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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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位张女士,她可是个特别爱生活的人,喜欢鼓捣各种美食。

有一天,她在超市看到一款微波炉正在促销,外观时尚,功能看起来也特别强大,什么解冻、蒸鱼、烤鸡翅的功能一应俱全,价格还挺实惠。

张女士二话没说就把这个微波炉带回了家。

这刚一到家啊,张女士就迫不及待地想试试新微波炉。

她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把一碗水放进去加热。

可谁能想到呢,就在加热的过程中,微波炉突然“砰”的一声,就像放鞭炮似的,炸了!这可把张女士吓得不轻,好在她离得还有点距离,没受伤,但是厨房那可是一片狼藉啊,微波炉的门都飞出去老远,墙上还被崩出了几个小坑。

张女士也不是个轻易认输的人,她就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她啊,这事儿超市可不能这么简单就推脱责任。

按照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受到损害的,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得承担责任。

这个缺陷呢,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等情况。

在这个案例里,微波炉突然爆炸,很有可能就是存在产品缺陷。

而且张女士能够拿出购买凭证,证明这个微波炉就是从这个超市买的,这就初步建立了证据链。

然后呢,要是超市觉得自己没责任,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微波炉爆炸是因为张女士自己的过错,比如说张女士私自改装了微波炉之类的,要是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责任。

后来啊,这个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呢,就请了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对这个爆炸的微波炉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发现,原来是微波炉内部的一个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在加热过程中承受不住压力就炸了。

这就说明这个微波炉确实存在产品缺陷。

最后呢,法院判决超市要对张女士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微波炉的价款、赔偿厨房的修缮费用,还有因为这个事儿给张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毕竟被这么一吓,张女士好长一段时间都不敢进厨房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作为消费者,要是遇到像这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不能吃哑巴亏。

而作为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呢,得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然出了问题,那可就得承担责任啦。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的分析,探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名为“XX电器”的知名家电企业,因生产的一批空调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发现该批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散热不良、电路短路等。

经查,该批空调在制造过程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劣质零部件,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案例处理过程1. 消费者维权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并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

2. 企业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承认了产品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空调,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时,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法律诉讼消费者协会认为,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当产品质量不合格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了维权作用,为消费者争取了合法权益。

3. 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某知名品牌手机以其时尚的外观、强大的性能和良好的用户体验赢得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品牌手机出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

以下是该产品质量纠纷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例经过1. 问题爆发2018年6月,某知名品牌手机的用户发现,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电池续航能力下降、屏幕闪烁、自动重启等问题。

这些问题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引起了广泛关注。

2. 消费者投诉问题爆发后,大量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社交媒体等途径投诉。

某知名品牌手机客服中心接到大量投诉电话,工作量激增。

同时,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3. 官方调查针对消费者投诉,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收集用户反馈、分析故障原因等方式,初步判断问题可能与手机电池、屏幕、主板等部件有关。

4. 应对措施(1)召回问题产品: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决定召回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新机服务。

(2)加强售后服务:提高客服人员素质,优化售后服务流程,确保消费者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检测,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法律制度分析1.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中,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电池、屏幕、主板等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有权了解产品性能、质量等信息。

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经典判例

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经典判例

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经典判例说到经典判例,得提一提某个发生在某地的案子。

话说有位大爷,买了一款名叫“超级榨汁机”的神器,满心期待着能喝到新鲜果汁,健康生活的梦想马上就要实现。

谁知道,使用时榨汁机竟然自我“发飙”,飞出了一块铁片,直击大爷的额头。

这下可好,原本是想喝果汁,结果成了“果汁战士”,还得去医院缝针。

大爷一怒之下,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商家开始还在那儿狡辩,说大爷没有好好阅读说明书,结果法官一听,觉得这理由也太“扯”了,立马就有了判决,商家赔偿了大爷一笔不小的费用。

这个案例让人明白,产品可不能闹着玩,坏了事儿可不止是客户的麻烦,商家也得承担后果。

再说另一个更有意思的案子。

某品牌的电饭锅,号称“自动煮饭专家”,结果在某次“煮饭大赛”中,这锅突然“自爆”,把整厨房搞得一片狼藉。

厨房里的锅碗瓢盆全都被波及,真是惨不忍睹。

消费者心里那个火啊,差点没气炸,冲到商家门口闹腾。

商家开始嘴硬,还想甩锅给消费者,说你们不会用嘛?但法官却一脸无奈,心想:“锅不炸,你们怎么能 blame 消费者?”最终,消费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商家也意识到,得加强产品质量,不然下次可就得上法庭了。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产品责任纠纷真是个不容小觑的话题。

很多人可能觉得,唉,买个产品有什么责任呢?可一旦出了问题,这责任可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商家绝不能心存侥幸,得把质量把好关。

要知道,消费者的信任可是金字招牌,一旦失去,想要找回可就难了。

生活中,咱们常常能遇到产品质量问题。

像那次我买的运动鞋,明明标着防水,结果刚下雨,鞋子里就像开了水龙头一样,湿得跟什么似的。

愤怒的我立马冲去商家,结果对方一脸无辜,声称我穿错了。

但我心里清楚,买的时候可没见过这样的“附加条款”。

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别怕麻烦,敢于和商家对峙,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商家也得知道,产品质量才是王道。

用心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赢得消费者的心。

产品法律制度案例(3篇)

产品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知名饮料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饮料因含有过量添加剂,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事发后,该公司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于2018年6月1日宣布召回全部问题产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

二、案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因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案例中涉及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1)产品缺陷认定在本案中,某知名饮料公司生产的饮料含有过量添加剂,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因此,该饮料存在产品缺陷。

(2)生产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知名饮料公司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销售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若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产品存在缺陷,仍进行销售,则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饮用含有过量添加剂的饮料导致身体不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案例分析结论1. 某知名饮料公司应承担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知名饮料公司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若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产品存在缺陷,仍进行销售,则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不足(1)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赔偿标准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中毒事件。

数十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XX美食”的餐厅就餐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经调查,这些消费者均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香辣蟹”菜品。

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该菜品中含有大量细菌和毒素,严重超标。

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受害者情况:共有30名消费者在“XX美食”餐厅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其中6人住院治疗,其余人经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

2.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情况:餐厅负责人为李某,食品供应商为某食品加工厂,该厂负责人为赵某。

3. 产品检测报告: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香辣蟹”菜品中含有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有害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毒素,均严重超标。

4.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辩解:餐厅负责人李某辩称,其餐厅在采购食材时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每次进货都会进行检验。

食品供应商赵某则辩称,其生产的“香辣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已经过严格检验。

三、法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食品中毒事件是由于“香辣蟹”菜品中含有有害细菌和毒素导致的,属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2.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辣蟹”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中毒,食品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销售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餐厅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消费者中毒,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旗下产品以“绿色、健康、天然”为卖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消费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有机蔬菜礼盒”。

购买时,该礼盒宣传称“100%有机蔬菜,无添加,无污染,适合家庭日常食用”。

消费者收到产品后,发现其中部分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现象。

于是,消费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调查,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有机产品: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蔬菜礼盒”并非100%有机蔬菜,而是部分有机蔬菜和部分常规蔬菜的混合包装。

2. 隐瞒农药残留信息: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农药残留信息,也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存在农药残留。

3. 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在宣传中强调“无添加,无污染”,但实际上部分蔬菜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且未进行充分清洗。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产品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3. 公开道歉:要求该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吊销营业执照:鉴于该公司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查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2. 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该公司在产品宣传上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3. 监管缺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违法行为。

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 为此,原告以该瓶纯净水存在两处明显质量问题: 一、水里有一只蚊子;二、水中有杂质及飘浮物。 并因此给原告心理产生巨大恐慌,身体产生不适, 晚上无法入睡,绘画创作激情丧失为由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8万元。
•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杨某之间为买 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黄 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销售的带有蚊
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黄某的合法权益,
给黄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恐慌,故应赔 偿杨某的精神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既可以向杨某
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
责任。因为杨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
侵权,黄某可选其一向杨某主张权利,但
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损失,黄某应
遂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
放现场调查,查明点燃爆竹的原告所持的爆竹倒 置,把
应当向上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致点燃爆竹往地下爆炸,
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原告之眼睛。
案例三
• 原告黄某系某中学美术教师。2008年11月, 原告黄某在被告杨某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纯 净水,当黄某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 水中有一只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 原、被告为此产生纠纷。之后,原告向消协投诉, 经消协多次调解无果。
着其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9岁)到场地
上燃放。原告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
的残物伤及武某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 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
• 原告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了儿子的眼睛为由,
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被告

产品法律案例(3篇)

产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某知名奶粉品牌XX公司因生产问题奶粉被曝光,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恐慌。

此次事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本案例将围绕XX奶粉事件,探讨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1年,某消费者在购买XX公司生产的奶粉后发现奶粉中存在异物。

经检测,奶粉中含有重金属铅。

随后,该消费者将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三、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2. 消费者所受损失是否应当由XX公司赔偿?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四、法院判决1. XX公司承担产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XX公司生产的奶粉存在重金属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故XX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 消费者所受损失应当由XX公司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消费者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身体受损,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应当由XX 公司赔偿。

3. XX公司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消费者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身体受损,心理上受到极大伤害,故XX公司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1. 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XX公司生产的奶粉存在缺陷,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引言产品责任法案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需求和期望的增加,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法案的重要性,以及几个与该法案相关的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的背景产品责任法案是指针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该法案旨在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制造商和销售商追究责任。

这项法案规定了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并确立了一套法律程序,以保护受损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责任法案的实施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追究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强制推动他们提供质量更好、更安全的产品。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案例一:汽车制造商的责任背景汽车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因此其质量和安全性对于消费者至关重要。

在一些国家,汽车制造商必须遵守产品责任法案的规定,确保其产品符合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案例描述某汽车制造商在市场上推出一款新车型,并声称其具备高性能和出色的安全性能。

然而,一段时间后,消费者开始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制动系统故障问题,导致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制动不灵敏,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受影响的消费者纷纷要求求偿,并向当地相关机构投诉。

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的规定,制造商被要求承担责任,对受损消费者进行赔偿并修复制动系统故障。

制造商也被迫召回全部受影响的车辆,并对制动系统进行修复。

效果与启示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法案的实施对于汽车制造商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

制造商必须保证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承担由产品问题带来的责任。

这促使制造商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的把控,提高整体行业的安全水平。

案例二:食品企业的责任背景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任何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有关的质量问题,都可能威胁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食品企业必须遵守产品责任法案,并确保其产品满足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

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

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假设经防火加工即可防止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群众依赖生产者供给其衣料。

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

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

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展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盘旋局部将原告手指切断。

法官认为。

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局部是椅子构造的必要局部,被告应在其危险局部装上保护装置,否那么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案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

原告在起诉时主,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

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某一产品的危险是公开的和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主的辩护理由。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近年来,家用电器普及率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这其中,尤为令人担忧的是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随着家庭用电量的增加,电器设备的故障和缺陷问题也愈发突出。

以下是近期发生的一宗家用电器引发火灾案例:案例描述:今年6月,城市的小区发生了一起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据了解,起火源头是一台尚未加入家电维修服务承诺机构的空调。

起火的位置在这台空调的控制模块上。

据消防部门初步调查,起火原因是空调控制模块发生故障导致的。

而这种故障是由于该模块的设计和制造上存在明显缺陷所致。

空调制造商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技术疏忽,未能对该控制模块进行充分的安全性测试和质量检验,在产品销售出去之前,也没有发现模块存在缺陷的风险。

事发后,该小区的住户被紧急疏散,并无人员伤亡。

但小区的一座楼房严重受损,多户居民的财产遭到了严重破坏。

住户们对空调制造商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单位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因其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消费者要求销毁、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该法律条款,受害者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例中,起火事件明显是由于家用电器的设计和制造缺陷引起的。

这款空调的控制模块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制造商未能尽到必要的质量检验和安全性测试的责任。

因此,作为消费者的住户们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产品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被侵权商品主张系当事人的产品没有缺陷,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自行或者因他人的顾问活动导致缺陷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据此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产品没有缺陷或者是由于使用者不当等外部因素所导致的问题。

但在该案例中,由于空调控制模块的设计和制造存在明显缺陷,并且制造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无缺陷,因此制造商很难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案例1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

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2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

出口后不久,美国方面就反映有质量问题。

美国方面称,该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甚至眼睛致残。

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据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经受60磅的拉力。

问:1)该弹弓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为什么?2)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1、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

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一、产品质量案件。

1. 案例一:“次品手机的烦恼”我有个朋友小王,他在网上看到一款手机,价格特别实惠,号称性价比超高。

手机到手后,刚开始用就发现问题不断。

屏幕有时候会突然闪屏,就像在跳迪斯科一样;电池续航也和宣传的差很多,说是能撑一天半,结果半天就没电了。

小王就去找卖家理论,卖家一开始还推脱,说是小王使用不当。

小王可不服气了,他觉得这明显就是产品质量有问题。

于是他向消协投诉了。

消协介入后,发现这个手机可能是翻新机或者是使用了次品零部件组装的。

在消协的调解下,卖家给小王全额退款,并且因为涉嫌欺诈销售,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不能被卖家轻易忽悠,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案例二:“漏水的水壶”小李买了一个新水壶,说是高级不锈钢材质,密封性能特别好。

结果第一次烧水,水就从壶嘴旁边漏出来了,把电磁炉都弄湿了,差点短路。

小李拿着水壶去找商家,商家说可能是他倒水的时候太用力了。

小李说他根本就还没倒水呢,水是在烧水过程中漏出来的。

商家又说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碰坏了。

小李觉得商家就是在找借口,不肯负责。

小李没办法,就向工商局举报了。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过来检查后,发现这个水壶的密封胶圈有缺陷,确实是产品质量不合格。

最后商家给小李换了一个新的水壶,还被工商局责令对同批次的水壶进行质量检查,避免其他消费者也买到有问题的水壶。

3. 案例三:“掉色的衣服”小张在商场买了一件宣称是“永不掉色”的高档衬衫。

结果第一次洗的时候,那水就像墨水一样黑,衣服的颜色都掉得不成样子了。

小张拿着掉色的衣服和购物小票去商场找商家。

商家说掉色可能是因为小张用了不合适的洗涤剂。

小张说他用的就是普通的洗衣液,而且按照衣服标签上的说明洗的。

商家还是不肯承认是衣服质量问题。

小张一气之下,把衣服送到了专业的纺织品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显示,衣服的染色工艺不过关,根本达不到“永不掉色”的宣传效果。

小张拿着检测报告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这才给小张退货退款,并且把这个品牌的衣服从专柜撤下进行检查,因为这涉及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案例与实训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案例与实训

第6章产品责任法案例与实训案例一:中国南方的一家生产水壶的企业,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一位美国妇女在使用水壶时,壶盖掉下来烫伤了她的手臂,尽管厂家没有过错,但她认为生产厂家的产品有缺陷并要求赔偿。

试问:厂家应不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二:一名小孩使用游泳圈独自在游泳池内玩耍而被淹死,其父母起诉了生产厂家、修造游泳池的业主及负责看管孩子的人,厂家称原告不应在无人看管下让孩子独自一人在游泳池内玩耍,产品的标志也说明了这一点,但原告称游泳圈上的卡通人物代表儿童并鼓励他们独立游泳。

试问:厂家有无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三:一件棉质衬衫在靠近打火机处着火,导致一个孩子严重烧伤。

该产品是在亚洲制造并卖给美国的百货公司,孩子的父母遂对百货公司、制造商及进口商提出起诉。

法院称制造商知道产品将在美国使用,就应受美国法律约束。

请问:该亚洲制造商是否应该索赔?为什么?案例四:2009年1月13日美国华盛顿的一栋崭新的木制别墅突然着火。

火势迅速蔓延两小时,整幢屋子被火烧和烟熏。

估计损失达20万美元。

屋主认为是由一盏开着的卤素落地灯短路直接导致的,并通过律师将美国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

经核实,该灯正是由中国某家灯厂制造并出口至美国这家超市的。

试问:生产这种卤素落地灯的厂家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五:多起果冻梗塞喉咙2003年5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塞荷西高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一家台湾公司向一位9岁女童的家人赔付1670万美元。

该女童1999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后被噎住,不幸成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

(资料来源:2003年5月13日人民网)2个月后的7月11日,美国旧金山高等法院判定同一家公司向另一位2岁男童的父母赔付5000万美元。

一位2岁的男童被一粒荔枝味的果冻糖噎住导致致命伤害。

他因窒息而昏迷,并于9天后死亡。

男童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果冻的销售商告上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当地法院;他们同时也起诉了果冻的生产商,一家台湾公司。

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3篇)

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居民王某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的冰箱,使用过程中发现冰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食物腐烂,王某遂向厂家索赔。

厂家认为冰箱在正常使用范围内,拒绝赔偿。

王某遂将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厂家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厂家是否应当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严格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案件分析1. 产品缺陷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案中,王某购买的冰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食物腐烂,已经危及王某的财产安全,符合产品缺陷的认定。

2. 厂家是否承担严格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厂家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冰箱存在缺陷,导致王某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3. 厂家抗辩理由的审查厂家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王某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说明书操作,导致冰箱出现质量问题。

(2)王某购买冰箱时已经超过保修期,厂家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厂家的抗辩理由,法院进行了如下审查:(1)关于王某使用问题,法院认为,厂家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操作,厂家无权以此为由免除责任。

(2)关于保修期问题,法院认为,厂家在销售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保修期限,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厂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厂家生产的冰箱存在缺陷,导致王某遭受损失,厂家应当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厂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产品缺陷的认定、厂家是否承担严格产品责任以及厂家抗辩理由的审查等方面,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案件一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案情】原告贾某在家中吃饭,不慎将橱门旁边的一瓶珍珠啤酒碰到,引起爆炸,玻璃瓶碎片将贾某的右眼球击伤。

经鉴定为伤残六级。

于是,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珍珠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分歧】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须有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必须对被告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其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才能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被告才会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啤酒瓶爆炸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原告对此无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其产品不是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应具备: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这些构成要件应该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否则,被告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能够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中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亦即“损害事实自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

如何理解缺陷的具体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且该危险危及到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但是,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应具有安全性的期望,在该产品对其产生损害事实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爆炸的啤酒瓶系存在制造缺陷或指示、说明缺陷,无须原告对被告的啤酒瓶进行缺陷的证明。

如果被告不能提出反证以及免责事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案情] 原告:何荣.男.34岁.住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67号(丁). 被告:上海市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樊秀英.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吕律峰.厂长.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地址:上海市曹杨八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洪新康.厂长.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该院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调解.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对本案责任及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判决结案.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案例三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产品缺陷[案情]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

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3篇)

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号:(2023)某民初字第001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法定代表人张某。

2022年5月,原告李某因颈椎病在某医院就诊,经医生建议,购买了一台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颈椎按摩器。

原告使用该按摩器约一个月后,感到颈部疼痛加剧,经医院诊断,李某颈椎部位出现严重损伤,经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李某认为,被告生产的颈椎按摩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其颈椎受损,遂将某医疗器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颈椎按摩器是否存在设计缺陷?2. 如果存在设计缺陷,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颈椎按摩器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产品适用于颈椎保健、缓解疲劳,但未提及可能导致颈椎损伤的风险。

同时,被告提供的生产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表明,该产品在出厂前已通过相关检验,符合国家标准。

然而,在原告李某使用过程中,因按摩器的设计缺陷,导致其颈椎受损。

经专家鉴定,该按摩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导致颈椎损伤的风险,属于设计缺陷。

(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颈椎按摩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原告李某颈椎受损,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损失;(二)停止侵害;(三)排除妨碍;(四)消除危险;(五)恢复原状;(六)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赔偿原告李某因治疗颈椎损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 依法召回存在设计缺陷的颈椎按摩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 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电公司,住所地:某市XX区。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被告某家电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空调在李某家中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李某家中电器设备损坏,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李某认为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出厂时经过严格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故障可能是由于李某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

二、事实与证据1.事实李某于2019年5月在某家电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型号空调。

在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噪音,随后空调停止工作。

李某多次联系被告进行维修,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经检查,李某家中其他电器设备也受到损坏。

李某遂将空调送至专业维修点进行检测,维修人员告知李某,空调内部电路板损坏,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证据(1)李某与被告签订的购买合同,证明李某购买空调的事实。

(2)空调购买发票,证明空调购买的价格和日期。

(3)李某与被告沟通的录音,证明李某多次联系被告维修空调的情况。

(4)维修点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

(5)李某家中其他电器设备损坏的照片,证明空调故障对李某家中的其他电器设备造成了损害。

三、争议焦点1.被告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家电公司生产的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李某家中电器设备损坏,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空调故障可能是由于李某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空调故障,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某家电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空调维修费用人民币2000元;2.被告某家电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因空调故障造成的其他损失人民币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家电公司承担。

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家电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家用电热水器。

该产品具有智能控制、安全、高效节能等优点,颇受市场关注。

然而,不久后,公司陆续开始接到一些消费者的投诉,声称购买的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案例过程投诉爆发2020年XX月XX日,某QQ群内有多位消费者发布了有关该公司电热水器的投诉。

他们称购买的电热水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爆炸,并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此消息一经传播,立即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和媒体的极大关注。

网络曝光投诉消息迅速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扩散。

有消费者在网上晒出了事件发生后的现场照片和视频,引发公众对该产品质量和公司声誉的质疑。

舆论持续发酵,电热水器的安全问题成为热门话题。

产品召回为了应对公众的关切和舆论压力,该公司决定主动发起产品召回。

他们在公司官方网站和各大媒体发布了公告,宣布召回所有已经售出的该型号电热水器,并提供免费维修或退款的服务。

同时,公司组建了应急处理团队,加大质量审查和改进工作,并向消费者道歉。

调查与鉴定随着产品召回的进行,相关部门对电热水器进行了彻底调查和鉴定。

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相关的产品、技术和生产环节进行了审查和分析。

经过调查发现,电热水器爆炸事故主要是由于内部电路设计缺陷和材料问题导致的。

诉讼及赔偿部分消费者不满公司的召回处理措施,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通过律师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过程持续数月,最终判决该公司必须对被告进行相应赔偿,并责令公司做出整改措施,确保产品安全。

案例结果最终,该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向投诉的消费者支付了赔偿金,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也对产品进行了全面改进,并对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监控,以确保产品安全。

此案件对相关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更多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案例分析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例,涉及到了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等多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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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案情】原告贾某在家中吃饭,不慎将橱门旁边的一瓶珍珠啤酒碰到,引起爆炸,玻璃瓶碎片将贾某的右眼球击伤。

经鉴定为伤残六级。

于是,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珍珠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分歧】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须有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必须对被告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其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才能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被告才会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啤酒瓶爆炸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原告对此无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其产品不是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应具备: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这些构成要件应该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否则,被告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能够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中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亦即“损害事实自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

如何理解缺陷的具体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且该危险危及到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但是,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应具有安全性的期望,在该产品对其产生损害事实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爆炸的啤酒瓶系存在制造缺陷或指示、说明缺陷,无须原告对被告的啤酒瓶进行缺陷的证明。

如果被告不能提出反证以及免责事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案情] 原告:何荣.男.34岁.住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67号(丁). 被告:上海市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樊秀英.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吕律峰.厂长.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地址:上海市曹杨八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洪新康.厂长.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 [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该院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调解.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对本案责任及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判决结案.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案例三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产品缺陷[案情]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

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

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是质量瑕疵,属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是违约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板出现飞虫,不仅是质量瑕疵,而且是产品缺陷,属于产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诉讼。

[评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与合同责任的“质量”要求是不同的。

我国关于“缺陷”的理解应是“不合理的危险”与“不符合标准”。

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认定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欧洲共同体则认为,产品没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就是有缺陷的。

由此看出,欧美国家一般将产品缺陷定义为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

因而,产品出现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及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是存在缺陷。

而产品合理危险就不是缺陷范围内,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也不一定就是有缺陷的产品,《辞源》解释产品质量为“产品性能符合规定用途的程度。

包括内在质量和客观质量。

”所谓的质量不合格就是产品的质量不符合人们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标准的要求。

缺陷产品意味着产品的期望合理安全性的瑕疵,与合同责任上的“瑕疵”是不同的,合同法上说的瑕疵是指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

此时的两种“瑕疵”实质是不等同的。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而产品责任的产品质量是要求对任何人都是统一的,不能因人而异的。

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正常使用中对安全的期望,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为不存在缺陷。

值得说明的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质量不合格”不能简单的字面理解,而应作缺乏应有安全,不存在不合理危险解释。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产品本身使用效能的降低,或无法使用不属于产品缺陷。

产品对于使用过程中产生危及人身、其他财产的安全,才是产品责任上的质量缺陷。

于此,本案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主要考量地板铺设后使用中出现飞虫是否为“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准。

一般认为,不合理的危险下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不符合销售者的明示担保,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案中地板是属于木制品,由木材制得的,树木在生长过程中生有虫子,是合理的情况,是一般的常识,但树木加工成木材,制成地板,就要求加工过程须采用必要的技术,杀死木材中的活虫及虫卵,使得地板能够符合其本身的用途,不致产生安全隐患,虫蛀地板的断裂可能性就存在伤人毁物的可能性,飞虫乱飞就会造成居住环境破坏、人体健康的危险性,所以,虽然木材生虫是可能、合理的,但是地板进入流通时仍然存在虫患,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了,不符合地板的有关的标准。

因而在地板铺设后出现虫子、虫蛀,应属于产品缺陷。

因此,笔者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应属于产品缺陷。

案件四轿车自燃《产品质量瑕疵赔偿》案件一台尼桑天籁牌轿车自己恐怖燃烧后的赔偿案件现将本律师代理的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王先生尼桑天籁轿车自燃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赔偿案件介绍给大家,希望该案能为遇到类似情况的广大消费者在维权时提供一个参考,提高我们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尼桑天籁轿车燃烧的经过:2006年8月8日原告王先生以228800元的价格在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生产的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

2006年10月13日,原告王先生将此车停放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一里15号院3楼西侧夜里2时54分时,此尼桑天籁轿车突然发生火灾。

发生火灾时由于王先生不在现场而是邻居报警后,110及公安消防支队前往现场将火扑灭。

但王先生的车辆已经被全部烧毁。

此起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支队出的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分析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公安消防支队在调查此起火灾事故过程中,委托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06年10月27日该鉴定中心针对送检的样品作出了技术鉴定报告。

鉴定结果是“经金相分析,送检的1#熔痕(见照片2)均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见照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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