三、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分析

(一)有关缺陷定义的比较

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1](P454)

分析我国相关规定,我国在认定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对于前一标准,借鉴了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避免了因具体罗列缺陷种类而可能导致的法律疏漏。但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却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无疑会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而问题在于,在这些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生产商们往往通过对标准的制定施加影响以尽量减轻其责任,从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科技水平的发展和新产品的不断出现都使得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滞后性,故而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应把国家或行业标准作为产品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的最低要求,若产品违反了该标准,则成为产品有缺陷的直接证据,生产商应承担责任;若产品已符合该标准,则是产品无缺陷的初步证据,受害人如果按其他标准证明产品确实具有缺陷,则生产商仍应承担责任。

可见,中国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承认不合理的危险!这个基本概念,但是同样是这个概念,中美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美国,不合理的危险!的概念并没有得到其国内所有州的法院接受和认可,因为有的州法院认为不合理的危险!定义会导致让遭受损害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听起来纯属过失的因素!。说明美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大大超过了中国。在中国,立法中虽然承认了不合理的危险!的概念,但没有对这个概念做出相应地具体解释。

(二)产品范围的比较

产品是导致产品责任产生时的客观物质对象,它是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点。因此,各国立法虽都采用产品一词作为产品责任客体的代用语,但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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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丁伟东,李玉华: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何为产品时则存在不同。

美国的产品范围较我国的更为广泛。?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们的态度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采用的是概念式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其次,用于销售。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他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对比之下可以看出,我国的产品范围则最为狭窄。总体看来,产品!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这符合现代产品形势迅速发展的客观趋势,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我国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状况逐步扩大产品!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确定这么一个弹性标准,即如果某一商品主要是以正常的商业方式进入流通,生产商在防止损害发生和分散损害风险方面处于较使用者更有利的地位,就应当认定为产品!并承担产品责任。[2]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启示

(一)扩大产品!的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不够宽泛。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非常必要的。将无形物(如电等)、智力产品(如书籍、电脑软件等)、天然产品(如药材、天然食品等)确定为产品!,是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必需的。

(二)实行严格产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采用的两种制度共存的规定,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足以威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其他提供者。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然,考虑到产品缺陷主要和多数产生于制造过程,在消费者向销售者提起严格产品责任之诉后,法律应赋予销售者向制造者追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其他提供者对缺陷产品负连带赔偿责任,将会使消费者有较大的选择权,因而就有更多的胜诉机会。

(三)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将在缺陷产品从设计、生产到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中,应该或能够对缺陷产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有人都规定为责任主体,而不仅仅限定于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运输者或仓储者,方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也能促进设计、制造、销售链条上的所有人更加谨慎小心,从而减少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

第一,考虑到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标准。第二,为了减少有缺陷产品投放到流通领域的机会,应该加重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当然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该根据我国国情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做到既能对生产者形成威慑作用,又不至于影响其生产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

(五)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因此,美国的市场份额说!不失为对严格责任补充的好办法。但为了防止市场混乱,必须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否则,不利于调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市场份额!原则。此外,其所适用的责任主体应与严格责任不同,仅限于制造商,而不能扩大到销售商等责任主体。

(六)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

产品责任法保护对象的范围,直接影响到消费者权益受保护的程度。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除将产品消费者、使用者作为保护对象外,还应将消费者、使用者的亲属、客人、同事、雇员乃至旁观者、过路行人均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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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对象。

[3]

[参 考 文 献]

[1]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Ja m es A.H enderson ,Jr and T heodo re E isenberg ,The

Q uiet R evo l uti on [J].Ang l o -Am erican L .R ev .188(1990).

[3]孙波.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大突破[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1).

责任编辑:李新红

On t he Defect Ide ntification of Am erican

Products Liability Law and Its I mplicati on on Chi na ?s Legisl ation

D ING W ei dong ,LI Y u hua

(Ta izhou H i g her Teachers Co llege ,Ta izhou 225300,Ch i n a)

Abst ract :The identification o f product defect is one o f the core proble m s of products lia b ility la w.Am erican products liability la w starts early and has deve l o ped rather rap i d ly .This thesis m akes a co m parati v e study of t h e identifications of products liability defect of Am erica and Ch i n a ,and ana lyses the i m plication of Am erican products liab ility la w on Ch i n ese leg isla ti o n .

K ey w ords :defect i d entificati o n;products liability la w ;strict responsi b 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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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丁伟东,李玉华: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社区医疗以及启示

美国社区医疗以及启示

美国社区医疗以及启示 一、美国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情况 美国的社区医疗服务是以家庭医生、医院和商业保险为基础,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辅以对特殊群体的社会医疗救助与照顾,以弥补医疗服务市场化造成的社会不公平。 (一)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是美国社区医疗的主要力量。居民就医时一般先找家庭医生,如果需要专科服务则由家庭医生转诊。每个家庭在医疗保险公司的建议下可以自由选择一位他们信任的医生作为家庭医生。家庭医生可以是一般开业医生,也可以是有一定专长的医生,如内科医生、儿科医生或妇产科医生。家庭医生与病人之间完全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如果医生服务态度欠佳或医疗技术不能让病人满意,他就可能失去病人,其医疗收入就会受到影响。 (二)医院。医院有不同规模的门诊或急诊部,患者不需预约即可随时就诊。也有医院开设单独的门诊部,除面向社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向家庭医生出租诊室用以接诊患者。 公立医院包括各级政府和公立大学办的医院,由政府

拨款,占美国医院总数的约30%;私立医院有非营利性和营利之分,分别占医院总数的约55%和约15%。非营利性医院一般由私立大学、宗教团体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经营。美国的医院以私立医院为主,但不能忽视公立医院的作用。公立医院主要位于私立医院服务不能到达的地区,承担私立医院一般不愿意承担的医疗服务。比如库克郡公立医院,年收治病人100多万人次,其中大部分都是那些没有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群。 (三)护理院。对于某些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可以进入社区的护理院。护理院有公立、也有私立,大多数是私立的。护理院中患者的治疗方案主要由患者的家庭医生负责,日常医疗工作主要由护士承担,各级护士在护理院中承担着重要角色。芝加哥圣康宁疗养院及康复中心就是一个华人举办的面向老年人尤其是痴呆症患者的私立医院,医院有注册护士提供护理服务、营养师指导膳食、社工提供心理辅导。 (四)医疗人力资源。医疗人力资源主要有:全科医生、护士及其他专业人员。 美国的医学生需经过4年综合院校本科、4年医学院校研究生教育。毕业后要参加美国医生执照考试(united medicallicensing examination,USMLE)后才能进入3~8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产品责任法课后答案

单元练习六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 A、原告可以从各个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B、原告不能从各个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C、原告与被告之间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违反担保之诉是()。 A、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B、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有权对卖方起诉 C、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可以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3、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诉讼依据是()。 A、疏忽 B、违反担保 C、严格责任 D、未有疏忽 4、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错误的是()。 A、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原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B、它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C、它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D、它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

5、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适用的法律是()。 A、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B、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 C、购买产品地法的法律 D、原告国籍国法 6、《指令》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是()。 A、10年 B、3年 C、2年 D、5年 7、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 A、州法 B、联邦统一立法 8、在涉及汽车事故的产品责任案件中,是按照()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A、损害发生地法 B、产品制造地法 C、购买产品地法 D、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 A、成品生产者 B、部件生产者 C、产品供应者 D、天然产品生产者

E、产品销售环节的有关人员 2、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A、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B、原告必须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C、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D、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3、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违反担保之诉()。 A、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有直接合同关系 B、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 C、买方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原告毋须证明被告有疏忽 4、严格责任原则中的“卖方”包括()。 A、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 B、为制造该项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批发商 C、零售商 D、生产者 5、严格责任原则中“买方”包括()。 A、直接买方 B、买方的亲友

浅谈对美国社区的认识和启示

浅谈对美国社区的认识和启示 2009年11月25日14:56:36 星期三 社区是最基层、最靠近百姓生活、最代表居民基础利益的平台,如何建设并使其发挥应有作用,是上至地方领导,下到普通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美国的社区建设起步早,而且在“人人平等”的文化氛围下形成了完整的社区服务体系。结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谈谈对美国社区建设的认识和启示。 一、初步认识美国社区 “社区”这个词汇,最初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费迪南德·滕尼斯提出来的,后翻译到美国,就使用了community这个词汇。社区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表示人们自然形成的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和单位。一般来讲,社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社区是由有限数量的人口组成的一个社会单位,因此社区一般规模有限,人们之间的信息沟通比较容易。二是社区这种单位是自然形成的,因此社区一般都具有历史的沉淀。三是社区是超越家庭的基本生活单位。在社区内,人们从事着日常生活、人际交往、感情沟通,乃至可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四是社区以一定的聚落形式存在,是由一定的建筑和场地安排形式形成的人类居住地。美国社区除了具体上述基本特征外,还有其独自的优势和特点。 (一)社区治理的民主化程度高。在美国,社区参与成为民主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美国社区治理为公民的参与提供了各种渠道。社区会议和社区听证会是普通市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固定渠道。市政府进行某项涉及社区利益的政策变动,首先要做的就是召开社区听证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市议员兼任社区董事会非正式成员,不参加投票。因此,社区的利益和群众的要求能够通过他们迅速地反映到市立法部门,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社区事务进行宏观调控,但他们不会直接干预社区内部事务。社区最高权力机构——社区董事会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所以他们必须向社区居民负责。除了通过社区代议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外,社区居民也可以建立独立的自治组织或者参加社团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影响社区董事会以及地方政府的决策。在美国现代社区治理中,公民直接参与的意愿越来越清晰地凸现出来。社区居民既可以通过社区选举或政党选举来间接影响社区的公共事务,也可以通过社区全民公决或者社区听证会来直接决定社区的公共政策。总之,美国社区治理表现出的对社区居民参与巨大的容纳能力,其民主化程度高是显而易见的。 (二)非政府组织在社区自治中扮演重要角色。社区非政府组织是美国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和民主共管的主要载体,致力于表达居民的意愿和对社区居民开展服务。据统计,至2003年“活跃在美国大中小城市社区内的各类非政府组织共有100万个左右,约占美国各类组织的6%。1999年通过募捐、接受个人及企业捐赠、基金会和政府资助以及服务收费,美国非营利组织共筹集6 700多亿美元用于支付工作人员工资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的费用。这些非政府组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推动了美国社区服务功能的开拓和服务体系的建立。它们承担了原属于政府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和成本。非政府组织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而存在,有助于培育居民自治意识和社区参与意识。它们成为民选官员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桥梁,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提供了渠道,保证社区居民有秩序、有组织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同时,非政府组织发展和增多,他们需要为争取政府支持和私人基金而展开激烈的竞争,促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美国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鼓励创业、培育自主创业意识,是一个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保持经济活力的源泉。大力推进创业工作是党和政府在总结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工作的实践基础上提出来的重大战略决策。本文以美国为例,通过对美国创业扶持政策体系的介绍和分析,从中得到若干启示,提出我国建设扶持创业政策体系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创业扶持政策建议 一、引言 创业是经济活动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动机。我国近年来非常重视创业、就业。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把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摆到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可以看出,大力推进创业工作是党和政府在总结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工作的实践基础上提出来的重大战略决策。美国经济奇迹的秘密武器在于近30年兴起的创业革命,而支撑美国创业革命获得巨大成功的是其完善的创业政策体系。认真分析研究美国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对我国深入推进创业,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美国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1、创业教育系统 (1)创业教育资金。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了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机构,鼓励创业者积极创业。另外,创业教育得到了社会机构和基金的广泛支持,比如科尔曼基金会、国家独立企业联合会、考夫曼创业流动基金会、新墨西哥企业发展中心等,这些基金会每年都会以不同的奖励形式赞助创业教育。此外,美国的风险投资机制十分完善,也为创业教育提供了经费保障。 (2)创业教育组织机构。美国推广创业教育的机构主要有小企业管理局(SBA)、美国堪萨斯州青年创业家、柯夫曼创业中心等。同时,美国高校创业教育机构种类也很多,如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创业教育课程计划、创业教育研究计划、外延拓展计划;创业家协会,由杰出创业家组成,参与教学,并为创业者提供资金和捐助;智囊团,由外聘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等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就创业教育提出建议与措施,发挥咨询与外联的作用等。 (3)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美国创业教育的萌芽可追溯至1947年,体现在哈佛大学商学院开设的一门课程《新创企业管理》。1977年,美国约有70所大学设立了创业课程,到1999年美国设立了创业课程的大学超过1000所。大学里创业课程体系完善,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组成,课程内容涵盖小企业的运作、高科技企业的管理、创新及管理能力的提升等。美国不仅在大学开设有创业课程,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美国新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新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新”一词始见于90年代中期的美国,与之伴随的是美国经济123个月的持续增长。美国经济进入巅峰状态之际,新经济潮流迅猛,势不可挡。然而,新世纪开局,美国及世界经济遭遇增长减缓之痛,特别是“9·11”事件的发生将美国经济推进了阶段性调整的灰暗之隅。进入今年,美国经济以强劲之势走出低谷,出人意料地实现高增长,而对其背后成因的重新唤起世人对新经济的兴趣,其未来走向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依笔者之愚见,新经济只是大潮初起,其生命力蓬勃旺盛,前景看好。同时,新经济的亦对我国提出了诸多严肃的课题。一、与美国经济的起落相伴随1996年12月30日,美国《商业周刊》首次提出“新经济”概念。1997年2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以官方语言确认了新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概念。虽然国际上对何为新经济并无统一认识,但综合有关学术资料,可以初步将新经济归纳为:新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以生命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环境技术和管理技术等7大高产业为龙头的经济,其核心是观念的创新、运行模式的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新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技术样式,其对世界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的发展所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高新技术的运用带来劳动生产率的较大提高,弥补了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抑制了通货膨胀,从而减弱了经济增长、通货膨胀间的关联度。其次,利润、信贷和投资成为新经济的重要支撑点,而高科技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可迅速

进行投资战略调整,增加应对市场供求的灵活度。第三,通胀率和物价水平被控制在较低范围,从而弱化了货币政策干预经济的效能,且政策时滞较前拉长。第四,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诸多因素有效结合,提高了传统产业及其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并使传统经济的生产、运作、管理模式出现新的变化,较有力地促进了传统产业的发展。新经济的迅速成长,极大地推进了美国制造部门、服务部门和流通部门的发展。1990年到1998年的8年时间里,美GDP增长了26.7%.其间,和电力装备产业产值增加了224%,机械工业增加了107%,商业服务、通讯、流通和产业产值的增幅亦均在42 - 68%之间。2000年,美国GDP达到99657亿美元,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上升到31.54%.2001年,持续增长近十年的美国经济开始出现周期性调整的迹象,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在此下,作为信息产业经营状况晴雨表的纳斯达克指数出现急剧波动,高新科技企业利润下降、库存增加,企业裁员、倒闭现象急剧上升。而“9·11”事件的发生则使美国经济雪上加霜,导致股市再次暴跌,缩水达65万亿美元,其中在股市重开的第一周,纳指就下跌16.1%.美国经济遭受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创击。但是,“9·11”事件发生后不久,美国经济,其中包括新经济即出现反弹势头。2001年第四季度美国经济增长率由第三季度的负1.3%摸底回升至1.4% ,全年经济增长1.3%.进入今年以来,美国第一季度经济增长率即攀升到 5.8%.美国总统布什年初宣布“美国新经济依然健在”,并且预计在未来11年内,美国劳动生产率可年均增长2.1%,与整个90年代相同。业内专家评称,各种迹象显示,新经济依然生机

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论文答辩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我之所以选择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论文题目,首先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选题比较感兴趣。其次,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贴近现实,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也日益丰富,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在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的失误或者不完善,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却还很不完善,使得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基本框架和结构 本文是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的认识来阐述其漏洞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归纳出现行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等。主要有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等。二是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研究资料有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纪红梅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齐萌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构建》和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等。三是关于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一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都做了详细的介绍,赵晓光、刘兆彬、郑卫华的《欧美产品召回制度》从美国、欧盟及英国召回方面的法律入手,对欧美产品召回的法律基础和管理模式做了全面的展示。四是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方面的资料,这方面我国理论研究的资料较多,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的《经济法学》、张兰兰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蔽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等,这些文章介绍了关于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出台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除以上论文的四个方面外,还有部分文献对我国国家质检总_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稿)》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主要论证了该条例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进步之处,以及需改进之处,如王淑珍的《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刘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一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黄书建的《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等。 发现哪些不同见解,对于这些不同见解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同的见解主要是存在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2]另一种观点认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探究

15000产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管理;交通部所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其负责制定和执行汽车和汽车设备的安全标准及机动车辆的召回;卫生健康部所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其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药仪器及生物制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农业部所属的食品安全监察服务协会,负责肉、蛋、家禽产品的管理和召回;联邦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协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2、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程序 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主管机构有不同的管辖领域,各自职能也有所不同,因此它们制定了自己的召回规则。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大同小异,其中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召回规则最为详细和全面。CPSC规定的召回程序分为两种: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在可能出现缺陷产品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报告,由委员会对此报告进行评估,确认产品缺陷,然后由企业制定召回计划和实施召回,在召回工作结束后,企业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保存召回记录。这个过程可以表示如下:厂商报告--CPSC评估报告一制定召回计划一实施召回保存记录。

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三、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给予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产品召回制度都是通过立法加以确定的,并且法律规定得非常详尽,形成一整套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2)产品召回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汽车、食品、化妆品、药品、玩具、手机、奶粉等等,涉及到很多领域。(3)产品召回的程序非常完备,主管机构的责任非常明晰。(4)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有多个,各个部门分别监管属于各自范围的缺陷产品的召回。笔者认为,了解这些对于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具体表现在: 1、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扩大产品召回的范围 笔者认为,目前从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角度来说,具体的立法工作,应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上来说,必须在以〈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立法,如果仅仅从行业出发制定行政法规,则其法律效力较低,而且还牵扯到与我们基本法律的协调的问题,可取的做法是制定一部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作为《产品质量法》的特别法,是所有产品召回法律的基础法,主要是对产品召回制度作出统一规定。从横向上来说,扩大适用召回制度的产品种类,加大制定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的力度,例如:《机动车辆产品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儿童产品质量安全法》,《电子产品安全法》以及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2、设置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其执行力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以缺陷汽车质量管理为例,处理车辆质量纠纷的行政机构是质量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还存在中国车检中心和北京、天津两个承接任务的国家试验基地,此外,海关总署、原外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包括非官方机构消费者保护协会都可以在缺陷汽车召回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一个部门对此负起全责。这样一来,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上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施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障碍。 笔者认为,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政府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做法,设置多个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一般产品的监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在交通部下新设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对缺陷汽车的监管,在信息产业部下新设一个信息产品管理局负责对手机、电脑等产品的监管。 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该制度,以加大对缺陷产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罚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缺陷产品召回中采用该制度也有利于促使企业认真履行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避免不必要的缺陷产品流入市场。 四、总结语 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上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全面地健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督促生产者提高其产品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该制度是适应国际趋势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产品制度完善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蒋辰昕.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第1期. [2]谢非.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经济.2001.年第4期. [3]容缨.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政法学刊.2004.第5期. [4]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第4期. [5]杨紫煊.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6]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经济与法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5-04 产品责任法是在科学技术不断转化为生产力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的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特殊侵权法领域。因产品致害产生的利益冲突作为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间的矛盾之一,其此消彼长或平衡的发展动向广受关注。美国不但经济实力处于世界第一位,而且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对其产品责任法的考察,应从他的襁褓时期开始,“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唤醒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性的最初奋斗。”[1]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过程中,其归责原则的变迁明显地体现了时代进程尤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 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是英国判例法首先确立的。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体系为基础而创设的,因而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上与英国法是一致的。美国在早期产品责任法中沿袭了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温特博特姆诉怀特”(Winterbottom V.Wright)案判决确立的“无契约无责任”原则,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的权利给予救济。 该案案情是:被告怀特是邮车制造商和修理商,和某驿站站长订有契约,约定由其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以运送邮件。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驿站雇用的马车夫,在驾驶邮车运送邮件时车辆发生故障严重受伤,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以原告不是契约当事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2]。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马车夫温特博特姆负有责任。审理此案的大法官Abinger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契约关系,如果被告败诉的话,每个乘客或任何一个经过路旁的人,只要因邮车受到损害,都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在判决理由中他特别强调:“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3]。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契约责任”原则的产生有各个层面的原因。19世纪,工业革命促进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宽松的经济环境。就侵权行为法来说,一方面法律要对被害人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企业不被侵权责任所束缚,不被侵权赔偿所拖累,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的“契约自由”理论成为法律的主流。而依据当时的契约相对性理论,契约的效力是绝对的,仅约束契约当事人,非契约当事人不能因契约取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另一方面,工业革命使越来越复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产品制造,人们对产品的危险性愈难发现,随着产品致害事件的增多,产品责任问题显现出来。受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价值取向和“契约自由”原则、契约相对性理论的渗透,产品责任自然适用了契约关系理论。该原则在客观上保护了新兴资产阶级利益,推动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应当指出的是: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以契约责任认定产品责任,只是产品责任

美国社区养老模式的探索与启示_王承慧

文章编号:1009-6000(2012)08-0035-10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王承慧,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副教授。 美国社区养老模式的探索与启示 The Exploration and Inspiration of Community-based Aging Pattern in USA 王承慧 WANG Cheng-hui 摘要: 老龄化作为全球性人口发展趋势,已成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急需应对的重要挑战。社区养老模式根植社区,无论对于政府还是老人及其家庭,都是成本低、效益高的养老模式,因而在发达国家亦是养老事业发展趋势。本文聚焦美国,分析了美国政府对于提升老人住房可支付性和宜居性的政策支持、对于多层次的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以及市场特别是非营利机构等非政府机构在社区养老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最后总结了美国社区养老模式对于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社区养老;美国;住房政策;非政府机构 Abstract: Population aging has been a global trend that is shaping the 21st century, which made it a great challenge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as well as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community-based aging is a cost-efficiently pattern for government, the elderly and their families. Focusing on USA, the article introduced different forces and their roles in community-based aging: government policies on the elderly housing and multiple service frameworks, the roles of market forces and especially the contribution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the end, some brief enlightenment was put forward. Key words: community-based aging; USA; housing policy;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老龄化作为全球性人口发展趋势,21世纪以来已成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急需应对的重要挑战。各国既有的养老模式在人口持续老龄化的压力之下,都面临如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拓宽财政渠道、整合各类资源、优化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多重压力。世界卫生组织(W H O)在2007年制定的老年友好城市(age-friendly city)建设指南中,提出了包括城市物质环境(户外环境和建筑、交通、住房)、城市社会环境(社会尊重和包容、社会参与、公民权利、就业)以及养老服务(信息畅通、社区支持和健康服务)等城市层面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指南。指南中明确指出养老服务的几个关键问题都和社区有关,包括类型和覆盖范围是否足够、质量是否能够保证、是否能适应老人特定需求和选择、是否方便可达、是否可支付。 社区养老,是相对于机构养老而言的概念,是指围绕家庭和社区能够 得到的养老服务,具体包括居家养老

美国经济发展历程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启示重点

美国经济发展历程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经济政策的制定 姓名:陈宇辉 专业:经济学 学号:1302010404 课堂号:B0200042 课序号:0 美国经济发展历程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经济政策的制定 摘要:美国经济自第二次工业革命起就开始迅速发展,其中有起有伏,但毫无疑问,仅有两百多年历史,一百多年发展经济史的美国现成为唯一的世界霸主,无论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在此我们主要研究其经济发展历程,并从中得到对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政策制定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经济发展历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中国经济启示 一、美国经济发展历程(这里主要研究20世纪30年代后的美国经济发展 (一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末 提到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我们不得不想到此前的1929~1933的经济大萧条,大萧条从美国蔓延到整个西方资本主义世界,造成极大的恐慌,其源于1921年哈定总统上台到1933年胡佛任期结束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 1.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世界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的先例。

1934年民主党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后,实行了“新政”,对经济实行强力的国家干预,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首先挽救银行,然后开展农业复兴和工业复兴,制定了旨在保护穷人和劳动者的瓦格纳法、社会保障法,开展大规模救助,联邦政府兴办公共事业,实施美元贬值鼓励出口等。罗斯福的新政,为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摸索出了一条延长垄断资本主义生命的可行途径,也就是大力发展非法西斯主义的、走所谓“福利国家”道路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2.杜鲁门沿袭政府干预经济政策,并从法律上承认并肯定这一政策。 罗斯福去世后,杜鲁门开展“公平施政”,在经济政策方面仍然奉行罗斯福的国家干预政策。二战后,杜鲁门总统签署并由美国国会通过了《1946年就业法》,该法案第一次在美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联邦政府有责任运用他所拥有的一且手段干预经济,保证最大限度的就业以及经济增长。这意味着在法律上把促进经济繁荣、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威政府责任赋予了联邦政府,这是在法律上对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肯定,在美国历史上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1]前后2人5届20年,体现了 政府强力干预经济并取得明显效果的试验,说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放任的,仍需政府的宏观调控。 3. 艾森豪威尔政府期间(1953~1961年 1953年,艾森豪威尔入主白宫,他担心新政以来大规模的国家干预,无异于“滑向了社会主义”,因此,他们极力试图回到“正常状态”(也就是自由放任的状态,但美国的现实情况最终使得艾森豪威尔政府接受了新政以来民主党政府的社会经济改革,走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胡佛时代的新共和党路线——一条中间路线。艾森豪威尔政府期间,面临的主要经济问题为通货膨胀,所以主要的货币政策时紧缩性货币政策,但当经济萧条时也启用扩张性货币政策。 4.肯尼迪首次正式将凯恩斯主义的短期扩张性财政政策长期化的实际转变。 1961年,民主党肯尼迪入主白宫。在经济政策上,继续奉行凯恩斯主义,实行以减税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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