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八章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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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轻重与行政责任 的大小相当原则) 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设定或者决定对其实 施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
3 、 公正、公开原则:指执法部门在对当事人提
起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和 情节,以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 不偏不倚、不隐瞒。该原则要求: 1公布法律; 2 告知;3调查与处罚决定人员分开;4回避;5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等等。
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
提起行政处罚程序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
方行为
依照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性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 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 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 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成立调查小组; 开展调查检查工作; 证据的审查与利用; 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调查终结,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 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保护法中设置行政处罚规范和执法、司 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指导 思想。
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是具有约束力必
须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也是使行政处罚决定 “合法”和“适当”的法律保障。
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据、 处罚形式和幅度、处罚程序对承担行政责任者 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5、责令停业或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 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35--39条
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责令停业、关闭。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
(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3、4、5条)
四、行政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或者免予处罚的各种 情况。这些情况分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和从重 处罚的情节两大类。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
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1、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 违法者适用较轻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少金额罚款 的情节;
⑶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它(在行
为的性质、对象、内容以至程序和时效等) 不同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如审批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验收、征收排污费、现场检查等)
(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行为; (5)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书P357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环境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定义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 境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所应承担 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法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是指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 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 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 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 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分三种情况: 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另一些场合,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它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 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 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 后果。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 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 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 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 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第十三条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 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 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 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 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wenku.baidu.com
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违法
行为有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
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 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罚款。”行为不违法,就不承 担行政责任。
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从轻处罚。
对于“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法》 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违法者适 用较重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大金额罚款的情节。 违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指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强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其中,对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是责令 其停止生产;对非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则 责令其停止使用。
该处罚由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二、行政制裁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保
法而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 罚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和
纪律处分三类
1、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
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
2.申辩和听证阶段
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
3.作出处罚决定阶段(6种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期处理 处罚决定书交付与送达
4.执行阶段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行措施
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 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 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
没收: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治理、
责令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责令采取补种措施,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筑物等。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监管
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
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的行为(不够刑事惩罚)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
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政处罚的特点
⑴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
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⑵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相对人。相对人与监督管理之间存在着 被监管与监管的行政关系。而民事制裁 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一方。
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 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 自信过失)两种。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 行为违法及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 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 “必要条件”; 过错、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 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 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故可称为“选择条件”。
“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 予违法者适用最轻的处罚形式或者最小金额罚 款的情节。
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作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些情况,如《治
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对破坏环境者实施其它的行政制裁(处罚)形式有:
责令停止破坏环境的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
停止开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责令补种被毁坏的树木,责令恢复植被,责令恢复原状,责 令停业治理,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 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 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 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 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 自信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 成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或者放 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却因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 信可以避免,以致产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 的后果
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包括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 处罚法》等法规。 对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对破坏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 《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渔业法》和《水土保持法》等。 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 任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规定》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二条 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 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决定。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 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①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②威胁、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的;
③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
④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⑤多次违法不改的。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 法者的警示和遣责。只能单独适用。 2、罚款;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 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企业不 得摊入生产成本;其他法人在预算外资金 或者包干节余的经费中支付;个人在本人 的财产中支付。P365 3、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2、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轻重与行政责任 的大小相当原则) 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设定或者决定对其实 施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
3 、 公正、公开原则:指执法部门在对当事人提
起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和 情节,以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 不偏不倚、不隐瞒。该原则要求: 1公布法律; 2 告知;3调查与处罚决定人员分开;4回避;5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等等。
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
提起行政处罚程序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
方行为
依照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性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 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 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 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成立调查小组; 开展调查检查工作; 证据的审查与利用; 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调查终结,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 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保护法中设置行政处罚规范和执法、司 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指导 思想。
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是具有约束力必
须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也是使行政处罚决定 “合法”和“适当”的法律保障。
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据、 处罚形式和幅度、处罚程序对承担行政责任者 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5、责令停业或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 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35--39条
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责令停业、关闭。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
(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3、4、5条)
四、行政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或者免予处罚的各种 情况。这些情况分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和从重 处罚的情节两大类。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
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1、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 违法者适用较轻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少金额罚款 的情节;
⑶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它(在行
为的性质、对象、内容以至程序和时效等) 不同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如审批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验收、征收排污费、现场检查等)
(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行为; (5)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书P357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环境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定义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 境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所应承担 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法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是指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 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 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 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 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分三种情况: 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另一些场合,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它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 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 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 后果。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 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 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 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 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第十三条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 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 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 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 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wenku.baidu.com
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违法
行为有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
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 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罚款。”行为不违法,就不承 担行政责任。
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从轻处罚。
对于“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法》 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违法者适 用较重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大金额罚款的情节。 违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指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强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其中,对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是责令 其停止生产;对非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则 责令其停止使用。
该处罚由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二、行政制裁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保
法而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 罚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和
纪律处分三类
1、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
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
2.申辩和听证阶段
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
3.作出处罚决定阶段(6种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期处理 处罚决定书交付与送达
4.执行阶段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行措施
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 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 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
没收: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治理、
责令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责令采取补种措施,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筑物等。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监管
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
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的行为(不够刑事惩罚)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
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政处罚的特点
⑴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
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⑵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相对人。相对人与监督管理之间存在着 被监管与监管的行政关系。而民事制裁 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一方。
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 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 自信过失)两种。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 行为违法及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 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 “必要条件”; 过错、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 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 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故可称为“选择条件”。
“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 予违法者适用最轻的处罚形式或者最小金额罚 款的情节。
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作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些情况,如《治
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对破坏环境者实施其它的行政制裁(处罚)形式有:
责令停止破坏环境的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
停止开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责令补种被毁坏的树木,责令恢复植被,责令恢复原状,责 令停业治理,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 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 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 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 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 自信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 成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或者放 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却因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 信可以避免,以致产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 的后果
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包括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 处罚法》等法规。 对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对破坏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 《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渔业法》和《水土保持法》等。 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 任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规定》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二条 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 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决定。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 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①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②威胁、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的;
③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
④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⑤多次违法不改的。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 法者的警示和遣责。只能单独适用。 2、罚款;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 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企业不 得摊入生产成本;其他法人在预算外资金 或者包干节余的经费中支付;个人在本人 的财产中支付。P365 3、责令重新安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