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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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B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 acceptance of
the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目录
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则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 (3)
4、系统设计 (4)
5、系统安装施工 (10)
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12)
7、系统的验收 (12)
8、系统的维护管理 (1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4)
附录B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1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3.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3.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3.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够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3.5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的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进行比较分析,作出报警和控制的动作。当超过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6 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signal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检测出电气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
4、系统设计
4.1 设计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两部分组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应包括与其配套使用的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施工中使用的各类配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1.3 探测器的适用环境温度为-40℃~+45℃。
4.1.4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表1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4.1.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特级保护对象;
(2)一级保护对象;
(3)二级保护对象;
(4)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5)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4.1.6 报警区域的划分: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 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隧道封闭长度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大型外浮顶石油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
4.1.7 探测区域的划分:
(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