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 用开支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 力的补偿 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 苦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 6.2.4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1)诉讼管辖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实 际控制”原则,即要求被告应在管辖法院的辖 际控制” 原则, 区内。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采用“长臂法” Long( Long-Arm Statute ) , 又 称 “ 伸 长 司 法 管 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 辖”,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往 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 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 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 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各州法律规定不一 一般采用“ 最低限度的接触” 致 。 一般采用 “ 最低限度的接触 ” ( Mininum Contact) 标准。 所谓“ 最低限度的接触” Contact ) 标准 。 所谓 “ 最低限度的接触 ” , 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 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在该 境内从事商业活动, 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1.1 产品和产品责任 (1)产品 (2)产品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消费者应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 和使用方法,遵循生产者和销售 者的说明和警示,避免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其他相关主体
其他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认证机构等,在产品责任法中也扮演着
重要的角色。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则通过制定行业标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未来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各国应加强在产品责任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共同探讨问题与解决方案。
针对现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其适用性和 权威性。
适应新技术发展
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产品责任法以适 应新的挑战。
产品召回与退货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品牌玩具因生产过程中混入有 害物质,被召回并退货。受害者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玩具制造商未尽到合理 注意义务,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制造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
制造商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加强产 品质量控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案例
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企业技术创新。
意义
产品责任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和健 康,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产品责任法的实施有利于 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Part
02
产品责任法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
生产者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造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的产品。
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22页PPT

三、被告的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四、请求损害赔偿范围
▪ 补偿性赔偿 人身:肉体与精神痛苦、收入、医疗与伤残 费用 财产损失 商业损失:完好与缺陷产品价差
▪ 惩罚性赔偿 恶意、不顾公共政策
▪ 销售者先行负责和赔偿义务 ▪ 销售者的追偿权 ▪ 运输仓储者过错责任(对生产与销售者)
五、损害赔偿
▪ 求偿对象:生产或销售者,消费者选择,生 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
▪ 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分三种情况即伤害、残疾、死亡分
别赔偿,与消法一样 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折价或损失
▪ 诉讼时效 2年 从知道或应知道时起计算
▪ (1)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严格责任理论为诉讼依 据,被告是否可以摆脱对原告的责任?
▪ (2)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依据, 被告是否能以原告也有过失为依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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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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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责任 ▪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
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 ▪ 违反明示与默示担保 ▪ 合同关系---纵横放宽 ▪ 原告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这种缺陷使之遭受损失。
(三)严格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 这种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 ▪ 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
除外
▪ 缺陷: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 安全 ,但应考虑具体情况
▪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商业损失一般不赔 小额不赔 精神损害由国内法处理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篇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具有跨国性和国 际性,其调整的是跨越国界的法 律关系,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 度。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和跨 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因产品缺陷导致 的损害赔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发展
国际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国 际法的演变,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 约、国际公约等形式,逐渐形成了统 一的国际产品责任法体系。
欧洲联盟《产品责任指令》
该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确保产品责任在欧盟范围内的统一执 行。
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间接涉及产品责任问题。国际商会Fra bibliotek国际产品责任指南》
该指南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产品责任的指导原则和最佳实践,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其他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其他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确保所涉及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安全性、性 能和品质进行测试和检验,及时处理产品的缺陷和问题等。同时,各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问题
赔偿的概念和原则
赔偿的概念
赔偿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 任。
VS
标准
在确定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时,需 要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因素,如产品的 销售、使用、损害发生地等,以确定与案 件最密切相关的国家。
法律适用的方法和程序
方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直接 适用法”或“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 指直接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来确定案件 适用的法律;间接适用法是指通过国内法律 程序来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二)瑕疵或缺陷 1、瑕疵或缺陷的含义
《侵 权 行 为 法 重 述 (Ⅱ)》(Restatement 0f the law 0f Toms,2d)第402条A款规定:
“凡销售有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产品者 应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人身 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efective due to inadequate instructions or warning) ⑷违反品质担保的缺陷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判例1]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售美 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Brandenburger V.Tayota Motor Sales.u.s.A Inc.And Toyota Motor co.,Ltd.)案中,美国法官 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 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 事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 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补充阅读资料1】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英
国法院于 Winter bottom v.Wright 出案 中确立“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是最早 出现产品责任判例并以契约关系确定产品责 任的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但在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如 在适用“疏忽责任”、“严格责任”等法律 制度方面却远落后于美国。
第6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w (二)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 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设计上的缺陷 原材料的缺陷 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新1.精选优秀PPT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引例
• 1988 年,内蒙古职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备 产品责任合格证的冷藏柜时,因箱体带电 触电身亡;
• 1995年,北京铁道附中19岁女生贾国宇在 餐厅就餐时,因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 发生爆炸,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
• 2.原告的举证责任 • 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 产品存在缺陷 • 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案例
•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 被告在广告中说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 原告相信了广告并买了汽车。结果一块 小石头击在挡风玻璃上,玻璃破碎,伤 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院判被告应 承担明示担保责任,对于不具有合同关 系的人也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 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 1.产品缺陷 • 〔1〕概念
• 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 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平 安
• 〔2〕类型
• 设计缺陷—指产品的设计存在着不合理 的危险性
• 消费缺陷—产品在制造上存在着不合理 〞为使消费者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 的危险 原告是餐厅效劳员,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一瓶炸开,原告受伤。
• 三、产品责任法 • 〔一〕概念与特征 •Hale Waihona Puke 1.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消费者、销售者和
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 陷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 2.法律特征 • 〔1〕实行侵权责任原那么 • 〔2〕强迫性的公法范畴 • 〔3〕立法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和权益 • 〔4〕是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 1998年,孕妇陈某在产前输血、分娩时注 射人体白蛋白,后本人及其丈夫女儿全部 感染艾滋病;
国际商法 第06章 产品责任法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6.2.1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 (1)产品 ❖ 美国《统一产员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
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3.产品缺陷
❖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责任主体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5.归责原则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2
各国产品责V任法
6.3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本章导读
❖ 介绍介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律制度;
❖ 介绍各国关于产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方 面的规定和差异;
❖ 介绍世界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产品责任指令和海 牙公约。
❖ 产品生产者对于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 产品销售者则承担过错责任。 ❖ 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提供者,即使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44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 和人身伤害。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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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ຫໍສະໝຸດ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产品责任法的特点和作用分别有哪些? 3.中国和德国关于产品责任法使用的产品范围有何不同? 4.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有什么特点?与其他国家的产 品责任法比较,中国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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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徐康平.国际商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戴维·G.欧文.产品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曹祖平.新编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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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
产品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 费需求和欲望的物质资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 担的基石。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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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表6.1 各国对产品责任法适用的产品范围的界定
产品被规定为一切动产,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 产,无论是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还包括组装在 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的。
产品是指有体物,解释为物质上占据一定空间而 有形的存在,所有固体、气体、液体均为物,均可成 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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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概念、构成产品责任的因素、构成要件
德国 美国 欧盟 日本
《产品责任 法》
《统一产品 责任示范法
》
《斯特拉斯 堡公约》
《日本民法 》
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即使已经被组装在另一动产 或不动产之内,产品还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包括种 植业、畜牧业、养蜂业、渔业在内的农产品除外,狩 猎产品除外。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案例1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
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2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
出口后不久,美国方面就反映有质量问题。
美国方面称,该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甚至眼睛致残。
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据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经受60磅的拉力。
问:1)该弹弓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为什么?2)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1、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
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无合同,无责任”。1916年麦克弗森诉贝克 汽车公司一案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 要求。
❖18 42年英国“温特博顿诉赖特案”
❖ 原告因乘坐制造时带有隐藏瑕疵的公共马 车,在马车坍塌时受伤致跛。被告并非 该 马 车的制造者,他仅与邮政部长签约为
产品质量与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不符
某化工涂料
“麦可登”聚脂 漆
有限公司
使用后不久,壁橱、门 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 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
整体效果。
法院
李某 起诉
(三)严格责任原则
1、定义: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性,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
❖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 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各国共同点:( 1)产品一般指动产;(2) 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 品责任法范围;(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 品。
❖ (二)关于缺陷 ❖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
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和说明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 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 标准。
❖ 经技术监督局鉴定结论认定:①热水器的制造工 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热水器开关可能漏电; ②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 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③甲方安装热水 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 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请问:
❖ 1、乙主作为销售者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案例与实训

第6章产品责任法案例与实训案例一:中国南方的一家生产水壶的企业,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一位美国妇女在使用水壶时,壶盖掉下来烫伤了她的手臂,尽管厂家没有过错,但她认为生产厂家的产品有缺陷并要求赔偿。
试问:厂家应不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二:一名小孩使用游泳圈独自在游泳池内玩耍而被淹死,其父母起诉了生产厂家、修造游泳池的业主及负责看管孩子的人,厂家称原告不应在无人看管下让孩子独自一人在游泳池内玩耍,产品的标志也说明了这一点,但原告称游泳圈上的卡通人物代表儿童并鼓励他们独立游泳。
试问:厂家有无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三:一件棉质衬衫在靠近打火机处着火,导致一个孩子严重烧伤。
该产品是在亚洲制造并卖给美国的百货公司,孩子的父母遂对百货公司、制造商及进口商提出起诉。
法院称制造商知道产品将在美国使用,就应受美国法律约束。
请问:该亚洲制造商是否应该索赔?为什么?案例四:2009年1月13日美国华盛顿的一栋崭新的木制别墅突然着火。
火势迅速蔓延两小时,整幢屋子被火烧和烟熏。
估计损失达20万美元。
屋主认为是由一盏开着的卤素落地灯短路直接导致的,并通过律师将美国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
经核实,该灯正是由中国某家灯厂制造并出口至美国这家超市的。
试问:生产这种卤素落地灯的厂家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五:多起果冻梗塞喉咙2003年5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塞荷西高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一家台湾公司向一位9岁女童的家人赔付1670万美元。
该女童1999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后被噎住,不幸成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
(资料来源:2003年5月13日人民网)2个月后的7月11日,美国旧金山高等法院判定同一家公司向另一位2岁男童的父母赔付5000万美元。
一位2岁的男童被一粒荔枝味的果冻糖噎住导致致命伤害。
他因窒息而昏迷,并于9天后死亡。
男童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果冻的销售商告上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当地法院;他们同时也起诉了果冻的生产商,一家台湾公司。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课件ppt优秀资料

〔二〕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 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 承担承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效劳者、赠送者。 包括不是但自 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直接 销售者、效劳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 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风险/利益标准〔risk-benefit test〕:指当 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 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认定该产品是 有缺陷的。
科罗拉多法院在对相关因素以及原被告出 示的证据进展分析的根底上指出:现有的 证据说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承受 的本钱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 产品的效用或本质性地改变其性能,从而 使该产品依“危险—效用标准〞 〔riskutility test〕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第3款规定: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建立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排除 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 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 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 物等〕和不动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 用了“商品〞一词,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 而购置使用的商品或承受的效劳。这里的 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效劳等。以上两
1、美国产品缺陷标准: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承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参照美国产品责任制度及“格力姆山诉福特汽车公司案〞,美国对“三菱事件〞的处理应该是:1、三菱帕杰罗的质量缺陷是引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设计缺陷;〔马修诉劳凌特公司案〕 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三菱公司应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性损害赔偿;
〔一〕产品范围不同
国际商法——06产品责任

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者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给他人 造成的损害是以主观过错还是 以客观损害结果,或以两者结 合为基础承担损害赔偿的准则, 即归责原则。 。
归责原则
违反担保原 则 严格责任原 则
疏忽原则
注: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属于 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承担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 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根据 普通法早期的原则,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 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承担疏忽是被告的抗辩理 由) 相对疏忽: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 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 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目前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的抗辩。
产品责任诉讼中承担 产品责任的当事人。
二、产品责任主体
美国:生产者和销售者。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对全部或部分的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害, 应承担法律责任。 德国《产品责任法》: 生产者
商业活动中的分销商, 迚口商
供应者(生产者不确认 时)
各国法律在判定产 品责任是否成立时所 使用的原则。
一、产品与产品缺陷
种植业、畜牧业、养 蜂业、渔业在内的农 产品和狩猎产品。
产品责任法适用于任何产品。德国将未经初步加 工的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之外。 在美国通常认为,凡是对消费者有危害的产品都 属于缺陷产品。 欧洲已经订立产品责任法的国家有明确定义。如: 英国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未提供 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该产品即存在缺陷。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6.2.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 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 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使 之不符合该标准。
➢(3)产品责任的主体
➢(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5)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能 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
➢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7)关于时效的规定
➢ 《产品质量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 效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的权利自产品最初交 付之日起满10年消灭,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情况除外。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 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 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产品管理】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4
“缺陷”的含义:
1.产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业销售标 准
2.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具有潜在的缺陷 4.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
缺陷的种类: 设计缺陷 生产缺陷 警示缺陷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
2
地方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为人身 损害赔偿,500万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送来美国 法院传票,传中国外交部长到庭应诉,被中方拒绝。美国法院 声称,如中方不出庭应诉,美方可根据原告单方面请求,作出 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中国在美国财产予以扣押。
本案是一起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思考:
理由?
案例
分析: 1.张先生与别克公司有买卖合同,可以合同违约或产
品侵权之中的一种方式起诉。如果以产品责任方式 起诉,因为别克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检查义务,根 据疏忽责任原则,别克公司应该赔偿侵权损失。 2.能,疏忽之诉。
二、担保责任原则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同于疏忽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
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 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缺陷”的定义——存 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劣质奶粉、灯泡爆炸、 高跟鞋半路上断裂)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 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 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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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 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 意” (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 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 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 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 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 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 偿损失。
3.严格责任
•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 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 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 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 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 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 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 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 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 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 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 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 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 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 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 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 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 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 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 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 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 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 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 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 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 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 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 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 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 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 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 的立法。 •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 ①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②违反担保说 ( breach of warranty);③ 严 格 责 任 说 ( strict 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 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 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 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 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 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 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 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等。如果由于没有 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 失,卖方和制造者亦应承担责任。
•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 主要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 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 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 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 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 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 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
• 案例: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1916) • 别克汽车公司将汽车交经销商经销,经销商将其 中的一辆汽车卖给了原告麦克弗森。原告在驾驶 该车时汽车的轮胎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受伤。 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别克汽车公司。被告称原告 是由于汽车轮胎爆炸造成的,而汽车的轮胎并非 被告制造,而是由另一家公司提供,因而被告不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卡多左依据证据, 摒弃合同责任原则,认为如果被告在制造该汽车 时,只要检查了车轮就能发现其瑕疵,但被告疏 于检查。而该瑕疵轮胎足以危害使用者的生命健 康,属危险商品。被告可以预见买方不经检验会 使用该产品,因此,被告应对该商品承担注意义 务,如果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无论买 方与制造商有无合同关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美国Baxter 诉Ford Motor Co.案(1932) • 原告( Baxter )向汽车零售商购买了被告( Ford Motor Co. )制造的一辆福特牌汽车,被告以书 面形式保证汽车的挡风玻璃是防碎玻璃。但是, 当原告在驾驶汽车时被一颗小石子击中挡风玻璃, 玻璃的碎片伤及原告的眼睛。为此,原告以被告 违反担保为由起诉被告。法院认为,尽管原、被 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但是,被告能够预见到对其 产品的明示担保范围涉及受买人和使用人,如果 被告的产品不具有原告相信的广告说明中的功能, 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 1.疏忽 •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 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 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 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 疏忽主要有: • (1)设计上的疏忽。即产品制造商在对产品设 计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疏于作适当的 测试就将商品投放市场,或者疏于安置安全措施 而造成消费者损伤等行为。 • (2)警示上的疏忽。即产品制造商已知或应知 产品存在对消费者不合理的危险,未作出适当的 警示或说明的行为。 • (3)检验上的疏忽。
二、被告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其 抗辩理由
• (一)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 1、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 • 2、产品具有缺陷 • 由于原告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有困难,因此产 生了缺陷推定原则。 • 3、产品的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 • 4、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 存在的
(二) 抗辩理由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 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 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担 保 的 排 除 或 限 制 ( 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ies) 2.承担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或相对疏忽 (comparative negligence) 3.自担风险 (assumption of the risks)
•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 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 的诉讼。但是要证明被告有疏忽是十分 困难的。
• 2.违反担保 •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 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 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 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 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 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 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 同提起的诉讼。
(二)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 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明 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 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的加以使用 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 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的产品,因此,产 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 险性。
• 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提起的 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 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 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 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 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 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 ( 如货 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
第六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 、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 性质:强制性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 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 财产损害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 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 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的 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 所谓自担风险是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 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 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 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按照 美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 诉或以疏忽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 被告都可以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
• 案例:高伯乐斯诉西部滚轧机公司案(1976) • 原告因使用一碾米机受伤而起诉被告,要求 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明知玉米未晒 干就进行加工会发生危险,但仍使用该机器加 工,应视为自担风险。法院以自担风险为由判 决原告败诉。
• 案例: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1932) • 原告是一位女士,在1928年8月26日与其友在 一家咖啡店喝啤酒时发现酒内有腐烂的蜗牛躯体, 随即昏厥过去,而且还得了严重的胃肠炎,之后 她起诉生产商史蒂文森要求赔偿。英国上议院审 理时突破了长期适用的产品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 原则的限制判原告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
• 案例:Escala 诉Coca Cola Bottling Company案 (1944) • 原告Escala是一位餐馆女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 乐放进冰箱时,其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 告严重受伤。虽然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 且被告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的制造、检验以 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但是,加利福尼亚州最高 法院仍判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 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 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那么制 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
(一)产品(products)
(二)缺陷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 (四)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