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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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研究

摘要:中国与韩国自建交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贸易关系,此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无疑会更加推动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有效实施,实现区域国家利益。而中韩两国作为东亚乃至亚洲地区重要的国家,在贸易上的进一步合作也会对东亚地区乃至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中韩两国贸易情况、中韩自贸区的建成两个角度分析了在建成中韩自由贸易区之后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并且还阐述了成立自由贸易区对于两国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增长

一、中韩自由贸易区建立背景及概况

中韩自由贸易区(简称中韩自贸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共同建立的自由贸易区。2012年5月,中国和韩国正式启动自贸区谈判,在2014年北京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韩国总统朴槿惠共同宣布“中韩自由贸易区已经完成实质性谈判”,标志着中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完成。2015年6月1日,中韩两国在韩国首尔签署《中韩自贸协定》。11月30日,韩国国会以196票赞成、33票反对、3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韩自贸协定批准案》。12月9日,中韩两国在北京相互交换了外交公函,确定该协定生效。双方决定,《中韩自贸协定》于12月20日正式生效。

中韩两国经贸合作始于1992年两国建交,建交24年以来,双边贸易持续增长,合作领域也不断扩展到能源、信息技术、物流等不同行业。2014年中韩双边贸易额已达到2354亿美元,是建交以来的近50倍。其中,韩国对中国出口1453.3亿美元;自中国进口900.7亿美元。韩方贸易顺差552.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韩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

中国和韩国作为全球最1大贸易国和第9大贸易国,中韩自贸区的成立不仅展现了双方合作的极高水平,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

二、中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探究

1. 综述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从2015年12月20日生效日起至2016年1月1日,中国已经实现2次下调对韩国的进口关税,有958种韩国商品进入中国时实现零关税,同时4125种中国商品进入韩国时实现零关税。对于国内进出口企业来说,确认本公司与韩国交易

的商品是否适用自贸协定的减让关税尤为重要。进出口企业要享受中韩FTA规定的优惠关税,必须在进出口通关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因此,原产地证明是企业能否享受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

2.中韩原产地规则介绍

原产地是指在施加、征收、减免和进出口物品的通关过程中,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等规则而确定物品生产、加工和制造的地区或国家。换言之,原产地是指特定物品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又指产品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要求。最初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是为了海关征税和进行贸易统计,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大量涌现使原产地规则已由一种非歧视的海关技术规则转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原产地规则作为区域贸易协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正日益加强。

(1)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2)韩国原产地原则

韩国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关税法》为主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种是以《对外贸易法》为主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除《关税法》外,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有《FTA履行关税特例法》《南北交流合作的相关法律》等。其中,FTA关税特例法对优惠原产地证明、核查程序及处罚规则等做出了额外的详细规定。

在中韩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章节中,对原产货物的判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原产货物主要包括3大类:第1类是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第2类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第3类是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对于第3类情况,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5205个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产地标准。

3.中韩原产地规则解读

(1)原产地标准解读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采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通常模式,分为“完全获得或者生

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强调货物必须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主要包括矿产品、动物和植物产品、海产品、消费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以及在受惠国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而得的产品等。

根据海关总署第22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判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为韩国有四种情况:

a.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b.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c.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d.《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因此,原产于韩国的货物,并且是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此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协定税率。就有涉及到一个直接运输的问题。

(2)直接运输标准解读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在普惠制与特惠税规定中,通常受惠国的原产品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受惠国的出口商品必须把取得优惠资格的商品直接运到给惠国,而不得在中途转卖或进行实质性的加工。但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困难,在出口商品发货时,给惠国已得知其最终目的地为该给惠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第三国境转运,但是商品在过境时必须置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之下,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

两国在《中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第3.14条中详细规定了直接运输标准,根据该规定,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缔约方原产货物,应当在缔约方之间直接运输,且规定了货物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时仍被视为在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的情况。如货物的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考虑,货物在非缔约方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且除装卸、因运输原因而分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非缔约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等情况,虽然货物经过非缔约方国家或地区仍会认定为直接运输。同时,第3.14条还规定了在非缔约方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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