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料标签问题

关于饲料标签问题
关于饲料标签问题

关于饲料加工企业包装

没有标签的法律认定

饲料加工企业包装没有标签的法律认定问题,在几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发现有两种情况:一是饲料加工企业购进的原料标签不规范或者没有标签;二是饲料加工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包装标签不规范或者没有标签。

一、关于第一种情况

处罚事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

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限期整改完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不按执法人员规定期限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罚款。

二、关于第二种情况

处罚事项: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

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不按执法人员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

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的罚款。

饲料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饲料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1、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13078的规定。 2、饲料名称 饲料产品应按GB/T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在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GB/T10647规定的名称。 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标签上应按规定项目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4、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5、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方。标明所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标明饲料中药物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7、使用说明 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8、净重(或净含量) 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若内装物不以质量计量时,应标注“净含量”。 9、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2010-08-01,表示2010年8月1日。 10、保质期 用“保质期——月(或若干天)”表示。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11、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分装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12、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应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13、其他 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宠物健康,促进宠物饲料产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食用的产品,也可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

标准化工程师考试标准(下).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4版 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编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1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版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3版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0版 《质量专业基础与知识实务(初级)》全国质量技术人员职考办组织编写 中国人事出版社 2011版 附2:样题 一、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 4个选项中,只有 1个选项是符合题意的,将正确 的选项选出。不选或错选,该题均不得分。 ) 例1、当标准中涉及专利内容时,则该标准应将有关专利的说明列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A 、封面 B 、前言 C 、引言 D 、资料性附录 例2、当国家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其国家标准的编号方法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A 、GB/T XXX 三 ISO XXX B 、GB XXX — 2005//ITU XX : 2004 C 、GB XXX/IEC XX D 、GB/T XXX — 2005/CAC XX : 2004 二、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5个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选项是符合题意的, 将正确的选项全部选出,不选、错选、少选或多选,该题均不得分。 ) 例3、下列选项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是 __________________ 。 A 、大米标准 B 、企业产品标准 C 、电烙铁安全标准 D 、机械表标准 附1:参考书目 《标准化基础知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编 《标准化概论》 李春田主编 《工业企业标准化》 于美梅主编 《标准化实用教程》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组织编写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docx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 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 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 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 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 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 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 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 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 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 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 于所有生命阶段。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1。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 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的具体 呈现形式。示例见附录 1。 第六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 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 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 2 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 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 品种名称标示。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第八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3。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4。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 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一、利用外包装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肥料商品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境内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上述肥料商品,并且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口化肥商品因生产主体非境内合法注册企业无需申领国 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因此,部分在外包装标识中既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又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化肥商品,属于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明产地为境外的。 上述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既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又以“授权灌装制造商”、“灌装制造商”、“灌装商”和“中国总代理:××××公司制造”等字样标明国内生产企业名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和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明确说明何者为生产企业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以“代理商”、“总代理”字样标注境外或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上述行为如有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的,构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化肥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

饲料标签GB10648-2013

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2014年7月1号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口产品),不包括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647 饲料工业术语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 1064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饲料标签feed label 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说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内容的一切附签或其他说明物。 3.2 饲料原料feed material 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3.3 饲料feed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4 单一饲料single feed 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3.5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feed additive premix 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3.6 复合预混合饲料premix

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7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vitamin premix 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3.8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trace mineral premix 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9 浓缩饲料concentrate feed 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0 配合饲料formula feed;complete feed 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1 精料补充料supplementary concentrate 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2 饲料添加剂feed additive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1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feed additive blender 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14 许可证明文件official approval document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统称。 3.15 通用名称common name

关于宠物饲料生产许可办理的相关情况说明

关于宠物饲料生产许可办理的相关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饲料标签的印制、发放、使用、回收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部门 技术部门负责标签的设计制作,质检部负责标签的发放和登记,车间主任负责标签的领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小组(由质检部、技术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标签从设计到使用的全过程,并负责处理回收的标签及报废标签; 三、管理办法 1、标签的设计制作 (1)公司技术部门根据公司产品配方、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 10648-2013)、饲料卫生标准及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依据等设计标签内容并进行排版; (2)标签设计应符合标准要求,内容应包括卫生要求、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产品标准编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家信息等,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要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该药物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等,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标签设计好后交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印制,标签的印制数量应根据公司生产实际需要印制,若相关标准发生变化,则应重新根据标准设计新标签。 2、标签的发放 (1)标签印制后交由质检部门管理,质检部门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对产品进行抽样化验,标签上“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各项营养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标签上印盖“检验合格章”,质检员应印盖质检员编号章; (2)生产部根据当天的生产计划及时到质检部领取标签,并填写《标签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品种、领用数量、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及销毁情况等; (3)标签的发放原则上需要多少发多少,中途出现损耗,可向质检部门说明情况,补发标签,用剩的标签要及时退回库中; 3、标签的使用 (1)包装人员在缝合打包时,将标签一并装订在产品包装缝合处,注意不得将标签上的内容装订到缝合线上,每袋产品使用一张标签,不得多用或少用; (2)产品入库后,成品仓管员要在每张标签上生产日期处印盖生产日期,没有印盖生产日期的产品不得出库。

GB_10648-2013_饲料标签

饲料标签标准(2013版) 来源: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2日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0648-1999《饲料标签》。 本标准与GB 10648-1999《饲料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 ——修订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见3.2-3.15);修改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定义(见3.18);删除了“保质期”的术语和定义,用“净含量”代替“净重”(见3.17),并规定了净含量的标示要求(见5.7)。 ——增加了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见4.4); ——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见5.2)。 ——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见5.3.1)。 ——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将饲料添加剂产品分为“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其他饲料添加剂”;对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为《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项目的规定;增加了液态饲料添加剂、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的规定;增加了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应标明卫生指标的规定(见表1、表2); ——修订、补充和完善了原料组成应标明的内容(见5.4)。 ——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

新肥料包装标准

新肥料包装标准 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 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 刊登如下: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 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 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1、应标明N、P2O5、 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饲料标签管理规定

饲料标签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饲料标签的印制、发放、使用、回收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部门 技术部门负责标签的设计制作,质检部负责标签的发放和登记,车间主任负责标签的领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小组(由质检部、技术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标签从设计到使用的全过程,并负责处理回收的标签及报废标签; 三、管理办法 1、标签的设计制作 (1)公司技术部门根据公司产品配方、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2013)、饲料卫生标准及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依据等设计标签内容并进行排版; (2)标签设计应符合标准要求,内容应包括卫生要求、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产品标准编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家信息等,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要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该药物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等,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标签设计好后交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印制,标签的印制数量应根据公司生产实际需要印制,若相关标准发生变化,则应重新根据标准设计新标签。 2、标签的发放 (1)标签印制后交由质检部门管理,质检部门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对产品进行抽样化验,标签上“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各项营养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标签上印盖“检验合格章”,质检员应印盖质检员编号章; (2)生产部根据当天的生产计划及时到质检部领取标签,并填写《标签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品种、领用数量、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及销毁情况等; (3)标签的发放原则上需要多少发多少,中途出现损耗,可向质检部门说明情况,补发标签,用剩的标签要及时退回库中; 3、标签的使用 (1)包装人员在缝合打包时,将标签一并装订在产品包装缝合处,注意不得将标签上的内容装订到缝合线上,每袋产品使用一张标签,不得多用或少用;

GB1838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 7409:1984。与ISO 7409:1984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相关的术语定义,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了相应的标识内容和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上的肥料标识应符合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国家标准团体(ISO成员团体)的联合机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通过ISO各技术委员会进行。每个成员团体均有机会加入,与ISO有联系的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也可参加。经技术委员会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由ISO理事会批准为国际标准之前,要先发给各成员团体通过。ISO 7409国际标准是由ISO/TC 134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于1981年发给各成员单位。此标准已由下列国家的成员单位通过:奥地利、意大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肯尼亚、南非、埃及、朝鲜、斯里兰卡、西德、墨西哥、英国、匈牙利、荷兰、美国、伊拉克、挪威、苏联、以色列、波兰、葡萄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36-1993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2标签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3包装肥料packed fertilizer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客户的肥料。 3.4容器container 直接与肥料相接触并可按其单位量运输或贮存的密闭贮器(例如袋、瓶、槽、桶)。注:个别国家肥料超大尺寸包装的产品称为散装。 3.5肥料fertilizer 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 3.6缓效肥料slow-release fertilizer 养分所呈的化合物或物理状态,能在一段时间内缓慢释放供植物持续吸收利用的肥料。 3.7包膜肥料coated fertilizer 为改善肥料功效和(或)性能,在其颗粒表面涂以其他物质薄层制成的肥料。 3.8复混肥料compound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3.9复合肥料complex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3.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3.11单一肥料straight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 3.12大量元素(主要养分)primary nutrient;macronutri-ent 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3.13中量元素(次要养分)secondary element;nutrient 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3.14微量元素(微量养分)trace element;micronutrient 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锰、铁、锌、铜、钼或钴等。 3.15肥料品位fertilizer grade 以百分数表示的肥料养分含量。 3.16配合式formula 按N-P205-K20(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3.17标明量declarable content 在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3.18总养分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4原理规定标识的主要内容及定出肥料包装容器上的标识尺寸、位置、文字、图形等大小,以使用户鉴别肥料并确定其特性。这些规定因所用的容器不同

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合,则判定为合格;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饲料标签判定标准 饲料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是当前饲料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不仅影响到用户的知情权,也增加了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针对当前全国正在开展饲料标签大检查工作,现结合《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的规定,对标签标准的判定标准归纳如下: 一、标签判定A项内容 1、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与所执行的企业标准一致; 2、“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应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停药期及其它注意事项 3、生产日期:应真实完整地标明生产时间(年、月、日) 4、保质期:应准确清楚地标出 5、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应标注且与农业部公告一致 6、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应标注且与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批文一致 7、动物性饲料:应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8、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应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二、标签判定B项内容 1、“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应标注该字样

2、饲料名称:应表明该产品的真实属性 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按《饲料标签》5.3表中列出应标注的项目 4、原料组成:应标明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5、产品标准编号:标准应在有效期内,内容应标注齐全、准确, 6、饲料添加剂: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8、净重(或净含量):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 9、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如需要应标明 10、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标明 11.基本要求:标签应与包装物同行且一个产品一个标签 注:关键项(A)全部符合, 且重要项(B)少于3项(含3项)不符合,则判定为合格;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新肥料包装标准标识内容 (1)

新肥料包装标准标识内容 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marking-presentationand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18382-2001)。标准规定自2002年 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 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单一肥料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四、其它添加含量 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五、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七、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八、肥料标准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第三条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等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六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标签法

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 2014年7月1号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0648-1999《饲料标签》。 本标准与GB 10648-1999《饲料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 ——修订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见3.2-3.15);修改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定义(见3.18);删除了“保质期”的术语和定义,用“净含量”代替“净重”(见3.17),并规定了净含量的标示要求(见5.7)。 ——增加了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见4.4); ——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见5.2)。 ——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见5.3.1)。 ——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将饲料添加剂产品分为“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其他饲料添加剂”;对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为《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项目的规定;增加了液态饲料添加剂、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的规定;增加了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应标明卫生指标的规定(见表1、表2); ——修订、补充和完善了原料组成应标明的内容(见5.4)。 ——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见5.6)。 ——规定了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见5.8.2)。 ——保质期增加了一种表示方法,并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见5.9)。 ——将贮存条件及方法单独作为一条列出(见5.10)。

GB18382_2001_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_条文释义

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条文释义 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 200062) 前言 本章说明了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属全文强制执行。 本章同时说明了采标程度及其差异,本标准属非等效采用ISO7409:1984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 本章是G B18382-2001的简介,概括了G B18382-2001的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 本章是指G B18382-2001适用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包括了两个含义。一是在境内设厂生产的所有肥料;二是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所有肥料,故只要在国内市场销售,无论是国内生产还是国外进口的肥料,其标识均应符合G B18382-2001标准的要求。 2 引用标准(略)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识 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本条对标识的定义进行了准确的描述,其功能主要用于识别肥料产品种类、质量、数量、特征以及使用方法,是一个广义的描述。 本条也规定了标识的表示形式,即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及其他说明物。 3.2 标签 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本条说明标签的功能及形式。标签是标识的组成部分。 标签的作用主要供识别肥料并了解其主要性能,可以有多种形式。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直接印制在包装容器上;另一种是将文字、图案、符号单独印制在纸片、塑料片或其他材料上,直接系或贴在包装容器上,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制造者或分装者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一种手段。 3.3 包装肥料 packed fertilizer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客户的肥料。 指肥料包装于各种形式的容器中,如编织袋、桶、罐、瓶等,与散装肥料相区别。 3.4 容器 container 直接与肥料相接触并可按其单位量运输或贮存的密闭贮器(例如袋、瓶、槽、桶)。 注:个别国家肥料超大尺寸包装的产品称为散装。 本条指肥料包装容器的定义,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我们把用容器包装的肥料称为包装肥料,而国际上部分国家把超大尺寸包装(如1吨塑料编织袋)的产品的称为散装,主要是用于远距离运输,一般在销售前还需分散成正常包装(如50kg)的产品。 3.5 肥料 fertilizer 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 植物养分目前仅指本标准中所定义的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而加入土壤中用于 21 化工标准?计量?质量 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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