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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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
文章撰写:金代文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解读:
离婚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书面协议,并共同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书。实践中,有部分夫妻在婚姻出现问题后,对财产如何分割作出了书面约定,但双方并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最终通过诉讼解决,那么此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还是有效的呢?
协议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协议签订的背景——即是否以“离婚”为条件。
(一)以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任何一方均拥有“反悔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因为急于终结婚姻关系,在财产上做出很大的牺牲和让步,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最终未能办理协议离婚的相关手续;甚至有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协议离婚”为由,骗取对方在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很多情况下,婚姻双方当事人为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财产分割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表达的并非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想法,或者说,这种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的,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
以“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被认定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订立的根本目的在于协议离婚。因此,如果双方最终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财产分割协议自然生效;但是,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反悔,最终未能办理协议离婚,在接下来的离婚诉讼中,应当允许协议双方反悔,依法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二)仅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诉讼中应认定为有效
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但协议中并未载明以“离婚”为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协议不认可,必须证明协议签订的前提是以“离婚”为条件,或者协议的签订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否则将无法推翻协议。因为,婚姻法并不禁止婚姻双方当事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仅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即刻生效的。
(三)律师建议
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结果,给正常人带来心理压力最大的几类事件中,离婚排在首位,失业仅位居第三。从频繁争吵到彼此厌倦,到最终决定离婚,一般会经历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非常容易作出非理性的行为。奉劝婚姻出现问题的朋友,在签署任何协议以前,一定要采取审慎的态度,不要为了“尽快离婚”的目的,而无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人财两空”。如果要办理协议离婚,建议聘请专业律师给予指导,或提供“代书”服务,以保障合法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