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共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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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资金共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其中约定定金条款,现就资金共管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一、设立共管账户

1、甲乙双方同意各自委托自然人在工商银行设立两人联名账户,用于资金共管。该账户不办理U盾。

2、甲方委托(身份证号:)出名设立共管账户,但不作为资金的真正所有人。

乙方委托(身份证号:)出名设立共管账户,但不作为资金的真正所有人。

二、资金转入

共管账户设立后2天内,乙方委托韩天思从个人账户将定金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该共管账户。

三、资金转出

1、如乙方最终决定推进项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再向该账户支付万元人民币,甲方负责依据双方另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工商、税务的登记变更。当行政机关网站能够显示变更后的新信息后,乙方按照约定的具体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同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解封共管账户,将资金支付给甲方。

2、如乙方依据《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约定,最终决定不对项目进投资,

甲方应当在3日之内配合乙方解封共管账户,将资金退还给甲方。

四、其他

1、双方签章后本协议生效。

2、本协议与《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未约定之处按照《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履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双方受托人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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