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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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最新版)
从现在到春节这段时期,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将会持续升温,又恰逢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处于调整阶段,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滞后,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方面容易出现漏管、不管现象,以致形成真空地段,导致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
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炸的刑事案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公安、安监部门在对各自职责分工的规定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焦点是两句话。一是安监部门: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二是公安部门: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安监部门认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归安监部门。家庭作坊、地下窝点、没有任何证照的非法生产经营场点,它们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安监部门依法监管的范围。
2.公安部门则认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职责已经全盘移交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的职责是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
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构不成刑事案件的,公安部门不管。
目前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处于真空地段。
由于烟花爆竹是生产生活所需用品,含有炸药,但不折合炸药量计算。假如进行了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就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刑事案件。
在上述情况下,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地下窝点、没有任何证照的非法生产经营场点将形成安监、公安两不管状态。一方面,安监部门没职责、没手段。到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安监人员可以亮证执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如果到非法的家庭作坊、地下窝点去检查,被检查人如果主动配合,就可以顺利检查;如果被检查人员拒绝检查,态度蛮横,伸手要你拿出搜查证,安监部门拿不出搜查证,就不能硬闯民宅,就检查不成。而另一方面,公安部门有手段、没职责。公安部门在检查时可以办理搜查证,强行检查。但是只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场点不发生爆炸伤亡事故,构不成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可以不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建议
1.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经过安监部门审查批准、持证持照、遵纪守法经营,即视为合法;未经批准、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即视为非法。
2.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场点。
3.在新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未正式出台之前,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家安监局出面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场点。
4.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社会上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主要执法部门,有检查权、调查权、扣押权、处罚权,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单位和场点的职能作用。
5.建立联动机制。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检、安监等部门紧密配合,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场点问题上,要形成共识。应明确专人负责,接到举报或有关信息后,不推不拖,快速反
应,共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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