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瑞: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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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瑞: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2)

九、计算机字库产品的权利及侵权行为

出于利益考虑,某些字体业者专家现在只强调“字库是美术作品”,不愿讨论计算机字库制作者是软件企业,而不是美术出版社,目的在于将计算机字库说成是美术作品,将该美术作品进一步美化为书法作品,然后根据书法作品可能保护到单个字的实践,对社会所有经营企业实现二次收费权。

在日常生活中计算机字库是一张光盘,购买者购买以后,将光盘上的字库装入电脑,使用汉字输入法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字库中调取个别汉字,形成自己新的作品。笔者作为社会一般民众,从这种再明确不过的事实出发,认为计算机字库就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或者一类。所有字体业者对计算机字库,从我国保护字体软件以来,取得的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说明字体业者本身承认计算机字库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起码可以称为数据库类软件。

某些司法判例认为计算机字库只是数据库,不能算作计算机软件。理由是计算机字库作为“存放在存储装置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的信息的集合”,只是被动地被程序调取,才能显示有关字型。但是笔者认为从相反方向看,“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本身也是通过有关程序,使计算机显示、打印有关字型的“指令”。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字体软件制作者享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上的完全权利,包括禁止他人:盗版字库软件;销售盗版字库软件;未经许可,出租他人的字库软件;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字库软件,嵌入自己的程序等。

如果计算机字库是“实在不能说成是计算机软件”,那么它也是具有这样特征的一种客体:并不是直接的可视字体,而是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再现出一个个字体的算法数据。这套算法数据的制作者有权有权禁止他人复制、销售该套技术数据,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套数字技术实据,其权利与上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乃至《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复制、发行权等,是一模一样的。只要不认为单个字体是书法,无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是《著作权法》都不能保护单个的字。

十、社会第三人,使用单个字,不构成复制侵权

香辣火锅城是从设计公司购买的设计产品,其中只是包含了字体业者个别字

体的类似打印结果。

这样的单个字体,是字库软件的购买者(设计公司),按照字库软件的正常用途,使用该软件产生的,用于创作自己的新作品,进行打字、输出、排版,属于对软件的使用,没有进行版权法上禁止的“复制”他人字库软件行为。也就是说设计公司打印、输出的是“香辣火锅城”5个字,不是复制、输出的整个字体软件(设计公司将字库装入自己计算机的行为,才有关字库的复制权)。

香辣火锅城是从设计公司购买的设计产品,其中只是包含了字库软件使用结果产生的个别字。香辣火锅城更没有侵犯字库的复制权。

版权法上的复制侵权,保护的是版权人可以禁止他人违法复制作品,从而靠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作品,获得收入的合法权益,其可保利益是版权人对自己作品的利用行为。版权法上的复制侵权,不应当包括版权人在业内常态下不从事的行为。《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2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6条规定了“如何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有使用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是一种可排除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被控侵权物以与专有使用相同的方式完整使用了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或者使用了该作品的实质部分的,均落入专有使用权的保护范围。

字帖、铅字字盘、软件制品的生产者,其制作、销售了字帖、铅字字盘、软件制品,享有对字帖、铅字字盘、软件的专有权,禁止他人复制,是其合法权益。

字帖、铅字字盘、软件制品的生产者,所生产的制品销售出去以后,香辣火锅城一类的购买者会用这些制品来产生自己的文章、广告、包装、牌匾。这些对象不是字帖、铅字字盘、软件制品的生产者所生产的,他们对此没有理由来行使专有权,所以社会第三人的文章、广告、包装、牌匾,没有侵权。

社会第三人的文章、广告、包装、牌匾,没有以专有使用相同的方式,完整使用了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字帖、铅字字盘、字体软件制品),或者使用了

该作品的实质部分。

有人主张字库软件可以用计算机数据库的原理来保护,实践上可贴切说明词库软件的保护范围。对计算机数据库的侵权行为,包括全部或者实质性复制计算机数据库的信息。例如某甲经营了一个文字数据库,他所要禁止的,是他人利用访问手段,将他的数据库完全复制或复制了实质部分,用于竞争性经营。印字社从文字数据库当中,选取个别文字,用于编辑、形成自己的作品即“香辣火锅城”,只利用了数据库当中的个别汉字,并没有实质性地复制数据库、用于竞争性经营,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十一、《字库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性质和作用——是对人权还是对世权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权利分为对世权、对人权。对世权又可称绝对权或对物权,是对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对人权是对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包括版权使用许可约定,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

某些字体业者为了实现对社会“二次用字”的收费,将向字体软件购买者销售的字库软件中,单方面追加了要求,即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对软件购买者这样的特定人,每字要求支付数目不菲使用费的“合同要求”。这种要求仅是单方面的合同要求,并非法律规定的权利:即这一要求是字体业者提出的,而不是中国法律的保护“美术作品”的规定产生的后果。

如果主张侵权法权利,即主张“单个字”作为美术作品,应当支付使用费,那么就要证明:

(1)是否作为美术作品,发表了“单个字”;此问题的答案是:字体业者只发表了字体软件,其中的单个字没有作为美术作品发表;

(2)“单个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是否符合中国版权法规定;此问题的答案是:版权法对字体作为美术作品的保护,只保护到禁止字体作品载体(字体制品)的整体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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