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位张女士,她可是个特别爱生活的人,喜欢鼓捣各种美食。
有一天,她在超市看到一款微波炉正在促销,外观时尚,功能看起来也特别强大,什么解冻、蒸鱼、烤鸡翅的功能一应俱全,价格还挺实惠。
张女士二话没说就把这个微波炉带回了家。
这刚一到家啊,张女士就迫不及待地想试试新微波炉。
她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把一碗水放进去加热。
可谁能想到呢,就在加热的过程中,微波炉突然“砰”的一声,就像放鞭炮似的,炸了!这可把张女士吓得不轻,好在她离得还有点距离,没受伤,但是厨房那可是一片狼藉啊,微波炉的门都飞出去老远,墙上还被崩出了几个小坑。
张女士也不是个轻易认输的人,她就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她啊,这事儿超市可不能这么简单就推脱责任。
按照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受到损害的,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得承担责任。
这个缺陷呢,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等情况。
在这个案例里,微波炉突然爆炸,很有可能就是存在产品缺陷。
而且张女士能够拿出购买凭证,证明这个微波炉就是从这个超市买的,这就初步建立了证据链。
然后呢,要是超市觉得自己没责任,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微波炉爆炸是因为张女士自己的过错,比如说张女士私自改装了微波炉之类的,要是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责任。
后来啊,这个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呢,就请了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对这个爆炸的微波炉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发现,原来是微波炉内部的一个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在加热过程中承受不住压力就炸了。
这就说明这个微波炉确实存在产品缺陷。
最后呢,法院判决超市要对张女士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微波炉的价款、赔偿厨房的修缮费用,还有因为这个事儿给张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毕竟被这么一吓,张女士好长一段时间都不敢进厨房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作为消费者,要是遇到像这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不能吃哑巴亏。
而作为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呢,得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然出了问题,那可就得承担责任啦。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案例1 英国1842年温特博特诉赖特案原告是受雇于驿站长的马车夫,因驾驶雇主从被告那里买来的有缺陷的马车而受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和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抗辩有效,判决原告败诉。
这个案件确立了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案例2 1916年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原告从一个汽车代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别克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当他以每小时8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一个轮胎爆炸了,麦克弗森受了伤。
汽车轮胎是由一个声誉良好的配套商制造的,由别克汽车公司购买并装在自己的汽车上。
法院判审理的过程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布克汽车公司在装配轮胎之前,经过认真的检测,则轮胎的缺陷是应该被发现的,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应承担疏忽责任。
通过此案,该案标志着疏忽责任的开始。
案例3 1932年英国多诺霍诉芬森案该案原告喝一瓶朋友买来的瓶装姜汁时,发现瓶底有一条腐烂的蜗牛,因受惊吓而患上了严重的肠胃病,原告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英国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数判决原告胜诉。
这个判例确立了制造商对他的产品负有注意的义务,使制造商对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确立了著名的“邻人原则”,即制造商对产品的责任对象不限于合同当事人或使用产品的第三人,而是适用于因产品有缺陷而受到损害的一切消费者。
不仅实现了英国产品责任上的创新,而且发展了英国的侵权行为法。
案例4 1944年美国艾丝特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原告因可乐瓶的爆炸而受到伤害,原告诉称被告出售的瓶装可乐有过失,但却无法证明被告的特定过失行为。
加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过失存在于制造商一方,法院依照“事实自我证明”的要求,认定有过失的被告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此案首开严格责任的先河。
案例5 美国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原告的妻子格林曼夫人购买了尤巴电器公司的一种电动工具,送给丈夫作为圣诞礼物,原告按说明书进行操作时,被电动工具飞射的木片击中头部而受伤,原告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旗下产品以“绿色、健康、天然”为卖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消费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有机蔬菜礼盒”。
购买时,该礼盒宣传称“100%有机蔬菜,无添加,无污染,适合家庭日常食用”。
消费者收到产品后,发现其中部分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现象。
于是,消费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调查,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有机产品: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蔬菜礼盒”并非100%有机蔬菜,而是部分有机蔬菜和部分常规蔬菜的混合包装。
2. 隐瞒农药残留信息: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农药残留信息,也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存在农药残留。
3. 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在宣传中强调“无添加,无污染”,但实际上部分蔬菜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且未进行充分清洗。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产品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3. 公开道歉:要求该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吊销营业执照:鉴于该公司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查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2. 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该公司在产品宣传上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3. 监管缺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一、产品质量案件。
1. 案例一:“次品手机的烦恼”我有个朋友小王,他在网上看到一款手机,价格特别实惠,号称性价比超高。
手机到手后,刚开始用就发现问题不断。
屏幕有时候会突然闪屏,就像在跳迪斯科一样;电池续航也和宣传的差很多,说是能撑一天半,结果半天就没电了。
小王就去找卖家理论,卖家一开始还推脱,说是小王使用不当。
小王可不服气了,他觉得这明显就是产品质量有问题。
于是他向消协投诉了。
消协介入后,发现这个手机可能是翻新机或者是使用了次品零部件组装的。
在消协的调解下,卖家给小王全额退款,并且因为涉嫌欺诈销售,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不能被卖家轻易忽悠,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案例二:“漏水的水壶”小李买了一个新水壶,说是高级不锈钢材质,密封性能特别好。
结果第一次烧水,水就从壶嘴旁边漏出来了,把电磁炉都弄湿了,差点短路。
小李拿着水壶去找商家,商家说可能是他倒水的时候太用力了。
小李说他根本就还没倒水呢,水是在烧水过程中漏出来的。
商家又说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碰坏了。
小李觉得商家就是在找借口,不肯负责。
小李没办法,就向工商局举报了。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过来检查后,发现这个水壶的密封胶圈有缺陷,确实是产品质量不合格。
最后商家给小李换了一个新的水壶,还被工商局责令对同批次的水壶进行质量检查,避免其他消费者也买到有问题的水壶。
3. 案例三:“掉色的衣服”小张在商场买了一件宣称是“永不掉色”的高档衬衫。
结果第一次洗的时候,那水就像墨水一样黑,衣服的颜色都掉得不成样子了。
小张拿着掉色的衣服和购物小票去商场找商家。
商家说掉色可能是因为小张用了不合适的洗涤剂。
小张说他用的就是普通的洗衣液,而且按照衣服标签上的说明洗的。
商家还是不肯承认是衣服质量问题。
小张一气之下,把衣服送到了专业的纺织品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显示,衣服的染色工艺不过关,根本达不到“永不掉色”的宣传效果。
小张拿着检测报告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这才给小张退货退款,并且把这个品牌的衣服从专柜撤下进行检查,因为这涉及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案例与实训
第6章产品责任法案例与实训案例一:中国南方的一家生产水壶的企业,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一位美国妇女在使用水壶时,壶盖掉下来烫伤了她的手臂,尽管厂家没有过错,但她认为生产厂家的产品有缺陷并要求赔偿。
试问:厂家应不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二:一名小孩使用游泳圈独自在游泳池内玩耍而被淹死,其父母起诉了生产厂家、修造游泳池的业主及负责看管孩子的人,厂家称原告不应在无人看管下让孩子独自一人在游泳池内玩耍,产品的标志也说明了这一点,但原告称游泳圈上的卡通人物代表儿童并鼓励他们独立游泳。
试问:厂家有无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三:一件棉质衬衫在靠近打火机处着火,导致一个孩子严重烧伤。
该产品是在亚洲制造并卖给美国的百货公司,孩子的父母遂对百货公司、制造商及进口商提出起诉。
法院称制造商知道产品将在美国使用,就应受美国法律约束。
请问:该亚洲制造商是否应该索赔?为什么?案例四:2009年1月13日美国华盛顿的一栋崭新的木制别墅突然着火。
火势迅速蔓延两小时,整幢屋子被火烧和烟熏。
估计损失达20万美元。
屋主认为是由一盏开着的卤素落地灯短路直接导致的,并通过律师将美国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
经核实,该灯正是由中国某家灯厂制造并出口至美国这家超市的。
试问:生产这种卤素落地灯的厂家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五:多起果冻梗塞喉咙2003年5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塞荷西高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一家台湾公司向一位9岁女童的家人赔付1670万美元。
该女童1999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后被噎住,不幸成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
(资料来源:2003年5月13日人民网)2个月后的7月11日,美国旧金山高等法院判定同一家公司向另一位2岁男童的父母赔付5000万美元。
一位2岁的男童被一粒荔枝味的果冻糖噎住导致致命伤害。
他因窒息而昏迷,并于9天后死亡。
男童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果冻的销售商告上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当地法院;他们同时也起诉了果冻的生产商,一家台湾公司。
产品质量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我国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仍然为了追求利润,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以XX牌奶粉事件为例,分析产品质量法律热点案例,探讨相关法律责任及监管措施。
二、案件经过2018年,我国某地发现一批XX牌奶粉产品含有违禁成分,经检测,该产品中添加了禁用的抗生素成分,严重超标。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XX奶粉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采购了含有违禁成分的原料,并违规添加到奶粉中。
由于该产品长期在市场上销售,已经造成了大量消费者受害。
三、案件处理1. 行政责任- XX奶粉生产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 企业负责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等待进一步调查。
2.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XX奶粉生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XX奶粉生产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 企业需要承担因其产品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案件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问题- XX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部分企业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企业违规添加违禁成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2. 法律责任- XX奶粉事件中,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承担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严厉打击。
3. 监管措施-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某市居民被告:某食品公司,某市知名食品生产企业案由:产品质量纠纷二、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先生在某食品公司位于某市的专卖店购买了一箱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饼干。
购买后,张先生发现饼干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饼干包装破损,部分饼干外露在外;2. 部分饼干发霉变质,无法食用;3. 饼干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确定生产日期。
张先生认为,某食品公司的饼干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某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某食品公司接到投诉后,对张先生购买的饼干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三、争议焦点1. 某食品公司的饼干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某食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 某食品公司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某食品公司的饼干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存在霉变、包装破损等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故认定某食品公司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2. 某食品公司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故某食品公司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某食品公司退还张先生购买饼干的货款人民币200元;2. 某食品公司赔偿张先生因购买饼干而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00元;3. 某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产品质量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产品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的饼干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的分析,探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名为“XX电器”的知名家电企业,因生产的一批空调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发现该批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散热不良、电路短路等。
经查,该批空调在制造过程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劣质零部件,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案例处理过程1. 消费者维权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并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
2. 企业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承认了产品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空调,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时,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法律诉讼消费者协会认为,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当产品质量不合格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了维权作用,为消费者争取了合法权益。
3. 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居民王某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的冰箱,使用过程中发现冰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食物腐烂,王某遂向厂家索赔。
厂家认为冰箱在正常使用范围内,拒绝赔偿。
王某遂将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厂家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厂家是否应当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严格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案件分析1. 产品缺陷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案中,王某购买的冰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食物腐烂,已经危及王某的财产安全,符合产品缺陷的认定。
2. 厂家是否承担严格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厂家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冰箱存在缺陷,导致王某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3. 厂家抗辩理由的审查厂家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王某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说明书操作,导致冰箱出现质量问题。
(2)王某购买冰箱时已经超过保修期,厂家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厂家的抗辩理由,法院进行了如下审查:(1)关于王某使用问题,法院认为,厂家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操作,厂家无权以此为由免除责任。
(2)关于保修期问题,法院认为,厂家在销售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保修期限,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厂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厂家生产的冰箱存在缺陷,导致王某遭受损失,厂家应当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厂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产品缺陷的认定、厂家是否承担严格产品责任以及厂家抗辩理由的审查等方面,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知名饮料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饮料因含有过量添加剂,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事发后,该公司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于2018年6月1日宣布召回全部问题产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
二、案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因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案例中涉及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1)产品缺陷认定在本案中,某知名饮料公司生产的饮料含有过量添加剂,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因此,该饮料存在产品缺陷。
(2)生产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知名饮料公司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销售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若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产品存在缺陷,仍进行销售,则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饮用含有过量添加剂的饮料导致身体不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案例分析结论1. 某知名饮料公司应承担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知名饮料公司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若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产品存在缺陷,仍进行销售,则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不足(1)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赔偿标准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产品包括电饭煲、电热水壶、微波炉等。
2019年5月,电器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电热水壶,该产品因其独特的设计和便捷的使用功能受到了市场的欢迎。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的几个月内,消费者陆续反映该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台电器公司的电热水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热水壶漏电,导致其家中的插座烧坏。
李某将电热水壶送至专业维修点进行检查,维修人员确认电热水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某更换或退货。
2. 电器公司应对:电器公司接到李某的投诉后,派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查看。
经检查,确认李某所购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
电器公司同意为李某更换同型号的电热水壶,但李某坚持要求退货。
3. 集体投诉:随着时间的推移,类似李某情况的投诉越来越多。
消费者们认为电器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公司的售后服务也提出了质疑。
部分消费者开始通过社交平台、论坛等渠道进行集体投诉。
4. 政府介入:在消费者集体投诉的情况下,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电器公司生产的部分电热水壶确实存在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5. 法律诉讼:消费者李某代表部分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器公司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电器公司则辩称,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的,与公司无关。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并非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
电器公司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电器公司退还李某购买电热水壶的货款,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院要求电器公司对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某知名奶粉品牌XX公司因生产问题奶粉被曝光,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恐慌。
此次事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本案例将围绕XX奶粉事件,探讨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1年,某消费者在购买XX公司生产的奶粉后发现奶粉中存在异物。
经检测,奶粉中含有重金属铅。
随后,该消费者将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三、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2. 消费者所受损失是否应当由XX公司赔偿?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四、法院判决1. XX公司承担产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XX公司生产的奶粉存在重金属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故XX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 消费者所受损失应当由XX公司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消费者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身体受损,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应当由XX 公司赔偿。
3. XX公司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消费者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身体受损,心理上受到极大伤害,故XX公司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1. 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XX公司生产的奶粉存在缺陷,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中毒事件。
数十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XX美食”的餐厅就餐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经调查,这些消费者均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香辣蟹”菜品。
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该菜品中含有大量细菌和毒素,严重超标。
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受害者情况:共有30名消费者在“XX美食”餐厅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其中6人住院治疗,其余人经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
2.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情况:餐厅负责人为李某,食品供应商为某食品加工厂,该厂负责人为赵某。
3. 产品检测报告: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香辣蟹”菜品中含有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有害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毒素,均严重超标。
4.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辩解:餐厅负责人李某辩称,其餐厅在采购食材时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每次进货都会进行检验。
食品供应商赵某则辩称,其生产的“香辣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已经过严格检验。
三、法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食品中毒事件是由于“香辣蟹”菜品中含有有害细菌和毒素导致的,属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2.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辣蟹”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中毒,食品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销售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餐厅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消费者中毒,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某知名品牌手机以其时尚的外观、强大的性能和良好的用户体验赢得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品牌手机出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
以下是该产品质量纠纷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例经过1. 问题爆发2018年6月,某知名品牌手机的用户发现,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电池续航能力下降、屏幕闪烁、自动重启等问题。
这些问题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引起了广泛关注。
2. 消费者投诉问题爆发后,大量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社交媒体等途径投诉。
某知名品牌手机客服中心接到大量投诉电话,工作量激增。
同时,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3. 官方调查针对消费者投诉,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收集用户反馈、分析故障原因等方式,初步判断问题可能与手机电池、屏幕、主板等部件有关。
4. 应对措施(1)召回问题产品: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决定召回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新机服务。
(2)加强售后服务:提高客服人员素质,优化售后服务流程,确保消费者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检测,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法律制度分析1.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中,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电池、屏幕、主板等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有权了解产品性能、质量等信息。
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单方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其生产的方便面在市场上广受欢迎。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销售的经销商,与甲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负责甲公司方便面的销售。
2019年5月,甲公司生产的方便面在乙公司销售的某区域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腹泻等症状。
消费者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消费者王某在乙公司购买的甲公司生产的方便面食用后出现腹泻等症状。
2. 王某在就医过程中花费医疗费用2000元。
3. 王某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生产、销售了不合格的食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对销售食品的审查义务?3.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生产的方便面在乙公司销售的某区域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腹泻等症状。
2.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对甲公司生产的方便面进行必要的审查,未尽到对销售食品的审查义务。
3.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赔偿王某医疗费用2000元。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主要生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2019年6月,乙公司从甲公司采购了一批手机,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这批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大量消费者投诉。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三、案件事实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一批手机,共计1000台。
乙公司收到手机后,立即进行入库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这批手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手机屏幕存在明显的瑕疵,影响正常使用;2. 部分手机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3. 部分手机存在系统漏洞,容易受到恶意攻击。
乙公司将上述问题反馈给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解决方案。
甲公司承认存在质量问题,但表示已经对问题进行了修复。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修复后的手机,但甲公司未能按时提供。
随后,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接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反映手机存在上述问题。
乙公司再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甲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双方陷入僵局。
四、法院判决1. 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甲公司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加大了产品研发力度,推出了一系列新产品。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甲公司便收到了消费者投诉,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乙先生于2019年3月购买了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智能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手机屏幕出现严重变形,无法正常使用。
乙先生联系甲公司客服,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甲公司客服表示,该产品属于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不予退货或更换。
2. 消费者维权乙先生对甲公司的答复不满意,于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专家对甲公司的产品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该型号智能手机的屏幕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变形问题。
3. 法律诉讼消费者协会将检测结果反馈给乙先生,并建议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先生同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其购买手机所支付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乙先生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承认其生产的该型号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辩称这是由于生产工艺原因造成的,并非故意为之。
甲公司还提出,乙先生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操作,导致手机屏幕受损。
5.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生产的该型号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工艺不存在问题,且乙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先生购买手机所支付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法律风险案例。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风险分析:1. 产品质量风险甲公司生产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产品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玩具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儿童玩具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威胁到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本案例以某品牌儿童玩具召回事件为切入点,探讨我国产品法律制度在应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中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某品牌儿童玩具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的某款儿童益智玩具在市场上销售后,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称玩具中的小零件容易脱落,存在儿童误吞、窒息的风险。
经有关部门调查,确认该玩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消费者权益,该公司决定召回该批次玩具。
三、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小零件容易脱落的问题,可能危及儿童的人身安全,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2. 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或者国家利益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发现其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决定召回该批次玩具,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购买该品牌儿童玩具后,因玩具存在安全隐患而可能遭受人身伤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案例1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
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2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
出口后不久,美国方面就反映有质量问题。
美国方面称,该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甚至眼睛致残。
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据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经受60磅的拉力。
问:1)该弹弓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为什么?2)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1、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
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杨某之间为买 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黄 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销售的带有蚊
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黄某的合法权益,
给黄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恐慌,故应赔 偿杨某的精神损失。
•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既可以向杨某
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
责任。因为杨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
侵权,黄某可选其一向杨某主张权利,但
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损失,黄某应
遂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
放现场调查,查明点燃爆竹的原告所持的爆竹倒 置,把
应当向上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致点燃爆竹往地下爆炸,
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原告之眼睛。
案例三
• 原告黄某系某中学美术教师。2008年11月, 原告黄某在被告杨某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纯 净水,当黄某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 水中有一只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 原、被告为此产生纠纷。之后,原告向消协投诉, 经消协多次调解无果。
着其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9岁)到场地
上燃放。原告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
的残物伤及武某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 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
• 原告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了儿子的眼睛为由,
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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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案例案例1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
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2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
出口后不久,美国方面就反映有质量问题。
美国方面称,该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甚至眼睛致残。
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据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经受60磅的拉力。
问:1)该弹弓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为什么?2)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1、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
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因为产品由于其本身缺陷而造成的价值的减少,应通过合同责任解决),受害人的人身受到的伤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制造商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有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等,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该案中受害人仅能证明导管有裂痕的事实,但却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人身因此受到伤害。
这样受害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导管有裂痕属于缺陷产品自身损失,不能要求赔偿,而受害人又提不出有说服力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所以受害人转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受害人经常会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而法院也往往会承认这种请求权的合法性,在一些著名的巨额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往往占了损害赔偿金的很大比例。
可以预测在今后的产品责任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会成为决定赔偿金高低的主要因素。
依照中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人身损害赔偿一并提出,即精神损害是由于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引起的,并非纯粹的精神损害。
例如该案中受害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2、1)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弓的弓柄仅承受9磅的拉力就断裂,由于与合同要求不符,所以产品是不合格的,同时该产品在正常使用中能导致人身伤害,属于不合理的危险,所以又是缺陷产品。
2)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案弹弓的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承担产品责任,即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应由出口商对美国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法案例1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 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问题:(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案例2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案例3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
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
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
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
5月份诉于法院。
案例分析分析1(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
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 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
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分析2(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
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分析3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无代理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木材厂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
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此有规定:“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成立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
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角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一定过失。
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
在2004年2月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姚某离厂后木材厂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角度看,这种微小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木材厂的代理人。
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木材厂承担姚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家俱城的加工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