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
江阴嘉源影城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智信恒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阴嘉源影城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智信恒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1【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2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田璐陈文文【审理法官】刘茵田璐陈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阴嘉源影城有限公司;北京智信恒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中数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江阴嘉源影城有限公司北京智信恒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中数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江阴嘉源影城有限公司北京智信恒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中数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文元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柴永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孔德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文元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柴永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孔德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文元柴永林孔德伟【代理律所】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阴嘉源影城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智信恒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中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首先,江阴嘉源公司虽主张双方的借款系明债实股,实际是投资款,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成立;而杭州中数公司、智信恒诚公司签订的《江阴影院项目股东合同》亦明确约定就案涉款项系江阴嘉源公司向智信恒诚公司的借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江阴嘉源公司虽主张双方的借款系明债实股,实际是投资款,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成立;而杭州中数公司、智信恒诚公司签订的《江阴影院项目股东合同》亦明确约定就案涉款项系江阴嘉源公司向智信恒诚公司的借款。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0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个人】雷在荣雷谦程范俊杰【当事人-公司】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亮【代理律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被告】范俊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催告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反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七星光电公司、兴辰钒钛公司、雷谦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天龙光电陨落之谜
天龙光电陨落之谜作者:陈欣来源:《董事会》2014年第06期作为国内太阳能电池硅材料生产、加工设备领域中的龙头企业之一,IPO募集9.09亿元的天龙光电(300029.SZ)曾受到市场的热捧, 2009年12月25日上市当天收盘价就达26.99元,之后股价曾一路上扬至38.49元。
然而,随着光伏行业走入低谷,公司的股价持续下降,其控股股东屡陷困境,公司被媒体多次质疑违规。
今年一季度末,冯氏家族对天龙光电的持股降至5000万股左右,仅占总股本的25.3%,且几乎处于质押状态。
而自2014年3月3日起,天龙光电股票一直停牌,对外公告称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及冯金生股权转让事宜尚在洽谈中,似乎正在计划清盘出局。
曾红火一时的冯氏家族究竟是如何走到这一步的呢?深陷股权质押困境天龙光电上市之际,光伏产业正处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下迅速增长的好时景,受益于中下游企业的大幅扩产及其对上游设备采购订单的大举支出,天龙光电不断加大项目投资以扩充产能。
为了筹措资金,冯氏家族自2010年起不断质押其持有的天龙光电股份,为关联企业(江苏华盛精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大客户(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天龙光电自身的贷款提供担保。
2011年9月,诺亚科技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鲁信-恒鑫3号集合资金信托股权之天龙光电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1250万股天龙光电股票(占6.25%)用于自身贷款的质押。
该信托总发行金额为1亿元,期限为18个月,警戒线和止损线分别为质押股票市场总价值下跌到项目投资金额的1.5倍和1.4倍。
也就是说,一旦天龙光电股价跌至12元以下,诺亚科技就须交纳信用保证金或追加股票质押,而一旦股价跌至11.2元以下,诺亚科技必须提前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否则信托公司可行使权利变现质押股票。
截至2011年10月11日,诺亚科技已质押天龙光电股票5760万股,占所持公司股份的94.13%,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80%。
天龙光电: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公告编号:2020-050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2020)苏0413民初1188号、1189号、1191号、1288号、1289号、1290号、1429号、1430号、1431号、1432号、1433号、1520号、1728号、1730号、1733号传票及相应民事起诉状。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传票主要内容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传唤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上午9:00到本院第七法庭就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三、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在签订合伙协议的同时,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明确盛融公司作为股权收购方,在原告的初始入资未能按期产生收购方发起设立光伏基金时所预期的收益,则盛融公司同意收购原告入资金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收购价为本金和预期利益。
2013年10月,公司为盛融公司与新疆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作的新疆天利恩泽鄯善县红山口一期22.6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基金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生效条件为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见公司公告2013-057,2013-062。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1188号、1189号、1191号、1288号、1289号、1290号、1429号、1430号、1431号、1432号、1433号、1520号、1728号、1730号、1733号传票;2、15份《民事起诉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当事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中兴路89号,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周俭,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思远,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冯金生,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天龙光电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天龙光电借款3,500万元,并于2015年3月12日归还了该笔借款。
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向天龙光电借款行为属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天龙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7.1.5条的相关规定。
天龙光电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7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8条、第4.2.9条的相关规定,对天龙光电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龙光电董事周俭、王思远、冯金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2条的相关规定,对天龙光电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X月X日收到公司股东人民邮电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社”)出具的《关于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X社在减持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误操作买入X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X%,成交均价为X元/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短线交易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情况2023年X月X日,公司披露了《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XX),公司股东X社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X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X%),减持期间为2023年X月1日至2023年X月30日。
X社与X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即XX 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为一致行动人,二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为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非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误操作的情况说明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X社已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X股。
2023年X月X日,X社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由于误操作将一笔“卖出”交易操作成了“买入”,错误地买入公司股份X股,成交均价为X元/股,由此构成短线交易。
下:(卖出价均价一买入价)X买入股份数量二(X元/股一X元/股)×500股二X7⅛o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X社需将上述X股公司股票的买卖差价X元上缴我公司。
三、本次误操作交易公司股票的处理及措施1、经与公司股东X社核实,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X社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天龙光电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情况和保荐意见如下:一、天龙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36号)核准,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18元,募集资金总额90,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809.49万元,其中超募金额为60,103.19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09)第11939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目前已计划投入使用的超募资金情况根据公司2010 年7 月1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0年7月28日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龙光电已计划利用超募资金15,160 万元建设公司多晶铸锭实验示范工厂项目。
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
三、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为了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围绕公司既定的扩大公司在光伏产业的竞争力的战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公司计划使用1.19亿元超募资金用于收购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杰姆斯”)68%股权。
泸天化(000912)虚假陈述遭19名投资者索赔355万8月又提交新一批投资者索赔资料
月又提交新一批投资者索赔资料(许峰律师团队)泸天化()年月日发布公告称,年月日,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地民事诉讼案,索赔总标地额约为万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许峰律师团队代理地投资者索赔额占索赔总额地近,月又提交新一批投资者索赔资料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仍在征集泸天化投资者加入索赔.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特别提醒:、年月日,泸天化发布公告,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并不要求必须卖出股票,该案基准日为年月日,基准价为元,即,只要投资者在年月日到年月日之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在年月日之前卖出股票地,损失按照买入价与卖出价格之差计算,如果在年月日之前没有卖出股票,在年月日之后不管是继续持有股票,还是以任何或高或低地价格卖出,投资者地索赔损失都是按照买入价与基准价元计算.泸天化()投资者只要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元即可参与索赔.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索赔条件: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泸天化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地司法解释,在年月日到年月日之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且在年月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地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事件起因:证监会认定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年月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地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地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年月日才在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泸天化地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许峰律师团队成功案例一览:、年,代理位武昌鱼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武昌鱼()成功获赔;、年,代理位宁波富邦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宁波富邦()胜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代理佛山照明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佛山照明()胜诉;、年,代理五粮液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五粮液()虚假陈述案胜诉;、年,代理江苏三友()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江苏三友及控股股东等虚假陈述案胜诉;、年初《人民法院报》“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东盛()案,我们代理了位投资者成功获赔共计万元,是东盛系列案中,代理人数最多、获赔金额最大地律师团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上海高院“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沪科()案,我们代理了余位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顺利获赔;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后获赔首例——夏新电子(现象屿股份)案,我们代理了位投资者均顺利获赔;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此外,我们还代理投资者索赔新嘉联()等若干上市公司并获赔.目前许峰律师团队同时还在代理如下案件,欢迎联系我们、华鑫股份()原大股东仪电集团虚假陈述索赔案,诉讼时效截至年月日,已不足十天,过期递交材料将丧失获赔机会.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引发地投资者维权系列案件,、恒天海龙()虚假陈述索赔案,、多伦股份()及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索赔案,、汉王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紫鑫药业()虚假陈述索赔案,、南纺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勤上光电()虚假陈述索赔案,、泸天化()虚假陈述索赔案,、科伦药业()虚假陈述索赔案,、宏磊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露笑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三峡新材()虚假陈述索赔案,、东贝股()大股东虚假陈述索赔案,、神开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上海家化()虚假陈述索赔案,、上海三毛()虚假陈述索赔案,、康达新材()虚假陈述索赔案,投资者已获胜诉判决.、超日太阳()或超日债()虚假陈述索赔案,、上海物贸()虚假陈述索赔案,、康芝药业()虚假陈述索赔案,、欣龙控股()虚假陈述索赔案,、新中基()虚假陈述索赔案,、宝硕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金谷源()虚假陈述索赔案、莲花味精()虚假陈述索赔案,、风神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生化()虚假陈述索赔案,、天津磁卡()虚假陈述索赔案,、北大医药()投资者维权案,、皖江物流()虚假陈述索赔案,、三木集团()虚假陈述索赔案,、南京医药()虚假陈述索赔案,、*国创()虚假陈述索赔案,、华锐风电()虚假陈述索赔案,、零七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友利控股()虚假陈述案,、华塑控股()虚假陈述索赔案,、迪威视讯()虚假陈述索赔案,、成城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恒立实业()虚假陈述索赔案,、海润光伏()虚假陈述索赔案,、中科云网(,股票曾简称湘鄂情)虚假陈述索赔案,、金亚科技()投资者维权案,、天目药业()虚假陈述案、亚太实业()投资者维权案,、大元股份()虚假陈述案、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创兴资源()虚假陈述索赔案,、*舜船()投资者维权案,。
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云34民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阿史木和军芳杨德康【审理法官】阿史木和军芳杨德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佳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佳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佳【代理律所】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经鉴定人对元俊源公司的意见出庭进行说明后元俊源公司没有异议。
鉴定意见系一审法院通过合法的程序委托合法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应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是否由正晟公司完工,其是否履行了作为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是否由正晟公司完工,其是否履行了作为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义务。
二、双方所争议的完工范围是否为鉴定意见的鉴定范围。
三、一审有无遗漏元俊源公司所提交证据的认证。
针对焦点一,双方产生劳务纠纷的原因为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魏文文与纬视晶光电(昆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文文与纬视晶光电(昆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106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燕芳蒋毅颖林李金【审理法官】蔡燕芳蒋毅颖林李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文文;纬视晶光电(昆山)有限公司【当事人】魏文文纬视晶光电(昆山)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魏文文【当事人-公司】纬视晶光电(昆山)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嘉豪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嘉豪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嘉豪【代理律所】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魏文文【被告】纬视晶光电(昆山)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不可抗力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魏文文主张纬视晶公司支付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0月9日的工资。
根据纬视晶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书,魏文文于2015年10月9日离职,魏文文亦认可其在2015年10月份离职。
此后,魏文文于2019年3月8日向昆山综合保税区派出所请求权利救济,从离职至该期间魏文文未向纬视晶公司主张过权利。
故本院认定魏文文的该主张已过仲裁时效关于魏文文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的主张,该主张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国巨收购君耀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反些断之窗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国巨收购君耀股权莉衣去申濮的行哋罚瓏书2019年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国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19号当事人:国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台湾地区新北市新店区宝桥路233-1号3楼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对国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巨)收购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耀)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国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国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交易方。
收购方:国巨。
1987年在中国台湾注册成立, 1993年10月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无最终控制人。
国巨主要从事电阻、电容等电子元件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及销售据点涵盖亚洲、欧洲及美洲。
国巨在中国从事业务,(略)。
2017年国巨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分别为(略)o被收购方:君耀。
1999年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14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略),为电路保护元器件供应商,主要业务为过电压、过电流电子保护元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第8期反垄断之窗2017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分别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国巨以每股新台币73元为对价,公开收购君耀的股权。
2018年8月底,国巨对君耀的持股比例(含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后转换之股权)达87.12%。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裁判要点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
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北京市顺义区X号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被告赵敏辩称: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且此事对被告影响亦较大。
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一人认为,其他人也有同感。
原告的美容店经常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
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
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
低价股真香?小心这个地雷
一觉醒来ST了,你明白我感受吗?就真的,很突然的。
低价股涨得正欢,但首批创业板ST股也来了。
之前的文章跟大家提过,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我们在投资创业板低价股时,也需要更关注这个风险。
01创业板首批ST股,3万股东中招9月7日晚间,乐凯新材和天龙光电双双公告,由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两只股票将自9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过去一个月,乐凯新材和天龙光电均大幅上涨30%以上。
目前,两家公司约有3万户股东。
根据公告,乐凯新材和天龙光电之所以被ST,均是触发了新《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具体来看,两家公司生产经营受到的严重影响分别如下:1、乐凯新材遭遇了“黑天鹅”:订单停了。
乐凯新材2019年年报显示,热敏磁票产品占该公司营收的比重高达70.59%。
该公司6月5日公告称,接到国铁集团下属企业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的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停止采购磁卡票用纸,公司“热敏磁票生产线”不得不停产,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无法复产。
根据乐凯新材9月7日晚间披露的最新公告,公司尚未收到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恢复热敏磁票采购的通知,也未收到任何热敏磁票订单。
停产将对公司营收、现金流和经营性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天龙光电的问题已经是“老顽疾”:停工停产,未能获得市场订单。
自2018年12月以来,公司就持续停工停产,原有单晶炉及多晶炉产品未能获得市场订单,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公司管理层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除了持续停工停产,天龙光电还提示了一系列风险,包括公司4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子公司资产及经营场地被封、需承担北京盛融财富投资基金案刑事追缴后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等等。
天龙光电表示,虽然公司在谋求新能源电站业务开发、新能源EPC工程业务及风电零配件业务转型,但由于资金持续紧张,新业务开展时间较短,目前该部分业务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天龙光电: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编号:2019-06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诺亚”)通知,常州诺亚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4民初74号>,对内蒙古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实业”)起诉常州诺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名城实业于2019年5月向常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州诺亚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365亿元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二、法院对本案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常州诺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名城实业借款本金1.2365亿元,并应支付借款从实际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74.0324万元,由被告常州诺亚负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三、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目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常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4民初74号>。
300063天龙集团: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天龙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63 证券简称:天龙集团公告编号:2021-052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天龙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肇庆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广东天龙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龙”)近日与广发银行肇庆分行签订的《额度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的合同涉及的主债权以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本金为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上述额度内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了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部分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33亿元额度的担保,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其中对广东天龙可提供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本次担保前,公司已为广东天龙提供3,200万元的担保,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天龙的实际担保余额4,20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为8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名称:广东天龙油墨有限公司2、注册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工业集聚基地二期龙兴路1号3、法定代表人:廖星4、注册资本:275,706,100元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油墨、林化产品、树脂、环保涂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胶粘剂及相关产品配套材料、化工原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运输等。
7、成立日期:2016年1月27日8、股东情况:公司持股100%。
9、财务状况:单位:人民币元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1、主合同:债权人广发银行肇庆分行与债务人广东天龙油墨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21)肇银字第000096号的《额度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资质空产品服务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黑龙江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林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林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1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宇郑兴华张振宇【审理法官】张宇郑兴华张振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黑龙江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林阳【当事人】黑龙江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林阳【当事人-个人】林阳【当事人-公司】黑龙江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代苏明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张勇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代苏明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张勇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代苏明张勇【代理律所】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黑龙江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林阳【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依据《批复》规定判决佳华会计所赔偿林阳3456000元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依据《批复》规定判决佳华会计所赔偿林阳3456000元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查,我国注册资本工商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时间为2014年3月1日,本案林阳向红兴隆公司借款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佳华会计所为红兴隆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书》的时间为2011年7月7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复》规定认定林阳出于对《验资报告书》的信赖而造成的损失与佳华会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佳华会计所应当承担虚假验资的责任正确。
天龙光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7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人及差错范围的认定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人指负责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知情人,外部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范围包括以下情形: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天龙光电: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公告编号:2020-026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计划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现因新冠肺炎影响,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时间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着审慎原则及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同时为确保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公司审慎研究,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延期至2020年4月29日。
公司董事会对此次调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天龙光电: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公告编号:2020-042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或“公司”)今日获悉,公司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被司法拍卖的20,000,000股股份已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司法拍卖股份概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龙光电”)2020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公司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诺亚”)所持有的公司20,000,000股股份由大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控股”)通过司法拍卖成功竞得;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公司收到江西省人民法院(2019)赣执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现将该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2020年4月30日,公司接到股东大有控股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控股”)通知,获悉,常州诺亚持有的公司2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已于2020年4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入大有控股名下。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三、其他事项说明1、作为承接该股份的受让方,大有控股已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过户完成后,大有控股持有公司25,598,494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2.80%,性质为限制流通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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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公告编号:2020-037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4日,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编号:2020-025《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被告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姆斯”)的情况进行补充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10年通过股权转的方式,受让上海杰姆斯68%的股权,上海杰姆斯成为公司的子公司。
由于上海杰姆斯在2019年年报审计及财务资料提供方面不能进行配合,虽形式上公司还是上海杰姆斯的大股东,但已经不能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再把上海杰姆斯纳入2019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决定2019年度不再把上海杰姆斯纳入合并报表。
(2)2020年2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认为上海杰姆斯已停止生产经营,资产及经营场地被查封;严重缺乏营运资金,各股东均没有意向增加出资维持其后续经营,上海杰姆斯已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再符合持续经营的前提,公司不能从该子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做出了对外转让上市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杰姆斯68%股权的决定;
(3)公司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给上海杰姆斯少数股权股东JMS ELECTRONIC MATERIALS GROUP CO.,LTD.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俭寄出了《股权转让通知函》。
在得到其明确答复前公司会积极寻找交易对手,交易价格为1万元,该股权转让计划目前尚未完成。
(4)2020年3月2日,天龙光电以上海杰姆斯未按约履行双方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548万元)为由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疫情的影响,公司至2020年4月22日接到常州金坛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去法院领取传票【(2020)苏0413民初676号】和民事裁定书【(2020)苏0413民初676号】并完成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送达回执的签收。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