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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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商品的任何说明(图表、产品说明书等)或 者提供的样品、模型,只要构成交易基础的一部分, 也构成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则是由法律规定应该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只 要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明示约定就可成立 的担保。它包括:商品适销性担保,即出售的商品应 该符合该产品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电视要能看, 汽车要能开,食品要无毒,药品要有效,咖啡壶要耐 高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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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步与缺陷:
进步:不需证明伤害由疏忽造成,与过失理论相比, 担保理论更容易证明产品责任,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更
全面,但它仍然有以下一些局限性:
缺陷:1仍需举证, (博士伦可能引发真菌角膜炎, 角膜炎却由博士伦引起)
2(1)买方必须在发现瑕疵后立即通知卖方,如果
发现瑕疵后不停止使用,或发现后拖很长时间才通知
不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 2.《产品责任指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
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 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 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 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 陷的产品,因此,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 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 3缺陷的种类 设计缺陷:三菱汽车,本田C-RV,轧草机 生产缺陷:原材料缺陷与装配缺陷:奶粉、服
规定,默示担保可以被排除或修改,对违反默示担保
的补偿可以减轻或限制。(注:参见[美]杰瑞·J·菲利
普斯:《产品责任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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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责任原则。这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 产品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 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 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 偿责任。 根据严格责任的原则,生产商即使在产品 的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最先进的技术、 使用了最高级的设备、尽了最谨慎的态度来 力保产品完全,但只要其最终产品有缺陷 (即使是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并造成了消费 者的伤害,他就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与上 述两项原则相比,严格责任并不强调经营者 是否有所作为或没有作为,其焦点将只放在 产品本身是否安全、是否没有缺陷上。业内 一句非常著名的断言正是对此所做的最好的 诠释――事实自辩(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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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下面的有关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判 决对公众来讲已经越来越不陌生了:
1、2003年5月,美国加州对荷西高等法院作 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台湾某公司向 一位九岁女童的家人赔付1670万美元。该女 童1999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后被噎住, 不幸成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 (资料来源:2003年5月13日人民网) 2、两个月后的7月11日,美国旧金山高等法 院判定同一家公司向另一位两岁男童的父母 赔付5000万美元。该男童也因食用该公司生 产的果冻意外身亡。 (资料来源:2004年7月13日 中国台湾网)
,卖方就不负责任。 (2)买方必须是依赖卖方的建议
而作出购买决定的。如果买方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决
定购买的,卖方就不负责任。 (3)根据UCC(《美国统
一商法典》),卖方可以不承认某些法律规定的担保
条件,比如,卖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文宣布“本合同
不存在质量担保”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如默示)来否认
担保的存在 。(4)根据UCC第2—316条、第2 —719条
过去产品责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原则是"无合同,无责任”。据 此原则,某一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的消费者受到伤害后,只能 起诉直接出售该产品的零售商,而该零售商在履行赔偿责任后 ,如果发现产品的缺陷并非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要起诉 ,也只能起诉批发商,如果批发商也没有过错,则再由该批发 商起诉生产者,这一连串的法律诉讼意味着昂贵的代价,从经 济角度考虑,1916年美国法院在审理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 一案的判决中。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此后,世界各 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放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产品的购买者、使 用者以及合理的旁观者都有权对产品的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 者提出赔偿要求。
承包商 等列入责任者的范围。但很难证明他们在出
售产品时有什么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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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担保原则。 1.含义: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
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起诉, 要求赔偿损失。 2、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包括:(1)卖方对买方就有关商品作了事实 的确认或许诺,并成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即构成担 保,可见诸于商品的标签、目录和合同或广告;如 1932巴克斯特诉福特公司案:汽车挡风玻璃是钢化的, 遭受强大的冲击也不破裂。被飞石打碎左眼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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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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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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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目] 1、简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
法律适用原则 2、论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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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安排] 3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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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 、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
性质:强制性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 费者之 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 身或财产损害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 三 、 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 四、国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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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1、含义 是指据已确定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其缺陷 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以主观过错还是以客观损害 结果,或以两者结合为基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 简单的说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 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 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或者说就是据 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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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 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目的及性质 (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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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产品责任法调整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发生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
2.产品责任法不仅解决卖方对买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问 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 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装、化妆品、食品 警示缺陷:儿童玩具 发展缺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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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立法 1、斯特拉斯堡公约:1978年生效 2、产品责任指令:1988年实施 3、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
1977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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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责任原则 (一)疏忽原则 (二)违反担保原则 (三)严格责任原则 (四)市场份额原则 二、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 三、美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1)产品设计或制造有缺陷 (2)其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
(3)产品缺陷是未知的
(4)原告对被告的使用与产品的用途一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8
4、进步与缺陷:
进步:打破了“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的原则
19世纪中叶,产品责任在英、美等国的判例中出 现时,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 系来对待, 受到了“直接合同关系原则”(Privity of contract) 的制约,即没有合同就没有产品责任(即使有缺陷也 须有合同),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 直接合同关系(主要指买卖合同关系), 才能依合 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 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1842年英国高等法院受理 的“温特博顿诉赖特案”就是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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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products) 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
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2.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 一切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 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 物品。
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 可移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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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无需证明伤害由被告疏忽造成,免去 了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损 害发生,不用说明损害发生的确切原因或产 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就要赔偿。如汽车碰撞
但仍须证明: (1)伤害和损害的发生 (2)产品存在的缺陷,发生意外就有缺陷 (电视爆炸,咖啡壶破裂,麦克白诉杂货公司 (3)缺陷是伤害的原因 (4)确实存在担保与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 (轮胎5万里) ( 5 )他是担保的受益人
别克汽车制造公司将一辆车卖给汽车中间商,中间商又卖 给买方麦克森。麦克森 在开车途中,突然翻车并与其他车相 撞,受了重伤。后经检查发现,撞车是因为车轮胎有毛病。麦 克森向法院提起诉讼,告别克公司过失侵权。别克公司辩称, 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的,而是从一个汽车零件商店买来的。 然而证据显示,轮胎上的缺陷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发现的。 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没有认真检查,这一疏忽造成了麦克森 的伤害,因此要负过失责任。法院认为,如果一件产品粗枝大 叶地制造出来会对人身造成威胁时,就是一种危险品,若该产 品由直接购买者以外的人不经检查就使用,那么不需要考虑合 同关系 是否存在,制造者负有谨慎制造的义务;如果违反了 该义务,制造者得负责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自此, 美国司法实践在处理产品责任时,确立了“基于侵权行为而承 担责任 ”的原则,这个原则从此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 广泛接受并得到了发展。
3.产品责任法一般都采用严格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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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
(一)产品(products)
(二)缺陷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 (四)生产者:成品和零配件制造商、天然产 品的生产者,美还包括销售者、修理者、寄 托人、零件制造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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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 :
a、原告负举证责任(博士伦可能引发真菌角 膜炎,消费者联合状告博士伦公司,指控其 在生产护理液的过程中受真菌污染,导致他 们感染上了一种罕见的真菌性角膜炎——镰 刀菌角膜炎,有些人甚至出现了永久性视力 损伤,必须举证生产者有过失,产品的缺陷 造成伤害,其角膜炎确实由护理液引起。
b、举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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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年3月,一位38岁的女性被飞出的 割草机刀片割到颈部而丧生。法院判定割 草机生产商向受害者家属赔付1200万美元。 (资料来源:2002年12月 美国《大方向》 (General Direction)) 4、1997年5月,佛罗里达州一家法院判决 法国某轮胎公司向一名因车祸致残的卡车 司机赔偿3045万美元。该司机驾驶的载重 卡车轮胎突然爆裂,造成卡车倾覆发生事 故。该司机双腿被压断造成终身残废。 (资料来源:1997年5月 《解放日报》)
缺陷:(1)举证困难 如,汽车碰撞由底盘、转向 系统、轮胎或制动系统那一部分出毛病,须举证。
再如:产品设计或制造有缺陷(高压气筒案)
(2)很难证明中间商的产品责任。过失理论
虽然在审判实践中,美国法院还把过失责任范围扩大
到零配件制造商、 中间商包括零售商、批发商、出
租人及产品的其他提供者,有的州还把修理商、建筑
2、意义 决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诉讼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责任的范围等。如汽车发生碰 撞的责任分配,举证责任,赔偿责任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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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忽原则(过失责任 )
1、含义: 所谓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 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 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的归 责原则。 2、原则的确立: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4.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天然产品(农产品、 血液、中草药、电)
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 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 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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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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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产品责任的
基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 任指令的主要内容;掌握产品责任法律 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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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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