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若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想协商解决,可以待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因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即便义务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很可能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最终结果是赢了官司拿不回钱。

这是什么意思呢?咱们用个案例来解释一下上面阐述的法理,您就明白了。

小王和小李是多年的好朋友。2002 年,小李买了套住房,因装修房屋缺少资金,便向小王借款5万元。后来,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不断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关系逐渐恶化,小王几次追索借款都被小李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一气之下,小王于2003年2月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立即归还借款。法院判决小李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归还小王借款5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同年3月1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但小李却一直以手头紧张为由没有履行义务,并托人传话,希望小王念在曾经朋友一场的份上,再延长还款的期限。小王心一软,便私下与小李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小李在2004年5月8日前一次给清5万元借款。可是到了2004年的5月8日,小李却言而无信,不但没有偿还借款,而且对小王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小王当天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却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

明明是自己打赢了官司,为何申请执行时却得不到到法院的支持?

原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该条规定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时限,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限内申请执行,才能使法律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果超过了1年或者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就丧失了请求法院给予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于2003年的3月1日生效,履行期为一个月。小李在此期间没有自动履行义务,小王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至迟也应在2004年的4

月1日前提出执行申请,而他却在2004年的5月8日才申请执行,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的申请执行期限,因而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有人会问,小王在申请执行前与小李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引起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的效力呢?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申请执行期限是一个不变的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期限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作出了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从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任何情况下的和解协议都能起申请执行期限中止的效果。到本案中,尽管小王与小李曾经达成了归还借款的和解协议,但这一协议并不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的,而是在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私下达成的。故这种和解协议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和解,不能导致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