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包租属无效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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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年底,我购买了一间商铺,并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双方同时在补充的返租协议中约定:开发商代理我出租该商铺,并在交房当月起三年内每月付给我总房价款的0.5%作为回报。预售合同中的交房期限为2002 年6月,但时至今日开发商仍未交房,导致我的返租回报无法兑现。故来信请问我能否向开发商要求其支付延期交房的返租回报金及利息?市民马先生马先生: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开发商采取了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铺,即开发商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购房者所购商品房。根据2001 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显然,你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商铺尚处于预售阶段,并未竣工。因此,开发商当时不得以售后包租的方式把商铺销售给你,这会导致预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你与开发商在返租协议中约定的自交房月起,开发商三年内每月支付总房价款的0.5%作为返租回报,由于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开发商交房后才开始履行返租义务,现在开发商并未交房,那么返租协议所附条件也就无法生效了。因此你仅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发商主张预售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市场还不是很规范的情况下,少数开发商用返本销售或售后包租等形式售房,在那些“丰厚回报”的背后其实质是开发商的融资行为。有些开发商通常许诺购房者在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可以由开发商代理将其房屋出租,以获得的租金来折抵剩余的房款;或者向购房者承诺在交房时如有任何问题均可要求退房。开发商采取如此优厚的条件预售商品房,其目的无非是想尽快获得资金,因此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实际上是非法集资,属于《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在此提醒购房者,尤其是一些商铺投资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售后包租协议时,应了解该商品房是否竣工,如果是期房,则最好不要签订售后包租协议,同时还要注意查询开发商的实力、信誉。现在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待房屋交付使用后,由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双方约定所购房屋交由开发商统一包租或者统一管理规划经营,由购房者保留每年一定比例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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