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_产品责任法
7-3国际产品责任法-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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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 第三节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 • 欧盟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最重要的一部 立法是1985年7月25日通过的《关于对有缺 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下文简称《指 令》)。在这之前,欧洲各国基本上都没 有专门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它们主要是 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涉 及产品责任的案件。 • 《指令》要求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在1988年8 月1日之前颁布与其相符的产品责任法。
再 见!
• 《指令》所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在欧盟内 生产的,或者被输入欧盟的对个人或者私 人财产造成损害赔偿的任何有缺陷的产品 。但是《指令》并不影响成员国国内的调 整合同或者非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定。
• • • •
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德国法 三、法国法 四、《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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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在国际上的产品责任法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最具代表性,对世界各国的产 品责任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欧洲的德国、亚洲的日本在产品责任方 面的立法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 因此,本节将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进行重点介绍。
给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而如果该使用者或
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以避免单独连接点不能得到满意的
消费者是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租借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
结果。此外,公约也允许受损害者在一定范围内自己选择
的对方当事人,则在该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由被控负
欧洲各国由于传统上的密切联系,其最先感受到产品责任的国际化发展与各国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对商品流通和自由竞争的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世
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的领导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政治和经济
组织,积极致力于统一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活动,并缔结了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关于造成人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7.2.1 美国产品责任法
1)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
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 按照有关美国法律的解释,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侵权 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法的特点。 ➢ 因此,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 法。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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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 2、《侵权责任法》第五章(41-47条)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产品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二)产品责任理论和制度的发展 1、明示担保理论 明示担保(express warrenty),是指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
第七章 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 时效为一年。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 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 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 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 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 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 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 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章 产品责任
1、直接责任主体与间接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主体: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间接责任主体: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
第七章 产品责任
二、损害
缺陷产品导致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 伤害两种情况,致人伤害又包括一般伤害和 致人残疾。
第七章 产品责任
既应包括直接损失,也应包括间接损失,但
第七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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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项规定,于下列情况,亦适用之。(1)出卖人对 产品制造及销售已尽到可能的注意。(2)使用人或消 费者与出卖人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
《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
1977年1月27日生效,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等国家签署 由19条正文和附件组成 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赔偿范围:限于人身伤害与死亡 诉讼时效:
严格责任原则
美国:格林曼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1963年) 美国:范德马克诉福特汽车公司案(1964年)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1987年)
现代产品责任法:
严格责任原则 美国法学会1965年《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02条A款 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UPL- ACT) 美国法学会1997年《侵权法第三次重述》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990年《产品责任法》 中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国“三聚腈氨毒奶粉事件”
幸福的一天!
早晨起床,满屋的家具甲醛味道熏得头有点疼,于是掀开黑心绵 作的被子,用致癌牙膏刷完牙,喝杯过了期的碘超标还掺了三聚氰胺 的牛奶,吃根地沟油炸的用洗衣粉洗干净的老铁锅炸的油条,外加一 个苏丹红咸蛋,在票贩子手里买张车票,准时赶到地下烟厂上班。
中午在餐馆点一盘用地沟油炒的避孕药喂的黄膳,再加一碟敌敌 畏喷过的白菜,盛两碗杯陈化粮煮的毒米饭;
1979年6月被害方的法定代理人(斯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为生产焰火制造厂商并列为第一被告,以我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代理人,以焰火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焰火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 向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巨额赔偿。
第7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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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敦夫妇败诉。盛利敦夫妇不服法院裁决,将此案上诉到该州的高等法院,辩称说他们不是技师或汽车
经销商,因此不具备刹车和离合器系统的专业知识,他们只是表达个人观点,但高等法院法院维持了原 判。 • 请问:两级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
【答案】法院是依据担保责任原则作此 判决,即当指制造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 品的明示或默示担保,致他人因产品缺陷 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违反担保为由要求 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 盛利敦夫妇出售汽车时明确向费利说 明刹车和离合器处于良好的状况。依照美 国法律,对货物的任何说明,如果成为交 易基本组成部分,即为设置了该货物将与 其相符的明示担保。
• 盛利敦夫妇除非能够证明该陈诉不构成交 易的要素,否则应当就违背担保给对方造 成损失承担责任,其不能以技师或汽车经 销商、不具备刹车和离合器系统的专业知 识的辩解,不能否定其担保责任。
引例解析
• 见7.2.2之“3.严格责任原则”部分。
7.1产品责任法概述
• 7.1.1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 1.产品• 7.1.2产品责任法的基本术语 • • • • • • 1.产品 2.产品责任 3.产品缺陷 4.投入流通 5.当事人 6.损害赔偿
7.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
• 7.2.1产品责任的构成
• 1.产品存在缺陷 • 2.有损害事实 • 3.产品缺陷与产品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7.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
• 7.2.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1.疏忽责任原则 • 2.担保责任原则 • 3.严格责任原则
7.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
• 7.2.3产品责任的抗辩
• 1.美国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 2.我国产品责任的抗辩
7.3 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7讲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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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消费者实现求偿权,我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规定了销售者先行 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当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论 其最后责任者是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只要消费 者向销售者提出索赔,销售者就应当负责赔偿; 销售者赔偿以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 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 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在本案中, 虽然责任属于生产者,但是,消费者已经向销售 者提出索赔要求,销售者应先行予以(yǔyǐ)赔偿,然 后再向生产
•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zào chénɡ)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 使用产品造成(zào chénɡ)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 推定被告有疏忽
• 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 麦克·费尔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例:P195
共六十五页
英美法系中疏忽(shū 的性质 hu)
共六十五页
严格 责任 (yángé)
• 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 只要(zhǐyào)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
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 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 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共六十五页
严格 责任 (yángé)
共六十五页
• 担退货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法院受理后,委托该 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是:该空调 机的室外机主要部件被拆装过,根据零件锈蚀情 况判断,该机在正常环境中安装使用时间已在一 年以上,室内机未发现异常。法院认为该空调机 的主机为旧机,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所表明的 质量状况不符,据此支持王某关于退货的诉讼请 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chéngdān)运输费用。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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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
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责任法(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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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召回制 度,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 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 时 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 取 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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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读
美国诉中国政府“中国马牌”烟花爆炸索 赔案
19
三、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参照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应该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产品责任立法的力 度: 第一,应该扩大“产品”的范围。 第二,实行严格产品责任。 第三,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四,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
5
该条第2款还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 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因缺陷产品造成损 害的,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 责任。
7
该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3
关于损害赔偿的时效,《产品质量法》规 定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 被侵害时起算。 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 时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14
3.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 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 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
第五,确立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市场 份额”原则,即只有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 品的影响造成的,或者产品交付时所存在的致 人损害的属性在多年之后才被发现,或者缺陷 产品造成的损害在多年之后才显露出来,最终 使消费者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哪一制造商的行为 有因果关系,即难以确定确切的被告时,方可 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原则。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8f2f48844769eae009eda5.png)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 3.1美国 • (1)产品制造商; • (2)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 (3)零部件制造商; • (4)动产出租者; • (5)不动产销售者 ; • (6)服务提供者。
• 欧盟《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1)产品的制造者 • (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
• 请裁决。
• (二)担保责任原则
•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有缺陷,由于生产 者、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的或依法 律规定的默示的担保,以致给消费者、使 用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此,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明示担保
• 违反明示担保,只需证明: • a被告做了说明; • b原告相信了这个说明; • c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说明造成的。
• 依据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向啤酒瓶 的生产者索赔。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 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 (一)疏忽责任原则 • 1、概念 • 产品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 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 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 2、产生和发展 • 美国最先发展了这个原则
• 根据各国法律及判例,产品缺陷大致可分 为:
• ①设计缺陷 • ②原材料缺陷 • ③制造、装配缺陷 • ④指示缺陷
⑶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 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⑷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 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损害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原告在购买之前,看了被告的广告,认为 “剔骨肌肉”就是标签、广告中所称的无 骨鸡肉。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关于该罐头为 无骨鸡肉罐头的明示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声称,所谓“剔骨”,仅仅是对产品 的配制和包装方式的一种描写手法,并不 能算是产品中绝对不含骨头碎渣的一种明 示担保。
产品研发相关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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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产品研发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竞争力,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创新或者开发全新产品的活动。
产品研发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产品研发活动,保障企业、消费者以及国家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介绍产品研发相关法律规定。
二、知识产权保护1.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关于专利保护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权利受让人可以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授予、保护期限、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
2.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关于商标保护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使用、转让、许可以及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
3.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期限、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合同法1. 研发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研发合同,约定研发项目、成果、费用、期限等内容。
研发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了研发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技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活动订立的合同。
技术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了技术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召回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https://img.taocdn.com/s3/m/98d45af4700abb68a982fbda.png)
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突然或者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
动或不可移动的物品中去的物品。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 限于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可移动的产品。
2、“产品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 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 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对产品的不当使用或变更使用。
受害人特殊敏感性或过敏。
不可避免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 要求赔偿损失。” 2、《产品质量法》(1993年) 1993 年2月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参考学者结 合美国严格责任和EC 指令的经验对《民法通则》第122 条 进行研究的成果,专设损害赔偿一章(第四章),用了6 个条 文对严格产品责任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
5
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的联系与区别: 其联系是,货物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规定与 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就是关于产 品的质量问题;
其区别是,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则属
于社会立法,即公法的范畴,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2、免责事由(第41 条第2 款)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第43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 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 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 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 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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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缺陷
各国立法概况
历程:
不要求合同 关系,不要 求举证
合同为基础——侵权责任——严格责任
1合同之外受 伤害的人得不 到救济 2而且零售商 财力有限
不要求合 同关系, 但要举证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二、被告可以抗辩的理由 三、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主要是州法
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1疏忽责任原则
2担保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
定义:
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
务,使产品有缺陷,并因这种缺陷导致消费 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对此应该承担的疏 忽责任。
麦克费尔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1优点:
以侵权为基础,不要求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商店购买了由外国C公司生产的一辆“飞牌” 自行车,并随后改装了自行车的踏脚。在一 次骑车旅行时,因自行车踏脚板打滑而遭受 伤害,并因此向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 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问题:原告能否打赢这场官司?为什么?
海伦案
损害 赔偿
1人身伤害 赔偿
2财产损失 赔偿
损害赔偿
3商业上的 损失
1953年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
背景: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只咖啡具
(coffee maker)。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 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 重伤害。陪审团认为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 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被告不服。 请裁决。
1缺点:
以合同为基础
实践中在逐渐放宽
案例3:莫兰诉雷蒙德公司案
原告莫兰在工作中因操作雷蒙德公司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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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包括精神的痛苦和苦恼、收 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合理的医疗费用、 身体残废等 2、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修 复受损的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商业上的损失:包括产品毁灭、产品本身的价 值的减少、不能使用、必须修缮或丧失营业利益 等 4、惩罚性的赔偿 与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相对比
一、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 (一)产品 传统概念:一般指工厂产品,主要是指工业制造的成品。 西方国家:所有经过某种程度的加工的物质,不论是否可以 移动,不论是工业品还是农产品,不论是成品还是零部件、 副产品或材料,都可列入产品。 我国:经过加工制作,具有使用价值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产品责任 是指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销售者由于其产品不具备合理 的安全性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 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三)产品责任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 间基于产品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被告可以抗辩的理由 (一)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二)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 (三)自担风险 (四)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五)擅自改动产品 (六)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与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相对比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 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 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 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 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缺点: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比较重,表现: 1、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2、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确有疏 忽之处。这一点最为困难,如要证明被告的 产品设计上有缺点,或是被告对于产品的危 险性没能作出充分的说明,或是被告在生产 或经销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 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 法令,证明这些都比较困难。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作为初审法院的联邦地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被 告烟草公司的抗辩,即认为罗丝不相信或 并没有信赖烟草公司的广告和其抽烟是安 全的保证,陪审团判决被告由于违背了明 示的担保而应赔偿原告40万美元,被告烟 草公司不服判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 诉。 上诉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分歧在于:(1)被 告的广告是否构成明示担保?(2)信赖是 否属于明示担保的规定?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本章摘要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与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导入案例: 罗丝(1942—1984年)每天抽1—2包香烟,于1984年因患 肺癌去世,罗丝的丈夫安托尼奥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利格 特集团公司、罗瑞莱德公司和菲利普公司三家烟草行业的 主要公司,要求他们就其妻子的死承担责任。 安托尼奥主张:这三家烟草公司都在多媒体广告促销活动中 保证、允诺或暗示抽烟是安全的,例如有关Chesterfield 牌香烟的广告就曾吹嘘医学专家证明在吸烟6个月后没有 发现该香烟有害于健康,同时Chesterfield 牌香烟还通过 广告宣称他们的香烟的原料和成分经一流大学的科学家检 测和核准,而另一香烟品牌L&M则公然表示该香烟拥有 神奇的过滤嘴,并声称是按照医嘱设计制造的。
二、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点 1、属于民事责任 2、属于公法性质(强制责任) 3、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易索 赔金额要大得多 4、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诉讼并不要求原被告之 间按存在合同关系
三、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1、早期只能依据合同法原则来追究卖方提供有缺陷产品的 赔偿责任。 2、后来突破了合同法的局限而引入了侵权责任,将起诉的 对象扩大到零售商、生产商和制造者。但前提是要求原告 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和过错的举证责任。 3、发展到第三阶段,产品责任原则成为严格责任(注:严 格责任应该是指确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无论违约当 事人如无特定免责事由,则当事 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是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 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 它具有其不同于其他归责原则的抗辩事由,但尽到合理注 意不在其列。)
第二节 美国与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被告承担责任的原则 (一)疏忽责任原则 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使产品 有缺陷,并因这种缺陷导致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 受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 疏忽承担责任。 优点:1、原告一方不限于买方,可以是由于该产 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 2、被告从产品制造者扩展到部件生产者、修理者 以及以自己的商标或名义推销商品的人
(二)担保责任原则 1、是指产品有缺陷是由于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 对产品的明示或依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以致给 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 此生产者和消费者应承担责任。 2、内容: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如在广告说 明书上所列的事项,包括在电台、电视、报纸上 的广告宣传,食品类标志上所载明的成分或日期, 广告上所记载的特殊功能或效能等;后者是指非 基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意思表示,而依据法律、 交易习惯、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担保责任。
3、优点:(1)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对于缺陷 产品有过失责任,而只要证明被告违反担 保即可;(2)与买卖法相比,扩大了原被 告双方当事人的范围,原告可以是买方、 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是过路行人, 被告可以是从生产到销售这种有缺陷产品 的各个环节的当事人。 缺点:各国对于担保责任的适用不一致或有 限制。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 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 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 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 原告得知丰田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新车,当时 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撞时,该车空气囊将 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原告 随后购置了一辆。1993年10月10日晚,原告以70公里速 度行使时,不慎撞上清华大学南墙,空气囊未弹出,原告 头不撞在方向盘上,造成鼻骨骨折,顿时血流满面,当场 被撞昏迷。出院后原告经常头痛,并伴有记忆力下降、嗅 觉丧失等症状。原告以被告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修养费等 10000元,补偿经济、精神损失99万元,被告辩称带有空 气囊装置的产品是专为美国市场设计、制造和销售的,且 在撞击能量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打开,中国的汽车标准无 此要求,故该车没有任何缺陷。
(三)严格责任原则 1、是指无过失责任,一件产品只要有缺陷, 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因而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该产品 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负赔偿责任。 2、原告的举证责任:(1)产品存在缺陷并 在投入市场时就已存在;(2)产品缺陷是 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可见适用严格责任下的产品责任诉讼原告无 需证明被告有过失或有疏忽,因为这一点 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
法院认定被告虽然未违反中国的汽车标准,但没有满足原告 所期望和信赖的特殊要求,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人民币以及少量律师费,诉 讼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 1、何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原告有利 2、产品责任的诉讼是否以合同为前提 3、产品质量本身并无问题,供货方未尽说明义务,是否承 担产品责任 4、当合同对产品质量有特殊约定时产品合格但不符合约定 的,是否构成违约 5、中国法院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理念和做法与美国法院的 最大区别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