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扶贫工作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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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工作新思路.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从政府、民间组织、扶贫村看新农村扶贫工作新思路

[作者:汤秋来源:资源网更新时间:2009/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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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问题是一个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消除局部地区的贫困是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我国扶贫工作开展已经有20多年,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农村贫困现状依然面临着很严峻的形式,特别是贫困农户要脱贫致富似乎遥遥无期,与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相距甚远,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工作必须创新思路,扶贫力量应包含政府、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和农民三方主体。在扶贫工作中应该做到有的放矢,各负其责,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指导农村事务工作,而对于非政府的民间组织要发挥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在资金募集和社会影响力上服务贫困村,另外贫困村应当从村干部和贫困农民自身素质提高上着手,实现脱贫致富和向新农村的转变。

在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下,经济薄弱村的扶贫开发工作无疑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它不能仅于贫困户数量的减少和温饱问题的解决,更应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去规划实施,“使广大农民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业生产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扶贫开发工作必须由创新思路,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笔者遵循这一思路,以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扶贫村为视角,谈谈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主体。

一、新形式下政府扶贫的角色定位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政府起着全面主导作用,扮演着全方位、多层次的角色。针对扶贫工作,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做到以下两方面:

1.政府应提供公共服务

我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现任执行院长迟福林表示,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任务。对农民而言,公共服务的主要产品就是农村公用基础设施。目前,我国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这不但严重地制约着扶贫工作的开展和扶贫效率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它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无论是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都必须把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和农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为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性保障。

问题的关键在于谁应该是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承担者?笔者以为政府应当承担这一责任。一方面农村公用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其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依靠政府或集体投资。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理应承担起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农村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

投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仅靠农民和村集体投入往往承受不起,对贫困村而言,更是天方夜谭。国家财政应该在这方面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这是政府的职责使然。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

2. 政府应做好行政指导

首先在基础设施上,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好公共服务;而在农村事务、农业生产上,政府要予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具有助成性、诱导性和柔和性之特征,它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服从”式的刚性政府行为,更能体现对贫困农民的引导和尊重,更符合新农村建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的基本目标。

其次,政府对农村事务还应该给予行政指导,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在新农村建设的路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政府该如何做好行政指导呢?一是引导农村科学做好整体发展规划。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遵循农村扶贫与农村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的理念,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角度,引导农民搞好整体规划,在规划中,“必须要统筹安排,兼顾左右,体现全面发展,而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发展”。二是政府应当利用其掌握市场信息的优势,为农民做好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指导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供求、农业经营风险预测、农业气象水文灾害预报、农业种植技术等信息, 提高农民把握市场供求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引导农民树立农业新理念。发展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民脱贫、农业增收的必由之路。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文件中明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有的放矢、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发展计划,为农民生产经营指明方向。

二、新形式下民间扶贫组织的定位

经济学家茅于轼曾经说过,“扶贫需要社会的合力”。在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曾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民政部官员也表示,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扶贫,为扶贫带来不绝的动力,必将成为扶贫项目中的主体。

1.民间组织拥有的扶贫优势

我国政府主导的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足之处很明显。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在扶贫事业中喜欢搞亮点,面子工程,忽视当地民众的基本需要;扶贫发展项目的计划通常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作为扶贫对象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就使得扶贫开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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