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概论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消费者应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 和使用方法,遵循生产者和销售 者的说明和警示,避免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其他相关主体
其他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认证机构等,在产品责任法中也扮演着
重要的角色。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则通过制定行业标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未来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各国应加强在产品责任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共同探讨问题与解决方案。
针对现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其适用性和 权威性。
适应新技术发展
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产品责任法以适 应新的挑战。
产品召回与退货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品牌玩具因生产过程中混入有 害物质,被召回并退货。受害者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玩具制造商未尽到合理 注意义务,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制造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
制造商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加强产 品质量控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案例
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企业技术创新。
意义
产品责任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和健 康,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产品责任法的实施有利于 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Part
02
产品责任法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
生产者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造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的产品。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在国际上的产品责任法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最具代表性,对世界各国的产 品责任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欧洲的德国、亚洲的日本在产品责任方 面的立法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 因此,本节将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进行重点介绍。
给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而如果该使用者或
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以避免单独连接点不能得到满意的
消费者是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租借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
结果。此外,公约也允许受损害者在一定范围内自己选择
的对方当事人,则在该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由被控负
欧洲各国由于传统上的密切联系,其最先感受到产品责任的国际化发展与各国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对商品流通和自由竞争的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世
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的领导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政治和经济
组织,积极致力于统一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活动,并缔结了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关于造成人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7.2.1 美国产品责任法
1)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
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 按照有关美国法律的解释,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侵权 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法的特点。 ➢ 因此,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 法。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3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01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02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参考结论】
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三)产品责任 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产品责任主体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 (5)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
《海牙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以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家; 该国又是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地的所在国。
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国际商法第4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第4章产品责任法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所要解决的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也不是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如何实行产品质量管理的问题,它所解决的是产品致人损害时的损失赔偿问题。
由于一般情况下产品责任最终要由产品的生产制造者承担,因此,产品责任又被称为产品制造者责任。
产品责任是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18世纪末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生产逐渐形成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随之也带来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损害事故增多的现象。
对于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受损害者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如何得到赔偿的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为解决这个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关的法律应运而生。
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最先诞生于英国,现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法律部门。
产品责任法不同于调整国家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为保证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产品质量管理法或产品质量监督法。
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是作为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损害事故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它以规定何种产品损害应获得赔偿、谁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诉讼等为内容。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生产与消费关系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精髓是平衡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利益关系。
产品责任法在规定了生产者责任的同时,为消费者、产品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应属于消费者保护法。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一)关于产品从经济学上讲,产品是人们通过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形成的一定成果。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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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ຫໍສະໝຸດ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产品责任法的特点和作用分别有哪些? 3.中国和德国关于产品责任法使用的产品范围有何不同? 4.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有什么特点?与其他国家的产 品责任法比较,中国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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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徐康平.国际商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戴维·G.欧文.产品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曹祖平.新编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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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
产品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 费需求和欲望的物质资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 担的基石。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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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表6.1 各国对产品责任法适用的产品范围的界定
产品被规定为一切动产,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 产,无论是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还包括组装在 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的。
产品是指有体物,解释为物质上占据一定空间而 有形的存在,所有固体、气体、液体均为物,均可成 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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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概念、构成产品责任的因素、构成要件
德国 美国 欧盟 日本
《产品责任 法》
《统一产品 责任示范法
》
《斯特拉斯 堡公约》
《日本民法 》
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即使已经被组装在另一动产 或不动产之内,产品还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包括种 植业、畜牧业、养蜂业、渔业在内的农产品除外,狩 猎产品除外。
产品责任法概论
“缺陷”的含义:
1.产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业销售标 准
2.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具有潜在的缺陷 4.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
缺陷的种类: 设计缺陷 生产缺陷 警示缺陷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
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 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缺陷”的定义——存 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劣质奶粉、灯泡爆炸、 高跟鞋半路上断裂)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
1.原告顺达公司,被告大新百货公司 2.损害包括张三重伤,张三所在办公室起火。他们
引起的损害责任不同,一种是人身损害赔偿,一种 是财产损害赔偿。
3.不成立。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预见的客观 原因。而本案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
六、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制定若干法律来补充保护消费者利益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简称《斯 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是由欧洲
理事会花了3年时间拟订出来的。1977年1月27日,该公约 缔结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并供开放签字参加。奥地利、比 利时、法国和卢森堡等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今,世界绝 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规则原则,我国也采取此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 财产损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 赔偿。
第十二章 产品责任法[68页]
(一)疏忽责任理论(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
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生产 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 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 的责任。 它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产品缺陷 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应 负有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四、免责——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一)疏忽责任中的免责 根据疏忽责任理论的应有之意,被告得通过
证明自己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能发现产 品的缺陷证明自己无疏忽,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同样可以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1.原告 自己的过失行为,如果双方均有过失,那么通过 此项证明亦可相应地减少被告赔偿的数额;2.原 告明知产品有危险仍自主或故意加以使用;3.原 告明显的危险或非正常使用或擅自改动而造成的, 则被告可以获得免责。
(三)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法从加强经营者责任的角度,使产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他们提供的缺陷产品给 无过失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由于经营者的责任加重,迫使企业为生存考 虑。一定要向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安全产品,并 不断消除自身的生产销售环节存在的各种可能影 响产品安全性能的隐患。
(二)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1. 调整的范围是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 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 系。这种损害是指因所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从而 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失。
2. 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没有合同基础的 侵权关系。即可依据侵权关系使用产品责任法, 对于存在合同关系的购买者遭受的损害也可以适 用产品责任法,但他也可以根据合同法或买卖法 得到救济。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与欧洲国家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 法的形成和 发展
二、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概念
产品不符合要求,具 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 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 待的安全。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 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产品 责任 构成 设计缺陷 基本 要件
注: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属于 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
承担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 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根据 普通法早期的原则,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 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承担疏忽是被告的抗辩理 由) 相对疏忽: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 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 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目前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的抗辩。 注: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畴,被告 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提出这些抗辩。在合同之诉中,如违反 担保之诉,则不能提出这种抗辩。
(三)德国法
德国法院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主要是以《德国民法典》 和《德国商法典》为依据。 德国法在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1968年“家禽瘟疫案” 有所突破,1989年《产品责任法》通过后,转而采用严格责 任原则。 原告经营养鸡场,为预防鸡瘟,特请一兽医为鸡场的鸡 注射药物,该兽医所使用的注射液是从被告药厂购得的。注 射后,发生鸡瘟,4000只以上的鸡必须屠杀。原告损失惨重。 经查,损害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注射液中含有细菌,至于注 射液何以会含有细菌,未能完全澄清。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应 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并认为制造人应负举证责任,并证 明其对于缺陷的发生并无过失。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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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
•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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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五、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变化 对缺陷产品的分类及其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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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 疏忽责任原则首创于1916 年麦克弗森诉布 伊克汽车制造公司案。该案原告从零售商 处购买了一台被告生产的汽车,因轮胎的 缺陷在行车途中爆裂,汽车倾覆,将原告 抛出车外受伤。法院判决被告因疏忽而对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被告间并无合 同关系,轮胎也非被告制造而是外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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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法
制造上的缺陷案例
•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 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案中,美 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 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 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 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 售商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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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
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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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5、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 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
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
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
任。(药物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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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 1、有损害的事实 • 2、损害的范围 • 3、损害的承担者范围广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1.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
者或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侵权赔 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1)实行侵权责任原则,不同于买卖法(过错责任)
(2)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
买卖法: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法,契约
原则
(3)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 3.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 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 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一)疏忽责任原则 1. 定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 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 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承担责任
2.特征:
● ●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的概念、特征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案情:
马克被朋友科尔邀请到希尔顿酒店喝啤酒,马克即将饮完其 中一瓶啤酒时,发现瓶底有腐烂的蜗牛,昏了过去。马克被送到 医院救治。事后马克起诉希尔顿酒店,请求赔偿损失。希尔顿酒 店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啤酒生产厂家百威啤酒赔偿,理由是: (1)啤酒由科尔购买,与马克无买卖合同,没有法律关系; (2)造成马克伤害的啤酒系百威啤酒公司生产,啤酒质量应由 生产商负责。
被告有疏忽,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和损害事实,就
可要求损害赔偿。
● 但原告仍须从担保的角度进行举证,即生产商
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为前提。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被告在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
国际商法教学课件 5产品责任法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2、担保责任理论: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违 a.原告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危险 反对产品的品质担保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合理”与否; b. 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 3、严格责任理论:对于产品存在的缺陷,即 c.因果关系。 使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存在任何过错, 也应当对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 商或销售商在生产或销售的过程中,因主观上 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 或使用者遭到损害所要承担的责任。 案例: 1916年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受害者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 1.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2.产品的缺陷是由被告的疏忽所致; 3.被告的疏忽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直接or间接? 3、惩罚性赔偿: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出于 恶意或存有重大过失,因而法院在判令支付补 偿性赔偿金的基础上,再要求侵权行为人向受 害者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一)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5年7月25日通过《关于 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1、产品:所有的动产,包括组装在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中 的动产;包括“电”;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 2、缺陷:如果一个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待的 安全性,产品即为有缺陷。但新的缺陷标准对以前的产 品无效。 3、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 者、零部件制造者、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 志置于产品之上的人、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共同体内销 售、出租、租赁的人);产品的供应商(在生产者不能 被确认的情况下)。 4、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受害者只须证明损害、缺陷 及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失。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6.2.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 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 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使 之不符合该标准。
➢(3)产品责任的主体
➢(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5)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能 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
➢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7)关于时效的规定
➢ 《产品质量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 效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的权利自产品最初交 付之日起满10年消灭,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情况除外。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 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 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1961年,宾夕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
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有
缺陷,而阀门是俄亥俄州的一个制造商生产并提供
的。伊利诺斯州法院认为,零件制造商的销售活动
已经充分构成与伊利诺斯州的“接触关系”,因此,
伊利诺斯州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 P155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归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49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即被告有 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疏忽之处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Baxter V. Ford Motor Co.)
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生 产的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而 购买了汽车,但在一次驾驶中,汽车玻璃因 一小石块的打击而破碎,并导致原告眼睛失 明。华盛顿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 告在其广告中明示了玻璃不会破裂的担保, 因而应负有明示担保责任,故判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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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对产品的品质担保义务而承 担的责任。
路漫漫其悠远
明示担保的判例
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诉福特汽车公司,指称被 告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 信而购买了汽车。当原告驾驶汽车时,挡风玻璃因 小石击中而碎,伤及其眼睛并致失明。
路漫漫其悠远
案(一例):疏麦忽克原弗则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麦克弗森从一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由被告别克公司
制造指的商汽车品,的原生告产在者驾或驶该销车售行者驶有时疏,忽因汽之车处轮,胎致破使裂产,原品 告被有抛缺出陷汽,车而而且受伤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
麦产克遭弗到森损遂起害诉,别对克此汽,车该公司产要品求的赔生偿产。者别克或公经司营认者为应原告 受伤承是担因责为任汽。车轮胎爆炸造成的,而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
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制 造商与原告虽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假如原告相 信该车具有广告上所声明之功能并购买和使用,因 该产品缺陷造成原告损害,原告主张制造商负侵权 责任时,原告可据此主张制造商违反了担保责任。 (判决被告应负明示保证责任。)
路漫漫其悠远
默示担保的判例
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处利哥特杂货公司买了一只 咖啡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 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重的伤害。陪审团认为, 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 。法院判决,根据默示担保原则,被告仍然应负赔 偿责任。
的,而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因而别克公司不应赔偿。而证 据表明,轮胎上的毛病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发现的,别克公 司在购买轮胎时未认真检查。
审理疏此忽案在的英纽美约州法最上高是法一院种法侵官卡权多行佐为认。为,“任何商品依 其可本以质知在足道以以购疏危买忽害人为人或理 的第生三由命人提和将起健会诉康不讼时经时,过均检,属验原危而告险使与物用被品商告,品制,不造则需商不 论要当有事直人接之的间有合无同契关约系关。系,制造商对商品的制造负有注意
目的
2、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路漫漫其悠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路漫漫其悠远
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者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给他人
造成的损害是以主观过错还是 以客观损害结果,或以两者结 合为基础承担损害赔偿的准则 ,即归责原则。 。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发展最迅速、 内容最完善、影响最大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和欧洲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有关法律 ,一般包括:产品与产品缺陷,产品责任主 体,产品责任适用原则,产品责任中的损害 赔偿及其范围,责任的减免或抗辩等内容。
路漫漫其悠远
一、产品与产品缺陷
种植业、畜牧业、养 蜂业、渔业在内的农
产品和狩猎产品。
产品责任法概论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5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 法的形成和 发展
路漫漫其悠远
产品责任问
二、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概念
产品不符合要求,具 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 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 待的安全。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 、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产品 责任 设构基计成本缺陷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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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产品存品在缺缺陷陷种;类
(2)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
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生3)产存缺在陷因果关指系示。缺陷
科学上不能 发现的缺陷
三、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 产品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身和财产 权受侵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该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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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是美国产品责任案件的主要 诉讼依据,也几乎成为各国产品责任案的诉 讼依据。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由诉讼,原告只需证明: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性。 2、产品的缺陷直接造成了使用者或消费者的损害。 3、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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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与欧洲国家产品责 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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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三例):格严林格曼责任诉原尤则巴电器公司一案
又称无过错原则。指凡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 费19者63具年有,不在合美理国的加危利险福,尼因亚而州使法其院遭审受理损的害格时林,曼 诉产尤品巴的电制器造公者司或一销案售中者,应第负一赔次偿运责用任了,严即格不责以任责原 则任。主原体告的格主林观曼过在错按作说为明追书究使产用品被责告任尤的巴原电则器。公司 生产的多用电器削木机床时,零件从机器中飞出来 ,撞击到格林曼的头部,致成重伤。经检查,该多 用电对器于属产于品有存缺在陷的的缺产陷品,,即与使事生故产有者直或接销关售系者。不加存 州 者在担最将任赔高其何 偿法 产过 责院 品错 任在 投, 。该 入也案 市应的场当判,对决而缺中明陷明知产确使品表用所示者造: 对成产“的品一损不旦失经制承检造 查就使用,只要能证明该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伤害 ,该制造者对损害负有侵权方面的严格责任。”
二、产品责任主体
美国:生产者和销售者。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对全部或部分的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害, 应承担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法适用于任何产品。德国将未经初步加 工的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之外。
在美国通常认为,凡是对消费者有危害的产品都 属于缺陷产品。
欧洲已经订立产品责任法的国家有明确定义。如 :英国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未提 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该产品即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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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诉讼中承担 产品责任的当事人。
义务。”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应负疏忽责任,给予原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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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负责举证
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义务,确有疏忽之处 ;
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除此之外还必须证明自己在本案件中没有疏忽之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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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担保原则
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明示或 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应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