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产品责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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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位张女士,她可是个特别爱生活的人,喜欢鼓捣各种美食。

有一天,她在超市看到一款微波炉正在促销,外观时尚,功能看起来也特别强大,什么解冻、蒸鱼、烤鸡翅的功能一应俱全,价格还挺实惠。

张女士二话没说就把这个微波炉带回了家。

这刚一到家啊,张女士就迫不及待地想试试新微波炉。

她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把一碗水放进去加热。

可谁能想到呢,就在加热的过程中,微波炉突然“砰”的一声,就像放鞭炮似的,炸了!这可把张女士吓得不轻,好在她离得还有点距离,没受伤,但是厨房那可是一片狼藉啊,微波炉的门都飞出去老远,墙上还被崩出了几个小坑。

张女士也不是个轻易认输的人,她就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她啊,这事儿超市可不能这么简单就推脱责任。

按照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受到损害的,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得承担责任。

这个缺陷呢,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等情况。

在这个案例里,微波炉突然爆炸,很有可能就是存在产品缺陷。

而且张女士能够拿出购买凭证,证明这个微波炉就是从这个超市买的,这就初步建立了证据链。

然后呢,要是超市觉得自己没责任,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微波炉爆炸是因为张女士自己的过错,比如说张女士私自改装了微波炉之类的,要是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责任。

后来啊,这个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呢,就请了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对这个爆炸的微波炉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发现,原来是微波炉内部的一个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在加热过程中承受不住压力就炸了。

这就说明这个微波炉确实存在产品缺陷。

最后呢,法院判决超市要对张女士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微波炉的价款、赔偿厨房的修缮费用,还有因为这个事儿给张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毕竟被这么一吓,张女士好长一段时间都不敢进厨房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作为消费者,要是遇到像这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不能吃哑巴亏。

而作为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呢,得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然出了问题,那可就得承担责任啦。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的分析,探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名为“XX电器”的知名家电企业,因生产的一批空调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发现该批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散热不良、电路短路等。

经查,该批空调在制造过程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劣质零部件,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案例处理过程1. 消费者维权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并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

2. 企业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承认了产品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空调,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时,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法律诉讼消费者协会认为,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当产品质量不合格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了维权作用,为消费者争取了合法权益。

3. 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责任案例[案情]原告:⽯某,男,34岁。

被告:某商品批发店。

1993年6⽉9⽇,⽯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

当⽯某卸货⾄第36箱时,其中⼀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效,⽯某右眼失明。

由于⽯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家⽣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致,⾃⼰并没有过错,因此要⽯某向⼚家索赔,⽯某遂诉⾄法院。

[问题]1.⽣产⼚家能满⾜⽯某的诉讼请求吗?2.⽯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赔偿?3.⼈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判决]⼈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啤酒⼜是该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某有受损害之事实。

⼈民法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某医疗费、⽣活补助费、误⼯补贴费、致⼈伤残费⽤共6000元;2.本案判决⾃⽣效之⽇起10天内履⾏完毕,诉讼费⽤由被告商品批发店承担。

[法理分析]产品责任系指产品使⽤、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种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受害⼈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产者追偿。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案例1 英国1842年温特博特诉赖特案原告是受雇于驿站长的马车夫,因驾驶雇主从被告那里买来的有缺陷的马车而受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和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抗辩有效,判决原告败诉。

这个案件确立了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案例2 1916年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原告从一个汽车代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别克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当他以每小时8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一个轮胎爆炸了,麦克弗森受了伤。

汽车轮胎是由一个声誉良好的配套商制造的,由别克汽车公司购买并装在自己的汽车上。

法院判审理的过程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布克汽车公司在装配轮胎之前,经过认真的检测,则轮胎的缺陷是应该被发现的,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应承担疏忽责任。

通过此案,该案标志着疏忽责任的开始。

案例3 1932年英国多诺霍诉芬森案该案原告喝一瓶朋友买来的瓶装姜汁时,发现瓶底有一条腐烂的蜗牛,因受惊吓而患上了严重的肠胃病,原告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英国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数判决原告胜诉。

这个判例确立了制造商对他的产品负有注意的义务,使制造商对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确立了著名的“邻人原则”,即制造商对产品的责任对象不限于合同当事人或使用产品的第三人,而是适用于因产品有缺陷而受到损害的一切消费者。

不仅实现了英国产品责任上的创新,而且发展了英国的侵权行为法。

案例4 1944年美国艾丝特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原告因可乐瓶的爆炸而受到伤害,原告诉称被告出售的瓶装可乐有过失,但却无法证明被告的特定过失行为。

加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过失存在于制造商一方,法院依照“事实自我证明”的要求,认定有过失的被告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此案首开严格责任的先河。

案例5 美国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原告的妻子格林曼夫人购买了尤巴电器公司的一种电动工具,送给丈夫作为圣诞礼物,原告按说明书进行操作时,被电动工具飞射的木片击中头部而受伤,原告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产品法律制度案例(3篇)

产品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知名饮料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饮料因含有过量添加剂,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事发后,该公司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于2018年6月1日宣布召回全部问题产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

二、案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因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案例中涉及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1)产品缺陷认定在本案中,某知名饮料公司生产的饮料含有过量添加剂,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因此,该饮料存在产品缺陷。

(2)生产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知名饮料公司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销售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若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产品存在缺陷,仍进行销售,则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饮用含有过量添加剂的饮料导致身体不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案例分析结论1. 某知名饮料公司应承担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知名饮料公司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若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产品存在缺陷,仍进行销售,则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不足(1)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赔偿标准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产品责任归责——过错责任原则案例

产品责任归责——过错责任原则案例

(一)过错责任原则案例2004年5月12日上午,河南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68米高烟囱施工工程已经完工,36名民工都被叫去拆烟囱的脚手架。

整个烟囱的脚手架约75米高,在脚手架上,36名工人每隔2.5米站一人,从上到下顺着运送拆下的脚手架钢管。

由于前一日下雨,造成脚手架地锚滑脱,致使脚手架从距离地面10米处突然折断,整个脚手架向东北方向倒去。

正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工人当时都系着安全带、戴着安全帽,都随同脚手架倒塌而一起被砸在地面,当场造成21人死亡,9人受伤,站在10米以上的工人几乎无人幸免。

这些工人是承包商雇用的一些当地民工,不掌握建筑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没有高空施工的经验,没有经过专门训练。

在施工开始时,工人也提出高空作业的危险,并表示了拒绝参加的态度,但包工的人说,不拆架子就不给工钱,以前的工钱也不给。

强迫工人冒险高空作业,因此造成了这样的惨祸。

这个事故,虽然还没有诉讼到法院,但是这是一个典型的高空作业致害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空作业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就是工业事故,对此,高空作业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事实上,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从工业事故中发生、发展起来的。

19世纪初,侵权行为法本来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过错是必要的要件,没有过错,尽管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19世纪也是工业革命的时期,由于工业发展的速度极快,而科技发展和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又没有跟上要求,因此发生了很多工业事故,造成了无数的工人的人身损害。

因此,工业革命时期也被称作“机器和事故的年代”。

但是,囿于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工厂主往往借口自己无过错,而司法免除他们对工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使无数的受害工人无法获得赔偿而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为了保护受害工人的赔偿权利,创造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旗下产品以“绿色、健康、天然”为卖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消费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有机蔬菜礼盒”。

购买时,该礼盒宣传称“100%有机蔬菜,无添加,无污染,适合家庭日常食用”。

消费者收到产品后,发现其中部分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现象。

于是,消费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调查,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有机产品: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蔬菜礼盒”并非100%有机蔬菜,而是部分有机蔬菜和部分常规蔬菜的混合包装。

2. 隐瞒农药残留信息: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农药残留信息,也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存在农药残留。

3. 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在宣传中强调“无添加,无污染”,但实际上部分蔬菜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且未进行充分清洗。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产品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3. 公开道歉:要求该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吊销营业执照:鉴于该公司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查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2. 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该公司在产品宣传上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3. 监管缺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违法行为。

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 为此,原告以该瓶纯净水存在两处明显质量问题: 一、水里有一只蚊子;二、水中有杂质及飘浮物。 并因此给原告心理产生巨大恐慌,身体产生不适, 晚上无法入睡,绘画创作激情丧失为由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8万元。
•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杨某之间为买 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黄 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销售的带有蚊
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黄某的合法权益,
给黄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恐慌,故应赔 偿杨某的精神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既可以向杨某
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
责任。因为杨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
侵权,黄某可选其一向杨某主张权利,但
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损失,黄某应
遂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
放现场调查,查明点燃爆竹的原告所持的爆竹倒 置,把
应当向上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致点燃爆竹往地下爆炸,
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原告之眼睛。
案例三
• 原告黄某系某中学美术教师。2008年11月, 原告黄某在被告杨某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纯 净水,当黄某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 水中有一只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 原、被告为此产生纠纷。之后,原告向消协投诉, 经消协多次调解无果。
着其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9岁)到场地
上燃放。原告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
的残物伤及武某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 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
• 原告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了儿子的眼睛为由,
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被告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

产品责任法案例范文近年来,家用电器普及率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这其中,尤为令人担忧的是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随着家庭用电量的增加,电器设备的故障和缺陷问题也愈发突出。

以下是近期发生的一宗家用电器引发火灾案例:案例描述:今年6月,城市的小区发生了一起家用电器引发的火灾事件。

据了解,起火源头是一台尚未加入家电维修服务承诺机构的空调。

起火的位置在这台空调的控制模块上。

据消防部门初步调查,起火原因是空调控制模块发生故障导致的。

而这种故障是由于该模块的设计和制造上存在明显缺陷所致。

空调制造商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技术疏忽,未能对该控制模块进行充分的安全性测试和质量检验,在产品销售出去之前,也没有发现模块存在缺陷的风险。

事发后,该小区的住户被紧急疏散,并无人员伤亡。

但小区的一座楼房严重受损,多户居民的财产遭到了严重破坏。

住户们对空调制造商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单位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因其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消费者要求销毁、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该法律条款,受害者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例中,起火事件明显是由于家用电器的设计和制造缺陷引起的。

这款空调的控制模块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制造商未能尽到必要的质量检验和安全性测试的责任。

因此,作为消费者的住户们有权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产品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被侵权商品主张系当事人的产品没有缺陷,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自行或者因他人的顾问活动导致缺陷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据此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产品没有缺陷或者是由于使用者不当等外部因素所导致的问题。

但在该案例中,由于空调控制模块的设计和制造存在明显缺陷,并且制造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无缺陷,因此制造商很难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法案例-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产品责任法案例-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章产品责任法案例题目案例1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原告得知丰田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新车,当时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撞时,该车空气囊将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

原告随后购置了一辆。

1993年10月10日晚,原告以70公里速度行使时,不慎撞上清华大学南墙,空气囊未弹出,原告当场被撞昏迷。

案例2中国输美烟花爆炸索赔案广东省土产进出口总公司,马牌烟花,两家香港分销商,中国政府在庭审中,美方出示了美国烟花协会专家关于爆炸事故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鉴定结论,中方要求该专家向法庭提供直接证据,该专家则称当初取样不当,鉴定不全面,没有科学依据。

中方则称美方雇用未满18岁未经任何培训在在校大学生搬运,为非法行为,正因如此造成爆炸。

完全是美方责任。

案例3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

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分析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产品在市场上的推广和销售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当消费者对使用产品造成的损害提出索赔时,就涉及到产品责任纠纷。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解释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探讨产品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一、案例分析1.1 案例一:玩具导致儿童窒息在某市场上销售的一款玩具,存在导致儿童窒息的隐患。

当一名家长发现孩子噎住并立刻报警时,孩子已经昏迷。

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被家长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1.2 案例二:食品添加剂引发过敏反应某食品厂商在某产品中添加了一种过敏原,未在产品标签上做明确提示。

多名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其中一例导致生命危险。

消费者联合起诉厂商,要求赔偿医疗费、赔偿金和产品召回费用。

二、法律解释2.1 产品责任法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是对产品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于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负有连带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于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2 证明责任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要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己受到损害,并且产品缺陷是直接原因。

而生产者或销售者则需要证明产品责任已尽或损害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三、风险防范措施3.1 加强质量控制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加强质量控制可以减少生产缺陷产品的数量,降低产品责任纠纷的发生概率。

3.2 完善产品警示生产者在产品上应明确标示相关警示和注意事项,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提醒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风险。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产品风险信息的重要途径。

3.3 健全售后服务销售者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快速解决消费者的问题,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结语产品责任纠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一、产品质量案件。

1. 案例一:“次品手机的烦恼”我有个朋友小王,他在网上看到一款手机,价格特别实惠,号称性价比超高。

手机到手后,刚开始用就发现问题不断。

屏幕有时候会突然闪屏,就像在跳迪斯科一样;电池续航也和宣传的差很多,说是能撑一天半,结果半天就没电了。

小王就去找卖家理论,卖家一开始还推脱,说是小王使用不当。

小王可不服气了,他觉得这明显就是产品质量有问题。

于是他向消协投诉了。

消协介入后,发现这个手机可能是翻新机或者是使用了次品零部件组装的。

在消协的调解下,卖家给小王全额退款,并且因为涉嫌欺诈销售,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不能被卖家轻易忽悠,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案例二:“漏水的水壶”小李买了一个新水壶,说是高级不锈钢材质,密封性能特别好。

结果第一次烧水,水就从壶嘴旁边漏出来了,把电磁炉都弄湿了,差点短路。

小李拿着水壶去找商家,商家说可能是他倒水的时候太用力了。

小李说他根本就还没倒水呢,水是在烧水过程中漏出来的。

商家又说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碰坏了。

小李觉得商家就是在找借口,不肯负责。

小李没办法,就向工商局举报了。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过来检查后,发现这个水壶的密封胶圈有缺陷,确实是产品质量不合格。

最后商家给小李换了一个新的水壶,还被工商局责令对同批次的水壶进行质量检查,避免其他消费者也买到有问题的水壶。

3. 案例三:“掉色的衣服”小张在商场买了一件宣称是“永不掉色”的高档衬衫。

结果第一次洗的时候,那水就像墨水一样黑,衣服的颜色都掉得不成样子了。

小张拿着掉色的衣服和购物小票去商场找商家。

商家说掉色可能是因为小张用了不合适的洗涤剂。

小张说他用的就是普通的洗衣液,而且按照衣服标签上的说明洗的。

商家还是不肯承认是衣服质量问题。

小张一气之下,把衣服送到了专业的纺织品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显示,衣服的染色工艺不过关,根本达不到“永不掉色”的宣传效果。

小张拿着检测报告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这才给小张退货退款,并且把这个品牌的衣服从专柜撤下进行检查,因为这涉及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责任案例

【案情】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

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情】原告:何荣,男,34岁,住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67号(丁)。

被告:上海市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樊秀英,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

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吕律峰,厂长。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

地址:上海市曹杨八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洪新康,厂长。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

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

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

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案情简介: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

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

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

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

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

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

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产品责任法案是指对于生产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和约束。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案于1993年颁布实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产品责任法案的应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某市民小王购买了一台新的电热水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漏电事故,导致小王被电击受伤。

小王因此向水壶生产厂家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对自己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水壶生产厂家却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索赔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案,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首先,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承担严格的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王的案例中,电热水壶存在漏电问题,导致了小王受伤,因此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产品责任法案,消费者在遭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时,有权要求生产者进行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他受伤是由于电热水壶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他有权要求生产厂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再次,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在小王的案例中,电热水壶存在漏电问题,而生产厂家却没有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这也是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

最后,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对于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严格的追责和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生产厂家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索赔请求,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生产者应当对于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请求进行认真处理,切实履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法案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维权意识,一旦遭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和维权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案例

我国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案例

我国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案例话说小王是个手机迷,天天就盼着能换个新手机。

有一天,他在一家手机店看到一款超酷炫的智能手机,那外观、那功能介绍,简直让小王心动得不行。

于是,小王毫不犹豫地和手机店签了买卖合同,开开心心地把新手机带回了家。

可谁知道,这新手机用了没几天就开始闹毛病。

先是频繁死机,小王正打着游戏呢,突然画面就定住了,这可把他急得直跺脚,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然后呢,手机的摄像头也出问题了,拍出来的照片那叫一个模糊,小王想拍个美美的自拍照发朋友圈都不行,照片里的他看起来就像个幽灵,模模糊糊的一团。

小王觉得自己被骗了,这手机的质量和当初合同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啊。

他就拿着手机和合同去找手机店。

手机店的老板一开始还想推脱,说什么可能是小王自己使用不当。

小王就火了,他说:“我可是按照说明书来用的,我又没拿它当砖头砸核桃,怎么就使用不当了?”小王觉得,根据合同,手机店得给他提供质量合格的手机。

现在这手机这么多毛病,手机店就应该负责。

这就是典型的产品质量合同责任问题。

在咱们国家,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

像小王这种情况,他和手机店签订了合同,手机店就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手机。

如果产品有问题,就像这个老是死机、摄像头模糊的手机,那就是违反了合同里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

在小王的据理力争下,手机店没办法,只能给小王换了一部新手机。

这就告诉我们啊,当我们遇到这种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一定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不能吃哑巴亏。

小李是个很注重保暖的人,冬天到了,就打算买件羽绒服。

她在商场里逛了半天,终于看中了一件羽绒服,那羽绒服摸着特别柔软,款式也很时尚。

小李和商家签了合同,付了钱,欢欢喜喜地把羽绒服带回家。

结果呢,穿了没几次,这羽绒服就开始掉毛。

每次小李一脱下来,就跟刚从鸡毛掸子堆里出来似的,身上全是小绒毛。

这可把小李愁坏了,她想这羽绒服质量也太差了吧。

她仔细看了看合同,上面写着羽绒服的质量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而且不会出现这种严重掉毛的情况。

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责任案例

案情:原告贾某在家中吃饭,不慎将橱门旁边的一瓶珍珠啤酒碰倒,引起爆炸,玻璃瓶碎片将贾某的右眼球击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

于是,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珍珠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分歧: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须有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必须对原告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其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才能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被告才会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啤酒瓶爆炸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原告对此无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其产品不是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应具备: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否则,被告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能够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中判断出另一种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亦即“损害事实自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如何理解缺陷的具体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且这危险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但是,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一个善良人。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引言产品责任法案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需求和期望的增加,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法案的重要性,以及几个与该法案相关的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的背景产品责任法案是指针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该法案旨在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制造商和销售商追究责任。

这项法案规定了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并确立了一套法律程序,以保护受损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责任法案的实施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追究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强制推动他们提供质量更好、更安全的产品。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案例一:汽车制造商的责任背景汽车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因此其质量和安全性对于消费者至关重要。

在一些国家,汽车制造商必须遵守产品责任法案的规定,确保其产品符合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案例描述某汽车制造商在市场上推出一款新车型,并声称其具备高性能和出色的安全性能。

然而,一段时间后,消费者开始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制动系统故障问题,导致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制动不灵敏,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受影响的消费者纷纷要求求偿,并向当地相关机构投诉。

根据产品责任法案的规定,制造商被要求承担责任,对受损消费者进行赔偿并修复制动系统故障。

制造商也被迫召回全部受影响的车辆,并对制动系统进行修复。

效果与启示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法案的实施对于汽车制造商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

制造商必须保证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承担由产品问题带来的责任。

这促使制造商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的把控,提高整体行业的安全水平。

案例二:食品企业的责任背景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任何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有关的质量问题,都可能威胁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食品企业必须遵守产品责任法案,并确保其产品满足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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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长期以来,英国的产品责任法采用的是疏忽责任原则。 在英国,生产者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使用该产品而受到的 损失,不是承担违约责任就是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英国产品 责任法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显然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 的利益,为此,自70年代以来,英国制定了若干保护消费者 的法律。1979年,该委员会在参考了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后, 正式发表第82号报告,提出改进英国产品责任法的建议。 在确定管辖权问题上,总的说来,英国法是以“实际控制” 为原则的。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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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 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从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三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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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 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 也有区别。要全面了解产品责任法,首先必须了解产品责任 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了解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其次,了解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区 别;再次,了解关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以及产品责任的 新发展;最后,了解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墙,空气囊未弹出,原告当场被撞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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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忽责任原则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 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 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 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同 关系原则”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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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产品责任原来包括在货物买卖之中,是由货物买卖法规范的, 因此,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其联系是,货物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规定与产 品责任法的某些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就是关于产品的 质量问题;

其区别是,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基 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则属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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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 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 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
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合同关系”,但 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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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的定义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产品指具有真正价值的、 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 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份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生产即加工与制作 第二,用于交付即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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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输美烟花爆炸索赔案 广东省土产进出口总公司,马牌烟花,两家香港分销商,
中国政府在庭审中,美方出示了美国烟花协会专家关于
爆炸事故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鉴定结论,中方要求该专家 向法庭提供直接证据,该专家则称当初取样不当,鉴定
不全面,没有科学依据。中方则称美方雇用未满18岁未
经任何培训在校大学生搬运,为非法行为,正因如此造 成爆炸。完全是美方责任。
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
保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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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限制条件。 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 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
解,特别是“1963年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 一案有

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
任法进一步扩展,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处理也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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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 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了新的突破。

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
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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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与《侵权法重述》的有关条款对“产 品”与产品“缺陷”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影响, 是法院判例时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 1.产品的定义 2.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3.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 4.受保护的人 5.受保护的利益 6.产品责任的减免 7.关于诉讼时效
会立法,即公法的范畴,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
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有关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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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
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 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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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主 要是基于“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ntract,也 称为“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 赔偿原则。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法律观念 的框框,创立了一些新的产品责任理论与法律原则,使产品 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征:

1.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


2.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3.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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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
原告得知丰田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
新车,当时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 撞时,该车空气囊将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 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原告随后购置了一辆,不久 原告以70公里速度行使时,不慎撞上清华大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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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1)产品缺陷的定义 (2)产品缺陷的种类 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 3.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


4.受保护的人
5.受保护的利益 6.产品责任的减免


7.关于诉讼时效
五、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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