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列克其铁矿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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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列克其铁矿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前言
克孜勒柯尔克孜自治州(简称克州)位于维吾尔自治区西部,辖3县1市。阿图什市是克州首府,城市人口约5万人。拟建项目厂址行政区划属阿图什市。
拟建项目为克州亚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切列克其铁矿选矿厂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是使用磁选工艺对铁矿石进行加工,设计年处理原矿200万t,生产铁精矿114.12万t/a。拟建项目的建设可以有效的推动当地矿产经济发展,加深、加快地区产业结构调整。
选矿厂前期工作已经开展,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克州亚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我们组织项目组成员首先对项目区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有关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基础资料,随后对项目区及其周围区域的大气、水、生态环境及声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与监测。在此工作基础上,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总则
1.1评价目的
①本评价通过对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环境质量现状了解、调查和监测,取得拟建项目区的背景资料,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②分析拟建项目建设期、营运期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及生态环境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影响围和程度,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③根据项目污染特征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分析厂址选择、厂区平面布置及工程规模的合理性;
④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方针,分析设计中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在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和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论证其环境、经济、社会效益三效益的协调性;
⑤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并提出控制、减缓污染影响和防环境破坏的对策与建议,反馈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
⑥建立“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的目标体系,为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3)《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
(4)《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5)《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6)《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99.1.1;
(7)《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8)《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9)《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
(10)《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1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12)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1.2.2技术规
(1)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5);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97);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SL204-98);
(8)《关于加强节水工作的意见》国家经贸资源[2000]1015号文。
(1) 克州亚星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切列克其铁矿选矿厂建设项目的环评委托书;
(2)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选矿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方提供的《阿图什市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3评价标准
1.3.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①地表水质量标准
本环评对地表水水系恰克马克河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标准限值,具体标准值见表1-1。
②地下水质量标准
本环评对项目区地下水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2。
表1-2 地下水质量标准单位:mg/L(pH除外)
③生活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采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85),具体标准值见表1-3。
表1-3 生活饮用水标准单位:mg/L(pH除外)
(2)环境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区位于阿图什市规划的工业区,本环评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具体见表1-4。
表1-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mg/Nm3
(3)环境噪声标准
项目所在地属阿图什市划定的工业区,环境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3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5。表1-5 环境噪声评价标准单位:dB[A]
1.3.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本项目的生产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值见表1-6。
表1-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Nm3
炉窑烟(粉)尘排放标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值见表1-7。
表1-7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Nm3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特征及污水排放去向,拟建项目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