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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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品造成的损害享有索赔权利。
消费者应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 和使用方法,遵循生产者和销售 者的说明和警示,避免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其他相关主体
其他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认证机构等,在产品责任法中也扮演着
重要的角色。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则通过制定行业标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未来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各国应加强在产品责任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共同探讨问题与解决方案。
针对现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其适用性和 权威性。
适应新技术发展
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产品责任法以适 应新的挑战。
产品召回与退货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品牌玩具因生产过程中混入有 害物质,被召回并退货。受害者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玩具制造商未尽到合理 注意义务,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制造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
制造商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加强产 品质量控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案例
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企业技术创新。
意义
产品责任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和健 康,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产品责任法的实施有利于 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Part
02
产品责任法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
生产者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造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的产品。

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产品责任法是法律领域指对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安全不负责任的补救法律。

它要求制造商、零售商和其他相关方负责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并对因服务和/或商品而带来的损害负责。

产品责任法有助于降低对环境的污染,防止消费者受到安全和健康损害,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是维护消费者权利,二是保护生态环境,三是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

首先,产品责任法维护消费者权利。

它强制执行有关安全产品和服务的程序,避免出现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过关、欺诈、侵权等问题。

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消费者可以随时向制造商和经销商提出索赔,要求尽快安全、有效地解决问题,以便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其次,产品责任法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

以人民群众对安全健康的特别关注为前提,产品责任法在这一方面监督企业生产行为,如果企业有违规行为,便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因此可以有效防止污染环境造成危害。

最后,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

它要求商品和服务及其包装安全无害、环保,企业应以健康的价值观指导商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利。

消费者享受的服务也应符合法定标准,以确保服务质量。

如果消费者因出现的商品问题或服务问题而构成损害,企业应担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法的作用非常重要。

它不仅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而且维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有助于发展经济和消费者福祉,对所有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国应制定更严格的产品安全法规,将产品责任法纳入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服务质量,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安全。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1.疏忽
•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 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 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 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
•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①被告没 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reasonable care) , 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 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 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 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 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
2.违反担保
•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 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 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 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 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 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 诉讼。
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 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 动产。
(二)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 不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 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 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的加 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 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的产品, 因此,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缺陷是产品不 安全、有危险性。
• 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 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种因素, 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 用说明书,等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 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 亦应承担责任。

1国际商法概述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 3、担保责任原则 、 •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 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 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 此案是关于明示担保之诉。被告通过广告宣传产 品质量,原告相信了广告而向销售商购买汽车, 因不符合所宣传的质量而造成损害,原告据此向 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制造商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法院予以受理。 如果被告的产品不具有原告相信 的广告说明中的功能,则被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美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 (一) 人身伤害 • (二) 财产损失 • (三) 惩罚性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 管辖:长臂管辖 • 长臂管辖原则扩大了美国的司法管辖权, 即使一个被告从未在美国交易过,只要它 的产品在美国使用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在 美国司法管辖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接 触”,从而使美国法院获得管辖权。 • 法律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 3.产品责任法一般都采用严格责任理论。
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
产品( (一)产品(products) ) (二)缺陷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
(一)产品(products) 产品( ) 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 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2.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 一切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 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 物品。 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 可移动的物品。 4.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 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 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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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危险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
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第六章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

第六章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

•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 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 意” (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 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 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 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 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 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 偿损失。
3.严格责任
•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 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 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 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 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 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 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 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 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 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 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 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 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 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 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 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 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 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 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 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 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 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 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 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 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 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 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 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 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 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 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新1.精选优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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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引例
• 1988 年,内蒙古职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备 产品责任合格证的冷藏柜时,因箱体带电 触电身亡;
• 1995年,北京铁道附中19岁女生贾国宇在 餐厅就餐时,因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 发生爆炸,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
• 2.原告的举证责任 • 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 产品存在缺陷 • 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案例
•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 被告在广告中说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 原告相信了广告并买了汽车。结果一块 小石头击在挡风玻璃上,玻璃破碎,伤 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院判被告应 承担明示担保责任,对于不具有合同关 系的人也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 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 1.产品缺陷 • 〔1〕概念
• 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 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平 安
• 〔2〕类型
• 设计缺陷—指产品的设计存在着不合理 的危险性
• 消费缺陷—产品在制造上存在着不合理 〞为使消费者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 的危险 原告是餐厅效劳员,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一瓶炸开,原告受伤。
• 三、产品责任法 • 〔一〕概念与特征 •Hale Waihona Puke 1.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消费者、销售者和
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 陷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 2.法律特征 • 〔1〕实行侵权责任原那么 • 〔2〕强迫性的公法范畴 • 〔3〕立法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和权益 • 〔4〕是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 1998年,孕妇陈某在产前输血、分娩时注 射人体白蛋白,后本人及其丈夫女儿全部 感染艾滋病;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法概论

“缺陷”的含义:
1.产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业销售标 准
2.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具有潜在的缺陷 4.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
缺陷的种类: 设计缺陷 生产缺陷 警示缺陷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
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 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缺陷”的定义——存 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劣质奶粉、灯泡爆炸、 高跟鞋半路上断裂)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
1.原告顺达公司,被告大新百货公司 2.损害包括张三重伤,张三所在办公室起火。他们
引起的损害责任不同,一种是人身损害赔偿,一种 是财产损害赔偿。
3.不成立。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预见的客观 原因。而本案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
六、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制定若干法律来补充保护消费者利益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简称《斯 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是由欧洲
理事会花了3年时间拟订出来的。1977年1月27日,该公约 缔结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并供开放签字参加。奥地利、比 利时、法国和卢森堡等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今,世界绝 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规则原则,我国也采取此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 财产损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 赔偿。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与欧洲国家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 法的形成和 发展
二、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概念
产品不符合要求,具 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 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 待的安全。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 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产品 责任 构成 设计缺陷 基本 要件
注: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属于 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
承担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 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根据 普通法早期的原则,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 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承担疏忽是被告的抗辩理 由) 相对疏忽: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 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 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目前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的抗辩。 注: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畴,被告 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提出这些抗辩。在合同之诉中,如违反 担保之诉,则不能提出这种抗辩。
(三)德国法
德国法院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主要是以《德国民法典》 和《德国商法典》为依据。 德国法在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1968年“家禽瘟疫案” 有所突破,1989年《产品责任法》通过后,转而采用严格责 任原则。 原告经营养鸡场,为预防鸡瘟,特请一兽医为鸡场的鸡 注射药物,该兽医所使用的注射液是从被告药厂购得的。注 射后,发生鸡瘟,4000只以上的鸡必须屠杀。原告损失惨重。 经查,损害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注射液中含有细菌,至于注 射液何以会含有细菌,未能完全澄清。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应 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并认为制造人应负举证责任,并证 明其对于缺陷的发生并无过失。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2. 违反担保说

违反担保说又称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 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 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 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受到损害,原告可 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 则,凡依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 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只有买主才能对卖方 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 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 商或制造商)起诉。这一原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般性的 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 及产品责任的诉讼就显得不合适了,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 保护消费者。

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致力于改革开 放,发展经济,许多国家实现了梦寐以求的经济腾飞,经济实 力有了巨大的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 随着人类对自然与环境开发利用步伐的加快,全球生态环境破 坏与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导致了一系列十分严重的资源与环境 问题,例如,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温室效应、有毒危险废 物的排放以及臭氧层破坏等,这些问题成为当今人类社会进步 与经济发展的共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 责任法进一步扩展,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处理也纳入其中。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 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 责任。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3个特征: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doctrine of negligence) negligence)
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 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 义务,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 义务,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 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 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即可要求其承担责 任。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 售者与消费者、 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 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 契约原则 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方框A代表“ 方框 代表“质量不合格产 代表 方框B代表 代表“ 品”,方框 代表“危险产 品:, 深色方框部分代 缺陷产品“ 表”缺陷产品“。
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 大体有三种 目前 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 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 大体有三种: 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 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 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 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 对产品责任作出 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 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 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 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 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 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 定法。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 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 定法。美国商务部 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 品责任示范法》 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 联邦食品、 联邦政府还通过了《 品责任示范法》。此外 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 药品、化妆品法》 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在我国,《民法通则》 在我国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 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 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 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工业产品质量责 任条例》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 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最高 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 之一。 之一。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案例与实训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案例与实训

第6章产品责任法案例与实训案例一:中国南方的一家生产水壶的企业,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一位美国妇女在使用水壶时,壶盖掉下来烫伤了她的手臂,尽管厂家没有过错,但她认为生产厂家的产品有缺陷并要求赔偿。

试问:厂家应不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二:一名小孩使用游泳圈独自在游泳池内玩耍而被淹死,其父母起诉了生产厂家、修造游泳池的业主及负责看管孩子的人,厂家称原告不应在无人看管下让孩子独自一人在游泳池内玩耍,产品的标志也说明了这一点,但原告称游泳圈上的卡通人物代表儿童并鼓励他们独立游泳。

试问:厂家有无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三:一件棉质衬衫在靠近打火机处着火,导致一个孩子严重烧伤。

该产品是在亚洲制造并卖给美国的百货公司,孩子的父母遂对百货公司、制造商及进口商提出起诉。

法院称制造商知道产品将在美国使用,就应受美国法律约束。

请问:该亚洲制造商是否应该索赔?为什么?案例四:2009年1月13日美国华盛顿的一栋崭新的木制别墅突然着火。

火势迅速蔓延两小时,整幢屋子被火烧和烟熏。

估计损失达20万美元。

屋主认为是由一盏开着的卤素落地灯短路直接导致的,并通过律师将美国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

经核实,该灯正是由中国某家灯厂制造并出口至美国这家超市的。

试问:生产这种卤素落地灯的厂家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五:多起果冻梗塞喉咙2003年5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塞荷西高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一家台湾公司向一位9岁女童的家人赔付1670万美元。

该女童1999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后被噎住,不幸成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

(资料来源:2003年5月13日人民网)2个月后的7月11日,美国旧金山高等法院判定同一家公司向另一位2岁男童的父母赔付5000万美元。

一位2岁的男童被一粒荔枝味的果冻糖噎住导致致命伤害。

他因窒息而昏迷,并于9天后死亡。

男童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果冻的销售商告上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当地法院;他们同时也起诉了果冻的生产商,一家台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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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为人身 损害赔偿,500万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送来美国 法院传票,传中国外交部长到庭应诉,被中方拒绝。美国法院 声称,如中方不出庭应诉,美方可根据原告单方面请求,作出 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中国在美国财产予以扣押。
本案是一起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思考:
一、德国法
德国法院主要是以德国民法典与商法典作为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的依据的。德国法在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并通过侵权行 为法的交易安全及注意义务,合理地运用证据法原则,由此规 范产品生产商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受到损害的消费 者与该产品的生产商之间,即使无合同关系,也可以根据侵权 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今,世界绝 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规则原则,我国也采取此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 财产损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 赔偿。
按照此原则,受害者只要证明产品有缺陷,并且自 己的损害是由产品的缺陷造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都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中国输美烟花爆炸索赔案
1975年以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烟花, 其中包括带响的“空中旅行”花炮。1977年7月2日,美 国儿童马斯考特手拿中国出口烟花“空中旅行”准备燃放 时,其友斯皮门把它点燃。烟花飞向空中时突然转向,朝 着站在20码外地的弟弟狭恩斯考特飞去,炸伤了他的右眼。 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生产烟花制造商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 交部长为中国代理人,以烟花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花 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向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 地方
注意:三种规则原则当今社会都适用,但适用最广 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1.使用者非正常使用 2.使用者甘冒风险 3.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 4.产品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
1.人身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3.惩罚性损害赔偿——为了惩罚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金 额远远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按照疏忽责任原则,原告必须提供的证据: 1.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的; 2.原告的损失是由产品的缺陷造成的; 3.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按照疏忽责任原则,可以作原告的:
1. 合同当事人
2.第三方受害人
张先生刚买了一辆别克汽车,带着好朋友遛弯,行使不到20 公里,车翻,张先生和其朋友都受重伤。后有关证据证明,车 翻是由于一车轮在制造上有缺陷,如果事前,别克公司对车轮 进行了合理的检查就能发现该缺陷,但是别克公司没有这么做。
案例:李某买了一宝马汽车,汽车说明书上说,挡 风玻璃不会破裂,但一天,李某开车时,突然挡风 玻璃被飞来的一小石头击碎,玻璃碎片伤了李某眼 睛。问,李某能否要求宝马汽车公司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应当达到某 种标准。如果没有达到,则买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食品生产厂家,必须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如果由于食品不卫生导致消费者受害,则消费者可 以凭生产者未尽到默示担保义务起诉。
顺达公司在大新百货国内公司购买由索奇公司生产 的“索奇”牌电暖器80台,分别放置在顺达公司的 80间办公室中作取暖用。其中一台电暖器在使用过 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职工张三重伤,张三所在 办公室起火。
请问:1.本案的原告、被告各是谁?2.电暖器爆炸所 产生的损害包括哪些?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 否相同?3.如果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答辩理由,理 由是否成立?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1.生产者:生产制造者、加工者、修理者、运输者和
仓储者。 2.销售者:出口商和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6月9日,中国公民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 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 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 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 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 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质量不合格而致,自 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 诸法院。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简称《斯 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是由欧洲
理事会花了3年时间拟订出来的。1977年1月27日,该公约 缔结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并供开放签字参加。奥地利、比 利时、法国和卢森堡等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问:1.本案,张先生能要求别克公司赔偿吗?有几种赔偿方式? 2.张先生的好朋友能要求别克公司赔偿吗?如果能,公司有买卖合同,可以合同违约或产 品侵权之中的一种方式起诉。如果以产品责任方式 起诉,因为别克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检查义务,根 据疏忽责任原则,别克公司应该赔偿侵权损失。
“缺陷”的含义:
1.产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业销售标 准
2.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具有潜在的缺陷 4.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
缺陷的种类: 设计缺陷 生产缺陷 警示缺陷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
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 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缺陷”的定义——存 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劣质奶粉、灯泡爆炸、 高跟鞋半路上断裂)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 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 品制造人有过失的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 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经过 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
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性能的说明。
如:某洗洁精在其标签上注明:不伤手。如果消费 者用了,发现伤手,则可以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未 尽到明示担保义务的责任。
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上产品责任 的唯一的冲突法公约
该公约是1972年由第十二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于 1973年10月2日签订,1979年10月1日起生效。批准该公约 的国家包括法国、荷兰、挪威、南斯拉夫、比利时、意大利、 卢森堡、葡萄牙与奥地利等。
公约对“产品”的范围、“损害”的含义与对有缺陷的产品 承担严格责任的人作出了规定。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第一被告,是否合适?是否要赔 偿?(国家豁免权,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第二、三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制造商、经销商要承 担责任)
本案最后是以庭外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告撤诉,接受了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征募的救济金95000美元。
补充思考:原告能否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产 品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可以,但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的赔偿有 限,不如追究产品侵权责任要求的赔偿高)——违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的竞合,择一行使。
在确定有关产品责任的管辖权方面,德国法采用被告住所地原 则,即依被告住所地决定管辖权的原则。
至于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德国一般适用传统的 侵权行为地法。
二、法国法 法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由民法上的合同责任与不法行为责任构
成的。
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 .
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没有形成以前,目前国际上已经有三个 区域性的产品责任公约,全部集中在欧洲:
担保责任原则,让要求受害人证明一系列的问题: p266.
这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严格责任原 则横空出世。
三、严格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限制条件。 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
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 解,特别是“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 一案正 式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案情见P267) 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 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美国麦当劳的案件——一位79岁的老太太到 麦当劳吃饭,由于服务生没把咖啡温度调好,标准应为华氏 155度,而供应的是在华氏180-190度之间。老太太不小心把 自己的腿烫起了几个泡,诊断为三度烫伤。老太太起诉并要求 赔偿,结果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270万美元。美国法官解释这 一判决时说,不是因为老太太需要这么多赔偿,而是惩罚性赔 偿,面对麦当劳这样一个跨国大公司,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 对他没有惩罚的意义。
2.能,疏忽之诉。
二、担保责任原则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同于疏忽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 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 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 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对疏忽责任 原则的完善,不需要受害人证明制造人有过失,但要证明制造人 已经提供了担保,且产品与担保不符。
分析
1.原告顺达公司,被告大新百货公司 2.损害包括张三重伤,张三所在办公室起火。他们
引起的损害责任不同,一种是人身损害赔偿,一种 是财产损害赔偿。
3.不成立。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预见的客观 原因。而本案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
六、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制定若干法律来补充保护消费者利益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 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 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不 包括天然产品、初级产品和原材料。例外:法国 法——包括初级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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