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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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道路以及油田公司管辖范围但允许其他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油田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包括单位自有和租赁的车辆,不含与企业签订承运服务合同的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油田公司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本办法中所称车辆的人员(包括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用工人员)。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海外的交通安全管理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外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国际字〔2005〕20号)执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中油安〔2014〕338号)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油田公司各级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各单位应在本单位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上级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制度,负责起草与修订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制定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编制年度工作方案,按照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三)协调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审核油

田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准驾证发证工作并对内部准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开展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同时对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油田公司员工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因工伤亡认定工作,建立工伤档案;

(六)对油田公司所属车辆发生的一般A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七)组织油田公司车辆GPS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油田公司机关车辆商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规、标准以及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制(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

(五)本单位职业、非职业及外聘驾驶员的管理;

(六)本单位所属车辆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七)组织、协调并监督本单位车队实施HSE管理体系;

(八)组织本单位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协调本单位有关交

通安全管理事项;

(九)对本单位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统计上报;

(十)协调和处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的事项,具体办理机动车年检等业务;

(十一)本单位车辆GPS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二)本单位车辆商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是油田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设置满足本单位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需要的交通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

各单位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纳入发展规划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业务管理各项费用纳入预算;人事部门负责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交通的生产运行协调;其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业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以及“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班组和岗位。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实行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禁止驾驶油田公司车辆。驾驶员分为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和外聘驾驶员并发放相应类型的准驾证。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以承担其他工作为主,驾驶车辆为辅的驾驶员;外聘驾驶员指从单位外部聘用的驾驶员。

(一)准驾证办理采取分级管理,各单位应依据车辆的类型、使用性质、运行风险等因素,明确驾驶员的选用条件,保证驾驶员工作技能与所驾驶车辆安全要求相适应。

符合办理准驾证条件的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送培训机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核发准驾证。

(二)职业驾驶员办理准驾证的,应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驾驶员岗位需要的;

2. 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 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4. 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非职业驾驶员办理准驾证的,应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油田公司在册职工因工作需要的;

2. 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 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4. 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

(四)外聘驾驶员办理准驾证的,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驾龄5年以上的;

2. 聘用单位与外聘驾驶员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安全责任协议的;

3.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经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

(五)准驾证的复审周期为1年、换证周期为5年。复审情况应记录入驾驶员档案,换证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核发内部准驾证。

(六)准驾证是驾驶员驾驶油田公司车辆的有效证件,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准驾证只供持证人驾驶油田公司车辆时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七)准驾证丢失、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到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到发证单位办理补办手续。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准驾证:

1.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 已离开工作岗位的;

3. 所在单位认为不适合驾驶车辆的;

4. 不再驾驶油田公司所属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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