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系列法规和法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些重要规定,并提供一些实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一、产品责任法的定义与背景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使用不当时,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和赔偿事宜。
该法律旨在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为消费者提供赔偿机制。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规定1. 产品缺陷责任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缺陷,并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制造商和销售商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警示和使用说明,以确保其安全使用。
例如,假设一家汽车制造商在设计或制造上存在缺陷,导致某个零部件容易损坏,从而导致车辆在道路上突然停驶,给驾驶者带来了伤害或财产损失。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制造商将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并应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2. 销售商责任除了制造商,美国产品责任法还规定了销售商的责任。
如果销售商在销售产品时,没有充分警示消费者关于产品缺陷或正确使用方法,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销售商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某个超市销售了一种有缺陷的电器产品,但没有告知消费者关于电器可能引发火灾的风险。
由于这个警示缺失,一位购买了该产品的消费者家庭在使用中发生火灾,并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超市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三、实例分析1. 美国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例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确立和实施,已经保护了许多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在某个知名咖啡连锁店购买的热咖啡因饮料发生泄漏,导致顾客被烫伤的情况下,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咖啡连锁店需要为顾客的损失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2. 产品缺陷责任的实例在2009年,美国某家汽车制造商因为生产缺陷,面临大规模召回。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该制造商需要为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修复、退款或替换产品的解决方案,并承担因缺陷引发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产者的产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本⽂主要讲述了⽣产者的产品责任的规定,其次还介绍到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如产品责任主体等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对⽣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流通的;(⼆)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是规定了⽣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的归责原则;⼆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得出:(1)⽣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户、消费者⼈⾝伤害、财产损失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种对⽣产者实⾏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致的。
相关知识:产品责任主体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1)⽣产者第⼀,成品制造者。
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第⼆,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产者。
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产者造成的,受害⼈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准制造者。
对他⼈制造的产品像⾃⼰制造的产品⼀样进⾏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的条件是:第⼀,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例如,私车转让⼈不是销售者;第⼆,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的营业。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受害⼈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同步配套能力测试题:产品责任法.doc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同步配套能力测试题【能力测试·产品责任法】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学说中,不属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学理论依据的是()。
A.疏忽说B.违反担保说 C. 违反条件说 D. 严格责任说2.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对产品缺陷的定义采用的标准是()。
A. 主观标准B. 客观标准C.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标准 D. 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标准3.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A. 英国B.希腊C.意大利D.法国4.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A. 过失责任原则B. 无过失责任原则C. 公平责任原则D.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5.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诉讼依据是()A.疏忽B.违反担保 C. 严格责任 D. 与有疏忽6.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适用的法律是()A.损害发生地法B.对原告最为有利地方的法律C.购买产品地法D.原告国籍国法7.《指令》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是()A.10年B.3年C.2年 D. 5年8.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产品责任法发展比较早,对生产者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的国家是()。
A.意大利B.英国 C. 美国D.加拿大9.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错误的是()。
A.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B.它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C.它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D.它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10.在涉及汽车事故的产品责任案件中,是按照()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A.损害发生地法B.产品制造地法C.购买产品地法D.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法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C.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D.以严格责任起诉必须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的缺陷包括()。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产品责任是指厂商或者卖方因产品质量或者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分析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一:日本一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气囊有缺陷,致使多名驾驶员死亡或受伤。
日本方面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问题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存在缺陷,最终该公司赔偿金额超过四亿美元。
案例二:上海一家酒店利用廉价配件装修,导致酒店天花板垮塌,两名住客不幸遇难。
酒店方面被判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费用,总计超过两千万元。
案例三:苹果公司iPhone 6s上市后因电池的寿命较短,导致消费者反应强烈。
苹果公司宣布提供电池更换服务,并且索性将更换电池的费用降到了原来的一半。
苹果公司还公开道歉,呼吁消费者信任品牌。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方必须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案例一中,日本汽车制造公司通过生产缺陷的气囊,对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付出高昂的赔偿金。
在案例二中,酒店方面假冒伪劣商品来装修,导致住客遇难,可以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案例三中,苹果公司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但是因为产品的存在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责任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一些小厂商或者不良厂商可能会通过种种手段来规避或者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购买时要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避免受到侵害。
此外,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产品责任还涉及到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
一些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常常存在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稳健运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的购物环境。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产品责任法习题
产品责任法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 )。
A.州法B.联邦统一的宪法C. 《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国际公约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生产者的责任采用( )。
A.过错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C.过失责任原则D.连带责任3.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
A.英国B.希腊C.意大利D.法国4.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
A.过失责任原则B.无过失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5.下列各项学说中,不属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学理论依据的是( )。
A.疏忽说B.违反担保说C.违反条件说D.严格责任说6.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对产品缺陷的定义采用的标准是( )。
A.主观标准B.客观标准C.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标准D.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标准1.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为了原告的损失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为了损失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D.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2.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的缺陷包括( )。
A.设计缺陷B.生产缺陷C.运输缺陷D.说明缺陷E.包装缺陷3.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C.原告可以违反条件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D.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E.以严格责任起诉必须证明缺陷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目前国际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三个国际公约是( )。
A. 《斯特拉斯堡公约》B. 《产品责任指令》C.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D. 《纽约公约》( ) 1.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的各项规定和原则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者变更。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是指对于制造、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行为,法律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法的出现着眼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那么,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一、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是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方面。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格性标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符合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所作的承诺。
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负有合格性标准的义务,确保产品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2.正常使用期限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期限,也就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
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维修。
3.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合格性。
主要性能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完成的任务或提供的服务,而安全性能则强调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伤害程度。
二、产品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在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下面是产品赔偿责任的一些常见法律规定。
1.严格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责任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制造商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
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可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如果多个经营者共同销售一款产品,造成了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索赔,也可以选择一并追偿。
3.无过错责任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但是该危险发生的原因与消费者有关,那么消费者将不能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使用过程中违背了产品的使用说明,导致了损坏,制造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佚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初具规模地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然而对比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任重道远,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某些不足,这就亟待我们去加以完善.文章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法律关系、赔偿范围及责任竞合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冀望借此加深对产品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最初是作为合同责任来对待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限制、剥夺了一些与产销人无合同关系的缺陷产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保护的重心是产销人,适应和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以下拟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权的选择等方面进行阐述.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我国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按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2.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3. 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赔偿法律关系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1. 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2. 赔偿义务主体1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2 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 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5 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1. 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2. 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四、责任竞合1. 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包括对该产品买受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该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损害赔偿关系,只能是侵权责任,应当以侵权损害赔偿确认其性质.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2. 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民事责任的竞合,实际上表现为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合同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可见,准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产品致害责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受害人作出选择都对受害人有利,因而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选择而只得按侵权责任起诉.其规则是:第一,受害人不得选择的产品侵权责任.对此,受害人只能依照侵权的诉因起诉,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由于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既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利.因此,应当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二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违约责任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合同法主要保护财产利益,侵权法既保护财产利益,也保护人身利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损失,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三是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例如缺陷产品是腐烂食物,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同责任获得赔偿,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选择的产品致害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选择的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认为对自己的利.加害人对此无选择权,亦无拒绝选择的权利.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官应向受害人履行"释明权"义务,通常情况下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有的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缺陷产品对人身和财产伤害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又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不够.综上,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产品责任法案是指对于生产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和约束。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案于1993年颁布实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产品责任法案的应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某市民小王购买了一台新的电热水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漏电事故,导致小王被电击受伤。
小王因此向水壶生产厂家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对自己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水壶生产厂家却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索赔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案,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首先,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承担严格的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王的案例中,电热水壶存在漏电问题,导致了小王受伤,因此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产品责任法案,消费者在遭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时,有权要求生产者进行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他受伤是由于电热水壶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他有权要求生产厂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再次,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在小王的案例中,电热水壶存在漏电问题,而生产厂家却没有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这也是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
最后,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对于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严格的追责和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生产厂家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索赔请求,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应当对于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请求进行认真处理,切实履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法案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维权意识,一旦遭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和维权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中美产品责任法比较产品责任法是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其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以减少或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损失。
中美两国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点。
一、适用范围中美两国的产品责任法都适用于生产者制造、加工、修理、加工配件、装配等的产品,同时也适用于进口产品。
在中国,产品责任法还适用于在进口时发生缺陷的进口产品,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则加入了“产品责任风险管理制度”(Product Liability Risk Management System),要求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所有产品进行评估、检测和监督以确保产品符合产品安全标准。
二、赔偿责任中美两国的产品责任法都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但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产品责任是基于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损害赔偿规定,对于消费者的个人损失和财产损失都予以赔偿。
而在美国,产品责任是基于一种名为“没有过错的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Without Fault)的责任原则,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无论生产商是否存在任何过错,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证明责任另外一个不同点是证明责任的范围。
在中国,消费者通常需要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且该问题是由制造商的过失引起的,以便获得赔偿。
而在美国,消费者无需证明制造商的过失,只需证明产品存在问题并导致了其财产或个人损失。
四、赔偿标准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还有一个不同点是赔偿标准。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定生产者应赔偿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个人损失和财产损失。
而美国大多数州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独立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疼痛和痛苦、以及精神和情感的损失等。
总的来说,中美两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生产企业能够生产安全可靠、符合标准的产品。
但两国在制度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也反映了两国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之处。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国际产品责任法是针对产品质量及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提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
它主要涉及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
从法律层面上看,国际产品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国带来了启示和法律思考。
其次,国际产品责任法强调了制造商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和保证。
根据该法,制造商应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对中国制造业而言,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国之一,产品质量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通过学习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制造商可以更加重视产品质量的监控和保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再次,国际产品责任法鼓励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品质控制制度。
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不能只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应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建立起有效的品质控制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率,避免负责法律责任。
中国各个行业都面临品牌建设和维护的问题,通过借鉴国际产品责任法的经验,可以更好地加强产品品质控制,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国际产品责任法还要求制造商在产品设计和生产中采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技术。
这对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考问题。
中国在制造业中存在着许多低成本和低质量的产品,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技术。
通过借鉴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要求,中国企业可以转变思路,注重材料和技术的品质和安全性,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
总的来说,国际产品责任法为中国提供了一些启示和法律思考。
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原则和规定,中国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产品责任法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和应用国际产品责任法时,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产品责任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的生产 或销 售行 为 ,进 而建 立起 良好 预 经济和 对社 会公 平 的重视 ,过错 责 担 的 侵 权 责 任 。 具 体 而 言 , 构成 产 的产品市 场和产 品秩序 ,刻不容缓 。 任 原则 开始 兴起 。过错 责任 要求 制造 品 责 任 必 须 具 备 三 个 要 件 :产 品 具
者履 行谨 慎 的注意 义务 ,制 造者应 对 有 缺 陷 ;有 缺 陷 的 产 品造 成 受 害 人
产 品责任 的归责原则
产 品造成 的损 害承 担责 任 ,但是在 举 损 害 的 事 实 ;缺 陷 产 品与 损 害 事 实
归 责 原 则 是 产 品责 任 的 核 心 问 证责 任上 ,由原告 即消 费者 负担证 明 之 间 存 在 因果 关 系 。 据 此 ,可 以看
为 ,销 售 者 承 担 的 是 “ 错 责 任 原 赔 ,即销 售者对 受 害人而言 承担 的是 明显小于 前一 标准 。 过 则 ” ,因为 《 品质量 法 ) 产 )和 《 权 侵 “ 无过错 责任 ” 。所谓 “ 因销售者 的 于 是 就 产 生 一 个 问题 :产 品 符 责任 法》 第 四十二条都 有 “ 因销 售者 过 错” ,只存 在于赔 偿之 后销售者 和 合 相 关的国 家或行业 的强 制标准 ,却 的 过 错 使 产 品存 在 缺 陷 ,造 成 他 人 生 产者之 间 的责任 区分 ,即如果 销售 仍存在 不合理 危 险且 造成 了他人 的 人 损 害 的 ,销 售 者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的 者 对产 品存在 缺陷 有过错 ,生产 者可 身财产 损害 时 ,生产 者能 否 以产 品符
各 样 需要 的 同时 ,一 些社 会 问题接踵
( 侵权 )责 任 。l 世 纪 时期 ,产 品责 年 代开始 ,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成为 一种 9
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一、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
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表面责任)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
因此,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于大多数情形生产者在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亦即承担了最终责任,这时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凡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律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免责条件。
如果加害人以法定的免责条件进行抗辩,应当举证:(1)法定免责条件之存在;(2)免责条件适用于该案。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上述三个免责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免责条件,包括:(1)被告未从事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2)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等。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
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直接责任,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责任法律风险
产品责任法律风险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像火箭一般腾飞,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尤其是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产品责任问题因此而凸显出来。
产品责任法律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和销售商品过程中,因为质量问题或者使用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分析产品责任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产品责任法律风险主要源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产品设计问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商品的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缺陷,可能导致产品的安全性出现问题,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伤害。
其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也是引发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疏忽、偷工减料或者不合规的情况,那么产品的质量很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引发消费者的投诉和索赔。
最后,销售环节中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产品责任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买方与卖方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可能会在购买后发现产品与所宣传的不符,进而引发纠纷。
对于企业而言,降低产品责任法律风险是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企业应该注重产品的设计安全性。
在进行产品设计时,企业应该充分考虑用户的使用习惯和需求,确保产品的设计合理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控,采取质量管理措施,确保产品出厂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对于消费者而言,保护自身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在购买产品时,消费者应该关注是否有相关的质量认证和合格证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消费者还应该保留好购买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发生问题时进行维权。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立即与卖方进行沟通,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在产品责任法律风险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对于那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政府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以示警示。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立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产品质量法中,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有关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商品与其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的规定不符合,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
产品质量问题可分为三类:一是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对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二是产品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经销商和生产商应当召回或者置换的;三是合同明确约定的质量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主体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
生产商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者直接导致产品问题的原因者。
销售商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家。
服务商是指提供相关产品售后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生产商的产品责任生产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商应当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性、卫生性和质量标准,同时在产品使用中存在可预见的危险时,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作出明确的警示或者说明。
生产商还应当对提供的产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四、销售商的产品责任销售商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销售商在购买产品后,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出售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如果销售商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销售商还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退货、换货和维修等权益。
五、服务商的产品责任服务商在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服务商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售后服务信息,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维护、维修、更换等服务。
如果服务商未履行相关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合法途径。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意识的觉醒,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之一,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厂商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本文将深入探讨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
一、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与赔偿等方面。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产品质量责任规定:厂商应当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缺陷产品责任规定:消费者在合理使用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可以要求厂商赔偿。
3.退换货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货,并有权要求厂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法律追究规定: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追究机制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厂商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追究机制。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方式来追究厂商的责任:1.退还货价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货价。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厂商应当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后,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货价,以此来追究厂商的责任。
2.索要赔偿除了退还货价外,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索要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医疗费用、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方面的损失,消费者可以向厂商主张相应的赔偿。
3.维权申诉当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维权申诉的方式来追究厂商的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产品质量法中的赔偿机制产品质量法中明确了厂商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赔偿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理赔偿原则在判断赔偿金额时,应遵循合理赔偿的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班级:会计(双)1202 姓名:黎定伟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法》。
这部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使之更趋完善。
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一般来讲,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依据是产品的“标准”。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的判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可以说,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我国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关于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
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国际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日趋严格,某些发达国家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幌子,对技术标准进行精心设计和研究,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达到此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无法检测出超标的物质,而如果让发达国家机构检测,费用又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实现了技术壁垒的目的。
“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
立法者本意是想通过扩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和加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不是通过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和依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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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
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
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涵义
在外国法中,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见之于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
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区别在于:(1)判定依据。
前者判定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产品缺陷。
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判定依据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
(2)承担责任的条件。
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责任的性质。
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其中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
二、有关立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一)立法概况
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
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
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产品责任立法愈益显示出国际化趋势。
目前产品责任方面的区域性和国际性公约有:欧共体于1977年和1985年制定的《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这是解决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个国际性公约。
(二)关于产品
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担的基点。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
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们的态度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
(注:〔美〕史蒂芬?j?里柯克:《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引自《法学译丛》1990年第4期。
)例如,在兰赛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案中,法院确认电属于产品。
1978年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将天然品纳入产品范围。
同年,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中裁定,血液应视为产品。
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产品,学者认为,普通软件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生产者处于控制危险较有利的地位,故有必要将普通软件列为产品。
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确定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
在《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产品也包括电。
”与美国相比,其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略微狭窄。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适应性较强。
按照其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
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
其次,用于销售。
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
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可见,各国关于产品的规定有以下共同特点:(1)产品一般指动产;(2)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
原因在于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而且农产品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
(三)关于瑕疵与缺陷
1、两个术语的含义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
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反映在法律上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
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但我国立法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界定。
《产品质量法》在第14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
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第417条均使用了“瑕疵”这一术语。
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
……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
”(注: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讲座》,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49页。
)由此看来,日后修正《产品质量法》,似应对“瑕疵”作出明确的界定。
2、两个术语的同异比较从狭义上理解瑕疵和缺陷,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
第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
第三,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第四,赔偿的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不同国家立法中的反映一般说来,国外的《产品责任法》只涉及缺陷,不涉及瑕疵问题。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说明缺陷。
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标准。
实践中,经常将两标准结合起来运用。
有人认为,在美国判断缺陷的具体判断标准实际上有三种:一是成本和效益标准;二是消费者期待标准;三是兼顾成本与效益和消费者期待标准的混合标准。
(注:桂菊平:《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载《民商法论丛》卷二,第383页。
)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考虑如下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
”其将缺陷的定义建立在产品的安全性之上,表明了产品严格责任的立法基础。
从各国对产品缺陷的立法来看,有两点是共同的:第一,将产品缺陷界定为“不合理危险”或“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无论其称谓如何,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无实质上的差别,即都指缺乏合理的安全性。
第二,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的判别标准,而且采取的标准日益呈现客观化趋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