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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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系列法规和法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

用产品时的权益和安全。本文将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些重要规定,并提供一些实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一、产品责任法的定义与背景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当

产品存在缺陷或使用不当时,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和赔偿事宜。该

法律旨在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为消费者提供赔偿机制。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规定

1. 产品缺陷责任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缺陷,并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制造商和销售商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合理

的警示和使用说明,以确保其安全使用。

例如,假设一家汽车制造商在设计或制造上存在缺陷,导致某个零

部件容易损坏,从而导致车辆在道路上突然停驶,给驾驶者带来了伤

害或财产损失。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制造商将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并应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2. 销售商责任

除了制造商,美国产品责任法还规定了销售商的责任。如果销售商

在销售产品时,没有充分警示消费者关于产品缺陷或正确使用方法,

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销售商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某个超市销售了一种有缺陷的电器产品,但没有告知消费者

关于电器可能引发火灾的风险。由于这个警示缺失,一位购买了该产

品的消费者家庭在使用中发生火灾,并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该超市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三、实例分析

1. 美国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例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免责? 对此, 我国 《 产品质量法》 《 和 民法通则》都没有做明确
警告缺陷的评判标准 主要包含 以下方面: 第一, 在消费者 规定, 因此在现实操作中主要存在 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的权利 中, 消费者有 权知道产品使用的警告和提 示; 二, 第 在 认为, 由于标准认定不善造成 的消费者损害不应 由企业承担责
益 是在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的基 础 上 所 产 生 的 效 益 。 标 准会 导 致 明产品是否存在安全 隐患, 是法院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此 但 如 下 观 点 : 市 场 经 济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的 前 提 下, 避 免 事 故 对存在争议 的缺 陷进行 认定。 在 为 产品如果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和 发 生 而 采 取 的 成 本 只是 为 了规 避 不 一 定 发 生 的 损 失 而采 用 的 规定, 否就意味着不存在缺陷? 是 虽然符合 国家 相关标准 , 但 成 本 , 会 被 认 为 是 资 源 的浪 费 , 不 是 法 律 所 最 终 追 求 的 如果产 品出现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形, 都 也 企业是否可以 效 果。
大类 。 前者指的是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能够保障产品使用者 业 必须通过 自身设计标准对生产 的产品进行评判 , 这样 的评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标准, 其中包括政策、 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 判才会更有公信力, 运行 过程才会更加方便和直接。 如果产品

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金晓晨/冯益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了勃勃生机,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这一时期,我国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虽然这些法律规定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还很不成熟,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诸多的修改建议。在此,笔者也就借鉴外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统一立法在下述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一、扩大产品的范围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与许多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相同,主要调整有形动产。但随着服务贸易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智力产品会进入生产消费市场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书籍、电脑软件、装饰装修设计等,而若这些产品本身带有缺陷,也会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因此国外一些学者主张把智力产品也作为产品看待,而且这种观点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判决中也得到了反映。 如法国巴黎法院1986年审理了一起因书籍引起的产品责任案件,该案被告是此书的作者和出版商,作者在书中介绍了野生胡萝卜的价值,但对其外观没有详细描述,仅简单附了张照片。读者读了此书后,误把毒芹认作野生胡萝卜,食用后受到伤害。法院即判决作者和出版商一起对读者承担责任。在我国,因某些智力产品例如书籍内容有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事例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可借鉴他国做法,适当考虑将产品范围扩大到某些智力产品,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不适用于初级农产品,但是对某些作为原材料的初级产品,特别是药材与某些天然食品,有学者提出应将它们规定在产品范围中(注: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对此, 笔者表示赞同,因为这些产品与消费者人身关系较为紧密,其缺陷有时会给消费者造成很直接的影响,故应将产品责任的调整范围扩大到某些与消费者人身有关的天然产品。二、确定市场份额作为归责原则的补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即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目前,各国采用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1)疏忽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即可要求其

借鉴与启示:美国设计缺陷认定标准之争

借鉴与启示:美国设计缺陷认定标准之争

实施具有重要 的意义 , 故该标 准的应用 在美国产品责任 变革 的6 0年代、O年代达到顶峰 , 7 成为美 国认定产品是否存 在缺
陷 的 主要 标 准 。
2 .风 险 一 效 用 标 准
二、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否仍具有 独立作用的争议 在《 侵权法重述 》 第三版 ) ( 颁布后 的几 年里 , 一些法庭圆 在他们 的司法意见 中继续表达了对消费 者期 望标 准的钟情 , 例如康涅狄 格最 高法 院在 “ 波特诉芝 加哥药 械公司 ” 案 中
业不参 加保 险就不 能将产 品投放 市场 , 而变 数很大 、 不确 很 定的产 品责任领域成为保险公司 出现 巨大赤 字的主要原 因, 使保险公 司感到没有能力对这种风险进行保 险 , 于是或 者撤 出了这方面 的市场 , 拒绝 受理 产品责任 保险 ; 或者 即使 受理
了也要 大幅度 的提高保险费 , 而大幅度 提升的保险 费负担最 终将转嫁 到消费者身上 , 这就 背离 了产 品责任法保护 消费者 的立法 意图。故此 , 反对该标 准的声音也越来越强 烈。反对
在《 重述》 第 三版 ) ( 出台前就 已存 在的对两 种标 准 的关 系之
争更趋激烈 与明显 : 1 否定之音 : 费者期望标 准不 具独 立作 用 , . 消 二者 关 系
为 实质 内容 重合 的 小 包容 关 系
这种观点是美 国法学会《 重述》 的起 草报告者们 的观点 : 大多数坚持适用 消费者期望标准的法庭 , 从效果上看 与适用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

作者:王慧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年第03期

[内容提要]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把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对缺陷认定有一定的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缺陷。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借鉴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关键词] 产品缺陷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971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32-0 5

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

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近代法院往往采取“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够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威胁。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 ,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在追究产品责任的过程中,美国的产品缺陷理论值得借鉴。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产品责任的追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 ,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 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缺陷状态就是最后的消费者根本不期望的状态, 这种状态对他会构成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危险是指普通消费者认为仅凭对商品及其特征的一般知识了解不到的危险。[1]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业者的经营活动,销售或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_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_王慧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_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_王慧

○王 慧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

———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内容提要]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把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对缺陷认定有一定的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缺陷。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借鉴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关键词] 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法 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971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32-05

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

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近代法院往往采取“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够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威胁。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在追究产品责任的过程中,美国的产品缺陷理论值得借鉴。

收稿日期:2009.05.10

作者简介:王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10046。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产品责任的追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缺陷状态就是最后的消费者根本不期望的状态,这种状态对他会构成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危险是指普通消费者认为仅凭对商品及其特征的一般知识了解不到的危险。[1]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业者的经营活动,销售或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不具有合理 的安全性 能 , 该产 品则存在设 计缺 陷。 当产品之可预 见 的损 害 风险 , 能够 通 过销 售 者或 其他分销者 , 或者 他 们在 商业 批 发销 售链 中的前
有 主观色彩 。为 了克 服 这一 缺点 , 国一些 学 者 美 倾 向于采用 成本利益 分析标 准来判断 缺陷 。该 主 张在 《 产品 责任 示 范法》 中有所 反 映 。 。 制 造商 对
用性 的相反影 响。 判 断产 品设计 的标 准可 以概括 ”
为两 个标准 : 即消费者期望 标准 和成 本收益标 准 。
产Hale Waihona Puke Baidu责任法的新发展
1 美 国产 品缺陷 的判 断标准 . () 1制造 缺陷 的判 断标 准 。在美 国的 产 品责
中图分类号 : 9 1 ・2 1 72 2 9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7 3 9 20 ) —0 3 0 3 A 10 ~16 (0 9 3 02— 5
产 品缺 陷 认 定 是 产 品 责 任 法 的 核 心 问 题 之

美国关 于产 品缺 陷的定义及其分类
近代工业革命后 , 随着科技进步 和经 济的迅速
起 步较早 , 发展 较 快。 美 国把产 品缺 陷分为制 造缺 陷、 设计 缺 陷、 警示或说 明缺 陷 , 对
缺 陷认 定有一 定的标准 。我 国《 产品质量 法》 的认 定存 在一 定缺 陷。我 国的 产品责任 立法应借 鉴 美国的产品缺 陷的认 定标 准 , 完善 我 国的产品 责任 法律 制度 。 [ 关键词 ] 产品缺 陷 产品 责任 法 严格 责任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率不断加快,国际间产品责任的争端也日益频繁。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通过产品责任立法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由于各国所属法律体系不同,立法的出发点不同,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不同,从而导致产品责任立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随着中国加入WTO日程的临近,进出口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激增,产品责任问题也逐渐具有跨国性质而不再专属于国内法范畴。研究国际产品责任的统一法律规范,了解主要贸易伙伴在产品责任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则及国际通用法律和惯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状况,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国际上某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和我国产品责任法某些方面的比较,来研究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以及使其完善的有关法律思考。

关键词:立法,产品,产品缺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司法救济,法律适用,建议

一,引言:当今社会,铺天盖地的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于市,却得不到有效的扼制;消费者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却得不到充分救济。无论是工业产品还是农副产品;小到蔬菜水果,大到房屋都普遍存在着质

量问题。无论是有毒的蔬菜水果还是类似豆腐渣工程的商品房,给人们造成的损害都是巨大的。然而,事故一旦发生,要么是不了了之,要么就久拖不决;即使得到赔偿,往往也难以抚平人们所受的伤害。另外,在国际产品纠纷中,我国消费者更是得不到平等的保护。最典型的要数2000年“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对于该品牌电脑瑕疵,东芝公司立即付给美国用户总计10亿美元的赔偿;而中国消费者只得到一个补丁软件便不了了之。同时,生产者在国外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遭遇巨额索赔,不知如何应对。为什么我国已经制定并修改《产品质量责任法》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与国际上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相比有哪些不同呢?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探究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探究

15000产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管理;交通部所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其负责制定和执行汽车和汽车设备的安全标准及机动车辆的召回;卫生健康部所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其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药仪器及生物制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农业部所属的食品安全监察服务协会,负责肉、蛋、家禽产品的管理和召回;联邦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协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2、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程序

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主管机构有不同的管辖领域,各自职能也有所不同,因此它们制定了自己的召回规则。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大同小异,其中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召回规则最为详细和全面。CPSC规定的召回程序分为两种: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在可能出现缺陷产品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报告,由委员会对此报告进行评估,确认产品缺陷,然后由企业制定召回计划和实施召回,在召回工作结束后,企业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保存召回记录。这个过程可以表示如下:厂商报告--CPSC评估报告一制定召回计划一实施召回保存记录。

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三、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给予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产品召回制度都是通过立法加以确定的,并且法律规定得非常详尽,形成一整套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2)产品召回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汽车、食品、化妆品、药品、玩具、手机、奶粉等等,涉及到很多领域。(3)产品召回的程序非常完备,主管机构的责任非常明晰。(4)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有多个,各个部门分别监管属于各自范围的缺陷产品的召回。笔者认为,了解这些对于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具体表现在: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和教授 、学者等法律精英 的智 慧于一身 ,在 美国法律届 赢得 了很 高的权威 。 《 侵权 法重述 :产品 责任 》是侵 权法的第三 次重述,在第
三次侵权 法重述 中 占 有重要地位 ,于1 9 年5 97 月通过 。以下简称 《 重述 》 ( 第三版 )。
②Co tc . n r trCop, 9N. . 2 Mih 15 ms kv Ge eaMoos r.9 W 2 6 7( c . 9 9). o l d
历史 , 在其著名 的《 侵权法重述 :产品责任 》 第 ( 三版 ) 中确认了司法中发展并扩张 的售后义务。 中国《 侵权责任法 》 4 条也明确规定 了经营者 第 6
售后义务 , 对于该制度如何实施 , 如何处理其与其 他法 律 制 度 的关 系 , 当下 我 国产 品 责任 法 亟 待 是 解决的问题。故研究美 国产品责任法 中的售后义 务, 探究 其渊源 、 理论基础及逻辑 , 具有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售 后 义务 并 非 指 销 售 者 的 售 后 服务 , 是 指 而
产品投入流通后 , 品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产 产品存 在对他人人身或财产 的损害危险, 经营者
应 当采 取警 示 或者 召 回措施 以避免 损 害 。若 未 采
美 国普通 法 中的售 后义务 之发 展 在美 国, 售后产 品责任诉讼 已并不新奇 。密

以美国为例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

以美国为例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

以美国为例的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

摘要:美国产品责任法是在英国产品责任判例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它的影响却超过了英国产品责任法,并且,在其严格产品责任制度形成后,对欧盟及欧盟各成员国包括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推动了美国和欧盟各国产品质量的提高。我国虽然有《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但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研究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动态,并从中寻求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美国产品质量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人和商人对于因生产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人、使用人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损失或人身伤害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显然,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这个问题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

就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而言,美国的产品责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从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从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渐进发展过程。

一、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

1916年产品责任法产生前,在因产品瑕疵引起的制造商对消费者、零售商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美国法院基本上遵循

英国的立场,坚持”契约当事人关系”原则,认为瑕疵产品的制造商仅对那些与他有合同关系人负责。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合同责任。即没有合同就没有产品责任,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主要指买卖合同关系),才能依合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严格产品责任最早起源于美国,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正当该种制度日渐成为世界各国在产品责任领域的发展趋势之时,美国却在其立法和判例上多次对严格责任加以变革。本文剖析了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变革的动因和内容,并据此指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立法应结合我国国情,正确定位产品责任归责立法的价值目标与社会功能;确立严格责任的主导地位并以过失责任作有益补充;强调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严格责任过失责任产品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是指受害者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的客观状态,以此决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它并不考虑生产者、销售者本身的主观态度如何,即不考虑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它是以这样的价值选择为基础的:就缺陷产品所致使用者的损害,由经济实力较强的制造商、销售商来承担较之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承担,更为公平合理。显然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最为有力的。

严格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其产生和确立对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从而也使美国成为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的领路人。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正当许多国家都竞相效仿美国严格产品责任的时候,美国却悄然兴起了一场严格责任变革的运动。

变革的动因:严格责任所引发的产品责任危机

严格责任原则的确认并被广泛适用,既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而把美国对消费者的保护带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辉煌时期。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从美国法院所做出的产品责任案件的判决表明,产品责任越来越趋严格,甚至走向了绝对责任。主要表现为作为被告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越来越少,几乎要对因使用其产品所致的每一个损害承担责任。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警示缺陷的基本研究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警示缺陷的基本研究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警示缺陷的基本研究

摘要

产品责任法在现代社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产品责任法中,缺陷是判断产品责任的标准。警示是产生缺陷类型之一,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系统的介绍了产品责任法中的警示缺陷的基本理论。第一部分在简单介绍了美国法中警示缺陷的含义及判断标准;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的是生产销售者有义务提供警示的义务和条件,即在什么情况下他们必须提供警示,什么条件下不必警示,还分析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判例标准;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警示缺陷的两种规则责任,既严格责任制和过失责任制的运用和相互比较;第四部分分析过分强调“警示”的后果。本文从理论和案例的角度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警示缺陷进行简单研究,并对美国警示理论进行了总结,希望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迪。

关键词:警示缺陷;严格责任;过失责任

1 引言

随着生活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日常接触和使用的商品越来越多。但面对众多的商品该如何正确使用、摆脱安全隐患都要依赖阅读产品介绍及使用说明。但有一些产品的说明书却让人颇为费解,或内容简单的让人无所适从,或术语深奥不知所云,或者对产品的安全隐患没有警示或者警示不足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我国虽然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各专门立法中都有所涉及,但却都没有系统全面的对警示缺陷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有无缺陷的唯一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有当该类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法官才可以依据不合理危险标准作出判决。但是产品符合技术性安全、质量标准,并不排除生产商产品缺陷对消费者有损害。因此,对产品的警示缺陷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产品责任立法体例、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欧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种类日渐丰富,产品功能日益繁多,产品构造日趋复杂,导致产品的危险程度大大增加。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事故层出不穷。为此,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产品责任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以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逐渐形成了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本文拟就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几个主要方面试作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欧美产品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比较

(一)以成文法为主的欧洲产品责任法

除英国外,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即以成文法传统为主的国家。一般认为:1842年英国的温特伯顿诉莱特案(WinterbottomV.wright)是英国也是世界产品责任制度的发端。不过,在本世纪中期以前,欧洲并无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它们的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注:冯大同.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J).中国法学.1992(1)。)自70年代初开

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1976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ConventiononProductsLiabilityinregardtoPersonalInjuryand Death);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E.E.C.DirectiononProductLiability)。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于是,英国在1987年(注:1987年英国发布.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第一章

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1 确 立 严格 责 任 原 则 .
从 社 会 发 展 以及 消费 者 利 益 保 护 的 角度 出发 . 应 明确 在 《 产
商 违 反 其 对 产 品质 量 .规 格 或 性 能 的陈 述 或 说 明 .而 使 缺 陷 产 品 品质 量 法》 中规 定 严 格 责 任原 则 理 由如 下 :
或 其 他 财 产 造 成 损 害依 法 应 承 担 的 民 事 责任 。产 品责 任 归 则 原则 任 原 则 向 更严 格 的 方 向 发展 了 . 旨在 为 消 费者 权 益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责 任 法 ,解决 产 品责 任 的现 实 问题 .将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现 实意 义 。
() 1严格责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现社会
销 售 者 应 承 担 责任 .担 保 包 括 明示担 保 和 默 示 担 保 .典 型 案 例分 公平。在现代科技高度发展 的今天 .消费者相对与经营者来说结 别如 13 年 的 “ 2 9 巴克 斯 诉福 特 汽 车公 司 案 ” 和 “ 宁森 诉 布 鲁费 构 弱 . 实 力 弱和 手 段 弱 。 法律 应 强 调 弱 者 权 利 的重 要 性 和 不可 侵 海

总 之 .随 着经 济 的 发 展 ,美 国产 品责 任 归 责 原 则 的 发展 是 向

美 国产 品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的 演 变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美国和中国产品责任法是两个不同法系下的法律条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比研究美国和中国产品责任法,并探讨它们的异同之处。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基于普通法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产品缺陷责任、设计缺陷责任和警示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表示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使其更加危险或无法正常使用。设计缺陷责任是指产品本身设计上存在问题,导致不安全或无法满足合理使用者的需求。警示缺陷责任则要求生产商和分销商在销售产品前提供足够的警示和说明,以避免对消费者的伤害。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则基于民法体系,于1993年颁布,并在2024年进行了修订。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责任。其中,关于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责任法要求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此外,产品责任法还要求生产者承担寻求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并要求制定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

在这两个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中,存在明显的异同之处。首先,在适用范围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适用于所有在美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而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其次,在追溯期限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追溯期,而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自其购买日起两年内可以要求赔偿。此外,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缺陷和设计缺陷的认定较为严格,而中国的法律则更加注重对产品质量缺陷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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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3-28

[作者简介]丁伟东(1967-),男,江苏泰兴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李玉华(1968-),女,江苏泰兴人,社会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社区建设与管理研究。

第30卷 第1期2009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HARBI N UN I V ERSITY V o.l 30 No.1

Jan .2009

[文章编号]1004 5856(2009)01 0058 04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

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丁伟东,李玉华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 225300)

[摘 要]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文章对中美产品责任缺陷认定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缺陷认定;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 901:D908 [文献标识码]A

一、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概述

产品缺陷认定(以下简称 缺陷认定!),是

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缺陷认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侵权法不发达的情况下,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和财产损失并没有什么保障,当时的 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产品缺陷负责,除非以明示保证此责任。

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但此时法院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所以近代法院往往采取 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危险,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此为美国首创。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中的三次突破

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在其历史发展中,出现了三次重大突破,它们不仅是美国产品责任日益成熟的重要标志,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发展均有重要影响。

1.突破契约关系理论之约束,将产品责任纳入疏忽责任的范畴

产品责任形成初期,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既简单又比较稳定,产品的买卖主要是通过合同契约进行的,契约条款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早期的产品责任被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但契约关系原则逐渐不再适应公平处理产品责任问题的需要。美国产品责任中疏忽责任扩大了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把侵权责任引入产品责任领域,在理念上实现了

从要求买方注意!到要求卖方注意!的转变,从着重保护生产者和销售者转向着重保护消费者。

2.突破疏忽责任理论的局限,将产品责任纳入严格责任的范畴

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在产品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它要求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人和销售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这是比疏忽责任更完善、更进步的一种制度。在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时代,要求受害人去证明被告的疏忽也是非常不合理的。而实行严格责任后,消费者只需要证明以下三点:(1)产品存在缺陷;(2)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

(3)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显然,后者体现出了很大的优势,它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不要求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产品作出明示或默示担保。

3.防止产品责任绝对化,将严格责任作相对保守的变革

严格责任的确认并被广泛适用,既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果,反过来又促使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但产品责任的绝对化的严格责任逐渐暴露出其缺点:(1)严格责任对制造者和销售者有时显得过于严格,明显有违公平原则;(2)在某些情况下,仅依赖严格责任原则对受害人又难以提供合理的补救。所以,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严格责任制度作了必要与合理的限制,比如美国法律认为制造者可以把自己不能避免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到社会中去。我国亦应防患于未然,在规定动作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能够对生产者构成足够威慑的高额赔偿时,也应适当考虑生产者的利益。我们应该从美国产品责任危机中吸取必要的教训,将赔偿数额进行合理限制。[1](P451)

三、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分析

(一)有关缺陷定义的比较

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1](P454)

分析我国相关规定,我国在认定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对于前一标准,借鉴了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避免了因具体罗列缺陷种类而可能导致的法律疏漏。但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却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无疑会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而问题在于,在这些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生产商们往往通过对标准的制定施加影响以尽量减轻其责任,从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科技水平的发展和新产品的不断出现都使得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滞后性,故而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应把国家或行业标准作为产品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的最低要求,若产品违反了该标准,则成为产品有缺陷的直接证据,生产商应承担责任;若产品已符合该标准,则是产品无缺陷的初步证据,受害人如果按其他标准证明产品确实具有缺陷,则生产商仍应承担责任。

可见,中国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承认不合理的危险!这个基本概念,但是同样是这个概念,中美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美国,不合理的危险!的概念并没有得到其国内所有州的法院接受和认可,因为有的州法院认为不合理的危险!定义会导致让遭受损害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听起来纯属过失的因素!。说明美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大大超过了中国。在中国,立法中虽然承认了不合理的危险!的概念,但没有对这个概念做出相应地具体解释。

(二)产品范围的比较

产品是导致产品责任产生时的客观物质对象,它是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点。因此,各国立法虽都采用产品一词作为产品责任客体的代用语,但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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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丁伟东,李玉华: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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