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2005-10-27 14:31 )来源:省公安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安全,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消防规划编制所需经费按《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遵循有关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合理布局,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并与城市其它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分为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确定规划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多方案比较论证等阶段。规划成果形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基础资料

第六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要全面收集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容: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期限、规划围、规划人口、用地规模、城市布局、城市道路等有关资料。

(三)城市消防机构历史沿革。

(四)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现状: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供应场所的位置和规模;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的建筑区、棚户区的分布和规模;高层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商业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地下建筑的分布和规模;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传统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分布和规模;可作为消防避难疏散场地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分布情况;输油、输气管道、高压电线(缆)的

走向和分布等。

(五)城市消防站数量、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责任区面积,城市供水能力、供水管网、水池、水井、可利用的天然水源、市政消火栓,城市119火灾报警线路、数量、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城市消防车通道,城市消防装备等现状情况。

(六)水厂、电厂、医院、电信局、电信分局位置和规模等现状情况。

(七)城市火灾特别是近五年一般火灾和重、特大火灾情况:包括火灾次数、延续时间、起火原因、起火建筑耐火等级、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同一时间火灾次数、灭火用水量,其它灭火剂的使用等现状情况。

第八条基础资料调查可采用文字与图表相结合的方式(图表附后)。

第三章规划容

第九条确定消防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及规划围等。

对行政辖区消防规划提出原则性要求。

第十条对城市消防基础资料进行分析,提出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和建设发展目标,确定消防发展的近、远期规划以及达到的发展水平和目标。

第十二条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布局结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护的需要,将城市用地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消防安全保护区。

甲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区、大型物资仓库区、商业中心区、高层建筑集中区、人员密集的地下建筑、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区、首脑机关地区、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的易燃建筑集中区以及人口密集、街道狭窄地区等。

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区、科研单位集中区、大中专院校集中区、高层建筑比较集中地区等。

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甲、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之外的其它城市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安全保护区的划分,确定下列容:

(一)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位置和规模。

(二)次生灾害引发火灾所需防火隔离地带、避难疏散广场等的用地围、规模和总体布局。

(三)对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列为保护对象的传统街区以及大型地下建筑、重要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贸集市等提出消防安全要求。

(四)对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输送、销售、使用、供应场所,提出迁移或改造规划。

(五)对现有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旧城区、棚户区和商业区,提出改造规划。

(六)对暂时不能改造、迁移或不宜远离城区的,提出安全控制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消防站规划。消防站分为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消防安全保护区划分,合理确定消防站的数量、种类、位置、占地面积、责任区围等;确定消防培训基地、训练中心等的位置和规模。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规划设置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勤消防站,在城市建成区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用地有困难时,可设置小型普通消防站,其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公里。

沿海城市可根据水上消防的实际需要,可规划设置水上消防站,购置水上消防艇等装备,并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有条件的城市可与民航等部门联合,提供空中消防救助。

第十五条消防供水规划。根据消防对水量、水压的要求,确定城市消防供水系统;确定消防水池和水井的布局和容量;确定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和数量,提出可利用城市天然水源的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消防通信规划。按照城市消防通信技术标准,规划确定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119火灾报警系统,并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规划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和政府、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以及消防重点单位的通信专线。

第十七条消防车通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规划,确定消防车通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线路的布局。

依据城市消防车通道有关标准,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渡口、地下管沟等提出消防车通道宽度、间距、限高、承载力以及回车场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对可利用天然水源,应规划供消防车取水用的消防车通道。

对现有不能满足消防车通道要求的提出建设消防车通道规划。

第十八条消防装备规划。消防装备按照国家现行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消防车辆装备、消防通信设备、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配备指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