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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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1
•【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
2017年12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发挥规章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确保规章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从事种植、养殖业。


2.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四)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款中的“可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相关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保障建设项目的环境友好型建设。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团队,并聘请专业的环境保护顾问,支持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采取科学、综合、系统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

提倡节约资源的使用,并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进行建设。

(三)依法治理,公开透明。

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及时公开环境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及管控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在项目审批前进行公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运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环境保护人员,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三章建设废弃物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废弃物管理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建设废弃物处理协议,并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建设废弃物的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监督制度。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一、总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改建、扩建等。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建设、运营和停产等各阶段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二、项目策划与设计1、项目策划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判断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2、项目设计应规划合理的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达标排放。

3、项目策划和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规划项目用地布局,确保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三、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1、项目选址应评估环境适宜性,并优先选择已经批准的工业园区或集中企业区作为建设用地。

2、对于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应优先考虑利用已有的城镇用地和闲置土地。

3、对于需要占用生态脆弱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规划和审批,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和保护。

四、施工与运营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用环保工艺和设备,控制扬尘、噪音和振动污染。

2、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设立环境保护岗位,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评估和报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3、建设项目应建立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五、环境风险管理1、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明确风险源和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2、建设项目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环境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3、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和评估环境风险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六、环境监督与执法1、建设项目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改环境问题。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3、公众和社会组织有权利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工业建设、交通运输等各类建设项目。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各建设项目在启动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2.1.2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的分析、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分类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的不同,将项目划分为A类、B类和C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标准。

2.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审3.1 环评报告编制环评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等。

3.2 环评报告审查环保部门应组织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查,包括对报告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建设项目施工及运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4.1 施工前准备施工前应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污染源调查,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批手续。

4.2 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施工期间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及时处理环境问题。

4.3 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运营期间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对排放物进行在线监测,并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05•【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六)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地(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各类群众性及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和活动,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于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群众性的环境保护组织及其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列入宣传教育计划,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当结合有关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七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科技交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设部建标[2004]20号),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建设厅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XXX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施工、生产、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明确我省环评审批权责,提高效率,规范管理,促进海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日期】2008-01-22【生效日期】2008-0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长黄小晶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9号);三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综247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1〕1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三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2号);三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3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6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26号);四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3号);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27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48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16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文138号);四十八、《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四十九、《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五十、《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五十一、《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五十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五十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五十四、《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1994年4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五十五、《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五十六、《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五十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五十八、《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10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五十九、《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六十、《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六十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六十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六十三、《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六十四、《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六十五、《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六十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六十七、《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七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以及提高建筑项目的环境管理水平,制定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逐步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估要求1.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必须与项目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并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包括项目的环境基准情况、环境影响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和社会影响评估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公示并接受公众参与。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通过审批后,必须按照评估报告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实施。

如需调整,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1. 建设项目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的要求,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其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确保设施的持续有效运行。

必要时,应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等工作。

三、环境监管要求1. 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派驻专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监测内容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结果必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在发生环境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四、环境保护目标和考核要求1. 建设项目必须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目标,以减少环境影响和资源消耗为导向,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将纳入考核体系,对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3. 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取得合格为止。

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202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责任明确、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筹推进。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治理措施。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环境评价范围、评价方法、影响预测、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公开。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九条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合理布局环境保护设施,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优化设计和选择。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监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应包括空气、水质、土壤和噪声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对环境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

第五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六章环境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十九条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建设项目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遏制事态发展,减轻环境影响。

第二十条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结果应进行评估,做好事后整改和环境恢复工作。

第七章环境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本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本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生产及其他相关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项目环境保护方案,合理规划和布局,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环境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建立健康沟通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确定评价范围和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水资源、大气环境、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等方面。

第十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价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评价过程应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评价报告应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公众听证,听取公众意见并纳入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评价报告应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要求和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核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及时投入使用,确保其运行正常。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在设施运行期间,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关的运行记录和档案。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2024年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风险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噪音,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保护周围环境的听觉环境。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粉尘和废水的排放,采取防止扬尘和废水处理等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破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公众可以向政府部门举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制定以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工业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主体明确、管理分类、措施到位、协同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责任书,并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并按照要求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物排放、扬尘等不良影响。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管理,选择环保型材料,并优先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防止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乱倒、乱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废水、废气进行治理和处理,确保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环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有效运行,防止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群众的环保意识,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

第十五条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明确控制和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目标、措施和时限。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减少噪音和振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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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

(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

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

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下同),原则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只需作现状调查或某个单项评价的项目,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可由持相应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委托审批的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可由持有综合或单项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下同),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

(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

(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跨行业、跨省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须征得省环境保护局的同意;评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使用;评价单位之间的协作评价须以单位名义进行,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评价任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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